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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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寶銀之死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有人說:市一中老師太愛錢,做家教把人累死了。
種種社會輿論和本校師生的紛紛議論形成壓力,阮克剛校長不得不考慮要把老師做家教用某種制度規範起來,加以引導和限制。可是,規範家教說起來容易,具體作可就難了。
在校務會上,阮克剛佈置工作:“本校老師做家教必須加以規範和約束,也就是說,在這個問題上,學校要發聲,要有措施,建立適當的約束機制。我的意思,這件事方校長牽頭,以教務教研室為主——教務教研室是組織教學的部門,也是直接管理專任教師的——校長辦公室協助,因為牽涉到人事管理。兩個部門要儘快拿出個類似於‘管理辦法’的東西,學校領導班子討論,然後徵求老師意見,形成文件,印發執行。大家看行不行?”
“我看克剛校長思路是對的。教務教研室眼下沒主任,小謝臨時負責,把握全局還差點兒火候,文件由校辦室水主任負責起草吧。”副校長方知行說“不過,這份文件要做出怎樣的規定,對老師做家教限制的力度到底多大,具體問題比較複雜,最後需要討論決定。”
“方老師說得對。水主任先起草,有不明白、不好把握的地方,多請教方老師。有了草稿,先給我倆看,然後再開會討論。”阮克剛說。
水立鴻點點頭,接受了任務。
起草規範家教行為的文件,一開始水立鴻滿不在乎,心想既然領導安排了,我先給糊幾條,最終要靠校長拍板定案嘛。可是等坐到電腦跟前,敲了個標題《龍川市一中關於規範教師家教行為的幾條規定》,再往深處一想,水立鴻才意識到這篇文章不好做。苦思冥想大半天,竟然一條也沒寫出來。她趕緊找方副校長去了。
“方校長,我才發現,你們給我的任務難以完成。”水立鴻叫苦說。
“說說看,你怎麼想。”方知行不急不躁。
“你想啊,方校長,學校領導的意圖是要‘規範’家教行為,並不是取締。既然允許老師做家教,又怎麼‘規範’呢?是不讓老師收費嗎?‘家教’‘家教’,顧名思義,它的本意是‘家庭教師’,是由家長出面,請到家裡來給孩子輔導功課的老師。家長怎麼請?無非是給老師適當的報酬。假如規定老師只能義務輔導,那還是家教嗎?如果說承認家教收費的合法,那麼我們是要規定收費標準嗎?既然是‘家庭教師’,並不是學校行為,我們有什麼據給定價?再退一步說,即使學校規定了收費標準,家長一定要執行嗎?本來是雙方約定、隨行就市的事情,何況不同的老師水平不一樣,規定同樣的標準適當嗎?高級教師相當於副教授級別,剛剛畢業的實習老師沒有技術等級,他們上課的水平和實際價值能是一回事兒?假如你們是想規範收費標準,我看這個規定沒法做…”水立鴻說。
“我想,主要內容不是規定收費標準,而是要對老師家教行為作適當限制,不允許把大量力用到家教上,影響正常教學。要表明學校的態度,反對老師鑽錢眼,反對單純為掙錢做家教。”方知行話說。
“嗯,我理解領導的意圖是加以限制,可不好辦哪。方校長您想想,什麼叫‘適當限制’,這個度怎麼把握?假如說一個老師帶五個學生‘適當’,我們規定五個,你能說一個老師帶六個七個就一定不‘適當’嗎?假如六個七個‘適當’,十個八個難道不‘適當’?我看,找不出一個有科學依據的標準。再說,假如規定五個,他非要帶六個七個,怎麼監督檢查?做家教學生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輔導學生的地點有不確定,甚至有隱蔽,學校真要管,具體怎麼作?即使你現場抓到老師所帶學生人數超過規定,當事人辯解說,這裡面有兩個是親戚朋友的孩子,本不收費,是盡義務,我們怎麼辦?假如要實施處罰,就更難。家長願意給老師報酬,有的以請客送禮或者更人情化的方式支付,學校難道能給沒收了不成?等等,這裡面問題多了。要我說呀,學校管理教職工,只能規範老師在校內的行為,家教是校外的事情,業餘的事情,學校本來管不著,也不應該管。所以我認為,用行政方式規範家教,本身不可行。說難聽些,是異想天開!”水立鴻本來直子,說得動了口無遮攔。
“立鴻呀,看來你確實認真思考過。我承認你說得有道理,家教行為確實不好管。你說的這些我駁不倒,可是,引導、限制、規範老師的家教行為又勢在必行,這是個矛盾。我這樣想,無論如何你先起草,給大家提供研究問題的基礎。我再往深處想想,和阮校長換換意見。不是要開會討論嘛,到時候你暢所言。行不行?”方知行用商量的口氣說。
“問題是我咋辦?起草文件嘛,難道能信口開河?隨意編幾條,連我都沒想通,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可能嗎?”水立鴻繼續搖頭“您剛才說,我們要表明態度,反對老師鑽錢眼。這種話領導在大會上可以講,作為一種教育,一種倡導,當然是對的,但要形成文字,成規定,強制施行,卻不簡單。現在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人人都喜歡掙錢,何況做家教又有旺盛的市場需求,社會上很多沒文化的人都辦班、辦學校,從家長兜裡掏錢,學校有專業水準的老師通過家教掙幾個錢又有什麼不對?憑什麼老師一定要受窮?別人鑽錢眼都對,老師鑽錢眼為什麼不行?何況家長追著攆著非要把錢往老師衣兜裡。說實話吧,方校長,我幹管理,沒在一線帶課,但我畢竟是化學老師,親戚朋友人介紹很多學生要我給做家教,有些實在推不掉,也帶好幾個呢。能掙錢的,我也嚐到了甜頭。學校要限制老師做家教,我就有牴觸情緒。你們讓起草文件,簡直是為難我嘛!”
