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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強制推行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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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殯葬管理政策的核心內容是改革土葬,實行火葬。如吉林省殯葬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殯葬管理應當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我在基層工作中調查發現,現行殯葬制度本身以及各級民政部門的作均存在一定的偏頗,從而導致了一些突出的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這些問題對我國社會各項事業的協調發展已經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有必要及時加以解決。

現行殯葬管理政策存在的問題是:——制定政策的理論依據不充分。制定現行殯葬政策的主要理論依據是認為土葬的方式將導致“死人與活人爭地”造成耕地面積減少,致使國家的糧食生產不能自給,影響國計民生。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提供的數字,2004年全國死亡832萬人。對此我作了一個不太科學的假設:對2004年死亡的832萬人即使全部實行土葬,而且全部佔用耕地,按每個墓地佔地4平方米(吉林省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單人土葬墓的佔地面積)計算,一年只佔用耕地3328公頃,只佔全國耕地總面積14212萬公頃(2002年數字)的0。00234%,即使按照這種辦法幹上100年,也只是使現有耕地面積減少0。234%。何況即使允許自由選擇土葬或火葬,也仍有相當一部分人不會選擇土葬,選擇土葬的還有相當一部分無需佔用耕地,實際佔用耕地則會更少。而且墳墓也會隨著時間推移而逐漸荒圮,一般的墳墓保留往往不過百年。所以我認為,允許土葬所導致的“死人與活人爭地”的問題遠沒有那麼突出,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制定現行殯葬政策的另一個理論依據是認為土葬可能會導致疫病的傳播。我認為這種說法也有些誇大其辭。如果死者屬於正常死亡,並及時安葬,即便有疫病病原也被厚厚的土層所隔絕,本不會造成任何疫病傳播。我國傳統的殯葬方式就是土葬,即使是在瘟疫免費的時期,先民們所採取的最有效的控制疫病免費的手段竟然也是將因染瘟疫致死的人及時土葬。

——火葬政策的實施遠沒有達到制定政策所預期的效果。火葬政策實施幾十年來,大部分地區死者都實行了火葬,但仍有一些農民將死去的親人火化後,運回故土,安葬在自家原有的墓地裡或直接安葬在自家的承包田裡,而且堂而皇之地修墳立碑。也有的農民把死去的親人直接土葬,通過向殯葬管理人員說情,象徵些罰款了事。還有一些人採取偽造死亡證明、偽造火化證、花重金賄賂殯葬管理人員等辦法,達到將死去親人土葬的目的。這些情況,都是與制定這項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馳的,不論是直接土葬的還是火化後又土葬的,這些墳墓,仍然佔用了耕地,死者家屬又增加了火化費等負擔。

——火葬使農民群眾的喪葬費用支出居高不下,較為貧困的死者家庭難以承擔高昂的喪葬費用。由於殯葬業的壟斷經營,缺乏相應的市場調節機制,殯葬管理單位憑藉其在殯葬管理上的優越條件從殯葬活動中攫取高額利潤。據有關資料載,南昌市殯葬管理處是一個80多人的單位,2003年收入2000多萬元,除工資個發放資金、福利477萬元,人均5。6萬元!這些費用其實都是由死者家屬來承擔的。我在調查中發現,一名農村居民死亡後,火葬要比土葬多支出1000元左右,這1000元大約是這些費用:火化費200-300元;殯儀館佔用費200-300元;租車費每輛100-200元,租2-3輛車約需要200-600元。(按平均距火葬場30公里計算。)以上為必須支付的費用,除此之外,死者家屬往往還要支付一筆不小的遺體冷藏、防腐、整容、穿衣、裝卸和購置骨灰盒、骨灰保管等項費用。致使一些較為貧困的死者親屬難以承擔如此高額的殯葬支出,有的農村貧困老人發出了“活得起死不起”的慨嘆。

——過度推行火葬造成空氣汙染和能源費。現行殯葬政策的初衷是要保護環境,但只考慮了限制佔用耕地的問題,而沒有考慮火葬造成空氣汙染和能源費的問題。2004年全國死亡832萬人,50。5%採取了火葬,按火化一具屍體需要30公升柴油計算,將耗費柴油1。26億升,按柴油的一般比重0。85計算,摺合10。7萬噸。而且用柴油火化屍體將排放大量廢氣粉塵,造成嚴重的空氣汙染。據居住在火葬場附近的居民講,若逢氣壓較低天氣,常能聞到焚燒屍體發出的濃烈臭味,晾在室外的衣物常常掛上骨灰顆粒,讓人覺得十分晦氣。

