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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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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星終率:三十五萬二千二百七十九;秒,七十二。

:一百一十五;餘,二千六百七十九;秒,七十二。

中合:五十七;餘,二千八百五十九;秒,八十六。

變差算:空;餘,一百三十六;秒,七十八六十。

象算:九十一;餘,二百四十四;秒,九十八六十。

爻算:十五;餘,一百六十七;秒,三十九七十四。

辰法:七百六十。

秒法:一百。

微分法:九十六。

推五星平合置中積分,以天正冬至小餘減之,各以其星終率去之,不盡者,返以減終率,滿大衍通法為,不滿為餘,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夜半後星平合算及餘秒也。

求平合入爻象歷置積年,各以其星變以差乘之,滿乾實去之,不滿者,以大衍通法約之,為。不盡為餘秒。以減其星冬至夜半後平合算及餘秒,即平合入歷算數及餘秒也。各四約其餘,同其辰法也。

求平合入四象置歷算數及秒,以一象之算及餘秒除之,所得,依入爻象次命起少陽算外,即平合所入象算數及餘秒也。

求平合入六爻置所入象算數及餘秒,以一爻之算及餘秒除之,所得,命起其象初爻算外,即平合所入爻算數及餘秒也。

求四象六爻每算損益及進退定數以所入爻與後爻損益率相減為前差,又以後爻與次後爻損益率相減為後差,前後差相減為中差。置所入爻並後爻損益率,半中差以加之,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為爻末率,因為後爻初率。皆因前爻末率,以為後爻初率。初末之率相減,為爻差。倍爻差,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為算差。半之,加減初末,各為定率。以算差累加減爻初定率,少象以差減,老象以差加。為每損益率。循累其率,隨所入爻,損益其下進退,即各得其算定。其四象初爻無初率,上爻無末率,皆置本爻損益,四而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各以初末率減之,皆互得其率。餘依術算,各得所求。

求平合入進退定數各置其星平合所入爻之算差,半之,以減其所入算損益率。損者,以所入餘乘限差,辰法除,並差而半之;益者,半入餘乘差,亦辰法除。加所減之率,乃以入餘乘之,辰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算下進退,各為平合所入進退定數。此法微密,用算稍繁。若從省求之,亦可置其所入算餘,以乘其下損益率,如辰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算下進退,各為定數。

求常合置平合所入進退定數,金星則倍置之。各以合下乘數乘之,除數除之,所得滿辰法為,不滿為餘,以進加退減平合算及餘秒,先以四約平合餘,然以進加退減也。即為冬至夜半後常合算及餘也。

求定合置常合先後定數,四而一,所得滿辰法為,不滿為餘。乃以先減後加常合算及餘,即為冬至夜半後定合算及餘也。

求定合度置其盈縮分,四而一以定合餘乘之,滿辰法而一,所得以盈加縮減其定餘,以加其夜半度餘,先四約夜半度餘以加之。滿辰法從度。依前命之算外,即為定合加時度及餘也。

求定合月置冬至夜半後定合算及餘秒,以天正冬至大小餘加之,天正經朔大小餘減之。其至、朔小餘,皆以四約之,然用加減。若至大餘少於經朔大餘者,又以爻數加之,然以經朔大小餘減之。其餘滿四象之策及餘,除之,為月數,不盡者,為入朔算及餘。命月數起天正算起經朔算外,即定所在月也。其定朔大餘有進退,進減退加一,為在其月定及餘也。

求定合入爻置常合及定合應加減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乃以加減其平合入爻算餘,滿若不足,進退其算,即為定合入爻算數及餘也。

求變行初入爻置定合入爻算數及餘,以合後伏下變行度常率加之,滿爻率去之,命爻次如前,即次變初入爻算數及餘也。更求次變入爻變入,但以其下行度常加之,去命如上節。

求變行初入進退定數各置其變行初入爻算數及餘,如平合求進退術入之,即得變行初所入進退定數也。置進退定數,各以其下乘數乘之,除數除之,所得各為進退變率。

求變行度率置其本進退變率與後變率,同名者,相消為差。在進前少,在退前多,各以差為加;在進前多,在退前少,各以差為減。異名者,相從謂並。前退後進,各以併為加;前進後退,各以併為減。逆行度率則反之。皆以差及並,加減度中率,各為度變率。其水星疾行,直以差以並加減度之中率,為變率。其直因中率為變率,不煩加減也。

