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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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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下樓去了多長時間,大約。

“大約,十分鐘有吧,因為電梯要等啊,後來我在電梯口又碰上一個老鄉,非要拉著和我說話。

“你回來以後孩子正在哭嗎?那時候你看見被告人在什麼地方?”

“她正好從孩子的屋子裡走出來,我看到她時她正從那邊走出來。

“她當時跟你說了什麼?”

“我問她孩子睡得好好的怎麼哭了。她說不知道怎麼哭了。我跑進去一看孩子,啊呀吐了一身,而且人也昏昏沉沉很不神,哭都沒力氣的樣子。我回身出來還想問問她怎麼回事,一看,她不在了,她自己上樓去了。

“你是什麼時候發覺孩子中毒了?

“那是天快黑的時候,孩子全身一的,又吐又哭,哭也哭不出來的。我一摸孩子發起燒來了,就趕快到樓上叫她,告訴她孩子病了要送醫院的。她讓我打電話叫司機回來,我說來不及了,就坐出租車吧。後來我們就坐出租車,我問司機哪個醫院近,司機說東直門醫院最近,可丁優非讓司機繞遠帶我們到愛博醫院去,結果第一次中毒就差點把孩子耽誤了,醫生講再晚五分鐘孩子就沒命了。

檢察官滿意地頓了一頓,接下又問:“孩子第二次中毒之前只有你一個人在家嗎?當時家裡還有沒有別人。

保姆回答:“沒有,就是我一個人在家,後來丁優就回來了。

“她回家的時候你在什麼地方?那時候大約是幾點鐘?”

“我在衛生間。我聽到她開門進來,聽到她的腳步聲,很輕很輕的。後來我從衛生間出來,看見她從孩子那邊走過來。那時候大概是下午兩三點鐘吧。”

“被告人進屋後,多長時間你才從衛生間裡出來的?”

“大概…五六分鐘總有的,那天我肚子不適宜。”

“你從衛生間出來看到被告人,被告人的表情怎麼樣?”

“很尷尬的,跟我打了個招呼就急急忙忙上樓了。後來我聽到孩子又哭了,本來睡得好好的,可她一回來孩子又哭了。我過去一看,又在吐。到了傍晚又是發起燒來了,送到醫院就沒救了。”檢察官轉臉面向法官,躊躇滿志地微微頷首,表示:“我提問完了。”法官的目光移向梅肖英,問道:“辯護人要求提問嗎?”梅肖英舉了一下右手,表示有話要問。她的問話在我最初聽來,並無任何驚人之處,也無多少奧妙可言。

“證人。”梅肖英問:“孩子第一次中毒前,當時你送完衣服從樓下回來,你第一眼看到被告人時,你在什麼位置?”

“我一進家門就看見她了,因為孩子在哭,所以我一回家就往孩子的房間那邊看,就看見她了。”

“你第一眼看見被告人時,被告人在什麼位置?”

“她好像是剛從孩子屋裡出來麼,我看見她的時候她就在孩子的屋門口。”

“孩子第二次中毒前,你第一眼看見被告人時,被告人在什麼位置?”

“也是在那邊,在孩子房間那邊。”

“具體是在哪裡,是在孩子屋裡,還是屋外?”

“好像在門口吧,剛剛從屋裡走出來的樣子。”

“證人,你說她好像是剛剛從孩子屋裡出來,好像,是什麼意思?”保姆一下愣了,接不上話。梅肖英接下去問:“好像,是不是說她從孩子屋裡走出來,只是你的覺,是你的推斷。你覺她是剛剛從孩子的屋裡走出來的,對嗎?”