——過度推行火葬的政策違背民族傳統和群眾意願,化了幹群矛盾。幾十年來,我國政府重視殯葬改革、大力推行火葬,取得了一定成效,2004年全國平均火化率已經達到50。5%。但是,火葬政策從實施以來,卻一直受到群眾的牴觸,特別是農村地區,傳統觀念深蒂固,對死者的後事安排,一直遵循“入土為安”的傳統觀念。即使是無神論者,也大多希望能將死去的親人遺體完整安葬,不願意接受死去的親人變成一堆斷骨殘灰的現實。當然,對於陳舊落後的觀念確有改革的必要,但就土葬方式的質來說,並不像有些人所想像的那樣陳舊落後,我覺得其所表現出來的道德倫理以及文化意義也是不可忽視的。一位基層民政幹部對我說:“群眾認為殯葬管理是一項‘造孽’的工作,剜墳掘墓啊。如果嚴格管理,就會破壞與群眾的情,損害群眾利益;如果疏於管理,又覺得自己是在瀆職。整天處在思想矛盾之中。”——過度推行火葬的政策侵害了公民自主選擇喪葬方式的正當權益。雖然殯葬政策只是提出改革土葬,實行火葬,並未要求一律實行火葬,但在實際作中各級民政部門往往過度推行火葬,把火化率作為衡量殯葬工作好壞的首要指標,致使在一些不必要推行火葬的地區也強制推行火葬,與群眾的意願嚴重對立。可以說,自主選擇殯葬方式應該是公民應當享有的正當權益,強制實行某種統一的殯葬方式是對公民權益的嚴重侵害。在當今改革開放,全面與國際接軌的大形勢下,應當參考國際上多數國家的做法,對這些侵害公民權益的政策實行廢止。

美國是一個有一定火葬傳統的國家,而在殯葬管理上卻寬鬆得多,現在其殯葬的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兩種,人們可自由選擇,美國的平均火化率只有近30%。

印度是與我國相似的人多地少的國家,耕地的珍貴程度不亞於中國。但印度的殯葬管理卻很自由,公民死後,可以自由選擇火葬、水葬、天葬、土葬、野葬等方式,並不強求一律。(當然,印度的水葬、天葬、野葬等方式對環境、對人民健康會帶來不利影響,並不可取。)我的想法是:在有條件的農村地區,改現行的完全火葬政策為自由選擇火葬或土葬(因患傳染病死亡者除外),地方政府(或村民委員會)在應該退耕還林的地塊中劃定一部分做為公用墓地,用於安葬死者,死者親屬要向地方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繳納一定的墓地佔用費。同時要求死者親屬在墓地植樹,並保證成活,苗木款自籌。若當地並無退耕還林地可供利用,也可在現有耕地內深葬,不留墳頭。這樣既保護了環境,節省了群眾的喪葬費用,又順應了中國的殯葬傳統,減少了幹群矛盾,抑制了殯葬管理中存在的不正之風,同時也有效的調動群眾的造林積極,並將大大節省國家用於退耕還林補助的資金,可謂一舉多得的大好事。

特別是在調動農民群眾造林積極上,更有其獨特意義。我國的植樹造林工作,可以說近年來國家比較重視,也出臺了一些切實可行的措施,可是群眾對植樹造林的認識還沒有達到較為理想的水平,造林效果很不理想,已造林也沒有得到很好的維護,在一些地區形成“造林不見林”的尷尬局面。如果在有條件的農村地區適當允許農民將死者土葬,並將土葬與植樹造林掛鉤,要求死者親屬在墓地栽植一定數量的樹木,定會收到很好的效果。因為中國自古就有在墓地植樹的傳統,在中國人的觀念裡,在親人的墓地植樹造林,這些林木常常被認為是死去親人生命通過另一種形式在延續,所以他們理所當然地會加倍地愛護這些林木。這樣既可提高人們造林、護林的積極,也順應了中國人崇敬祖先的民族傳統,同時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政府在植樹造林方面的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