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紀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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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申,中書省言:“吳江、松江,實海口故道,水久淤,凡湮良田百有餘裏,況海運亦由是而出,宜於租户役萬五千人浚治,歲免租人十五石,仍設行都水監以董其程。”從之。
罷福建都轉運鹽使司,以其歲課並隸宣司。
庚辰,以去歲平陽、太原地震,宮觀攤圮者千四百餘區,道士死傷者千餘人,命賑恤之。
是月,蔚州之靈仙,太原之陽曲,隆興之天城、懷安,大同之白登大風,雨雹;開封之祥符、太康、陽武,衞輝之獲嘉,河溢。
涇水暴漲,毀堰渠,陝西行省命屯田府總管瓜勒佳巴延特穆爾及涇陽尹王琚疏導之。
六月,丁酉,汝寧妖人李曹驢等妄言得天書惑眾,事覺,伏誅。
是月,翰林學士致仕王惲卒。惲有材幹,履端方,好學,善屬文,居官數進讜言。贈翰林學士承旨,追封太原郡公,諡文定。
秋,七月,辛酉,罷江淮等處財賦總管府。
癸酉,以順德、恩州去歲霖雨,免其民租。
八月,太原之城、陽曲、管州、嵐州,大同之懷仁,雨雹、隕霜殺禾;杭州火,發粟賑之。以大名、高唐去歲霖雨,免其田税。
九月,癸丑,帝至自上都。
庚申,巴延、梁德珪並復為中書平章政事,巴特瑪琳沁復為中書右丞,密勒和卓復為中書參知政事;以江浙行省平章阿爾為中書平章政事。庚午,御史杜肯構等言:“巴延等樹黨受賕,謫戍遠方,道路相慶。方經數月,遽聞召復相位,又與原鞫之人列坐朝堂。天下之人,目巴延、梁德珪、巴特瑪琳沁為三兇,三兇不誅,無以謝天下;又況密勒和卓、阿爾等,與之同惡相濟,濁亂朝綱,是以此年災異屢見。雖朝廷存恤之詔屢頒,而禍亂之源未,上失其政,民受其殃。請將羣兇或斥或誅,明正其罪。”御史中丞何瑋亦以為言。前後章數十上,皆不報。
梁德珪自湖廣復入見,帝問:“卿安在?”德珪涕泣不能語。賜酒饌,使往拜其母。因以氣疾乞骸骨,旋卒。
癸酉,州颶風起,海溢,漂民廬舍,溺死者眾,給被災户糧兩月。
冬,十月,辛卯,有事於太廟。
辛巳,以宣徽使、大都護長壽為中書右丞,陝西行省右丞託歡為中書參知政事。
丁亥,安南遣使人貢。
詔諸王、駙馬毋乘驛以獵。
庚寅,封皇侄哈尚為懷寧王,賜金印,仍割瑞州户六萬五千隸之。
十一月,壬子,詔:“內郡、江南人凡為盜黥三次者,謫戍遼陽;諸人及高麗二次,免黥,謫戍湖廣。盜御馬者,初犯謫戍,再犯者死。”詔問弭災之道,商議中書省事張孔孫條對八事,其略曰:“蠻夷諸國,不可窮兵遠討;濫官放譴,不可復加任用;賞善罰惡,不可數賜赦宥,獻鬻寶貨,不可不為絕;供佛無益,不可虛費財用;上下豪侈,不可不從儉約;官冗吏繁,不可不為裁減;太廟神主,不可不備祭饗。”帝嘉納之,賜以鈔。
丁卯,復免僧人租。
壬申,詔:“凡僧盜殺人者,聽有司專決。”十二月,庚子,復立益都淘金總管府。
始定國子生,蒙古、目、漢人三歲各貢一人。
召程文海為翰林學士、商議中書省事。
雲南行省平章政事伊蘇岱爾上言:“所領雲南,地居徼外,歷世所不能臣。世祖皇帝天戈一麾,無思不服,今其民衣被皇庥,同於方夏,點蒼山舊嘗駐蹕,請紀聖功,刻石其上,使臣民瞻仰。”帝命程文海撰文,勒碑雲南”中書右司郎中伊赫特雅爾鼎嘗與同列共議獄,有異其説者,伊赫特雅爾鼎曰;“公等讀律,苟不變通以知事宜,譬之醫者,雖於方論,而不能切脈用藥,於疾痛奚益哉!”是歲肆赦,廷議,官吏因事受賕者不預。伊赫特雅爾鼎曰:“不可。恩如雨,萬物均被,贓吏固可疾,比之盜賊則有間矣。宥盜而不宥吏,何耶?”刑部嘗有獄事上讞,既論決,已而丞相知其失,以譴右司主者。伊赫特雅爾鼎初未嘗署其案,因取成案閲之,竊置其名於下。或謂之曰:“茲獄之失,公實不與,丞相方譴怒,而公反追署其案,何也?”伊赫特雅爾鼎曰:“吾偶不署此案耳,豈有與諸君同事而獨倖免哉!”丞相聞而賢之,同列因以獲免。伊赫特雅爾鼎,回回人也。
◎大德九年,正月,戊午,以帝師輦真監藏卒,賜金銀幣,仍建塔寺。
以暢師文為陝西漢中道廉訪副使,仍以疾不赴。
二月,癸未,中書省言:“近侍自內傳旨,凡除授賞罰,皆無文記,懼有差違,請自今傳旨者悉以文記付中書。”從之。
甲午,免天下道士賦税。
乙未,建大天壽萬寧寺。中塑秘密佛像,其形醜怪,皇后幸寺見之,惡焉。以帕障其面而過,尋敕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