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世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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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要談世祖遺詔罪己者共十四款,開宗明義,即以"漸習漢俗"自責:朕以涼德,承嗣丕基,十八年於茲矣。自親政以來,紀綱法度,用人行政,不能不仰法太祖太宗謨烈,因循悠忽,苟且目前,且漸習漢俗,於淳樸舊制,有更張,以致國治未臻,民生未遂,是朕之罪一也。
以下兩款是自罪太后生前,子道不終;太后萬年之後,不能服三年之喪,少抒太宗賓天,未服縗絰之憾:朕自弱齡,即遇皇考太宗皇帝上賓,教訓撫養,唯聖皇太后慈育是依,隆恩罔極,高厚莫酬,唯朝夕趨承,冀盡孝養,今不幸子道未終,誠悃未遂,是朕之罪一也。皇考賓天時,朕止六歲,不能服衰絰,行三年喪,終天抱憾,唯侍奉皇太后,順志承顏,且冀萬年之後,庶儘子職,少抒前憾,今永違膝下,反上廑聖母哀痛,是朕之罪一也。
按:此當是未經大改的原文。因為人生修短有數,大限一至,非人力所能挽回,所以子道不終,悲痛有之,何足自責?唯有應養親而逃禪,則是不孝之罪。以上第一款對整個滿洲,第二、三款對父母,於是第四款:宗室諸王貝勒等,皆系太祖太宗子孫,為國藩翰,理宜優遇,以示展親,朕於諸王貝勒等,晉接既疏,恩惠復鮮,以致情誼暌隔,友愛之道未周,是朕之罪一也。
這是對宗室,照文氣看,刪而未改。"友愛之道未周"下,應有從今連彌補的機會亦沒有了,方成自罪的罪狀之一。以下兩款,可以確信是大改特改,甚至是新增之文:滿朝諸臣,或歷世竭忠,或累年效力,宜加倚托,盡厥猷為,朕不能信任,有才莫展。且明季失國,多由偏用文臣,朕不以為戒,而委任漢官,即部院印信,間亦令漢官掌管,以致滿臣無心任事,力懈弛,是朕之罪一也。
朕夙好高,不能虛己延納,於用人之際,務求其德與己相侔,未能隨才器使,以致每嘆乏人;若捨短錄長,則人有微技,亦獲見用,豈遂至於舉世無才,是朕之罪一也。
以上兩款,撫滿員;其下一款,獨責劉正宗,疑為保留的末命:設官分職,唯德是用;進退黜陟,不可忽視。朕於廷臣中,有明知其不肖,不即罷斥,仍復優容姑息。如劉正宗者,偏私躁忘,朕已悉於心,乃容其久任政地,誠可謂見賢而不能舉,見不肖而不能退,是朕之罪一也。
按:自明末延續的南北之爭,至順治初變本加厲,而主之者一為馮銓,一為劉正宗。劉與方拱乾因指認南朝的偽太子王之明一案,結怨更深。辛酉科場案,為劉正宗所煽動縱,用以荼毒南士,而尤在傾陷方家子。鄧文如《清詩紀事》雲:正宗當國,有權之目,丁酉科場之獄,為其一手把持,與慎水火。自負能詩,力主歷下,與虞山、婁東異幟。擠二陳一死一謫,而獨得善終。其詩筆力甚健,江南人選詩多不及之,門户恩怨之見也。
"慎"為復社支派之一,丁酉案中有名的吳漢槎,即慎中人。"歷下"指王漁洋;"虞山、婁東"指錢牧齋、吳梅村;二陳一為方以智的兒女親家陳名夏,一為吳梅村的兒女親家陳之遴。
按:丁酉科場案以劉正宗本心,牽涉南闈或北闈的南士,恨不得置之死地;賴小宛之力,徙已屬從輕發落。其後必又以小宛之言,自覺過苛,而又受劉正宗之,因而在順治十七年,以魏裔介、季振宜之劾,嚴辦劉正宗。《清史列傳·貳臣傳》:(順治)十六年,上以正宗器量狹隘,終詩文自務,大廷議論,輒以己意為是,雖公事有誤,亦不置念,降旨嚴飭,並諭曰:"朕委任大臣,期始終相成,以愜簡拔初念,故不忍加罪,時加申戒;須痛改前非,移朕優容恕過之意。"十七年二月,應詔自陳乞罷,不允。六月,左都御史魏裔介、浙江道御史季振宜,先後奏劾正宗陰險欺罔諸罪,命"明白回奏"。正宗以"衰老孤蹤,不能結黨,致攖誣劾"自訟。下王、貝勒、九卿、科道會刑部提問。正宗反覆申訴,裔介與振宜共質之。
