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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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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氏雲:“六月乙巳朔,分不葉,不應食,當誤。”《大衍》雲:“當在九月朔,六月不應食,姜氏是也。”今歷推之,是歲九月甲戌朔,加時在晝,分二十六七千六百五十分入食限。

昭公二十一年庚辰歲,七月壬午朔,有食之。

今歷推之,是月壬午朔,加時在晝,分二十六八千七百九十四分入食限。

昭公二十二年辛巳歲,冬十有二月癸酉朔,有食之。

今歷推之,是月癸酉朔,分十四一千八百入食限。杜預以長曆推之,當為癸卯,非是。

昭公二十四年癸未歲,夏五月乙未朔,有食之。

今歷推之,是月乙未朔,加時在晝,分二十六三千八百三十九分入食限。

昭公三十一年庚寅歲,十有二月辛亥朔,有食之。

今歷推之,是月辛亥朔,加時在晝,分二十六六千一百二十八分入食限。

定公五年丙申歲,三月辛亥朔,有食之。

今歷推之,三月辛卯朔,加時在晝,分十四三百三十四分入食限。

定公十二年癸卯歲,十一月丙寅朔,有食之。

今歷推之,是歲十月丙寅朔,加時在晝,分十四二千六百二十二分入食限,蓋失一閏。

定公十五年丙午歲,八月庚辰朔,有食之。

今歷推之,是月庚辰朔,加時在晝,分十三七千六百八十五分入食限。

哀公十四年庚申歲,夏五月庚申朔,有食之。

今歷推之,是月庚申朔,加時在晝,分二十六九千二百一分入食限。

右《詩》、《書》所載食二事,《秋》二百四十二年間,凡三十有七事,以《授時歷》推之,惟襄公二十一年十月庚辰朔及二十四年八月癸巳朔不入食限,蓋自有歷以來,無比月而食之理。其三十五食,食皆在朔,《經》或不書,不書朔,《公羊》、《穀梁》以為食晦,二者非;《左氏》以為史官失之者,得之。其間或差一者,蓋由古歷疏闊,置閏失當之弊,姜岌、一行已有定説。孔子作書,但因時歷以書,非大義所關,故不必致詳也。

三國以來食蜀章武元年辛丑,六月戊辰晦,時加未。

《授時歷》,食甚未五刻。

《大明曆》,食甚未五刻。

右皆親。二歷推戊辰皆七月朔。

魏黃初三年壬寅,十一月庚申晦食,時加西南維。

《授時歷》,食甚申二刻。

《大明曆》,食甚申三刻。

右《授時》親,《大明》次親。二歷推庚申皆十二月朔。

梁中大通五年癸丑,四月己未朔食,在丙。

《授時歷》,虧初午四刻。

《大明曆》,虧初午四刻。

右皆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