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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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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明九年辛未,公元四九一年,正月,辛丑,上祀南郊。

丁卯,魏主始聽政於皇信東室。

詔太廟四時之祭:薦宣皇帝,起麵餅、鴨隺;孝皇后,筍、鴨卵;高皇帝,膾、菹羹;昭皇后,茗、粣、炙魚:皆所嗜也。上夢太祖謂己:“宋氏諸帝常在太廟從我求食,可別為吾致祠。”乃命豫章王妃庾氏四時祠二帝、二後於清溪故宅。牲牢、服章,皆用家人禮。

臣光曰:“昔屈到嗜芰,屈建去之,以為不可以私慾幹國之典,況子為天子,而以庶人之禮祭其父,違禮甚矣!衛成公祀相,甯武子猶非之;而況降祀祖考於私室,使庶婦屍之乎!

初,魏主召吐谷渾王伏連籌入朝,伏連籌辭疾不至,輒修洮陽、泥和二城,置戍兵焉。二月,乙亥,魏枹罕鎮將長孫百年請擊二戍,魏主許之。

散騎常侍裴昭明、散騎侍郎謝竣如魏吊,以朝服行事。魏主客曰:“吊有常禮,何得以硃衣入兇庭!”昭明等曰:“受命本朝,不敢輒易。”往返數四,昭明等固執不可。魏主命尚書李衝選學識之士與之言,衝奏遣著作郎上谷成淹。昭明等曰:“魏朝不聽使者朝服,出何典禮?”淹曰:“吉凶不相厭。羔裘玄冠不以吊,此童稚所知也。昔季孫如晉,求遭喪之禮以行。今卿自江南遠來吊魏,方問出何典禮;行人得失,何其遠哉!”昭明曰:“二國之禮,應相準望。齊高皇帝之喪,魏遣李彪來吊,初不素服,齊朝亦不以為疑,何至今獨見要!”淹曰:“齊不能行亮陰之禮,逾月即吉。彪奉使之,齊之君臣,鳴玉盈庭,貂璫曜目。彪不得主人之命,敢獨以素服廁其間乎?皇帝仁孝,侔於有虞,執親之喪,居廬食粥,豈得以此方彼乎?”昭明曰:“三王不同禮,孰能知其得失!”淹曰:“然而虞舜、高宗皆非?”昭明、竣相顧而笑曰:“非孝者無親,何可當也!”乃曰:“使人之來,唯齎袴褶,此既戌服,不可以吊,唯主人裁其吊服!然違本朝之命,返必獲罪。”淹曰:“使彼有君子,卿將命得宜,且有厚賞。若無君子,卿出而光國,得罪何妨!自當有良史書之。”乃以衣、臽給昭明等,使服以致命。己丑,引昭明等入見,文武皆哭盡哀。魏主嘉淹之,遷侍郎,賜絹百匹。昭明,駰之子也。

始興簡王鑑卒。

三月,甲辰,魏主謁永固陵。夏,四月,癸亥朔,設薦於太和廟。魏主始進蔬食,追哀哭,終不飯;侍中馮誕等諫,經宿乃飯。甲子,罷朝夕哭。乙丑,復謁永固陵。

魏自正月不雨,至於癸酉,有司請祈百神,帝曰:“成湯遭旱,以至誠致雨,固不在曲禱山川。今普天喪恃,幽顯同哀,何宜四氣未周,遽行祀事!唯當責躬以待天遣。”甲戌,魏員外散騎常侍李彪等來聘,為之置燕設樂。彪辭樂,且曰:“主上孝思罔極,興墜正失。去三月晦,朝臣始除衰絰,猶以素服從事,是以使臣不敢承奏樂之賜。”朝廷從之。彪凡六奉使,上甚重之。將還,上親送至琅城,命群臣賦詩以寵之。

己卯,魏作明堂,改營太廟。

五月,己亥,魏主更定律令於東明觀,親決疑獄;命李衝議定輕重,潤辭旨,帝執筆書之。李衝忠勤明斷,加以慎密,為帝所委,情義無間;舊臣貴戚,莫不心服,中外推之。

乙卯,魏長孫百年攻洮陽、泥和二戍,克之,俘三千餘人。

丙辰,魏初造五輅。

六月,甲戌,以尚書左僕王奐為雍州刺史。

丁未,魏濟陰王鬱以貪殘賜死。

秋,閏七月,乙丑,魏主謁永固陵。

己卯,魏主詔曰:“烈祖有創業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宜為祖宗,百世不遷。平文之功少於昭成,而廟號太祖,道武之功高於平文,而廟號烈祖,於義未允。朕今奉尊烈祖為太祖,以世祖、顯祖為二祧,餘皆以次而遷。”八月,壬辰,又詔議養老及禋於六宗之禮。先是,魏常以正月吉於朝廷設幕,中置松柏樹,設五帝座而祠之。又有探策之祭。帝皆以為非禮,罷之。戊戌,移道壇於桑乾之陰,改曰崇虛寺。