結果罪名成立,皆經對質;王公大臣會奏,列其罪狀:正宗前自陳,不以上諭切責己罪載入疏內,裔介所劾是實。(其一)董國祥為正宗薦舉,以降黜之員外越授郎中,後坐賄徙,正宗不引罪檢舉,裔介與振宜所劾是實。(其二)裔介劾正宗,知李昌祚系叛案有名,累擬內升,今訊稱姓名相同,但前此不諳察究,有意朦朧是實。
正宗弟正學,順治四年投誠復叛,為李成棟參將,七年復投誠,裔介暗囑巡撫耿焞題授守備,正宗回奏,只稱正學因擒獲逆犯,敍功題授,不言從叛情事,飭非諱罪是實。
裔介劾正宗與張縉彥同懷叵測之心,縉彥為正宗作詩序,詞句詭譎,正宗聞劾,即刪毀其序,誑雲未見,其欺罔罪實應絞。
奏入,從寬免死,革職逮奪詔命,籍家產一半歸入旗下,不許回籍。
按:劉正宗一案特為列入遺詔,可信其為原文。其時滿洲、蒙古及漢大臣之隸屬於北派者,已經聯結成一條陣線,對江南的高官、士紳及地方百姓展開無情的打擊與剝削;但其時還不便明着痕跡,所以仍保留了這一款。
國用浩繁,兵餉不足,而金花錢糧,盡給宮中之費,未嘗節省發施,及度支告匱,每令會議,諸王大臣未能別有奇策,止議裁減俸祿,以贍軍餉,厚己薄人,益上損下,是朕之罪一也。
這一款也可能是原文,亦確是世祖應自責之罪,與下兩款應合併而論。
經營殿宇,造作器具,務極工,求為前代後人之所不及,無益之地,靡費甚多,乃不自省察,罔體民艱,是朕之罪一也。
端敬皇后於皇太后克盡孝道,輔佐朕躬,內政聿修,朕仰奏慈綸,追念賢淑,喪祭典禮,過從優厚,不能以禮止情,諸事逾濫不經,是朕之罪一也。
按:世祖在衝幼時,受孝莊及太宗舊臣之教,以嬉遊為晦,作出明朝武宗、熹宗的模樣,示無大志,俾免多爾袞猜忌。及至多爾袞既死,世祖已成了一名超級紈絝,習不易改變,順治十年以後,既以方孝孺等江南世家子弟作為文學侍從,出入必偕;復又得小宛為妃,因而徹底漢化,而實為徹底江南化,飲食服御、園林車馬,無不極端講究。聲犬馬,四字俱全,復又佞佛,以致靡費無度。此中還包含着遺民志士極大的一個計劃在內,西施沼吳差足比擬,當在談康熙時記論,此不贅。
祖宗創業,未嘗任用中官,且明朝亡國只因委任宦寺,朕明知其弊,不以為戒,設立內十三衙門,委用任使,與明無異,以致營私作弊更逾往時,是朕之罪一也。
以上言端敬之喪及任用宦寺,可確信非原文,此亦正是孝莊及四輔——顧命四大臣力謀改革的重點。按:內十三衙門設立於順治十年六月底,當時有一上諭,首歷數各朝任用宦官之失,而在"歷觀覆轍,可為鑑戒"之下,一轉而為:但宮役使此輩,勢難盡革,朕酌古因時,量為設置,首為乾清宮執事官,次為司禮監、御用監、內官監、司設監、尚膳監、尚衣監、尚寶監、御馬監、惜薪司、鐘鼓司、直殿局、兵仗局。滿洲近臣與寺人兼用。
較之明朝的十二監、四司、八局,雖少了八個衙門,但重要部門完全保留,所刪除的監、司、局,恰恰正是上諭開頭所謂"不過閽闥灑掃使令之役",如明朝的"寶鈔司",如顧名思義,以為印製銀票、錢票之類,那就錯了,一檢《明史·職官志》,會啞然失笑——寶鈔司"掌造細草紙",明宮太監、宮女數萬,太監小解的姿勢與常人殊,亦須用草紙,由於草紙的消耗量特大,所以特設"司"管理製造。又有"混堂司",職司為"掌汰浴",俗稱浴池為"混堂"即由此來。如有這些衙門,反而貶低了宦官制度的"尊嚴",刪之反顯得權重。
於此可知,前面斥宦官,以及後面的告誡,"不許"這個,"不許"那個,完全是杜反對者之口的具文。可注意的是"滿洲近臣與寺人兼用"這句話。自來研清史者,對於十三衙門的興發,頗有申論,但常忽略了這"兼用"的一句話。所謂"滿洲近臣"即上三旗包衣。但上三旗包衣又何肯以太監自居,而況生理、心理及生活習慣不同,亦難共事。我研究上三旗包衣所組織的內務府,發現跟宦官相爭的事實甚多,而合作的跡象極少,一個是順治十八年二月十五,世祖既崩一月有餘以後,革十三衙門的上諭中,有這樣一段話:"乃知滿洲佟義、內官吳良輔,陰險狡詐,巧售其,熒惑欺矇,變易祖宗舊制,倡立十三衙門";以及最後"吳良輔已經處斬,佟義若存,法亦難貸"。知佟義早已伏法,而此人顯然就是上三旗的包衣,他的職位應該是"乾清宮執事官",為內十三衙門的首腦;而吳良輔應該是司禮監的秉筆太監。
