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宣十三年至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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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淑”謂美善之物。
“加貨”謂賄賂之多。多獻賄賂,以謀其不免於罪也。
o注“物,玉皮幣也”o正義曰:《聘禮》:賓執圭以致命,享用束加璧。夫人聘用璋,享用玄纁,束加琮,其享幣又有皮馬。是聘所獻物,有玉皮幣也。
於是有庭實旅百。主人亦設籩豆百品,實於庭以答賓。
[疏]注“主人”至“答賓”o正義曰:《聘禮》:“君使卿韋弁服,歸饔餼五牢”有司入陳鼎、豆、簋、鉶、醯醢百甕,米百筥,黍、稷、稻、粱,皆設於中庭,是“主人設籩豆百品,實於庭以答賓”也。劉炫謂治國有功、土饒云云。炫以杜注莊二十二年“庭實旅百,奉之以玉”諸侯朝王陳贄幣之象,則朝聘陳幣亦實百品於庭,非獨主人也。
朝而獻功,獻其治國若征伐之功於牧伯。於是有容貌、採章、嘉淑,而有加貨。容貌,威儀容顏也。採章,車服文章也。嘉淑,令辭稱讚也。加貨,命宥幣也。言往共則來報亦備。
[疏]注“容貌”至“亦備”o正義曰:杜謂“於是有”者,皆主人之事,故以容貌為威儀容顏。當謂善為威儀容顏以接賓也。採章,車服文章,謂主人陳設物採文章以接賓,《周禮》車逆之類也。嘉、淑皆訓為善。容貌、採章以外,別言善善,故以為令辭稱讚,謂接賓之時善言辭、善稱讚也。加貨,謂好貨加增於常,若僖二十九年“介葛盧來朝,禮之,加燕好”成十三年“孟獻子為介,王重賄之”之類,故以加貨為命“宥幣”也。劉炫雲:“案此勸君行聘,唯當論聘之義,深不宜言主之禮備。豈慮楚不禮而言此也?君之威儀無時可舍,豈待朝聘賓至,乃始審威儀、正顏,無賓客則驕容儀?容儀非報賓之物,何言報禮備?”又“獻其治國”劉炫雲:“傳稱朝以正班爵之儀,率長幼之序,則不名獻功。成二年王禮鞏伯,‘如侯伯克敵,使大夫告慶之禮’,則侯伯克敵,只合使大夫告王征伐之功,何故親朝獻牧伯?禮,小朝大。小國不合專征,復有何功可獻?炫謂採章、加貨,則聘享獻國所有。玄纁璣組,羽齒革,皆充衣服旌旗之飾,可以為容貌、物採、文章,嘉淑謂美善之物。加貨言賄賂之多。皆賓所獻,亦庭實也。於聘總言庭實,於朝指其所有,詳於君,略於臣也。案莊二十二年傳‘庭實旅百’,則朝者庭實。又成二年傳雲:‘侯伯克敵,使大夫告慶之禮。’據此文則聘賓有庭實。又‘庭實旅百’與‘容貌採章’相對,杜何知‘庭實’、‘容貌’之等,非是賓之所有,必為主人之物?又君無獻征伐之功,何以知獻功於牧伯?”今知劉說非者,僖二十二年“楚子入享於鄭,庭實旅百,加籩豆六品”又昭五年“燕有好貨,飧有陪鼎”僖二十九年“葛盧來朝,禮之,加燕好”此傳雲:“嘉淑,而有加貨。”故知“加貨”、“庭實”之等,皆是主人待賓之物。《禮》傳,賓之於主,無“加貨”之文,故杜為此解。襄八年鄭伯親獻蔡捷於邢丘,是獻征伐之功於牧伯也。劉苟違杜義,以為“庭實旅百”及“容貌”、“採章”、“嘉淑”、“加貨”之等,併為賓物。又以諸侯親朝,無獻征伐之功,以規杜氏,違經背傳,於義非也。
謀其不免也。誅而薦賄,則無及也。薦,進也。見責而往,則不足解罪。o賄,呼罪反。今楚在宋,君其圖之!”公說。為明年歸父會楚子傳。o說音悅。
【經】十有五年,,公孫歸父會楚子於宋。
