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僖二十二年盡二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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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而用之,阻隘可也,聲盛致志鼓,儳可也。”儳,巖,未整陳。o儳,仕銜反。又仕減反。陳,直覲反,又如字。
丙子晨,鄭文夫人芊氏、姜氏勞楚子於柯澤。楚子還,過鄭。鄭文公夫人芊氏,楚女:姜氏,齊女也。柯澤,鄭地。o芊,彌爾反,楚姓也。勞,力報反。柯音哥。
[疏]注“楚子”至“鄭地”o正義曰:以芊是楚姓,姜是齊姓,故云楚女、齊女耳,亦無明文言之。二者共以夫人冠之,蓋俱是夫人,禮無二適,而有兩夫人者,當時僣恣,不如禮也。
楚子使師縉示之俘馘。師縉,楚樂師也。俘,所得囚。馘,所截耳。o縉音晉。俘,芳扶反,囚也。馘,古獲反,戰所獲。
[疏]注“師縉”至“截耳”o正義曰:書傳所言師曠、師曹、師蠲、師觸之類,皆是樂師,知此師縉亦樂師也。《釋詁》雲:“俘,取也。馘,獲也。”李巡雲:“囚敵曰俘,代執之曰取。”郭璞雲:“今以獲賊耳為馘。”《詩傳》曰:“殺而獻其耳曰馘。”鄭箋雲:“馘所格者,左耳也。”然則俘者,生執囚之;馘者,殺其人、截取其左耳,
以計功也。
君子曰:“非禮也。婦人送不出門,見兄弟不逾閾,閾,門限。o閾音域,一音況域反。
[疏]注“閾,門限”o正義曰:《釋宮》雲:“柣謂之閾。”孫炎曰:“柣,門限也。”經、傳諸注皆以閾為門限,謂門下橫木,為外內之限也。
戎事不邇女器。”邇,近也。器,物也。言俘馘非近婦人之物。o近如字,又附近之近,下同。丁丑,楚子入饗於鄭,為鄭所饗。o為,於偽反。九獻,用上公之禮,九獻酒而禮畢。
[疏]注“用上”至“禮畢”o正義曰:《周禮·大行人》雲:“上公九獻,侯伯七獻,子、男五獻。”案《儀禮》:主人酌以獻賓,賓酢主人,主人又酌以酹賓,乃成一獻之禮。九獻者,九為獻酬而禮始畢也。楚賓子爵,以霸主自許,故鄭以極禮待之。
庭實旅百,庭中所陳,品數百也。
[疏]注“庭中”至“百也”o正義曰:饗禮既亡,庭實所有及所加籩豆,無以言之。然鄭注《周禮》享禮兼燕禮食禮,與飧禮略同。《掌客》雲:饔餼之禮“其死牢如飧之陳”上公飧五牢,飪一牢,陳在西階之前,正鼎九,牛一、羊二、豕三、魚四、臘五、腸胃六、膚七、鮮魚八、鮮臘九,從北南陳。又有陪鼎三,膷鼎一,在牛鼎之後。臐鼎一,在羊鼎之後。膮鼎一,在豕鼎之後。腥四牢,陳於東階之前,牢引九鼎,無陪鼎也。侯伯飧四牢,飪一牢,腥三牢。子男飧二牢,飪一牢,腥二牢,其陳列皆如上公。又上公醯六十甕,從陳於庭碑東,醢六十甕,從陳於碑西。侯伯醯醢百甕,子男八十甕,其陳如上公。又上公米百有二十筥,橫陳於醯、醢之間,侯伯百筥,子男八十筥,陳如上公。此飧禮庭實之物。饔餼亦然。《掌客》上公豆四十,侯伯三十二,子男二十四。鄭注云:“公四十豆。堂上十六,西夾東夾各十二。侯伯三十二豆,堂上十二,西夾東夾各十。子男二十四豆,堂上十二,西夾東夾各六。”然籩數亦然,其籩豆之物者,《周禮》:“籩人掌四籩之實,朝事之籩,其實麷、蕡、白、黑、形鹽、膴、鮑魚、鱐。饋食之籩,其實棗、慄、桃、乾<艹橑}、榛實。加籩之實,菱、芡、慄、脯。羞籩之實,糗餌、粉餈。”