求變行度定率以定合與後變初先後定數,同名相消為差,異名者相從為並。四而一,所得滿辰法為度。乃以盈加縮減其合後伏度之變率及合前伏之變率。金水夕合度,加減反之。其二留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為度,各加減本遲度之變率。謂以多於中率之數加之,少於中率之數減之。以下加減准此。退行度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倍所差之數,各加減本疾度之變率。其木土二星,既無遲疾,即加減前後順行度之變率。其水星疾行度之變率,若差於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為,各加減留變率。其留變率若少不足減者,即侵減遲變率也。各加減變率訖,皆為度定率。其定率有分者,前後輩之。輩,配也。以少分配多分,滿全為,有餘轉配。其諸變率不加減者,皆依變率為定率。

求定合後夜半星所在度置其星定合餘,以減辰法,餘以其星初行分乘之,辰法而一,以加定合加時度餘,滿辰法為度。依前命之算外,即定合後夜半星所在宿及餘。自此以後,各依其星,計行度所至,皆從夜半為始也。轉求次夜半星行至:各以其星一所行度分,順加退減之。其行有小分者,各滿其法從行分一。行分滿辰法,從度一。合之前後,伏不注度,留者因前,退則依減。順行出虛,去六虛之差;退行入虛,先加此差。先置六虛之差,四而一,然用加減。訖,皆以轉法約行分為度分,各得每所至。其三星之行度定率,或加或減,益疾益遲,每漸差,難為預定,今且略據度中率商量置之。其定率既有盈縮,即差數合隨而增損,當先檢括諸變定率與中率相近者,因用其差,求其初末之行分為主。自餘變因此消息,加減其差,各求初末行分。循環比校,使際會參合,衰殺相循。其金水皆以平行為主,前後諸變,亦准此求之。其合前伏雖有度定率,如至合而與後算計卻不葉者,皆從後算為定。其五星初見伏之度,去不等,各以度與星度相校。木去十四度,金十一度,火土水各十七度,皆見;各減一度皆伏。其木火土三星前順之初,後順之末,又金水疾行、留、退初末,皆是見伏之初,注歷消息定之。其金水及月等度,並棄其分也。

求每差置所差分為實,以所差為法。實如法而一,所得為行分,不盡者為小分。即是也每差所行分及小分也。其差若全,不用此術。

求平行度及分置度定率,以辰法乘之,有分者從之,如定率而一,為平行分。不盡,為小分。其行分滿辰法為度,即是一所行度及分。

求差行初末行度及分置定率減一,以差分乘之。二而一,為差率,以加減平行分。益疾者,以差率減平為初,加平為末。益遲者,以差率加平為初,減平為末也。加減訖,即是初末所行度及分。其差不全而與相合者,先置定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為實。倍所差為法。實如法而一,為行分。不盡者,因為小分,然為差率。

求差行次行度及分置初行分,益遲者,以每差減之;益疾者,以每差加之,即為次行度及分也。其每差、初行皆有小分,母既不同,當令同之。然用加減,轉求次,准此各得所求也。

徑求差行餘行度及分置所求減一,以每差乘之,以加減初行分,益遲減之,益疾加之。滿辰法為度,不滿為行分,即是所求行度及分也。

求差行,先定數,徑求積度及分置所求減一,次每差乘之,二而一,所得,以加減初行分。益遲減之,益疾加之。以所求乘之,如辰法而一,為積度。不盡者,為行分。即是從初至所求積度及分也。

求差行,先定度數,徑求數置所求行度,以辰法乘之,有分者從之。八之,如每差而一,為積。倍初行分,以每差加減之。益遲者加之,益疾者減之。如每差而一,為率。今自乘,以積加減之,益遲者以積減之,益疾者以積加之。開方除之。所得,以率加減之。益遲者以率加之,益疾者以率減之。乃半之,即所求數也。其開方除者,置所開之數為實,借一算於實之下,名曰下法。步之,超一位,置商於上方,副商於下法之上,名曰方法。命上商以除實,畢,倍方法一折,下法再折,乃置後商於下法之上,名曰隅法。副隅並方,命後商以除實,畢,隅從方法折下就除,如前開之。訖除,依上術求之即得也。

求星行黃道南北各視其星變行入陰陽爻而定之。其前變入陽爻為黃道北,入陰爻為黃道南;後變入陽爻為黃道南,入陰爻為黃道北。其金水二星,以爻變為前變,各計其變行,起初入爻之算,盡老象上爻末算之數,不滿變行度常率者,因置其數,以變行定率乘之,如變行度常率而一,為。其入變數,與此數以下者,星在黃道南北,依本所入陰陽爻為定。過此數之外者,黃道南北則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