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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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佐山君沒對你說什麼嗎?”
“佐山估計到岡野會來電話,對我說如果來電話,我就親暱地喊他,開個玩笑。”櫻田像要看錶針似地又把手錶往臉前抬了抬。
“你是什麼時候到位山君的房間的?”
“傍晚6點半左右。”
“僱員不知道佐山君外出吧?”
“這也開了個玩笑。最後一個僱員來嚮往山道別時,我一個人在屋裡說話,假裝佐山在屋裡。哦,佐山自己外出,卻把我一個人留在屋裡,有點兒奇怪吧,為什麼?”桑山信爾聽取了櫻田的報告,一是關於黑原三郎在新宿的點心店同道夫會面的情況;一是他自己同福地藤子會面的情況。
“證據有了。”櫻田拿出了兩盒錄音帶。這不是普通型的錄音帶,是裝在手錶裡的微型磁帶,兩盒錄音帶,外觀都同大型手錶差不多,表把是按鈕,錄音和放音都能自由作。”
“我讓黑原君見山的時候戴上了這塊表。”櫻田說著拿起一塊手錶,用手指按下表把。
(…我老是往後望鏡裡瞅,於是回想起來,您就是在青梅的那個人…)“這是黑原三郎同往山道夫的談話。佐山承認他開著家用車,帶著一個像波多野雅子的女人,在青梅站前同黑原君吵過架。”櫻田解說道。
問答的聲音雖不大,但錄音機播放得清晰。
聽完談話,櫻田又拿起另一塊手錶,播放錄音。是櫻田自己的詢問和福地藤子的回答。
桑山認為有三種辦法,一是再次報告上司,讓他接受被告岡野的上訴,駁回重審。這是法官的權限,但檢察廳方面可以出現新的事實為由積極促進這一點。
另一個是,讓警察署重新偵查技村幸子案件,逮捕往山道夫。但是,這樣做還必須徵得上司的理解,因此,同上一條大體相同。要讓警察署把佐山道夫送檢察廳,起訴是前提。
在技術上還有另外一條辦法,那就是以“偽證罪”起訴佐山。因為,在一審公審筆錄中有這樣的記載:證人(佐山道夫):岡野君來電話是在晚上8點對分左右,正好在我屋裡的福地藤子接了電話,把聽筒遞給了我,但岡野君什麼也沒說。
“審判長:你從什麼時候開始在那間屋裡的?”
“證人:從下午6點半到9點多一直在屋裡。”
“審判長:中間哪兒也沒有去過嗎?”
“證人:哪兒也沒去,一直同福地藤子在說話。”當然,這並不直接對被告岡野有利或不利,即同岡野的犯罪行為無關,所以嚴格說來,可能不適用於偽證罪的神;但是卻可以把這個作為轉向佐山自身行為的突破口。
然而,桑山認為這些都沒有希望。上一次副檢察長就駁回了自己的意見。副檢察長也是秉承檢察長的意志,而且自己不負責此案,說話更沒有份量。在負責偵查事務的人員更換時,同案檢察官亦可更換,那是在案件偵查不合格的時候。那時,檢察長有權不改變檢察的方針,將案件移其他檢察官審理。
“事務移權”在檢察長手裡。
對這種局面,櫻田考慮了兩條辦法。
一是,由於佐山道夫明顯在波多野雅子的“自殺”現場,波多野雅子不是自殺,他殺嫌疑很大。因而,讓警察署重新偵查波多野案,從那裡查出位山道夫殺害枝村幸子的真相。
但是,這也有難度。已經作‘咱殺”處理的警察署一定對重新偵查不興趣。沒有任何物證,只有當天佐山開車帶著一個像波多野雅子的女人在青梅這一間接證據,而且雅子的丈夫伍一郎也強調子是自殺。
“採用正面進攻的辦法是不行的。”櫻田說。他十分執著。
“也許這樣做不合常規,指名說佐山有殺害枝村幸子的嫌疑,把材料發表出去,怎麼樣?”
“發表?”
“在一家雜誌上發表我們的懷疑,那樣,佐山就要起訴我們誹謗他的名譽。如果他起訴,為了認定事實,就要調查原告佐山。要想調查他,除此別無他途。”雖然有些不合常規,倒也是一個策略。
對櫻田的“進言”桑山不能不有所猶豫。櫻田的辦法是門歪道,而警察署和檢察廳都不願重新偵查此案,只好另僻途徑。從以往的先例來看,即使有第三人的“告發”(注:〈測事訴訟法》第239條,任何人在認為有罪的時候都可以告發),檢察廳也不偵查。就是說,如果正道被堵死,就只好採取某種策略。
事情很簡單,明知一個無辜的人要被判處重刑,桑山不能視而不見袖手旁觀。依法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由於自身的官僚機構和官僚意識,對一個人的人權坐視不救;而且,內部已有檢察官發現了真相,但在檢察廳“指揮·命令”的約束下卻不能干預。
不知二審會作何判決,高等法院的審判長是判決維持原判還是判決被告無罪,現在還不得而知。但是,只要沒有新證據,高等法院也很難作出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