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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三宣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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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鑠,美”《釋詁》文。於,嘆辭也。時,是也。晦,昧也。言於美乎哉,武王之用師也,能遵天之道,養是闇昧之君,待闇昧者惡積而後取之。言遵天之道者,上天誅紂之期未至,武王靖以待之,是其遵天之道也。

耆昧也。耆,致也,致討於昧。o耆音旨;徐,其夷反,老也。注及下同。

[疏]注“耆致”至“於昧”o正義曰:耆音指,指致聲相近,故為致也。

“致討於昧”者,言養之使昧,然後可討之。上句雲“兼弱攻昧”引仲虺之言以證“兼弱”引武王之事以證“攻昧”此不言“攻昧”而言“耆昧”者,以《汋》詩之意,言養紂而不言伐紂,不得謂之“攻昧”故緣詩之意,言致之於昧然後攻之。

《武》曰:‘無競惟烈。’《武》,《詩·頌》篇名。烈,業也。言武王兼弱攻昧,故成無疆之業。o疆,居良反。

[疏]注“武詩”至“之業”o正義曰:“烈,業也”《釋詁》文。競,疆也。《詩》意言無疆乎,唯武王之功業。言克商功業,實無疆也。此引《武》詩,承兼弱攻昧之,下故杜以傳意解之,言武王兼弱取昧,故成此無疆之業。此《詩·汋》、《武》二篇,並無“兼弱”之事,因傳上文連言之。

撫弱耆昧,以務烈所,可也。”言當務從武王之功業,撫而取之。o以務烈所,絕句。

[疏]“撫弱”至“可也”o正義曰:上言“兼弱”此雲“撫弱”言其撫養而取之,未必皆攻伐以求之也。此“撫弱”即覆上“仲虺有言”、“兼弱”也。

“耆昧”即覆上《汋》曰‘於鑠王師’”、“耆昧”也“以務烈所”覆上“《武》曰‘無競惟烈’”士會言不須敵楚,兼撫餘諸侯弱者,致討諸侯昧者,以務武王烈業之所,可也。

彘子曰:“不可。彘子,先縠。晉所以霸,師武、臣力也。今失諸侯,不可謂力。有敵而不從,不可謂武。由我失霸,不如死。且成師以出,聞敵彊而退,非夫也。非丈夫。命有軍師,而卒以非夫,唯群子能,我弗為也。”以中軍佐濟。佐,彘子所帥也。濟,渡河。o帥,所類反,下及注有帥、元帥、三帥同。

[疏]“晉所”至“佐濟”o正義曰:言晉之所以得為霸主者,由軍師之武,群臣有力,以有武力成此霸功。今失諸侯,不可謂之為力;見敵不能從,不可謂之為武。

“命為軍帥”者,三軍將佐,皆受君命,為軍之主帥。

“以中軍佐濟”謂一軍之內,將佐分之,各有所帥,故注云“佐,彘子所帥也”僖二十八年“胥臣以下軍之佐”與此同也。

知莊子曰:“此師殆哉!莊子,荀首。o知音智。

[疏]“知莊子”至“大咎”o正義曰:莊子見彘子逆命,必當有禍,乃論其事雲:此師之行,甚危殆哉!《周易》之書,而有此事。師之初六變而為臨。初六爻辭雲,軍師之出,當須以法。若不善,則致其兇。既引《易》文,以人從律,今者師出,乃以律從人,則有“不臧”之兇。又覆解“不臧”之義,雲執事上下,相順和成則為臧,若相違逆則為不臧。既釋“不臧”之事,又釋“以律”之意。坎為眾,今變為兌,兌為柔弱,是“眾散為弱”坎為川,今變為兌,兌為澤,是“川壅為澤”坎為法象,今為眾則弱,為川則壅,是法律破壞從人之象。故曰“律否臧”以釋《易》文“律否臧”之義。否臧,《易》注云:“為師之始,齊師者也。齊眾以律,失律則散。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異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師出不以律,否臧皆兇。釋“否臧”既了,又釋“兇”之一字,故云“且律竭”言法律竭盡也。川水當盈,而以竭盡,且又被夭,不得整,似法當嚴整,而以破壞,被人違逆,不得施行,所以致此兇禍。解釋“兇”義既了,以盡《易》意,然後論彘子之惡,當此初六之禍,故云水之不行,是謂臨矣。彘子有帥不從,論不行之臨事,誰甚於彘子?《周易》所言,是彘子之謂。若能違闢前敵,於事猶可。若果敢遇敵,必致禍敗也。此禍敗之事,彘子主受之,雖在敵免死而歸,必大咎也。師、坎為水,坤為眾,眾行如水,師出之象,故名其卦為師。服虔雲:“坎為水,坤為眾。又互體震,震為雷。雷,鼓類,又為長子。長子帥眾,鳴鼓巡水而行,行師之象也;臨、兌為澤,坤為地。居地而俯視於澤,臨下之義,故名為臨。”《周易》有之,在師坎下坤上,師。之臨,兌下坤上,臨。師初六變而之臨。曰:‘師出以律,否臧,兇。’此師卦初六爻辭。律,法;否,不也。o臧,子郎反。執事順成為臧,逆為否,今彘子逆命不順成,故應否臧之兇。o應,應對之應。眾散為弱,坎為眾,今變為兌,兌柔弱。