“她就是從孩子屋裡出來嘛,要不她站在那裡做什麼。你去我們家裡看了就曉得了,孩子住的屋子外面就是一個空走廊,旁邊沒有其它房間的。她要不去孩子屋裡面,站在那裡做什麼!”梅肖英馬上接了她的話:“對,你說得沒錯。孩子的屋外是一條空著的走廊,這條走廊約一米寬,二點一米長。走廊的出口與整套公寓的大門成十五度角,在大門的位置本看不見孩子的屋門,只有穿過四分之三的客廳,也就是說,要從大門朝那條走廊的方向走五至六米遠,才能看到孩子房間右側的門框。我向這幢公寓的開發商索要了這套房子的平面圖紙,我還去這幢公寓相同戶型的一套待租的房子實地測量了一下,我手裡這份房屋平面圖請證人看一下,是不是和你家的戶型完全一樣。”經審判長許可,法庭工作人員從梅肖英手中接過圖紙,遞到保姆手上。保姆對圖紙這種東西顯然有些陌生,端詳半天似乎找不著方向。審判長連問了兩遍,她才含糊地點頭。

“差不多吧,和我們家差不多。”梅肖英接下來替那保姆做了結論:“證人,你剛才說孩子第一次中毒前你到樓下送衣服,回來後剛一進門就看見被告人了。你又說被告人當時站在孩子房間的門口,而你當時的位置,即便是你那時已經走到了客廳的中央,你都不可能看到孩子的屋門。孩子第二次中毒之前,你是從衛生間一出來就看到被告人了,而在這套公寓一層衛生間的門口,你就更不可能直接看到孩子的屋門。也就是說,你認為被告人是從孩子屋裡走出來的,只是你的覺,只是你的推斷,或者說,只是一種猜測,是不是?”保姆結巴了一下,似乎被這種文字遊戲得有些亂了,以為有什麼陷阱,不免出語躊躇。但她最後還是答道:“啊,我就是覺她剛從屋裡出來麼,不然孩子怎麼會哭。她不碰孩子孩子很少很少哭的。”保姆的聲音雖大,但氣勢已出些勉強,厲內在的敗相。梅肖英機智地並不戀戰,並未窮追猛打,甚至沒有給保姆繼續說下去的半點縫隙,便用斬釘截鐵的語調向法官示意:“辯護人的問題問完了。”使保姆意猶未盡的爭辯被戛然而止。

梅肖英的提問顯然讓兩位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官發覺自己也有一軟助,我看到他們神凝重地頭接耳,緊張地討論應變的對策。接下來又有幾項證據和鑑定呈堂公示,但公訴人和辯護人均未多加置評,在法庭進入辯論程序之前,一切都進行得波瀾不驚。

法庭辯論照例先由檢察官做出支持公訴的發言,口氣雖慷慨昂,但內容多屬重複。主要強調被告人因為自己的個人利益而殘忍地殺害兒童,並且一次不成又來二次,可見毫無人,社會影響惡劣,主觀惡極大,要求法庭依法從重懲處,以保護兒童,伸張正義。在公訴人發言之後,辯護人梅肖英做了辯護髮言,同樣咄咄不讓,列舉公訴人提供的人證物證,逐一加以分析評判,認為所有這些證詞和鑑定,均無法絕對證明被告人肯定犯有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罪名,因此,依據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之法律原則,要求法庭依法宣佈被告人無罪。