“水立鴻,你叫我說什麼好呢?聽了你這番話,我頭都大了。實際情況是極少數老師捨本逐末,課堂上無打采,熱衷於做家教,想方設法動員所帶班級的學生成為家教對象,的確有損於老師隊伍形象。甚至模範教師、奧賽班任課老師也這樣幹。曾寶銀之死,和家教有直接關係,社會影響不好。完全放任自,顯然不行。你承認不承認,學校初衷是好的?有難度,但必須做,你就當完成一項艱鉅任務,先個草稿出來。我只能把話說到這兒,你看著辦吧。”一向和藹民主的方副校長只好改用行政命令。
“唉…”水立鴻頭搖得像撥鼓。
水立鴻總算憋出來了關於規範家教的“幾條規定”虛空的話不願寫進去,真正能寫進去的實質內容很少,採取措施的力度更不好把握,於是了幾條諸如“本校老師課餘時間做家教,所帶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人”
“每週做家教,授課時間不得超過課時”
“家教收費標準不得超過每課時元”的內容,具體數字用方框代替,準備讓學校領導做這些頗有難度的填空題。
後來領導班子開會,大家討論半天,充分意識到家教本來不好管,硬要管的確左右為難。校長副校長也沒有怪罪水立鴻起草文件不用心。
“務虛的條文也要有。表明學校態度,哪怕只是倡導也有積極意義啊。”阮克剛校長說。
於是文件第一條寫了“提倡本校老師敬業奉獻,立足課堂和校內做好教書育人工作;堅決反對以家教為名,以盈利為目的規模化辦班。”經過大家反覆討論甚至烈爭辯,最後由阮校長拍板,總算出了幾條有實質意義、有作的條文,規定“本校老師課餘時間做家教,所帶學生人數不得超過5人”
“每週做家教,授課時間不得超過4課時”
“家教收費標準不得超過每課時20元”等等。文件裡面規定的數字,大家心照不宣知道缺乏科學依據,有點兒想當然,把領導意志強加於人,但是誰也拿不出比這個更合理、更科學的數字來。
“還要有獎懲。要不然沒有力度。”阮克剛又說。
於是,在具體條文之後,寫了“自本規定公佈實行之起,凡違反上述條款的本校老師,一律不得評為各級各類先進模範。情節嚴重的,影響正常晉級晉職。”定稿的時候,方知行建議說:“文件名後面加個括號,註明‘試行’或‘暫行’,試一試再說吧。我們出發點無疑是好的,效果還要看實踐檢驗。”《龍川市一中關於規範本校教師家教行為的幾條規定》(試行)印發到老師手裡,大家議論紛紛,莫衷一是,都對“規定”的科學、可行表示懷疑。
“規定帶五個學生合法,六個七個為什麼不合法?難道六個是‘規模化辦班’,五個就不是?”
“什麼‘4課時’、‘20元’錢,有依據嗎?學校領導想當然!”
“簡直四不像嘛,好意思發紅頭文件!”
“做家教不讓超過五個學生,怎麼查?每次五個,分期分批,誰能搞清楚?規定四課時,是指一個學生呢,還是一個老師所帶學生上課的總和?一個學生的話課時數夠多的啦,如果是總和,又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