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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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宣懷善於玩數字,講得頭頭是道,且有佐證,沈葆楨聽得滿心歡喜。但招商局南洋雖亦管得到,而一向以北洋為主,所以沈葆楨表示,這件事應該會商北洋大臣,共同具奏。
“機不可失!”盛宣懷為沈葆楨解釋,洋人以冬至後十為歲終,在這年便是四天以後的十一月十七。公司主管三年更換一次現任的主管,任期到那一天為止。過了十一月十七,新任主管一到,重新談判,便撿不到這個便宜。或者新任主管,另集巨資,重整旗鼓,招商局便會遭受威脅,惟有乘機歸併旗昌,招商局始能立於不敗之地,結論是“事有經權,而況招商局在南洋通商的範圍之內,大人不但當仁不讓,且須當機立斷。”沈葆楨盤算之下,還有顧虛,美商的旗昌固然歸併了,英商的太古、怡和又將如何?
“太古、怡和船少,不足為慮;旗昌歸併以後,招商局的船有二十七號之多,勢力大增,洋人做生意一向以大吃小,太古、怡和只有跟着招商局走。招商局從前吃虧的是,自己沒有碼頭棧房,有時不能不遷就太古、怡和,現在有了旗昌的碼頭、棧房,不必再遷就他人,主客之勢,自然就不同了。還有,船一多了,自己可以辦保險,利權不外溢,就等於另開了一條財源。”沈葆楨完全被説服了,命盛宣懷當天就回上海,跟旗昌談判,儘量壓低“受盤”的價格,先把易敲定下來。至於收買旗昌的資本,原呈中提出官商合辦之議,命盛宣懷盡力先招商股,不足之數以“官本”補足,如何籌劃,另作計議。獲得這樣的授權,騙局已必可實現。盛宣懷一到上海,復又調動官款,收買旗昌股票,取得百分之五十一的股權以後,一面委託一名外國律師擔文,辦理接管的手續;一面趕到南京,向沈葆楨覆命,事情已經定局了。
據盛宣懷的書面報告,説是“議定碼頭、輪船、棧房、船塢、鐵廠,及一切浮存料物、器皿等項一概在內,現銀二百萬兩。其餘漢口、九江、鎮江、寧波、天津各碼頭、洋樓、棧房,作價二十二萬兩。”總計二百二十二萬兩,較原來的開價,減了三十萬兩之多。
至於付款的辦法,在十一月十九已先付定銀二十萬兩;約定十二月十八續付二十萬;明年正月十七再付三十萬,即行盤。餘數如何分期付,亦已商定。
至於商股,盛宣懷説已招到一百二十二萬兩;短缺“官本”一百萬兩,盛宣懷亦已藉箸代籌,某處可撥多少,一一指明,當然這也是預先跟梅啓煦商量好的。
談停當了,便須出奏,類此案例,倘為北洋主稿,便須南洋會銜;南洋主稿,自然亦須北洋會銜。盛宣懷極力申説,時機迫促,往返磋商,誤了二批款之期,所付二十萬定洋將遭沒收,勸沈葆楨單銜出奏;又説李鴻章與沈葆楨是同年,遇到這樣的好事,只會贊成,不會反對。沈葆楨想想也不錯,同意單銜出奏;在折尾上聲明:“時值凍阻,不及函商北洋大臣。”運道冰封,陸路仍可通行,顯然的,這是一個很牽強的理由。沈葆楨做夢也沒有想到,這是盛宣懷特設的圈套,先則以“十七之期”對沈葆楨“當仁不讓”;繼而以恐誤二批銀之期會遭損失,迫使沈葆楨單銜出奏,這種種設計,都是為了要出李鴻章,以便將來騙局敗時,李鴻章得以未與聞共事的局外人身分,易於迴護。
果然,四年以後騙局敗了。發難的是一個湖南籍的名士、國子監祭酒王先謙,上折嚴劾招商局管事道員盛宣懷等矇蔽把持,營私舞弊。當時言路上很有力量,朝廷對一班“清”的議論與主張,十分重視,當即飭下兩江總督“痛加整頓,逐一嚴查。”其時的兩江總督名叫劉坤一,湖南新寧人,對於李鴻章久懷不滿。原來李鴻章自從“用滬平吳”後,一直視兩江是他的地盤,官拜直隸總督北洋大臣,卻能巧妙地運用洋人,以及實際上辦理洋務的關係,在兩江安私人,直接指揮;最使劉坤一不能忍受的是,李鴻章的舅趙繼元在兩江的胡作非為。
