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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下樑惠王章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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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有心,予忖度之”二句,是《小雅·巧言》之詩也,宣王引之,而為如夫子之所謂也。雲“夫子”者,宣王尊孟子為夫子也。

“夫我乃行之,反而求之,不得吾心。夫子言之,於我心有慼慼焉”者,宣王言我既行之事,尚且反而求之於己而不得其心之所之,自今夫子言之於我,心中慼慼然有動也。

“此心之所以合於王者,何也”者,宣王言雖有是心,其所以得契合於王者,是如之何也?

“曰:有復於王者,曰吾力足以舉百鈞,而不足以舉一羽;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見輿薪,則王許之乎”者,是孟子以此比喻而解王也。言今有人復白於王曰:我力能舉得三千斤之重,而不能舉一羽之輕;目之明能觀視其秋毫之末鋭,而不能見一大車之薪木,則王信乎否乎?

“曰否”者,是宣王答之。曰凡如此雲者,我不信也。

“今恩足以及禽獸,而功不至於百姓者,獨何與”者,孟子復以此諷之也。言今王有恩德足以及其禽,而其功績不至於百姓者,王獨以為何如?

“然則一羽之不舉,為不用力焉;輿薪之不見,為不用明焉;百姓之不見保,為不用恩焉。故王之不王,不為也,非不能也”者,孟子又言苟如是一羽之輕所以不能舉者,為其不用力也;一車薪之大所以不見之者,為其不用明也;今百姓所以不見安者,為其不用恩也。故王之所以不為王,是王之不為也,非不能也。

“曰不為者與不能者之形何以異”者,是宣王問孟子。言不為與不能二狀,何以為異也?

“曰挾太山以超北海,語人曰我不能,是誠不能也。為長者折枝,語人曰我不能,是不為也,非不能也。故王之不王,非挾太山以超北海之類也,是折枝之類也”者,是孟子又以此比喻而解王問不為與不能之異狀也。言今有人云挾太山而超過北海,而語人曰我不能挾太山超北海,此真不能也;如為長者按摩手節,而語人曰我不能為長者按摩手節,是恥見役使,但不為之耳,非不能也;今王之所以不王,非是挾太山超北海之類也,是不為長者折枝之類也,以其不為之耳。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於掌”者,是孟子以此教宣王也。言敬吾之所敬,以及他人之所敬者,愛吾之所愛,以及他人之所愛者,凡能推此而惠民,則治天下之大,止如運轉於掌上之易也。

“《詩》雲:刑于寡,至於兄弟,以御於家邦”者,是孟子引《大雅·思齊》之詩文也。言文王自正於寡,以至正於兄弟,自正於兄弟以至臨御於家邦。言凡此是能舉此心而加諸彼耳。

“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無以保子。古之人所以大過人者,無他焉,善推其所為而己矣”者,孟子言為君者但能推其恩惠,故足以安四海,苟不推恩惠,雖子亦不能安之。古之人君所以大過強於人者,無他事焉,獨能推其所為恩惠耳。蓋所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又如《詩》雲文王刑于寡,至於兄弟,以御於家邦:是其善推其所為之意旨故也。

“今恩足以及禽獸,而功不至於百姓者,獨何與”者,孟子復言非王不能,但不為耳。故復雲“然權,然後知輕重;度,然後知長短。物皆然,心為甚,王請度之”者,孟子又託物而諷王也。言為之權與度,然尚能知其輕重長短,其權度之為物也然尚皆然,而人心又甚於權度,故請王自忖度之耳。

“抑王興甲兵,危士臣,構怨於諸侯,然後快於心與”者,抑,辭也,與《語》曰“抑為之不厭”之“抑”同,孟子又以此數事而測王之意也。言抑是王興起甲兵以伐人,危士臣以即戎,不以為危事,外結怨於諸侯,如此且然後快樂其心與。

“王曰否”者,宣王答之,以為不如是也,言我何肯快心於此數事,我但將以求吾所大耳。

“曰王之所大,可得聞與”者,是孟子知王之所大,故問之,曰:王大可得而聞之乎?