[疏]注“坎為”至“柔弱”o正義曰:《晉語》:“文公筮,”尚有晉國“。司空季子佔之曰:“震,雷也。車也。坎,水也。眾也。主雷與車,而尚水與眾。”是坎為眾也。《易·說卦》“兌為少女”故為柔弱。眾聚則彊,散則弱。坎變為兌,是眾散為弱也。

川壅為澤,坎為川,今變為兌。

“兌為澤”是川見壅。o壅,於勇反,本又作雍,注皆同。

[疏]注“坎為”至“見壅”o正義曰:《說卦》“坎為溝瀆”溝瀆即是川也。《說卦》“兌為澤”川是水,今變為澤,是川見壅也。

有律以如己也。如,從也。法行則人從法,法敗則法從人。坎為法象,今為眾則散,為川則壅,是失法之用,從人之象。

[疏]注“如從”至“之象”o正義曰:《釋詁》雲:“如,往也。”往是相從之義,故訓為從也。法行則人從之,率人以從法也。法敗則法從人,人各有心,棄法不用,法從人也。《釋言》雲:“坎,律銓也。”樊光曰:“坎卦,水也。水平,律亦平,銓亦平也。”郭璞曰:“《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銓量輕重。”是坎為法象也。今坎變為兌,為眾則散而為弱,為川則壅而為澤,是失法之所用,法敗從人之象也。

故曰律。否臧,且律竭也,竭,敗也。坎變為兌,是法敗。

[疏]注“竭敗”至“法敗”o正義曰:竭是水涸之名,坎為水為法。水之竭似法之敗,故云“竭,敗也”坎變為兌,則為水不,則為法不行,失為坎之用,是法敗之象盈而以竭,夭且不整,所以兇也。水遇夭,不得整,則竭涸也”o夭,於表反。

[疏]注“水遇”至“涸也”o正義曰:哀九年傳曰:“如川之滿,不可遊也。”水當盈川而以壅,故竭是“水遇夭,不得整,則竭涸也”夭遏是壅之義,故云“遇夭”也。

不行謂之臨,水變為澤,乃成臨卦。澤,不行之物。有帥而不從,臨孰甚焉?此之謂矣。譬彘子之違命,亦不可行。果遇,必敗,遇敵。彘子屍之。主此禍。

[疏]注“主此禍”o正義曰:《釋言》訓屍為主,故云“主此禍也”服虔亦云“主此禍也”又引《易·師卦·六五》:“長子帥師,弟子輿尸,兇。”

“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尸,使不當也。”佐之於元帥,弟子也,而專以師濟,使不當也,軍必破敗而輿尸。案下句雲“雖免而歸”則謂彘子當在陳而死,師卦有“輿尸”之語,其言“屍之”或容有此意。但“屍”字不可兩解,故杜略去之。

雖免而歸,必有大咎。”為明年晉殺先縠傳。o咎,其九反。韓獻子謂桓子獻子,韓厥。曰:“彘子以偏師陷,子罪大矣。子為元帥,師不用命,誰之罪也?失屬亡師,為罪巳重,不如進也。今鄭屬楚,故曰失屬。彘子以偏師陷,故曰亡師。o令,立呈反。事之不捷,惡有所分。捷,成也。與其專罪,六人同之,不猶愈乎?”三軍皆敗,則六卿同罪,不得獨責元帥。師遂濟。楚子北師次於郔。郔,鄭北地。o郔音筵。沈尹將中軍,沈或作寢。寢,縣也,今汝陰固始縣。o沈音審。

[疏]注“沈或”至“始縣”o正義曰:楚官多名為尹。沈者或是邑名,而其字或作寢。哀十八年有寢尹吳由於。因解寢為縣名,不言寢是而沈非也。

子重將左,子反將右,將飲馬於河而歸。子反,公子側。o飲,於鴆反。聞晉師既濟,王還,嬖人伍參戰。參,伍奢之祖父。o嬖,必計反;徐,甫詣反;《字林》,方豉反。參,七南反。令尹孫叔敖弗,曰:“昔歲入陳,今茲入鄭,不無事矣。戰而不捷,參之其足食乎?”參曰:“若事之捷,孫叔為無謀矣。不捷,參之將在晉軍,可得食乎?”令尹南轅、反旆,回車南鄉。旆,軍前大旗。o旆,蒲具反。鄉,本又作向,同,許亮反。伍參言於王曰:“晉之從政者新,未能行令。其佐先縠剛愎不仁,未肯用命。愎,很也。o愎,皮反。很,胡懇反。其三帥者,專行不獲。專其所行而不得。聽而無上,眾誰適從?聽彘子、趙同、趙括,則為軍無上,令眾不知所從。o適,丁歷反。此行也,晉師必敗。且君而逃臣,若社稷何?”王病之,告令尹改乘轅而北之,次於管以待之。晉師在敖、鄗之間。熒陽京縣東北有管城,敖、鄗二山在熒陽縣西北。o乘,繩證反。管,古緩反。管城,管叔所封也。本或作菅,古顏反,非也。敖,五刀反。鄗,苦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