趙繼元是安徽太湖人,他的祖父名叫趙文楷,是嘉慶元年丙辰科的狀元,趙繼元本人亦點了翰林,但肚子裏一團茅草,如何僥倖而得列清班,一直是個謎。不過,他本人倒也有自知之明,知道憑他的那枝筆,做京官決無出頭之,因而以翰林捐班為道員,在吏部走了門路,分發江南候補。那時的兩江總督是曾國藩,當洪楊初年時,怕功高震主,決定急勇退,遣散湘軍,撫植李鴻章的淮軍來替代;所以趙繼元一到江寧“稟到”便派了他一個極重要極肥的差使:兩江軍需總局坐辦。趙繼元凡事自作聰明,恃有妹夫李鴻章作靠山,在曾國藩以後的歷任兩江總督馬新貽、李宗羲、沈葆楨,都不大能指揮得動他;沈葆楨病歿,繼任的劉坤一,資格比較淺,就更不在他眼裏了。
除了趙繼元對身在南洋而惟北洋之命是從的盛宣懷等人,劉坤一亦耿耿於懷,久已想動手了。因此,一奉朝旨,立刻派上海道劉瑞芬及上海製造局總辦李興鋭“調看該局帳目,逐款嚴查。”劉瑞芬是安徽貴池人,出身是個秀才,同治元年從李鴻章援滬,主管軍械的採購與轉運,以軍功保到道員,曾經督辦淞滬厘金,署理過兩淮鹽運使,是淮軍系統中一名很重要的文官。
劉瑞芬跟李鴻章的關係很密切,但奉命查辦此案,卻很認真,因為他為人比較正派,看不起盛宣懷那種詐取巧的小人行徑;加以劉坤一為人明,在授命之前將他找了去,率直警告:如果查得不確實,他會另外派人再查“那時老兄面子上不好看,可別怪我。”其實盛宣懷搞的那套把戲,知道的人很多,劉瑞芬即令想為他掩飾也辦不到;及至調出帳目來一看,疑問到處都是。劉瑞芬為了慎重起見,特為找了幾個內行朋友來研究,其中之一就是古應。
“帳本説商股只有四萬多銀人,可是盛杏蓀當時具稟兩江,説‘已於十一月十八公商定議,即於十九付給定銀二十萬兩’,這二十萬兩銀子是哪裏來的?”
“本沒有這回事。”古應説“只要算一算子,就知道他是假話。”光緒二年十一月十七,照西曆算是公元一八七七年元旦,盛宣懷當初跟沈葆楨説:“若逾十七之期,則受代人來,即無從更議。”即指新的年度開始而言。然則中歷的十一月十八、十九,即是西曆的正月初一、初二,洋人猶在新年假期之中,旗昌公司固然無人辦事,外商銀行亦一律封關,所謂“定議”所謂“付給定銀二十萬兩”全屬子虛烏有。
其次是各省所撥的官款,總計一百萬兩,照數轉付旗昌銀行,銀數固然分毫不短,但古應深知內幕,指出這一筆百萬銀子中,盛宣懷等人中飽了四十四萬兩。
“證據呢?”各省官款是實數,都由康匯來,招商局派人來提走了白花花的現銀,轉存外國銀行。可是,付給旗昌的,不是現款,是旗昌的股票。”古應有《申報》為憑,載明當時旗昌股票的行情是,票面一百兩,實值五十六兩。
這就是説,盛宣懷只須花五十六萬兩銀子買進旗昌的股票,便可抵一百萬銀子的帳,豈非中飽了四十四萬兩。光是這兩點,舞弊的證據便很確實了。
徹查的結果,掀開了整個內幕,盛宣懷與徐潤等人所玩的花樣是:第一,以定銀二萬五千兩,與旗昌訂定收買的草約。
第二,挪用招商局的官款,收購每一百已貶值至五十六兩的旗昌股票。
第三,以對抗洋商輪船公司,挽回利權的理由,捏詞已集商股一百二十二萬,説動沈葆楨撥給官本。
第四,捏稱已付定銀二十萬兩,造成既成事實,並以運道凍阻,無須諮商北洋為藉口,迫使沈葆楨單獨負責。
第五,取得旗昌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股權,委託英籍律師擔文,依法接收旗昌。
第六,官本一百萬兩匯到招商局後,盛宣懷等以旗昌股票,照面額十足抵換現銀。
第七,應付旗昌餘款,先由招商局官款中墊付四十餘萬兩,尚短六十九萬,由“官本緩息”、商股存息”以及保險費盈餘等陸續給付。事實上現銀與股票之間,仍有很大的一個差額,飽入私囊。