“王笑而不言”宣王知已之所甚大,但笑而不言也。

“曰為肥甘不足於口與,輕暖不足於體與”至“不足使令於前與”者,是孟子又以此四事而測王所大也。言王之所大,是為其肥甘之味不足以供於口與?抑是其聲音之樂不足供聽於王之耳與?便嬖之幸不足使令於王之前與?采之飾不足供視於王之目與?然此數事,而為王之諸臣者皆足以供奉王矣,而王豈用為此者與?故繼之曰:“王之諸臣,皆足以供之,而王豈為是哉?”又曰“否,吾不為是”者,宣王答之曰:我不為是四者之事也。

“曰然則王之所大可知已”者,孟子言如是則王之大,我今可得知已。

闢土地,朝秦、楚,蒞中國而撫四夷也”者,孟子知王以此為所大也。

“以若所為,求若所,猶緣木而求魚也”者,孟子言王如若以此開闢其土地而求其廣,又朝秦、楚之諸侯,以臨蒞其中國而撫安四夷,為所大,是若緣喬木之上而求其魚也。

“王曰:若是其甚與”者,宣王亦謂己之大若此求魚之甚與?

“曰:殆有甚焉。緣木求魚,雖不得魚,無後災。以若所為,求若所,盡心力而為之,後必有災”者,孟子言王如此大,殆有甚於緣木求魚也,緣喬木而求魚,雖不得魚,又且無後災難所及,而王如若以所,假使盡心力而為之,後亦必有大災難所及也。

“曰可得聞與”者,是宣王又問孟子,求知其大災難也。

“曰鄒人與楚人戰,則王以為孰勝者”孟子以此比喻而解王也。言鄒之小國,與楚之大國戰鬥,則王以為誰國勝之?

“曰楚人勝”者,宣王答孟子,以為楚之大國人勝之也。

“曰然則小固不可以敵大,寡固不可以敵眾,弱固不可以敵強”者,孟子言如是則小國固不可敵大國,人之寡少固不可以敵人之眾多,劣弱固不可以敵強悍也。

“海內之地,方千里者九,齊集有其一,以一服八,何以異於鄒敵楚哉”者,孟子又言今海內之地,方千里者有九,而齊國但集而有一,且以一而服八,是何以異於鄒國之小而敵楚國之大哉?言與此無異也。王如服之,蓋當反行王道之本耳,故云“蓋亦反其本矣”

“今王發政施仁”至“孰能御之”者,孟子於此教宣王王道之本也。言今王發政而施仁,使天下為之仕者皆立於王之朝廷,耕者皆耕作於王之郊野,商賈皆藏於王之市,行旅皆出於王之道塗,凡天下疾惡其君者又皆奔赴王而告訴之,其如此,天下皆歸之,誰能止御之也。商賈,《漢書》雲:“通財鬻貨曰商。”《白虎通》雲:“賣曰賈。”行旅者,師旅也。《説文》雲:“軍,五百人也。”

“王曰:吾忄昏,不能進於是矣。原夫子輔吾志,明以教我。我雖不,請嘗試之”者,宣王孟子明其王道而教之也。故曰我之忄昏亂,不能進於此仁政,原夫子輔我志,以明白教我也,我雖不能疾而行之,但請嘗試教之如何耳?

“曰:無恆產而有恆心者,惟士為能。若民則無恆產,因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侈,無不為已”至“未之有也”者,是孟子為宣王陳王道之本而教之者也。言無常生之業而有常善之心者,惟士人為能有之。言士窮則獨善其身,不求苟得,故能有常心也。若民則迫於窮困,不能守其常善,苟無常生之業,遂因之而無常善之心。苟無常善之心,則放辟侈之事,無有不為。及其陷溺於罪,然後又從而誅戮之,是若張羅網而罔民也。安有仁人之君在位,而以罔民而可為之也?故明哲之君,制別民之生產,必使其民仰而上之則足以奉事父母,俯而下之則足以畜養子,豐樂之歲,終身飽足,凶荒之年,又免其死亡,然後驅率而從善教,故其民從其善教亦輕易也。自今之君制民之產,仰則不足以奉養父母,俯則不足以畜養子,雖豐樂之歲,終身又且勞苦;而凶荒之年,又不得免其死亡。如此,則民惟獨於救死尚恐其不足,何有閒暇而修治禮義哉。言無及修其禮義也。