“醢人掌四豆之實。朝事之豆,其實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麋臡。饋食之豆,其實葵菹、蠃醢、脾析、<鹿蟲}醢,蜃、蚔醢,豚拍、魚醢。加豆之實,芹菹、免醢,深蒲、醓醢,箈菹、雁醢,筍菹、魚醢。羞豆之實,酏食、糝食。”此等所陳,雖為祭祀,下雲賓客亦如之,是賓客與祭祀不異。故三十年“饗有昌歜、白、黑、形鹽”《公食大夫禮》亦有昌本之屬,此雲加籩豆六品,必是此等之物,但傳文不具,無以言之。
加籩豆六品。食物六品加於籩豆。籩豆,禮食器。享畢,夜出,文芊送于軍,取鄭二姬以歸。二姬,文芊女也。叔詹曰:“楚王其不沒乎!不以壽終。o詹,章廉反。沒,門忽反。為禮卒於無別,無別不可謂禮,將何以沒?”諸侯是以知其不遂霸也。言楚子所以師敗城濮,終為商臣所弒。o卒,子恤反。別,彼列反,下同。濮音卜。弒音試。
【經】二十有三年,,齊侯伐宋,圍緡。(緡,宋邑。高平昌邑縣東南有東緡城。o緡,亡巾反。)夏,五月,庚寅,宋公茲父卒。三同盟。
[疏]注“三同盟”o正義曰:茲父以九年即位,其年盟於葵丘,十五年於牡丘,唯與魯同此二盟而已。而云三者,並數盟於薄,釋宋公也。案經盟於薄,始雲釋宋公,則盟薄之時,宋公未得與盟。而數之者,以凡盟之法,皆舍其前惡,結其後好,故宣十五年楚人圍宋,圍後始盟,及城下之盟,皆是其事。今釋宣公之後,恐楚人伐宋,宋公恨楚,故盟以結之。若未釋宋公之前,何須盟誓?但經文顯公會之事,故盟在釋前。劉炫以宋公不與薄盟,而規杜氏,非也。
秋,楚人伐陳。
[疏]“楚人伐陳”o正義曰:傳稱“楚成得臣帥師伐陳”則是楚之貴卿也,而稱人者,《釋例》曰:“楚之君臣,最多混錯。此乃楚之初興,未閒周之典禮,告命之書,自生異同,猶秦之闢陋,不與中國準。”故成二年以上《秋》未以入例也。如杜彼言,楚不以得臣名告,故稱人耳。
冬,十有一月,杞子卒。傳例曰:不書名,未同盟也。杞入秋稱侯,莊二十七年絀稱伯,至此用夷禮,貶稱子。o絀,本又作黜,敕律反。
【傳】二十三年,“齊侯伐宋,圍緡”以討其不與盟於齊也。(十九年盟於齊,以無忘桓公之德,而宋獨不會,復召齊人共盟鹿上,故今討之。o與音預。復,扶又反,下“不復成嫁”同。)夏,五月,宋襄公卒,傷於泓故也。終於魚之言,得死為幸。
秋,楚成得臣帥師伐陳,討其貳於宋也。成得臣,子玉也。遂取焦、夷,城頓而還。焦,今譙縣也。夷,一名城父,今譙郡城父縣。二地皆陳邑。頓國,今汝陰南頓縣。o焦,子消反。子文以為之功,使為令尹。叔伯曰:“子若國何?”叔伯,楚大夫薳呂臣也。以為子玉不任令尹。o薳,為彼反。不任音壬。對曰:“吾以靖國也。夫有大功而無貴仕,貴仕,貴位。o靖音靜。其人能靖者與,有幾?”言必矜功為亂,不可不賞。o其人能靖者與,絕句。與音餘。幾,居宜反。
