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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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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冬夏至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當處晝夜刻數。乃相減,為冬夏至差刻。半之,以加減二至晝夜刻數,加夏至、減冬至。為秋分定晝夜刻數。乃置每氣消息定數,以當處二至差刻數乘之,如二至去極差度四十七分,八十而一,所得依分前後加減二分初晝夜漏刻,分前秋分後,加夜減晝;分後秋分前,加晝減夜。各得所在定氣初晝夜漏刻數。求次者,置每消息定衰,亦以差刻乘之,差度而一,所得以息減消加其氣初漏刻,各得所求。其求距中度及昏明中宿出入所在,皆依陽城法求,仍以差度而今有之,即得也。

又術置所在秋分定中晷常數,與陽城每晷數校取同者,因其夜半漏,即為所在定秋分初夜半漏。求餘氣定,每以消息定數,依分前後加減刻分。分前以加,分後以減;秋分前以減,分後以加。滿象積為刻,不滿為分,各為所在定氣初夜半定漏。

求次以消息定衰依陽城法求之,即得。此術究理,大體合通。但高山平川,視不等。校其晷,長短乃同。考其漏,多少懸別。以茲參課,前術為審也。

大衍步會術第六終:八億二千七百二十五萬一千三百二十二。

中:四萬一千三百六十二;秒,五千六百六十一。

:二十七;餘,六百四十五;秒,一千三百二十二。

:十三;餘,一千八百四十二;秒,五千六百六十一。

朔差:二;餘,九百六十七;秒,八千六百七十八。

望差:一;餘,四百八十三;秒,九千三百三十九。

望數:十四;餘,二千三百二十六;秒,五十。

:十二;餘,一千三百五十八;秒,六千三百二十二。

率:三百四十三。

數:四千三百六十九。

辰法:七百六十。

秒分法:一萬。

推天正經朔入終去朔積分,不盡,以秒分法乘。盈終,又去之。餘如秒法而一,為入分。不盡,為秒。入分滿大衍通法,為;不滿,為餘。命算外,即所求年天正經朔加時入及餘秒。

求次朔入因天正所入,加朔差及餘秒,盈終及餘秒者,去之。數除如前,即次月經朔加時所入。

求望以望數及餘秒加之,去命如前,即得所求。若以經朔望小餘減之,各其夜半所入及餘秒。

求定朔夜半入恆視經朔望夜半所入,定朔望大餘。有進退者,亦加減。否則,因經為定,各得所求。求次定朔夜半入:因前定朔夜半所入,大月加二,月小加一,餘皆二千三百九十四、秒八千六百七十八。求次:累加一百,數除如前,各其夜半所入及餘秒。

求朔望入各以其入氣朓朒定數,朓減朒加其入泛,餘滿大衍通法從,即為入常及餘秒。

求朔望入各置其入轉朓朒定數,以率乘之,如數而一。所得以朓減朒加入常,餘數如前,即為入及餘秒。

求月入陰陽曆恆視其朔望入及餘秒,如中及餘秒已下者,為月入陽曆,已上者,以中及餘秒去之,餘為月入陰曆。

求四象六爻每度加減分及月去黃道定數以其爻加減率與後爻加減率相減,為前差。又以後爻率與次後爻率相減,為後差。二差相減,為中差。置所在爻並後爻加減率,半中差以加而半之,十五而一,為爻末率,國為後爻初率。每以本爻初末率相減,為爻差。十五而一,為度差。半之,以加減初率,少象減之,老象加之。為定初率。每次度差累加減之,少象以差減,老象以差加。各得每度加減定分。乃修積其分,滿百二十為度,各為每度月去黃道度數及分。其四象,初爻無初率,上爻無末率,皆倍本爻加減率,十五而一。所得各以初末率減之,皆互得其率。餘依術算,各得所求。

求朔望夜半月行入陰陽度數各置其夜半入轉及餘秒,餘以其夜半入及餘秒減之也,其秒母不等,當循率相通,然後減之,如不足減,即轉終及一餘秒,然後減之。餘為定夜半入轉及餘秒。乃以定夜半入餘與其夜半入餘,各乘其轉定分,如大衍通法而一。所得滿轉法為度,不滿為分。各以加其轉積度及分,乃相減,其餘即為其夜半月行入陰陽度數及分也。轉求次,但以其轉定分加之,滿轉法為度,即得。

求朔望夜半月行入四象度數置其夜半入陰陽度數及分,以一象之度九十除之。若以小象除之,則兼除差度一、度分一百六、大分十三、小分十四,訖,然以次象除之。所得以少陽、老陽、少陰、老陰為次,命起少陽算外,即其夜半所入象度數及分也。先以三十乘陰陽度分,十九而一,為度分。乘又除,為小分。然以象度及分除之。

求朔望夜半月行入六爻度數置其夜半所入象度數及分,以一爻之度一十五除之。所得命起其象初爻算外,即以其夜半所入爻度數及分也。其月行入少象初爻之內,皆為沾近黃道度。當朔望則有虧蝕。求入蝕限:其入及餘秒,如望差已下限已上者,為入蝕限。望入蝕限,則月蝕;朔入蝕限,月在陰曆則蝕。入限,如望差已下,為後。限已上者,以減中及餘,為前。置前後定及餘秒通之,為去前後定分。置去定分,以十一乘之,如二千六百四十三除之,為去度數。不盡,以大衍通法乘之,復除為餘。大抵去十三度以上,雖入蝕限,為涉數微,光影相接,或不見蝕。

求月蝕分其去定分七百七十九已下者,皆蝕既。已上者,以定分減望差,餘以一百八十三約之。盡半已下,為半弱;已上,為半強。命以十五為限,得月蝕之大分。

求月蝕所起月在陰曆,初起東南,甚於正南,復於西南。月在陽曆,初起東北,甚於正北,復於西北。其蝕十二分已上者,皆起於正東,復於正西。此皆據南方正午而論之,若蝕於餘方者,各隨方面所在,准此取正,而定其蝕起復也。

求月蝕用刻置月蝕之大分。五已下,因增三。十已下,因增四。十已上,因增五。其去定分五百二十已下,又增半。二百六十已下,又增半。各為泛用刻率。

求每差積定數以所入氣並後氣增損差,倍六爻乘之,綜兩氣辰數除之,為氣末率。又列二氣增損差,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數而一。少減多,餘為氣差。加減末率,冬至後以差減,夏至後以差加。為初率。倍氣差,亦倍六爻乘之,復綜兩氣辰數以除之,為差。半之,以加減初末,各為定率。以差累加減氣初定率,冬至後以差加,夏至後以差減。為每增損差。乃循積之,隨所入氣加減氣下差積,各其定數。其二至之前一氣,皆後無同差,不可相併,各因前末為初率。以氣差冬至前減,夏至前加,為末率。餘依算術,各得所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