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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暴力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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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出現了一個新聞熱詞“暴力執法”這個詞頻繁出現於城市管理人員與商販之間的矛盾衝突中。面對層出不窮的“暴力執法”事件,我們發現,惡事件越來越多,事態愈演愈烈,大有燎原之勢。究其原因,我個人認為,是我們對這種現象的認識出了偏差所導致的結果。

首先,“暴力執法”這個説法本身就有問題。

“暴力執法”是在承認其執法的行為,只是執行的方法需要改進,這無疑是在避重就輕。我們要認清楚,這類事件是人民內部矛盾,違反城市管理的規定與違反法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違反法律對社會的危害很大,那樣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無可厚非。但如果,將違規行為也視為違法行為,是不準確的,也是不恰當的。有時候我們的城市管理者就是把自己當成了執法者,所以,才敢於使用“暴力”其次,面對這類違規行為,管理者如果使用了“暴力”造成人身傷害,那就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這是一種職務的犯罪行為,不但需要追究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的失職、失察之責。

當前,我們的城市管理者,很多時候,不是在想如何提升自己的城市管理水平,如何化解自己的職責與弱勢羣體的生存之間的矛盾,如何有效的尋求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法,而是使用簡單暴的行為來對待違規人員。於是,出現了一種奇怪的現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一線的工作人員,基本上從社會上招聘的臨時工。這些人員本身就良莠不齊,他們不在編制之內,卻在做着最為繁重、棘手的工作。每次出現羣情憤的重大事件,嚴重地影響到了社會安定的大局時,他們會被馬上推出來當替罪羊。我們的城市管理者,還會極力撇清自己的責任,翻臉無情的將那些不在編人員的職務行為説成是他們的個人行為。他們對事件的處理反應迅速,又是道歉又是賠償,似乎可以讓民眾看到他們有決心、有能力杜絕類似事件的發生。然而,同樣的事情還會在各地繼續上演。當管理者把道歉成為常態,又能拿什麼來取信於民,還社會一個和諧呢?

我們的城市管理者務必要認清“暴力執法”問題的嚴重,讓它徹底消失,還城市以文明,還社會以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