九月,晉惠公卒。經在明年。從赴。懷公命無從亡人,懷公,子圉。亡人,重耳。o重,直龍反。期,期而不至,無赦。狐突之子及偃從重耳在秦,弗召。偃,子犯也。o期期,上如字,下音基;下亦作期,下注“未期”亦音基。從,才用反,後皆同。o冬,懷公執狐突,曰:“子來則免。”未期而執突,以不召子故。對曰:“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質,貳乃闢也。名書於所臣之策,屈膝而君事之,則不可以貳。闢,罪也。o質如字。闢,婢亦反,注同。膝,星曆反。
[疏]注“名書”至“罪也”o正義曰:策,簡策也。質,形體也。古之仕者,於所臣之人,書已名於策,以明系屬之也。拜則屈膝而委身體於地,以明敬奉之也。名系於彼所事之君,則不可以貳心。
“闢,罪”《釋詁》文。
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年數矣。若又召之,教之貳也。父教子貳,何以事君?刑之不濫,君之明也,臣之原也。刑以逞,誰則無罪?臣聞命矣。”乃殺之。卜偃稱疾不出,曰:“《周書》有之:‘乃大明服。’《周書·康誥》言君能大明則民服。o濫,力暫反。o已則不明而殺人以逞,不亦難乎?民不見德而唯戮是聞,其何後之有?”言懷公必無後於晉,為二十四年殺懷公張本。o逞,敕景反,本亦作“逞之”十一月,杞成公卒。書曰“子”杞,夷也。成公始行夷禮以終其身,故於卒貶之。杞實稱伯,仲尼以文貶稱子,故傳言:“書曰子”以明之。
[疏]注“成公”至“明之”o正義曰:何休《膏肓》難《左氏》,雲“杞子卒,豈當用夷禮死乎?”故解之,此杞成公始行夷禮以終其身,故於卒貶之。卒者,人之終,於終貶之,見其終身行夷禮也。於時杞實稱伯,唯此獨稱子,是仲尼以文貶之稱子。貶之而曰子者,《曲禮》曰:“其在東夷、北狄、西戎、南蠻,雖大曰子。”四夷之君,爵不過子,故貶之為子,言如夷狄之大國耳。
不書名,未同盟也。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禮也。隱七年己見,今重發不書名者,疑降爵故也。此凡又為國史承告而書例。o見,賢遍反。重,直用反,下“重詳”同。又為,如偽反,又如字。赴以名,則亦書之,謂未同盟。不然則否,謂同盟而不以名告。闢不也。
猶審也。同盟然後告名,赴者之禮也。承赴,然後書策,史官之制也。內外之宜不同,故傳重詳其義。
[疏]“不書”至“也”o正義曰:隱七年已有例矣,今重發者,《釋例》曰:“杞侯降爵,嫌有異同盟。傳重發不書之例,又更發凡者,以明雖薨,赴有法。若或違之,國史亦承告而書,不必改正也。赴以名,則亦書之者,謂諸侯雖不同盟,或以名赴也。
“不然則否,闢不者”謂雖同盟,而赴不以名,則亦不書名,以審違謬也”晉公子重耳之及於難也,晉人伐諸蒲城。事在五年。難,乃旦反。蒲城人慾戰,重耳不可,曰:“保君父之命而享其生祿,享,受也。保猶恃也。
[疏]“享其生祿”o正義曰:人以祿生,故謂之生祿。
於是乎得人。以祿致眾。有人而校,罪莫大焉。校,報也。o校音教。吾其奔也。”遂奔狄。從者狐偃、趙衰、衰,趙夙弟。o衰,初危反。顛頡、魏武子、武子,魏犨。o頡,戶結反。犨,尺由反。o司空季子。胥臣臼季也。時狐、賈佗皆從,而獨舉此五人,賢而有大功。o臼,其九反。佗,徒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