乙巳,帝引見群臣,問以“‘禘祫’,王、鄭之義,是非安在?”尚書遊明等從鄭,中書監高閭等從王。詔:“圜丘、宗廟皆有禘名,從鄭:禘祫併為一祭,從王:著之於令。”戊午,又詔:“國家饗祀諸神,凡一千二百餘處;今減省群祀,務從簡約。”又詔:“明堂、太廟,配祭、配享,於斯備矣。白登、崞山、雞鳴山廟,唯遣有司行事。馮宣王廟在長安,宜敕雍州以時供祭。”又詔:“先有水火之神四十餘名及城北星神,今圜丘之下既祭風伯、雨師、司中、司命,明堂祭門、戶、井、灶、中霤,四十神悉可罷之。”甲寅,詔曰:“近論朝、夕月,皆以二分之於東、西郊行禮。然月有餘閏,行無常準。若一依分,或值月於東而行禮於西,序情即理,不可施行。昔秘書監薛謂等以為朝以朔,夕月以朏。卿等意謂朔朏、二分,何者為是?”尚書遊明等請用朔朏,從之。

丙辰,魏有司上言,求卜祥。詔曰:“筮求吉,既乖敬事之志,又違永慕之心;今直用晦。”九月,丁丑夜,帝宿於廟,帥群臣哭已,帝易服縞冠、革帶、黑屨,侍臣易服黑介幘、白絹單衣、革帶、烏履,遂哭盡乙夜。戊子晦,帝易祭服,縞冠素紕、白布深衣、麻繩履,侍臣去幘易臽。既祭,出廟,帝立哭。久之,乃還。

冬,十月,魏明堂、太廟成。

庚寅,魏主謁永固陵,毀瘠猶甚。司空穆亮諫曰:“陛下祥練已闋,號慕如始。王者為天地所子,為萬民父母,未有子過哀而父母不戚,父母憂而子獨悅豫者也。今和氣不應,風旱為災,願陛下襲輕服,御常膳,鑾輿時動,鹹秩百神,庶使天人慶。”詔曰:“孝悌之至,無所不通。今飄風、旱氣,皆誠慕未濃,幽顯無也。所言過哀之咎,諒為未衷。”十一月,己未朔,魏主禫於太和廟,兗冕以祭。既而服黑介幘,素紗深衣,拜陵而還。癸亥,冬至,魏主祀圜丘,遂祀明堂,還,至太和廟,乃入。甲子,臨太華殿,服通天冠,絳紗袍,以饗群臣。樂縣而不作。丁卯,服兗冕,辭太和廟,帥百官奉神主遷於新廟。

乙亥,魏大定官品。戊戌,考諸牧守。

魏假通直散騎常侍李彪等來聘。

魏舊制,群臣季冬朝賀,服袴褶行事,謂之小歲;丙戌,詔罷之。

十二月,壬辰,魏遷社於內城之西。魏以安定王休為太傅,劉郡王簡為太保。

高麗王璉卒,壽百餘歲。魏主為之制素委貌,布深衣,舉哀於東郊;遣謁者僕李安上策贈太傅,諡曰康。孫雲嗣立。

乙酉,魏主始於東郊。自是四時氣皆親之。

初,魏世祖克統萬及姑臧,獲雅樂器服工人,並存之。其後累朝無留意者,樂工浸盡,音制多亡。高祖始命有司訪民間曉音律者,議定雅樂,當時無能知者。然金、石、羽旄之飾,稍壯麗於往時矣。辛亥,詔簡置樂官,使修其職,又命中書監高閭參定。

初,晉張斐、杜預共注《律》三十卷,自泰始以來用之。《律》文簡約,或一章之中,兩家所處,生殺頓異,臨時斟酌,吏得為。上留心法令,詔獄官詳正舊注。七年,尚書刪定郎王植集定二注,表奏之。詔公卿、八座參議考正,竟陵王子良總其事;眾議異同不能壹者,制旨平決。是歲,書成。廷尉山陰孔稚珪上表,以為:“《律》文雖定,苟用失其平,則法書徒明於帙裡,冤魂猶結於獄中。竊尋古之名,多有法學;今之士子,莫肯為業。縱有習者,世議所輕,將恐此書永淪走吏之手矣。今若置《律》助教,依《五經》例,國子生有讀者,策試高第,即加擢用,以補內外之官,庶幾士有所勸慕。”詔從其請,事竟不行。

初,林邑王范陽邁,世相承襲,夷人範當純攻奪其國,遣使獻金簟等物。詔以當純為都督緣海諸軍事、林邑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