“王行之,則盍反其本矣”者,言王行之,則何不反其王道之本。

“五畝之宅”至“未之有也”是又孟子為宣王陳王道之本,其説已在前,此更不解。o注“宣,諡也”至“齊也”o正義曰:周顯王二十七年,《史記》雲:“齊威卒,子闢疆立,是為齊宣王。在位十九年,卒諡曰宣。”《諡法》雲:“善問周達曰宣。”雲“齊桓公小白”者,莊公八年《左傳》雲:齊僖公母弟曰夷仲年,生公孫無知,有寵於僖公,弒君自立。九年,弒無知,莊公納子糾。桓公小白自莒入,於是立,為桓公元年。《史記》雲:“桓公小白元年,齊弒無知。五年,與魯人會柯。七年始霸,會諸侯於鄄。”雲“晉文公重耳”者,《史記》雲:“周襄王十六年,晉文公重耳立,是為元年。”又云:晉獻公五年,伐驪戎,得二姬,歸生奚齊,其娣生卓子,驪姬嬖,立其子。重耳者,乃獻公娶於戎,得二女,大戎狐姬之所生也。十二年居重耳於蒲城。二十六年,獻公卒,立奚齊,裏克殺之。及卓子又立,小戎所生夷吾者,為晉惠公。七年,重耳聞管仲死,自狄之齊。十四年,惠公夷吾卒,遂立重耳為晉文公。九年在位,卒。雲“孟子不得行道,故仕於齊。齊不用,乃梁”者,案《史記·列傳》已説在梁王段。o注云“宓羲”至“聞也”正義曰:宓羲,古帝王氏也,即伏犧氏也。五霸者,即齊桓、晉文、秦繆、宋襄、楚莊是也。崔李雲:夏昆吾、殷大彭、豕韋周、齊桓、晉文是也。謂之霸者,把也,把持諸侯之權也。案《國語》亦然。《荀子》雲:“仲尼之門人,五尺之豎子,言羞稱乎五霸。”是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者之證也。o注云:“觳觫,牛於到死地處恐貌”o正義曰:案《廣雅》有云“觳觫,死貌”是也。雲“《周禮·大祝》墮釁,逆牲逆屍,令鐘鼓”者,鄭司農雲“墮釁謂薦血也。凡血祭曰釁,既墮釁後,言逆牲容逆鼎”是也。蓋古者器成而釁以血,所以厭變怪,御妖釁,釁鐘之釁謂之釁,亦治亂謂之亂之類也。雲“《天府》雲上,釁寶鍾及寶器”者,寶鍾、寶器,玉瑞、玉器之美。上,孟也。又言釁謂以殺牲以血血之也,蓋釁之法,其來有自矣,周之所釁,又非止此而已。如大司馬于軍器,小子於邦器,小人於龜器,(又鳥)人於(又鳥),大祝逆牲,小祝祈號,皆在所釁也。o注“愛嗇也”o正義曰:《釋文》雲:“嗇,愛、[a14c]也。字法從來[b08a]、來也。來者[b08a]而藏之,故田夫謂之嗇夫。[b08a]音廩。”《書》雲“嗇夫馳”是也。o注“百鈞三千斤也”o正義曰:《律曆志》雲:“銖、兩、斤、鈞、石,本起於黃鍾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重一千五百二十銖,四鈞為石,重百二十斤。”以此推之,則百鈞是三十斤也。o注“太山北海近齊”o正義曰:案《地理志》雲“齊地南有太山,城陽北有千乘清河”是也。o注“權銓衡”至“度物也”o正義曰:權重衡平,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釋文》雲:“銓,平木器。”又曰:“銓,衡也。”權,稱錘也。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於黃鍾之長,以子鉅黍中者,子,子在地,即黑黍,中者,不大不小,言黑黍子大小中者,率為分寸,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為十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法用銅,高一寸,廣二寸,長一丈,而分寸尺丈存焉。o注“八口之家次上農夫”o正義曰:《王制》:“制: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孟子》雲:“一夫百畝,百畝之糞,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是也。此雲八口之家,所以特指次上農夫者而已,斯亦舉其次而見上下之意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