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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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巳,賜範鎮詔,落致仕,除兼侍讀,詔書到,可即赴闕。
己酉,宗正寺丞王鞏奏:“神宗玉牒,至今未修,《仙源類譜》,自慶曆八年張方平進書之後,僅五十年,並無成書。請更立法,玉牒二年一具草繳進,《類譜》亦如之,候及十年,類聚修纂。”從之。
癸丑,劉摯言:“太學條例,獨可案據舊條,考其乖戾太甚者刪去之。若乃高闊以慕古,新奇以變常,非徒無補而又有害。乞罷修學制所,止責學官正、錄以上,將見行條制去留修定。”摯言“慕古變常”蓋指程頤也。頤大概以為學校禮義相先之地,而月使之爭,殊非教養之道。請改試為課,有所未至,則學官召而教之,更不考定高下。置尊賢堂以延天下道德之士,鐫解額以去利誘,省繁文以專委任,厲繩檢以厚風教。及置待賓、吏、師齋,立觀光法,凡數十條,輒為禮部疏駁。頤亦自辨理,然朝廷訖不行。
十一月,乙卯朔,禮部言:“將來冬至節,命婦賀坤成節,例改箋為表。”從之。程頤建言:“神宗喪未除,節序變遷,時思方切,恐失居喪之禮,無以風化天下,乞改賀為。”不從。
戊午,以尚書右丞呂大防為中書侍郎,御史中丞劉摯為尚書右丞。
自張璪罷,中書侍郎久未補人。呂公著言:“呂大防忠實,可任大事。”帝又以手札問公著曰:“卿前言劉摯可執政,緣未作尚書,恐無此例,且除尚書。”公著奏:“國朝自中丞入二府者,如賈昌朝、張昪、趙概、馮京等甚多。”帝從其言,摯遂自中丞人輔。以傅堯俞為御史中丞,仍兼侍讀。
甲戌,遼為燕國王延禧行再生禮,曲赦上京囚。
先是河決大名,詔秘書監張問相度河北水事,又以王令圖領都水同往。丙子,問奏:“臣至滑州決口相視,陽埽至大、小吳,水勢低下,舊河淤仰,故道難復。請於南樂大名埽開直河並籤河,分引水勢入孫村口,以解北京向下水患。”令圖亦以為然。於是減水河之議復起。會北京留守韓絳奏引河近府非是,詔問別相視。
戊寅,以起居郎蘇轍、起居舍人曾肇併為中書舍人,肇仍充實錄院修撰。王巖叟言肇資望甚卑,因緣得竊館職,素無吏能而擢領都司,殊昧史材而委修實錄,凡八上章,皆不聽。
朝廷起範鎮,授以門下侍郎,鎮雅不起,又移書問其從孫祖禹,祖禹亦勸之。鎮大喜曰:“是吾心也。凡吾所為者,司馬君實已為之,何復出也!”遂固辭。表曰:“六十三而求去,蓋以引年;七十九而復來,豈雲中禮!”卒不起。命提舉崇福宮,數月,告老,以銀青光祿大夫致仕。
御史中丞傅堯俞初視事,與侍御史王巖叟同入對,帝諭堯俞曰:“用卿作中丞,不由執政,以卿公正不避權貴。如朝政闕失,卿等當極言之。”三省奏立經義、詞賦兩科,從之。
庚辰,詔:“府界三路保甲人户,五等以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雖三丁以上並免教。”從呂陶請也。
蠲鹽井官溪錢。
癸未,遼出粟賑乾、顯、成、懿四州貧民。
