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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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午,遼主還上京。
辛未,詔文彥博、宋庠、高若訥、王洙編修《大享明堂記》。
夏國主諒祚母沒藏氏遣使於遼,乞依舊稱籓。遼因其使還,詔別遣信臣至,當徐圖之。
壬申,遼釋臨潢府徒役。
甲戌,遼主如中會川。
乙亥,宴京畿父老一百五十人於錫慶院。
是月,美人楊氏為婕妤。景祐初,聽入道,居瑤華宮,至是復進位號。
詔:“自今諸處無得申奏及發遣唸書童子赴闕。”十一月,乙酉,召太子中舍致仕胡瑗赴大樂所,同定鐘磬制度。先是親閲大樂,言者以為釒尃鍾、特磬,大小與古制度未合;詔令改作,而太常言瑗素曉音律,故召之。
戊子,命權御史中丞郭勸、知諫院包拯放天下欠負。
壬辰,賜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金部員外郎許元進士出身。
帝嘗謂執政曰:“發運使總領六路八十八州、軍之廣,其財貨調用,幣谷粟歲千百萬,宜得其人而久任。今許元累上章求去,朕思之,不若獎勵以盡其才。”故特有是賜。
戊戌,權御史中丞郭勸,罷為翰林侍讀學士。勸初就明堂齋次,帥眾御史求對,論羣臣不當遷官,不許。又上疏極言之,訖不從。於是以老求解台任,許之。
召知益州田況權御史中丞。
益州守臣得便宜從事,多擅殺以為威,雖小罪,輒並子徙出蜀,至有離死道路者。況在蜀逾二年,拊循教誨,非有甚惡,不使東遷。蜀人愛之,以比張詠。
庚戌,遼錄囚。
壬子,遼以南府宰相韓知白、樞密副使楊績擅給進士堂帖,出知白為武定軍節度使,績為長寧軍節度使。
是月,詔:“觀察使以上,自今依大兩省、待制例,經兩次郊禮,許一次將弟侄子孫恩澤奏補異姓骨。”閏月,乙卯,遼漢王特布為中京留守。
丙辰,出內藏庫緡錢四十萬,絹六十萬,下河北使糴糧草。先是河北頻年水災,朝廷蠲民税幾盡。至秋,禾稼將登,而鎮、定復大水,沿邊尤被其害。帝憂軍儲不給。故特出內府錢以助之。
戊午,河南府言前觀文殿學士、尚書左丞張觀卒。贈吏部尚書,諡文孝。觀初為秘書郎,其父居業從事坊州,因上言願以官授父,真宗嘉之,以居業為京官。及觀貴,居業由恩至太府卿。嘗過洛,嘉其山川風物,曰;“吾得老於此足矣。”觀於是買田宅,營林榭,以適其意。觀早起奉藥膳,然後出視事,未嘗一易也。居喪,哀毀過人,既練而卒。
己未,以三司使、户部侍郎張堯佐為宣徽南院使、淮康節度使、景靈宮使,以資政殿學士、尚書左丞王舉正兼御史中丞,改命田況權三司使。是,詔:“后妃之家,無得除二府職位。”庚申,又加堯佐同羣牧制置使。
辛酉,賜貴妃張氏從弟衞尉寺丞希脯、太堂寺太祝及甫並進士出身,堯佐之子也。
是夜,秀州地震,有聲如雷。