夏,五月,宋人及楚人平。平者,總言二國和,故不書其人。
[疏]注“平者”至“其人”o正義曰:平者和也,言其先不平,而今始平,小服大、弱下彊之意。昭七年“暨齊平”燕與齊平也。定十年“及齊平”十一年“及鄭平”魯與平也。諸言平者,皆舉國言平,總言二國和同之意,故不書其人,謂不書公卿也。燕暨齊平,不言人,此言宋人、楚人,史異辭耳。《穀梁傳》曰:“人者,眾辭也。”平稱眾,上下之也。賈逵雲:“稱人,眾辭。”善其與眾同。”然則彼不稱“人”者,豈唯國君平,而在下不平乎?傳載盟辭,則此平有盟,不書盟者,《釋例》曰:“宋人及楚人平,實盟,書平,從赴辭也。”六月,癸卯,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潞,赤狄之別種。氏,國,故稱氏。子,爵也。林父稱師,從告。o潞音路。種,章勇反。
[疏]注“潞赤”至“從告”o正義曰:狄有赤狄、白狄。就其赤、白之間,各自別有種類。此潞是國名。赤狄之內,別種一國。夷狄祖其雄豪者,子孫則稱豪名為種,若中國之始封君也。謂之赤、白,其義未聞。蓋其俗尚赤衣、白衣也。傳稱“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者,即以國名為氏。但華夏不須言夏,國名不以氏配。赤狄既須言狄,單國不復成文,故以氏配之,潞氏、甲氏、皋落氏,皆是也。杜言“氏,國,故稱氏”雖指解此狄,而中國亦然。劉炫雲:“狄稱種者,《周禮·內宰》上‘生穜稑之種’。賤之,同之草木,故稱種。”林父尊卿,當稱帥師。今從“將卑師眾”之例,直稱師者,從告也。
秦人伐晉。無傳。
王札子殺召伯、伯。稱殺者名,兩下相殺之辭。兩下相殺,則殺者有罪。王札子,王子札也。蓋經文倒札字。o札,側八反,徐又側乙反。召,上照反。倒,丁老反。
[疏]注“稱殺”至“札字”o正義曰:《穀梁傳》曰:“不言其,兩下相殺也”言兩臣下自相殺,非君殺臣,不得言“其大夫”也。《釋例》曰:“大臣相殺,死者無罪,則兩稱名氏,以示殺者之罪,‘王札子殺召伯、伯’是也。若死者有罪,不稱殺者名氏,‘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是也。”傳稱此人為王子捷,捷、札一人,而“札”在“子”上,故疑經文倒“札”字也。《公羊傳》曰:“王札子者何?長庶之號也。”何休雲:“天子之庶兄也。”《左傳》言札為王孫蘇所使,非是尊貴,不得為王之庶兄,故《譜》以為雜人,不知何王之子。
秋,螽。無傳。o螽音終。
仲孫蔑會齊高固於無婁。無傳。無婁,杞邑。
初稅畝。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屨其餘畝,復十收其一。故哀公曰:“二,吾猶不足。”遂以為常,故曰初。o稅,始銳反。復,扶又反。
[疏]注“公田”至“曰初”o正義曰:《公羊傳》曰:“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為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頌聲作矣。”何休雲:“多取於民比於桀。蠻貉無百官制度之費,稅薄。”《穀梁傳》亦云:“古什一而藉。”《孟子》雲:“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趙岐注云:“民耕五十畝者貢上五畝,耕七十畝者以七畝助公家,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雖異名而多少同,故云皆什一也。”