十二月,庚寅,詔:“將來服除,依元豐三年故事,羣臣勿上尊號。”辛卯,遼以蘭陵郡王蕭烏納為南院樞密使。烏納奏請掾史以歲月遷敍,從之。
戊戌,華州鄭縣小敷谷山崩。
壬寅,硃光庭言:“學士院試館職策題雲:‘師仁宗之忠厚,而患百官有司不舉其職,或至於媮;法神考之厲,而恐監司守令不識其意,入於刻。’又稱:‘漢文寬大長者,不聞有怠廢不舉之病;宣帝綜核名實,不聞有督察過甚之失。’臣以為仁宗之深仁厚德,如天之為大,漢文不足以過也;神考之雄才大略,如神之不測,宣帝不足以過也。今學士院試考官不識大體,反以媮刻為議論,乞正試考官之罪。”策題,蘇軾文也,詔軾特放罪。軾聞而自辨,詔追回放罪指揮。呂陶言:“蘇軾所撰策題,蓋設此問以觀其答,非謂仁宗不如漢文,神考不如漢宣。台諫當徇至公,不可假借事權以報私隙。議者謂軾嘗戲薄程頤,光庭乃其門人,故為報怨。夫加軾罪,何所不可?必指其策問以為訕謗,恐朋黨之弊,自此起矣。”戊申,詔以冬温無雪,決繫囚。
遼崇義軍節度使致仕劉伸卒。伸初為大理正,因奏獄,遼主適與近臣語,不顧,伸進曰:“臣聞自古帝王,必重民命,願陛下省臣之奏。”遼主大驚異。累遷大理少卿,民無冤抑。後復以三司副使提點大理寺,明法而恕,案冤獄,全活甚眾。遼主大用之,為耶律伊遜所阻。伊遜既敗,其黨猶盛,伸不復仕。適燕薊民飢,伸家居,與致仕官趙徽、韓造濟以糜粥,所活不勝算。至是卒,遼主震悼,賻贈加等。
是歲,河北及楚、海諸州水。
o哲宋憲元繼道顯德定功欽文睿武齊全昭孝皇帝元祐二年(遼大安三年),正月,乙卯,遼主如魚兒濼。
壬戌,王覿言:“硃光庭訐蘇軾策問,呂陶力辨。臣謂軾之辭不過失輕重之體耳。若悉考同異,深究嫌疑,則兩岐遂分,黨論滋熾。夫學士命詞失指,其事尚小;使士大夫有朋黨之名,此大患也。”太皇太后深然之。時議者以光庭因軾與其師程頤有隙而發,而陶與軾皆蜀人,遂起洛、蜀二黨之説,故覿有是疏。
夏國以其故主秉常留遺物使遣來進。乙丑,封乾順為夏國王,如明道二年元昊除節度使、西平王例。
戊辰,詔:“自今舉人程試,並許用古今諸儒之説,或出己見,勿引申、韓、釋氏書。試考官以經義、論、策通定去留,毋於《老》、《列》、《莊子》出題。”辛未,傅堯俞、王巖叟入對,論蘇軾策題不當,太皇太后曰:“此硃光庭私意,卿等黨光庭耳。”堯俞、巖叟同奏曰:“臣等蒙宣諭,謂黨附光庭彈軾,上辜任使,更不敢詣台供職,伏俟譴斥。”甲戌,遼出錢粟賑南京貧民,仍復其租賦。
丙子,詔:“蘇軾所撰策題,即無譏諷祖宗之意,然自來官司試人,亦無將祖宗治體評議者。蓋一時失於檢會,札付學士院知。令傅堯俞、王巖叟、硃光庭速依舊供職。”蓋從呂公著議也。
辛巳,詔蘇轍、劉分攵編次神宗御製。
二月,丙戌,遼發粟賑中京飢。
丁亥,遣左司諫硃光庭乘傳詣河北路,與監司一員遍視災荒,措置賑濟。
辛卯,賜富弼神道碑,以“顯忠尚德”為額,仍命翰林學士蘇軾撰文。
詔:“施、黔、戎、瀘等州保甲,監司免歲閲。”己丑,知澶州王令圖相度河北水事。張問奏乞如前議,分河水入孫村口置約,使復歸東故道;從之。
己亥,命吏部選人改官,歲以百人為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