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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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辰,命王安石提舉編修三司令式。時天下以新法騷然,邵雍屏居於洛,門人故舊仕州縣者,皆投劾而歸,以書問雍,雍曰:“正賢者所當盡力之時。新法固嚴,能寡一分,則民受一分之賜矣,投劾何益!”是歲,賑河北、陝西旱飢,除民租。
趾入貢。
廣源下溪州蠻來附。
夏改元天賜禮盛國慶。
o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熙寧四年(遼鹹雍七年。辛亥,一零七一年),正月,戊子,遼主如鴨子河。
己丑,韓絳使種諤襲夏人,敗之。絳素不習兵事,開幕府於延安,措置乖方。選番兵為七軍,復以諤為鄜延鈐轄、知青澗城,信任之,命諸將皆受其節制,眾皆怨望。絳與諤謀出兵取橫山,安撫使郭逵曰:“諤,狂生耳,朝廷徒以種氏家世用之,必誤大事。”絳奏逵沮撓軍事,召還之。諤尋敗夏人於囉兀,因以眾二萬城焉。自是夏人聚兵為報復計,呂公弼言諤稔邊患不便,宜戒之,弗聽。已而絳言諤入夏之功,乞加旌賞,詔從之。
壬辰,王安石請鬻天下廣惠倉田,為河北東、西、陝西、京東四路常平倉本;從之。
乙未,渝州部夷梁承秀等叛;命夔州路轉運使孫構討平之。承秀與其黨李光吉、王兗導生獠入寇,巡檢李宗等戰死。轉運判官張詵請誅之,選構為使,倍道之官。至則遣浯州豪杜安行募千人往襲,自督官軍及黔中兵擊其後,斬承秀,入討二族,火其居,餘眾保黑崖嶺。黔兵從間道夜噪而進,光吉墜崖死,兗自縛降。以其地建南平軍。構,博平人也。
丁酉,朝謁太祖、太宗神御殿。
先是括坊監牧馬餘地,立田官,令專掌稼政以資牧養之用,按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七監地,餘良田萬七千頃,賦民以收芻粟,從樞密副使邵亢請也。至是河北屯田司屢言豐歲所入,亦不償費,詔:“沿邊屯田,不以水陸,悉募民租佃。罷屯田務,收其兵為州廂軍。”丁未,立京東、河北賊盜重法。
庚戌,罷永興軍買鹽鈔場。
辛亥,以著作佐郎硃明之為崇文院校書。明之,王安石妹婿也。
二月,丁巳朔,罷詩賦及明經諸科,以經義、論、策試進士。
先是議更貢舉法,帝以蘇軾言為是,它,以問王安石,安石曰:“不然,今人材乏少,且學術不一,異論紛然,此蓋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則必修學校;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以不變。”趙抃亦是軾議,安石曰:“若謂此科常多得人,自緣仁進別無它路,其間不容無賢,以為科法已善則未也。今以少壯時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乃科法敗壞人材,致不如古。”帝以為然。
已而中書言:“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於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材皆足以有為於世。今追復古制,則患於無漸,宜先除去聲病、對偶之文,使學者得專意經術,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之天下。”於是罷明經及諸科、進士試詩賦,各專治《易》、《詩》、《書》、《周禮》、《禮記》一經,兼以《論語》、《孟子》。每試四場,初本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次論一首,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解章句而已。取諸科解名十分之三,增進士額。其殿試則專以策,限千字以上。分五等:第一等、二等賜進士及第,三等賜進士出身,第四等賜同進士出身,第五等賜同學究出身。置京東、西、陝西、河東、河北路學官,使之教導。
辛酉,詔治吏沮格青苗法者。
甲子,以曾布檢正中書五房公事。布每事白王安石,即行之。或謂布當白兩參政,蓋指馮京、王珪也。布曰:“丞相已議定,何問彼為?俟敕出,令押字耳!”乙丑,女真進馬於遼。
丙寅,遼南院樞密使姚景行,出知興中府事。
戊辰,詔賑河北民乏食者。賻恤西界戰死軍人。
壬申,進封高密郡王頵為嘉王。
癸酉,詔審官院所定人赴中書,察堪任者引見。
甲戌,賜討渝州夷賊兵特支錢。
三月,丁亥,夏人陷撫寧諸城。初,種諤進築永樂川、賞捕嶺二砦,分遣都監趙璞、燕達築撫寧故城,及分荒堆三泉、吐渾川、開光嶺、葭蘆川四砦與河東路修築,各相去四十餘裏。已而夏人來攻順寧砦,遂圍撫寧。折繼昌、高永能等擁兵駐細浮圖,去撫寧咫尺,囉兀兵勢尚完。諤在綏德節制諸軍,聞夏人至,茫然失措;作書召燕達戰,悸不能下筆,顧運判李南公,涕泗不已。由是新築諸堡悉陷,將士歿者千餘人,果不出郭逵所料雲。會慶州軍叛,詔罷西師,棄羅兀城。
夔州路轉運使孫構言杜安行等討夷賊,斥地七百里;詔遣著作佐郎章惇乘驛同轉運司制置以聞。先是李承之薦惇於王安石,安石曰:“聞惇極無行。”承之曰:“顧其才可用耳。公誠與語,自當愛之。”安石見惇,惇素辯,又善合,安石大喜,恨得之晚。
戊子,慶州廣鋭卒叛,轉運司以聞,帝召二府,出奏示之,深以用兵為憂。樞密使文彥博曰:“朝廷行事,務合人心,宜兼採眾論,不當有所偏聽。陛下勵求治,而人心未安,蓋更張之過也。祖宗法制,未必皆不可行,但有廢墜不舉之處耳。”馮京曰:“府界溉淤田,又修差役,作保甲,人極勞敝。”帝曰:“詢訪鄰近百姓,皆以免役為喜,蓋雖令出錢,而復其身役,無追呼刑責之虞,人自情願故也。”彥博又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須更張以失人心。”王安石曰:“法制具在,則財用宜足,中國宜強。今皆不然,未可謂之法制具在也。”詔討慶州叛卒,平之。
庚寅,詔諸路置學官,州給四十頃以贍士;並置小學教授。
辛卯,詔察奉行新法不職者。
癸卯,減河東、陝西路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民緣軍事科役者,蠲其租賦。
丙午,種諤坐陷撫寧堡,責授汝州團練使、潭州安置;尋再貶賀州別駕。
丁未,韓絳坐興師敗衄罷,以本官知鄧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