書傳言十一者多矣,故杜言“古者公田之法,十取其一”謂十畝內取一。舊法既已十畝取一矣“今又履其餘畝,更復十收其一”乃是十取其二。故《論語》雲哀公曰:“二,吾猶不足”謂十內稅二,猶尚不足。則從此之後,遂以十二為常,故曰初。言初稅十二,自此始也。諸書皆言十一,而《周禮·載師》雲凡任地“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漆材之徵二十而五”者,彼謂王畿之內所共多,故賦稅重。諸書所言十一,皆謂畿外之國。故鄭玄雲:“十一而稅謂之徹。”徹,通也,為天下之通法。言天下皆十一耳,不言畿內亦十一也。《孟子》又曰:“方里為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漢書·食貨志》取彼意而為之文,雲:“井田方一里,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為廬舍。”諸儒多用彼為義。如彼所言,則家別一百一十畝,是為十外稅一也。鄭玄《詩》箋雲:“井稅一夫,其田百畝。”則九而稅一,其意異於《漢書》,不以《志》為說也。又孟子對滕文公雲:“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鄭玄《周禮·匠人》注引孟子此言,乃雲“是邦國亦異外內之法”則鄭玄以為諸侯郊外、郊內其法不同。郊內,十一使自賦其一。郊外,九而助一。是為二十而稅二。故鄭玄又云:“諸侯謂之徹者,通其率以十一為正。”言郊內郊外相通其率為十稅一也。杜今直雲“十取其一”則又異於鄭。唯謂一夫百畝,以十畝歸公,今又履其餘畝稅之,更十取一耳。
“履畝”《穀梁傳》文也。趙岐不解夏五十、殷七十之意。蓋古者人多田少,一夫唯得五十、七十畝耳。五十而貢,貢五畝。七十而助,助七畝。好惡於此。鄭注《考工記》雲:“周人畿內用夏之貢法,邦國用殷之助法。”冬,蝝生。螽子以冬生,遇寒而死,故不成螽。o蝝,悅全反,《字林》尹絹反,劉歆雲“蚍蜉子也”董仲舒雲“蝗子”[疏]注“螽子”至“成螽”o正義曰:《釋蟲》雲:“草螽,負蠜。蜤螽,蜙蝑。”李巡雲:“皆分別蝗子,異方之語也。”《釋蟲》又云:“蝝,蝮蜪。”李巡雲:“蝮蜪,一名蝝蝝,蝗子也”郭璞雲:“蝗子未有翅者。”劉歆以為“蚍蜉有翅者”非也。如李、郭之說,是蝝為螽子也。上雲:“秋,螽”秋而生子於地,至冬其子復生,遇寒而死,故不成災。傳稱“凡物不為災,不書”此不為災而書之者,傳雲“幸之也”此年既飢,若使蝝早生,更為民害,則其困甚矣。喜其冬生,以為國家之幸,故喜而書之。《公羊傳》亦云:“蝝生不書,此何以書?幸之也。”飢。風雨不和,五稼不豐。
[疏]注“風雨”至“不豐”o正義曰:此年“秋,螽”知不為螽而飢者,《秋》書螽多矣,有螽之年皆不書飢。而此獨書飢,知年飢不專為螽,故云“風雨不和,五穀不豐”也。
【傳】十五年,,公孫歸父會楚子於宋。(終前年傳。)宋人使樂嬰齊告急於晉,晉侯救之。伯宗曰:“不可!伯宗,晉大夫。古人有言曰:‘雖鞭之長,不及馬腹。’言非所擊。天方授楚,未可與爭。雖晉之彊,能違天乎?諺曰:‘高下在心,度時制宜。o度,待洛反。川澤納汙,受汙濁。o汙音烏,注同。山藪藏疾,山之有林藪,毒害者居之。o藪,素口反。