另一個跡象是,在明詔革十三衙門的同一天,遣送國師玉林南歸,年譜中有"欽差內十三道惜薪司尚公相送"。這尚公當是尚可喜之子。尚可喜有一子名三傑,後來當過內務府大臣;但以年齡而論,可能是尚可喜的次子尚三孝,早期的漢軍,亦算"滿洲近臣"。
至於佟義,是否佟養一家,不得而知;不過"滿洲近臣"亦可解釋為上三旗的侍衞。但不論侍衞亦好,包衣亦好,都只是為宦官集團所利用。十三衙門通過了乾清宮執事官這條直接上達於帝的途徑,便可挾天子以令諸侯,凡屬於宮中的一切事務,徑取中旨而行。世祖既為一名超級紈絝,亦樂得有這樣一個簡便的指揮系統,予取予攜,盡情揮霍,"經營殿宇,造作器具,務極工,求為前代後人之所不及",僅是揮霍一端而已,此外巡幸遊宴,佞佛佈施,漏卮尚多,加以太監從中侵漁,益成不了之局。
按:自漢朝以來,財政制度即有內外之分,國庫自國庫,內府自內府。天子敗家之道有三:一黷武;二巡幸遊觀,土木興作;三佞佛好道。除了用兵須國庫支出以外,二、三兩種靡費,大致皆出於內府,不是太糊塗的皇帝,稍加節制,而又無大征伐,財政上的危機不會太深刻。但看世祖罪己所説,"國用浩繁,兵餉不足,而金花錢糧,盡給宮中之費"云云,則內外不分,揮霍國庫,危亡可以立待;世祖不死,清祚必促。乃一死而局面頓改,此真有天意在內;當然這也是孝莊主持之功,康熙對祖母的純孝,確是有由來的。
《湯若望傳》中有一段説:順治自這個時期起,愈久愈陷入太監之影響中。這一種下賤人民,當在朝代更替的時期,俱都被驅逐出宮,成千成百地到處漂泊,而這時卻漸漸又被一批一批收入宮中,照舊供職。這樣被收入宮中而又重新紮築巢的太監,竟有數千名之多。這些人使那些喇嘛僧徒,復行恢復他們舊的權勢。還要惡劣的,是他們誘引慾本來就很強烈的皇帝,過一種放縱逸生活。
以上敍述,合兩事為一事,乃《湯傳》作者對材料未能充分了解消化所致。所謂兩事,一事即十三衙門設立以後,"重新紮築巢的太監,竟有數千名之多",此為順治十年下半年以後的事;另一事即榮親王之薨,對世祖的情緒為一大打擊,"自這個時期起",即指此而言。榮親王的殯葬,還引發了一場新舊派之間的政治爭鬥。
《湯若望傳》:關於這位皇子殯葬的情形,在以後繼續數年的歷史中,是我們還不得不屢屢提及的。欽天監內所設之一科,應行按照舊規則,規定殯葬正確地點與吉利之時刻。這一件事情是這一科裏辦理了的,並且還向朝中上有一份呈報。可是這次殯葬儀式是歸滿籍之禮部尚書恩格德之所辦理,他竟敢私自更改殯葬時刻,並且假造欽天監之呈報。於是這位太子便被在一個不順利的時刻裏安葬。這樣便與天運不合了,因此災殃竟要向皇室降臨。這位太子母后的不久崩殂,就是頭一次所發生不吉利之事件。此外還有其他兩件死亡事件繼續發生,這兩次事件是我們馬上就要敍述的。並且最後甚至皇帝晏駕也都歸咎於這次殯葬的舛錯。
按:《清史稿·湯若望傳》:康熙五年,新安衞官生楊光先叩閽,進所著《摘謬論》《選擇議》,斥湯若望十謬,並指選擇榮新王葬期,誤用洪範五行,下議政王等確議。議政王等議:歷代舊法,每十二時,分一百刻,新法九十六刻。康熙三年立候氣,先期起管,湯若望妄奏氣已應參觜二宿,改調次序,四餘刪去紫炁。天祐皇上歷祚無疆,湯若望只進二百年曆。選擇榮親王葬期,不用正五行,反用洪範五行,山向年月,並犯忌殺,事犯重大…自是廢新曆不用。聖祖既親政,以南懷仁沿理曆法,光先譴黜,時湯若望已前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