所謂“官本緩息”是江南各省撥招商局的官款一百九十餘萬兩,應付利息,暫時停止“商股存息”是商股利息暫付一半,所餘一半改為股本。這樣陸陸續續,東挪西湊牽扯不清,本是一盤糊塗帳。
哪知劉坤一尚未出奏,盛宣懷等人先發制人,列舉了十八條申辯的理由,具稟北洋,由李鴻章搶先出奏,希望造成朝廷的先入之見,發生排拒劉坤一的意見的作用。加以盛宣懷的大肆活動,劉坤一的復奏,果然“留中”了。
李鴻章的復奏,照例要抄送南洋;劉坤一一看,真正是“歪理十八條”他的筆下很來得,當下親自草擬奏稿,駁斥李鴻章。首先説明:李鴻章認為劉瑞芬等,查案不無錯誤,為盛宣懷極力剖辯,奏請免議;此則朝廷自有權衡,非臣下所能置議。不過,劉瑞芬等所稟盛宣懷的貪詐情形,頗為明確“有不敢不再陳於聖主之前者。”首先要駁的是,李鴻章所陳,當初收買旗昌,請撥官本銀一百萬,並飭兩準鹽運使勸鹽商就“鹽引”派搭股份,預計可得銀八十萬兩,再通飭南洋各省藩司、各海關道,隨時勸諭富商搭股,並無已集商股一百二十二萬兩之説。劉坤一先引沈葆楨當年所奏“臣於病榻傳見盛宣懷等,續據稟稱,各商盡力攢湊,只能集成銀一百二十二萬兩,所短之數,擬請南洋各省,盡力籌撥一百萬兩”的原文,向李鴻章提出質問:“如盛宣懷無此湊集一百二十一萬兩之説,則沈葆楨何所據而云然?如謂此一百二十二萬兩即系原稟請飭藩運海關勸商搭股之項,則事既經官,沈葆楨何以不於折內明晰聲敍;又何以不札飭各司道查照辦理?”李鴻章又説,藩司、運使、關道並未“幫同勸諭,各商亦未即附本,僅集股銀四萬餘兩”雖有“官本緩息”等項,可以彌補此一百二十二萬兩的一部分,所短尚多,因而盛宣懷等不得不暫向錢莊借款來付旗昌,這也就是招商局利息負擔甚重的由來。
對這一點,劉坤一分兩方面來駁,一是由沈葆楨方面來看,倘如盛宣懷不是表明已集有商股一百二十二萬兩,而要動用官方力量勸諭商人附本,如此渺茫之事;沈葆楨能“輕擲百萬庫款”嗎?
再是從盛宣懷方面來看,如果商股是照他所説的方法來湊集,那末“鹽引”上派搭股份之事如何?各藩司關道勸諭富商附股,已有多少?理當具呈催問,而竟無一字之稟,甘願以重息在外稱貸,這是合理的嗎?
由此分析,劉坤一作一論斷:“是盛宣懷先有湊集百二十二萬兩之言,故不敢復有所請;而沈葆楨信以為實,無俟他謀也。”又説:“此等重大事件,往往反覆籌商,至於數目,必須斟酌盡善,而後上聞,似不得執盛宣懷等飾詞而抹煞沈葆楨奏案,以劉瑞芬等為未查原卷也。沈葆楨於光緒三年陳奏餉事,論及提撥招商局之款,自悔孟,固有難言之隱矣。”接下來又説:“臣之所以奏參盛宣懷者,原不獨此兩端,”而是因為另有更不堪容忍的弊端,旗昌公司當時已瀕臨倒閉邊緣,即收買,應照西洋“折舊”之例,為何照原價承受。劉坤一最有力的指責是:“盛宣懷等收買旗昌輪船,原謂去一勁敵,可以收回利權,乃局面愈寬,而虛靡更巨,去年系第五屆,竟虧至二十四萬六千有奇,國帑高資,勢將付之烏有。隨經候選道員葉廷入局經理,是為第六屆,遂餘銀至二十九萬有奇,短長並計,實多出銀五十三萬二千兩,其收效如是之巨而且速,悉由力求節省而來,則盛宣懷等之濫用濫支,一年之內數十萬兩,豈不駭人聽聞,即將盛宣懷查抄,於法亦不為過,僅請予以革職,已屬格外從寬。”原來此騙局成功後,局本大增,利息重,而舊船、碼頭、倉庫的管理,亦須大筆費用,成了個無法收拾的爛攤子。
盛宣懷、唐廷樞計議,不如找個人來接辦,以便身。多方物,找到一個江蘇的候補道葉廷,同意接手,其時為光緒四年夏天;依照西洋會計年度跨年的算法,稱之為“一屆”這年是第六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