癸亥,知諫院包拯等言:“陛下即位僅三十年,未有失德。乃五六年間,超擢張堯佐,羣臣皆竊議於下;然而其過不在陛下,在女謁近習及執政大臣也。蓋女謁近習,動伺陛下之所為,知陛下繼嗣未立而有所私,莫不潛有趨向而附結之。執政大臣不思規陛下以大誼,乃從諛順指,高官要職,惟恐堯佐不滿其意,使陛下有私暱後宮之過,此豈愛君之心哉!伏望斷以大義,追寢堯佐過越之恩;必不得已,宣徽、節度使擇與其一,仍罷羣牧制置使之命,畀之外郡以安全之。”初,執政希上旨,一除堯佐四使;又以王舉正重厚寡言,同授御史中丞。朝議意舉正或迤麗退避,動經旬浹,則堯佐之命必遂行,論諫弗及矣。甲子,舉正遂告謝上殿,力言擢用堯佐不當。其疏曰:“近者台諫論列,陛下雖罷其使任,而復加崇寵,轉逾於前,並授四使,又賜二子科名。賢愚一詞,無不嗟駭。昔漢元帝時,馮野王以昭儀之兄,在位多舉其行能,帝曰:‘吾用野王,後世必謂我私後宮親戚。’本朝太宗皇帝孫妃之父,止授南班散秩。蓋保全後宮戚屬,不令僭盛以取顛覆。伏望陛下遠鑑前古美事,近守太宗聖範,追取堯佐新命,除與一郡,以息中外之議。”不報。戊辰,朝退,舉正留百官班廷諍,復帥殿中侍御史益都張擇行、江陵唐介及諫官包拯、陳旭、吳奎於帝前極言,且於殿廡切責宰相。帝聞之,遺中使諭旨,百官乃退。
己巳,詔:“近者台諫官累乞罷張堯佐三司使;又言親連宮掖,不可用為執政,若優與官爵,於體差便,遂除宣徽使;兼已指揮:‘自今後妃之家,毋得除兩府職任。’今台諫官重有章疏,其言反覆,及進對之際,失於喧譁,在法當黜,朝廷特示含容。其令中書取戒厲,自今台諫官相率上殿,並先申中書取旨。”時帝怒未解,大臣莫敢言,樞密副使梁適獨進曰:“台諫官蓋有言責,其言雖過,惟陛下矜察。然寵堯佐太厚,恐非所以全之。”是,堯佐亦奏辭宣徽使、景靈宮使。仍詔學士院貼麻處分,而取戒厲卒不行。
辛未,遼以同知北院樞密使蕭革為南院樞密使;以南院大王耶律仁先知北院樞密使事,封宋王。
十二月,甲申朔,詔班三品以上家廟之制。
初,宰臣宋庠請令諸臣建立家廟,下兩制與禮官詳定審度。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定議:“官正一品、平章事以上,立四廟;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署院事,見任、前任同。宣徽使、尚書、節度使、東宮少保以上,皆立三廟。餘官祭於寢。凡得立廟者,許嫡子襲爵,世降一等。死即不得作主祔廟,別祭於寢;自當立廟者,即祔其主。其子孫承代,不計廟寢祭,祭並以世數親疏遷祧。始得立廟者不祧,以比始封;有不祧者,通祭四廟、五廟。廟因眾子立而嫡長子在,則祭以嫡長子主之;嫡長子死,即不傳其子,而傳立廟者之子。凡立廟,聽於京師或所居州縣;其在京師者,不得於裏城及南郊御路之側。仍別議襲爵之制。”其後終以有廟者之子孫或官微不可以承祭,而朝廷又難盡推襲爵之恩,遂不果行。
初,戎州人向吉等兵賈販,恃其眾,所過不輸物税,州縣捕逐,皆散走。成都鈐轄司奏請不以南郊赦除其罪,從之。逮捕親屬繫獄,至更兩赦。有詣闕告訐者,刑部祥覆官以為特敕遇赦不原者,雖數赦猶論如法。同判刑部孫錫獨奏釋之,凡釋百二十三人。舊判刑部者多持事往決於中書,錫獨不往。錫,真州人也。
丁亥,遼北府宰相趙王蕭孝友出為東京留守。
庚戌,遼韓國王蕭惠請老,詔賜肩輿入朝,策杖上殿,再辭,乃許之,徙封魏王。詔冬夏赴行在參決疑議。惠寬厚,自奉儉薄。遼主嘗使其恣取珍物,惠曰;“臣以戚屬居要地,祿足養廉,奴婢千餘,不為闕乏,陛下猶有所賜;貧於臣者,何以待之?”遼主以為然。故為將雖數敗衄,不之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