梅肖英為自己的分析排列了如下順序:第一、公安機關在被告人丁優的住處搜出的豐田汽車防凍,因被告人確有正常用途而不能作為被告人用其毒殺兒童的定案物證。被告人那一陣正在學習汽車駕駛,使用的正是一輛豐田汽車。那桶防凍原來放置於汽車的後備箱中,因汽車剎車和轉彎時總是發出晃動,因而被被告人取出,存放於儲物間內。公訴人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害兒童血裡的乙二醇毒素,肯定源自這桶防凍中。第二、被告人自我描述的關於被害人兩次中毒發病前的情形,情節合理,邏輯暢通,公訴方的證據無法得出其不能成立的結論。按照被告人的說法,被害人第一次中毒發作前,保姆下樓去送衣服,被告人在樓上聽到被害人不停啼哭,遂下樓前去察看。看到被害人的屋門大敞,被害人獨自躺在上,被告人因擔心引發被害人對她的恐懼反應,故而未敢進屋。控方證人的證詞中說被告人好像從屋裡走出,應屬個人主觀的猜測,並非親眼所見的事實。被害人第二次中毒發作之前,被告人回到住處,因為想請證人幫她找出她用的一隻皮箱,故而去被害人房間門口探望,見證人不在屋內隨即退回,並未進屋。而現場的房屋平面結構也證明證人兩次見到被告人的位置,均無法看到被告人是否從被害人屋內走出。第三、公安機關在對證人錢志富的詢問筆錄中,錢志富只說了他在何年何月何何時,用自己的汽車載被告人去了案發現場,並沒有看到被告人在案發現場做了什麼。而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機關審訊時,已經說明自己因與凌信誠的關係發生一些問題而準備回老家仙泉,走前回到凌信誠家來取自己的東西,可見,被告人是有正當理由進入案發現場的。對錢志富的詢問筆錄只能證明被告人曾經進入案發現場,不能證明其確有投毒行為。第四,愛博醫院提供的血化驗證明只能證明被害人死於血中乙二醇類有毒物質過量,也不能證明就是被告人有意投毒致死。第五、姜帆等若干證人關於被告人與被害人關係緊張,被害人不能接受被告人的證詞,可以證明被告人存在犯罪動機,但不能證明被告人已經犯罪的事實。

綜上所述,儘管被告人具備了犯罪的時間,具備了犯罪的動機,具備了犯罪的工具,但沒有任何一項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確實實施了起訴書中所指明的犯罪。因此對被告人的指控是不能認定的,是不能成立的。

梅肖英的辯護髮言,洋洋灑灑,滔滔不絕,讓旁聽席上的聽眾,全都鴉雀無聲。

辯護髮言結束之後,檢察官再次要求發言,進行辯論。但檢察官的二次發言並未提出新的觀點和新的證據,只是強調雖然沒有被告人投毒的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客觀真實,非常充分,互相印證,來源合法,已然形成了一條連續完整的證據鎖鏈,完全可以據此認定被告人犯下十惡不赦的滔天罪行,法庭應予採信。而且公安機關在調查中,未發現除被告人之外的任何人,具備全部犯案條件,所以真正的罪犯非被告人莫屬。針對公訴人的堅定抗辯,梅肖英的回答極其簡潔:沒錯,你們的證據非常充分,來源也很合法,可惜沒有一條確鑿!

審判長見雙方辯論的內容已無新意,適時地宣佈辯論結束。宣判前的最後一道程序,是被告人自己的最後陳述。

當審判長把優優的這項法定權利告之她時,優優很長時間沒有出聲,以致審判長再三發問:“被告人丁優,據法律規定,你有最後陳述的權利,你要陳述嗎?”直到審判長問出:“被告人丁優,我最後問你一遍,你是否放棄最後陳述的權利”時,丁優的嗓子才沙啞地發出聲音。

“我,我不知道說什麼。我沒有害那個孩子。但我對不起信誠,我對不起他的父母,如果是老天爺讓我這樣來贖罪,那你們,你們怎麼判我…都行。”優優說到這裡,聲音有些哽咽,審判長以為她陳述完了,剛要開口說話,不料優優哽咽的聲音接著響起:“我惟一捨不得的,是我的大姐,還有…還有我愛的人!”審判長不知是否出於側隱之心,沉默了很長時間,讓全部聽眾,都在寂靜中聽到了優優壓抑的啜泣。

也聽到了旁聽席上,優優大姐的啜泣。

然後,審判長宣佈休庭。

審判長和公訴人、辯護人等—一退場,優優也被帶下去了。大部分聽眾沒有離座,似乎還沉浸在剛才的氣氛中,沉浸在不知所措的矛盾的心情中。無論心情還是氣氛,都表現在一片低聲的議論和爭執中…

半小時後,法庭再次開庭。臺上臺下,所有人都按原位依次人席,莊嚴就座。最後一個登堂入室的仍然是審判長和她的助手,當審判大廳安靜下來之後,審判長起立,別無羅嗦,當庭宣佈:據人民檢察院剛剛提出的建議,因本案證據不全,需要補充偵查,因此經合議庭研究決定,本案延期審理,暫時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