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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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閼逢執徐正月,盡強圉協洽十二月,凡四年。
◎大德八年,正月,己未,以災異故,詔天下恤民隱,省刑罰。平陽、太原免差税三年;江南佃户租太重,以十分為率減二分,永為定例;仍弛出場、河泊之,聽民採捕。
庚申,以雲南順元同知宣撫事宋阿重,生獲其叔隆濟來獻,升其官,賜衣一襲。
癸亥,錮硃清、張宣族屬。
丙寅,以御史中丞、太僕卿塔斯布哈為中書右丞,江南行台中丞趙仁榮為中書參知政事。
陳天祥自被召還京,至是且一歲,未嘗得見帝,輸忠無地,常鬱郁不自釋,遂移疾謝去。至通州,中書遣使追留,不還。帝聞之,賜鈔給傳,天祥辭所賜鈔而行。
升教坊司三品。
辛巳,詔諸王、駙馬往遼東捕海東鶻者,毋給驛。
自滎澤至睢州,築河防十有八所,給其夫鈔人十貫。
是月,平陽地震不止,已修民屋復壞。皇后召平章政事阿錫葉問曰:“災異如此,殆下民所致耶?”阿錫葉曰:“天地示警,民何與焉!”御史中丞何瑋疏言地震咎在大臣,於是右丞洪君祥等俱罷。
命大都留守鄭制宜赴平陽存恤。制宜懼緩不及事,晝夜兼行,至則親人里巷,撫瘡痍,給粟,存者賴之。
二月,丙戌,增置國子生二百員,遴宿衞大臣子孫充之。
甲午,詔父子兄弟有才者,許並居風憲。
徙江東建康道廉訪司治於寧國,其建康路簿書,命監察御史鈎考。
甲辰,翰林學士承旨薩里曼進金書《世祖實錄節文》、《漢字實錄》。
減宿衞繁冗者。
丙午,帝如上都。
敕:“軍人盜詐偽,悉歸有司。”平章政事、商議樞密院事李庭薨,追封益國公,諡武毅。
湖廣行省平章政事劉國傑久行邊,患瘴,自入覲還鎮,疾篤。僚屬問之,國傑曰:“賊不臣,若病幸小愈,得滅此賊,死無憾矣。”問以家事,不言。卒年七十二。
國傑善推誠,得士心,故所至立功。雄猛,視死如歸,嘗語人曰:“吾為國宣力,雖身棄草野不恨,何必馬革裹屍還葬哉!”訃聞,贈齊國公,諡武宣。
三月,丁巳,詔:“軍民官已除,以地遠官卑不赴者,奪其官不敍;軍官擅離所部者,悉遣還翼,違者論如律;軍人不告所部私歸者,杖而還之。”乙丑,彗星滅。自去歲十二月庚戌始見,約盈尺,在室十一度,入紫微垣,至是滅,凡七十四。
戊辰,中書左丞尚文以疾辭,不允。
詔:“諸王、駙馬所分郡邑,達嚕噶齊惟用蒙古人,三年依例遷代;其漢人、女真、契丹名為蒙古者,皆罷之。”敕:“軍民逃奴,有獲者即付其主;主在它所者,赴所在官司給之,仍追逃奴鈔充獲者賞;逃及誘匿者,論罪有差。”詔:“諸路牧羊及百,至三十者官取其一,不及數者勿取。”中書省言:“自內降旨除官者,果為近侍宿衞,踐履年深,依已除敍;嘗宿衞未官者,視散官敍。始歷一考,準為初階;無資濫進,降官二級。官高者,量降各位下;再任者,從所隸用;三任之上,聽入常調。蒙古人不在此限。”從之。
庚辰,命凡為衙兵者,皆半隸屯田,仍諭各衞屯官及屯田者以勤惰為賞罰。
灤城、濟陽等縣隕霜殺桑。
夏,四月,丙戌,置千户所戍定海,以防歲至倭船。
命僧、道為商者輸税。
甲午,詔:“諸王、駙馬進捕鷹鷂,皆有定户,自今非鷹師而乘傳冒進者,罪之。”丁未,以國子生分教於上都。
集賢學士兼國子祭酒耶律有尚,以葬父還鄉,已而朝廷思用老儒,以安車召之。累辭,不允,復起為昭文館大學士兼國子祭酒。有尚前後五居國學,其教法一遵許衡之舊,而勤謹有加。諸生知趨正學,尊經術,尚躬行;宗仰有尚,猶舊時之宗仰許衡也。
五月,壬子朔,有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