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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璘之求取丈夫屍體,卻被冷酷拒絕。

無奈之下,跑去向東廠訴冤。

東廠有監督百官的職責,所以袁以受到官員欺壓為由不去刑部而去東廠告狀是很正當的。

實際上明朝歷史中有不少小民到東廠告官員的案例,東廠也不是電影中描繪的龍潭虎

東廠太監楊鵬得到消息之後立刻行動,將聶氏和始作俑者張氏逮捕審訊。

張氏生怕朝廷追究她買賣人口的罪名,堅稱滿倉兒是自己妹妹所生。

滿倉兒自己也拒絕承認是聶氏的女兒。

楊鵬於是先將聶氏、張氏和滿倉兒等人關入錦衣衛獄,再向朝廷舉奏丁哲等人失職之罪。

案子終於捅到了先帝孝宗御前,皇帝認為此案涉及倫理人命,下旨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和錦衣衛必須秉公辦案,同時又讓長寧伯周彧出聶氏的女兒。

周彧一頭霧水,堅稱沒有買過這個女孩兒。

聶氏和張氏則繼續互相扯皮,案子因此久拖不決。

正是因為有了錦衣衛的參與,陳靖才能在案牘庫中找到這起案件的相關原始材料,還好時間不是隔得太久,弘治九年為(1496年)與正德十三年(1518年)僅差了二十二年,要是時間再久點,這些文案可能就要滅失,陳靖再想還原歷史的真相就困難重重了。

孝宗再次下旨讓府部大臣及科道官當庭會審,壓力之下,張氏和滿倉兒終於承認事實。

發```新```地```址5m6m7m8m..c()m對此都察院作出裁決,《明孝宗實錄卷一百二十》如下記載:鎮撫司奏哲苛刻偏狥,歐死無辜。

爵依阿枉斷,玉、琦相視不明,乞各正其罪。

按說案子審到這,一切都很正常。

但是由於這案子是在東廠手上翻過來的,自顏面大失的文官集團很快做出反擊,刑部典吏徐珪很快就此事上疏,疏在封建時代專指臣子寫給皇帝的奏章,是一種很平常的公文,可當前面多了「抗」這個定語時意味就大變了,文字之中定然會有忤逆君上的私意,這份抗疏陳靖利用自己錦衣衛文職官員的身份便利在檔案庫也找到了:「聶女之獄,哲斷之審矣。鵬拷聶使誣服,鎮撫司共相蔽欺。陛下令法司、錦衣會問,懼東廠莫敢明,至鞫之朝堂乃不能隱。夫女誣母僅擬杖,哲等無罪反加以徒。輕重倒置如此,皆東廠威劫所致也。臣在刑部三年,見鞫問盜賊,多東廠鎮撫司緝獲,有稱校尉誣陷者,有稱校尉為人報仇者,有稱校尉受首惡贓而以為從、令傍人抵罪者。刑官見其情,無敢擅更一字。上幹天和,災異迭見。臣願陛下革去東廠,戮鵬叔侄並賈校尉及此女於市,謫戍鎮撫司官極邊,進哲、爵、琦、玉各一階,以洗其冤,則天意可回,太平可致。如不罷東廠,亦當推選謹厚中官如陳寬、韋泰者居之,仍簡一大臣與共理。鎮撫司理刑亦不宜專用錦衣官。乞推選在京各衛一二人及刑部主事一人,共蒞其事。或三年、六年一更,則巡捕官校,當有作擅刑,誣及無辜者矣。臣一介微軀,左右前後皆東廠鎮撫司之人,禍必不免。顧與其死於此輩,孰若死於朝廷。願斬臣頭,以行臣言,雖死而無恨。」大致意思就是丁哲公他斷案公道,有功無過。

楊鵬的侄子和滿倉兒有私情,而且和丁哲有矛盾,故意公報私仇。

袁璘乃是病死,楊鵬故意誣陷丁哲。

應當革去東廠,戮楊鵬叔侄及滿倉兒於市。

丁哲、王爵、孔琦、陳玉各進一階以酬被誣受辱之苦。

如此才能「天意可回,太平可致」。

前段時間看完這篇抗疏後陳靖也是慨徐珪的運氣,從「臣願陛下革去東廠」這句開始,徐珪所上抗疏後半段明顯就是在教孝宗陛下如何做事,甚至末尾還以死相,說只要陛下能按照臣的建議行事我就死而無憾了。

虧他上疏的對象是以仁厚聞名的明孝宗,如此狂妄悖逆,孝宗皇帝也只是讓徐珪納錢物以減免徒刑,然後發原籍為民,要是在太祖與太宗兩朝,甭說他本人,連帶三族早就死得不能再死了。

至於其他的涉案官僚:左都御史閔圭、右副都御史楊謐罰俸三月。

大理寺卿王軾、左少卿王嵩、左右寺丞王鑑之、何鈞罰俸一月。

端起佔有硃砂墨的小狼毫,陳靖據腦海中信息,就在將滿倉兒案這四個字圍起來的紅圈上畫了幾道放線,之後換上黑墨筆,在線的另一端紛紛寫上了與這樁案子有關聯的重要人士名字,什麼刑部郎中丁哲、什麼刑部主事孔琦啦,什麼監察御史陳玉呀。

接下來陳靖就開始在這些名字的後面添加相應的人物信息了,這一次他恢復了前世從左向右的書寫習慣。

首先是第一個審理此案件的丁哲,此君乃浙江嵊縣人,乃成化二十年(1484年)甲辰科進士,在此次科舉的203名同進士中排名194,相當的靠後,還好國朝的傳統是殿試不落。

中了進士後丁哲最初的職務是刑部廣西司的主事,後來升到了刑部郎中、蘇州府同知,據尹則自序中的記載,他於正德五年(1510年)在蘇州府同知位上致仕,同知為知府的副職,正五品,因事而設,每府設一二人,之後他就告老還鄉,回到了浙江嵊縣的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