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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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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歷推之,是月丙辰朔,加時在晝,分十四九百六十八分入食限。

宣公十七年己巳歲,六月癸卯,有食之。

姜氏雲:“六月甲辰朔,不應食。”《大衍》雲:“是年五月在限,六月甲辰朔,分已過食限,蓋誤。”今歷推之,是歲五月乙亥朔,入食限。六月甲辰朔,泛已過食限,《大衍》為是。

成公十六年丙戌歲,六月丙寅朔,有食之。

今歷推之,是歲六月丙寅朔,加時在晝,去分二十六九千八百三十五分入食限。

成公十七年丁亥歲,十有二月丁巳朔,有食之。

姜氏雲:“十二月戊子朔,無丁巳,似失閏。”《大衍》推十一月丁巳朔,分入食限。今歷推之,是歲十一月丁巳朔,加時在晝,分十四二千八百九十七分入食限,與《大衍》同。

襄公十四年壬寅歲,二月乙未朔,有食之。

今歷推之,是歲二月乙未朔,加時在晝,分十四一千三百九十三分入食限也。

襄公十五年癸卯歲,秋八月丁巳朔,有食之。

姜氏雲:“七月丁巳朔,食,失閏也。”《大衍》同。今歷推之,是歲七月丁巳朔,加時在晝,去分二十六三千三百九十四分入食限。

襄公二十年戊申歲,冬十月丙辰朔,有食之。

今歷推之,是歲十月丙辰朔,加時在晝,分十三七千六百分入食限。

襄公二十一年己酉歲,秋七月庚戌朔,有食之。

今歷推之,是月庚戌朔,加時在晝,分十四三千六百八十二分入食限。

冬十月庚辰朔,有食之。

姜氏雲:“比月而食,宜在誤條。”《大衍》亦以為然。今歷推之,十月已過限,不應頻食,姜説為是。

襄公二十三年辛亥歲,王二月癸酉朔,有食之。

今歷推之,是月癸酉朔,加時在晝,分二十六五千七百三分入食限。

襄公二十四年壬子歲,秋七月甲子朔,有食之,既。

今歷推之,是月甲子朔,加時在晝,食九分六秒。

八月癸巳朔,有食之。

《漢志》:“董仲舒以為比食又既。”《大衍》雲:“不應頻食,在誤條。”今歷推之,立分不葉,不應食,《大衍》説是。

襄公二十七年乙卯歲,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有食之。

姜氏雲:“十一月乙亥朔,分入限,應食。”《大衍》同。今歷推之,是歲十一月乙亥朔,加時在晝,分初八百二十五分入食限。

昭公七年丙寅歲,夏四月甲辰朔,有食之。

今歷推之,是月甲辰朔,加時在晝,分二十七二百九十八分入食限。

昭公十五年甲戌歲,六月丁巳朔,有食之。

《大衍》推五月丁巳朔,食,失一閏。今歷推之,是歲五月丁巳朔,加時在晝,分十三九千五百六十七分入食限。

昭公十七年丙子歲,夏六月甲戌朔,有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