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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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上昔者聖人因天道以授人時,釐百工以熙庶政,步推之法,其來尚矣。自漢太初迄於前宋,治歷者奚啻七十餘家,大概或百年或數十年,率一易焉。蓋月五星盈縮進退,與夫天運,至不齊也,人方制器以求之,以俾其齊,積寡至多,不能無故爾。
金有天下百餘年,歷惟一易。天會五年,司天楊級紹造《大明曆》,十五年正月朔,始頒行之。其法,以三億八千三百七十六萬八千六百五十七為曆元,五千二百三十為法。然其所本,不能詳究,或曰因宋《紀元歷》而增損之也。正隆戊寅三月辛酉朔,司天言當食,而不食。大定癸巳五月壬辰朔,食,甲午十一月甲申朔,食,加時皆先天。丁酉九月丁酉朔,食乃後天。由是占候漸差,乃命司天監趙知微重修《大明曆》,十一年曆成。時翰林應奉耶律履亦造《乙未歷》。二十一年十一月望,太陰虧食,遂命尚書省委禮部員外郎任忠傑與司天曆官驗所食時刻分秒,比校知微、履及見行歷之親疏,以知微歷為親,遂用之。明昌初,司天又改進新曆,禮部郎中張行簡言:“請俟他月食,覆校無差,然後用之。”事遂寢。是以終金之世,惟用知微歷,我朝初亦用之,後始改《授時歷》焉。今其書存乎太史,採而錄之,以為《歷志》。
步氣朔第一演紀:上元甲子距今大定庚子,八千八百六十三萬九千六百五十六年。
法:五千二百三十分。
歲實:一百九十一萬二百二十四分。
通餘:二萬七千四百二十四分。
朔實:一十五萬四千四百四十五分。
通閏:五萬六千八百八十四分。
歲策:三百六十五,餘一千二百七十四分。
朔策:二十九,餘二千七百七十五分。
氣策:一十五,餘一千一百四十二分,六十秒。
望策:一十四,餘四千二分,四十五秒。
象策:七,餘二千一分,二十二秒半。
沒限:四千八十七分,三十秒。
朔虛分:二千四百五十五分。
旬周: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分。
紀法:六十。
秒母:九十。
求天正冬至置上元甲子以來積年,歲實乘之,為通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法約之為,不盈為餘,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天正冬至大小余。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氣策累加之,秒盈秒母從分,分滿法從,即得次氣及餘秒。
求天正經朔以朔實去通積分,不盡為閏餘,以減通積分為朔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如法而一為,不盈為餘,即所求天正經大小余也。
求弦望及次朔置天正經朔大小余,以象策累加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經及餘秒也。
求沒置有沒之恆氣小余,如沒限以上,為有沒之氣。以秒母乘之,內其秒,用減四十七萬七千五百五十六,餘滿六千八百五十六而一,所得並恆氣大餘,命為沒。
求滅置有滅之朔小余,(經朔小余不滿朔虛分者。)六因之,如四百九十一而一,所得並經朔大餘,命為滅。
步卦候第二候策:五,餘三百八十,秒八十。
卦策:六,餘四百五十七,秒六。
貞策:三,餘二百二十八,秒四十六。
秒母:九十。
辰法:二千六百一十五。
半辰法:一千三百七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