[疏]“川澤”至“藏疾”o正義曰:《周禮》虞之官有大澤大藪,小澤小藪。《爾雅》十藪皆是大澤,則藪是澤類。鄭玄《周禮》注云:“澤,水所鍾也。水希曰藪。”是藪者,澤之少水之名也。川澤、山藪,相配為文者,川是水,澤是委水,俱是水,故總雲:“納汙”言其納汙濁也。山有木,藪有草,毒螫之蟲,在草在木,故俱雲“藏疾”言其藏毒害也。藪是澤類,而杜雲“山之有林藪”者,藪雖澤類,傳文與山相連。藪是草木積聚之處,近山、近澤、皆得稱藪。上既有“川澤”之文,下別雲“山藪”之事,此藪近山,故杜雲“山之有林藪也”劉炫以為“澤旁之藪”以規杜氏,非也。
瑾瑜匿瑕,匿亦藏也。雖美玉之質,亦或居藏瑕穢。o瑾,其靳反。瑜,羊朱反。匿,女力反。
[疏]注“匿亦”至“瑕穢”o正義曰:瑾、瑜,玉之美名。《聘義》曰:“瑕不揜瑜,瑜不揜瑕。”鄭玄雲:“瑕,玉之病也。瑜,其中間美者,玉之善惡不相揜。”此雲“匿瑕”似以美匿惡,故云“匿亦藏”也。言玉質雖美,亦瑕藏其中,不言瑜能揜蓋瑕也。
國君含垢,忍垢恥。o垢,古口反,本或作詬。音同。天之道也。晉侯恥不救宋,故伯宗為說小惡不損大德之喻。o為,於偽反。君其待之!”待楚衰。乃止。使解揚如宋,使無降楚,曰:“晉師悉起,將至矣。”鄭人囚而獻諸楚,楚子厚賂之,使反其言。反言晉不救。o解音蟹。降,戶江反。不許,三而許之。登諸樓車,使呼宋而告之。樓車,車上望櫓。o櫓音魯。遂致其君命。楚子將殺之,使與之言曰:“爾既許不穀,而反之,何故?非我無信,女則棄之,速即爾刑!”對曰:“臣聞之,君能制命為義,臣能承命為信,信載義而行之為利。謀不失利,以衛社稷,民之主也。義無二信,為義者,不行兩信。o女音汝,下注“而女也”同。信無二命。行信者,不受二命。君之賂臣,不知命也。受命以出,有死無霣,霣,廢隊也。o霣,于反。隊,直類反。又可賂乎?臣之許君,以成命也。成其君命。死而成命,臣之祿也。寡君有信臣,巳不廢命。下臣獲考,考成也。死,又何求?”楚子舍之以歸。
夏,五月,楚師將去宋。在宋積九月,不能服宋故。申犀稽首於王之馬前,曰:“毋畏知死,而不敢廢王命,王棄言焉。”王不能答。未服宋而去,故曰棄言。申叔時僕,僕,御也。曰:“築室,反耕者,宋必聽命。”從之。築室於宋,分兵歸田,示無去志。王從其言。宋人懼,使華元夜入楚師,登子反之,起之,曰:“寡君使元以病告,兵法,因其鄉人而用之,必先知其守將左右、謁者、門者、舍人之姓名,因而利道之。華元蓋用此術,得以自通。o守,手又反。將,子匠反。道音導。曰:‘敝邑易子而食,析骸以爨。爨,炊也。o析,思歷反。骸,戶皆反,本又作骨。《公羊傳》作骸,何休注云:“骸,骨也。”爨,七亂反。雖然,城下之盟,有以國斃,不能從也。寧以國斃,不從城下盟。o斃,婢世反。去我三十里,唯命是聽。’”子反懼,與之盟,而告王。退三十里,宋及楚平。華元為質。盟曰:“我無爾詐,爾無我虞。”楚不詐宋,宋不備楚。盟不書,不告。o質音致。
[疏]“子反懼,與之盟”o正義曰:服虔雲:“與華元私盟,許為退師,若孟任割臂與魯莊公盟。”下雲“盟曰”是兩國平後共盟,而楚人為此辭耳,非此華元、子反私盟之辭也。
潞子嬰兒之夫人,晉景公之姊也。酆舒為政而殺之,又傷潞子之目。酆舒,潞相。o酆,芳忠反。相,息亮反。晉侯將伐之。諸大夫皆曰:“不可。酆舒有三儁才,儁,絕異也。言有才藝勝人者三。o儁音俊。
[疏]注“儁絕”至“者三”o正義曰:《辨名記》雲:“五人曰茂,十人曰選,倍選曰儁,千人曰英,倍英曰賢,萬人曰桀,倍桀曰聖。”是儁為絕異之稱也。有三雋才,知其有才藝勝人者三事耳,不知三者何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