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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莊元年盡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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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公o陸曰:“莊公,名同,桓公子,母文姜。”諡法:“勝敵克亂曰莊。”[疏]正義曰:《魯世家》雲:“莊公名同,桓公之子,文姜所生,即桓六年‘子同生’者也。以莊王四年即位。諡法:勝敵克壯曰莊。”是歲,歲在鶉火。

【經】元年,,王正月。

三月,夫人孫於齊。夫人,莊公母也。魯人責之,故出奔,內諱奔,謂之孫,猶孫讓而去。o遜,本亦作孫,音同,注及傳同。

[疏]“元年王正月”o正義曰:此月無事,而空書月者,莊雖不即君位,而亦改元朝廟,與民更始。史書其事,見此月公宜即位,而父弒母出,不忍即位,故空書其文。閔、僖亦然。

o注“夫人莊公母”至“而去”o正義曰:夫人孫意,傳文不明,故云魯人責之。蓋責其訴公於齊侯,而使公見殺,故慚懼而出奔也。《公羊傳》曰:“孫者何?孫猶孫也。內諱奔,謂之孫。”《穀梁傳》曰:“孫之為言猶孫也,諱奔也。”杜用彼為説。昔帝堯孫位以讓虞舜,故假彼美事而為之名,猶孫讓而去。《釋例》曰:“使若不為臣子所逐,自孫位而去者。”夏,單伯送王姬。無傳。單伯,天子卿也。單,采地;伯,爵也。王將嫁女於齊,既命魯為主,故單伯送女,不稱使也。王姬不稱字,以王為尊,且別於內女也。天子嫁女於諸侯,使同姓諸侯主之,不親昏,尊卑不敵。o單,音善。採,七代反。別,彼列反。

[疏]注“單伯”至“不敵”o正義曰:檢經上下公卿書爵,大夫書字。單伯書爵,故為卿也。單者,天子畿內地名,人君賜臣以邑,令採取賦税,謂之采地。《禮運》曰:“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大夫有采以處其子孫。”是謂食邑為采地。單氏世仕王朝,此及文公之世皆雲單伯,成公以下常稱單子,知伯、子皆爵也。此時稱伯,後降為子耳。又解不稱王使之意,王於時將遣魯主昏,必先有命,豈得未嘗命魯,徑送女來,故知王巳命魯為主,魯巳承受王命,單伯送女付魯而已,不復重宣王命,故不稱使也。十一年王姬不雲王使送者,為送者微也。以姬系王不稱女字,以王為尊,故系之於王,且以別於內女。內女則以字配姓,謂之伯姬是也。《公羊傳》曰:“使我主之,曷為使我主之?天子嫁女於諸侯,必使諸侯同姓者主之;諸侯嫁女於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所以然者,昏之行禮,必賓主相敵。天子於諸侯,諸侯於大夫,不親昏者,尊卑不敵故也。二王之後,雖王使賓客,示崇先代而已,不得即與王敵。嫁於二王之後,亦使諸侯主之。秦漢以來,使三公主之呼為公主。

秋,築王姬之館於外。公在諒闇,慮齊侯當親,不忍便以禮接於廟,又不敢逆王命,故築舍於外。o諒,音梁,又音亮。,魚敬反。

[疏]注“公在”至“於外”o正義曰:《穀梁傳》曰:“築之外,變之正也。仇讎之人,非所以接昏姻也。衰麻,非所以接弁冕也。”其意言公與齊為讎,又身有重服,不得與齊侯為禮,故築於外也。左氏先儒亦用此為説。杜案傳文稱“請以彭生除之”齊人雖為殺彭生,心實讎齊,但不敢逆王命,故以諒闇為辭,故築館於外。杜謂諸侯之喪,既葬,則衰麻除矣,不得以喪服為言也。若讎不除,服未釋,則諸侯之國同姓多矣,天王不應強使魯侯冒斬衰接父讎,與之行吉禮也。以此益明杜諒闇之言為得其實,徒以昏姻吉禮行事在廟,公在諒闇之內,慮齊侯當來親,不可便以全吉之禮接賓於廟。又讎除服釋,不敢逆王命辭主昏,故築舍於外,使齊侯從外之。

冬,十月,乙亥,陳侯林卒。無傳。未同盟而赴以名。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無傳。榮叔,周大夫。榮,氏;叔,字。錫,賜也。追命桓公,褒稱其德,若昭七年王追命衞襄之比。o比,必利反。

[疏]注“榮叔”至“之比”o正義曰:《公羊傳》曰:“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又《詩·唐風·無衣》之篇,晉人為其君請命於天子之使,以無衣為辭,則王錫諸侯,當有服也。傳稱王賜晉惠公命受玉惰,則王賜又有玉也。但賜諸侯以玉者,使執而朝覲,所以合瑞。今追命桓公,若追命衞襄之比,止應褒稱其德,賜之策書,或當有服以表尊卑,不復合瑞,未必有玉也。《釋例》曰:“天子錫命,其詳未聞,諸侯或即位而見錫,或歷年乃加錫。或巳薨而追錫。魯桓薨後見錫,則亦衞襄之比也。魯文即位見錫,則亦晉惠之比也。魯成八年、齊靈二十三年乃見錫,隨恩所加,得失存乎其事。”言存乎其事者,觀其錫之早晚,知恩之厚薄,觀其人之善惡,知事之得失。故傳不復顯言其是非也。杜於追命衞襄之下,注云“命如今之哀策”魏晉以來,唯天子崩乃有哀策,將葬,於是遣奠讀之,陳大行功德,敍臣子哀情,非此類也。人臣之喪不作哀策,良臣既卒,或贈之以官,褒德敍哀,載之於策,將葬,賜其家以告柩“如今哀策”蓋此謂也。

王姬歸於齊。無傳。不書逆,公不與接。

[疏]注“不書逆,公不與接”o正義曰:成九年伯姬歸於宋,杜雲“宋不使卿逆,非禮”以逆者非卿,故不書。此雲公不與接者,杜意以公不與接,雖卿亦不書也。所與知者,十一年齊侯來逆共姬,而經不書故也。又嫁伯姬於宋,魯與宋無故,此時有故,知不與接也。《秋》之例,送女不書者,取受我而厚之,此單伯書者,為逆至於魯,不至於齊故也。

齊師遷紀郱、鄑、郚。無傳。齊滅紀,故徙其三邑之民而取其地。郱在東莞臨朐縣東南。郚在朱虛縣東南。北海都昌縣西有訾城。o郱,蒲丁反。鄑,子斯反。郚音吾。朐,其俱反。訾,子斯反。

[疏]注“齊”至“訾城”o正義曰:齊人遷此三邑,非三邑之人自遷也。故知齊滅紀,故徙其三邑之民而取其地也。蘇氏雲,直取其地,不取其民,故云遷,不雲取。不言所往之處者,志在去之而已,非安存其人,故與宋人遷宿文同。其又異於邢遷也。《釋例》曰:“邢遷於夷儀,則以自遷為文。宋人遷宿,齊人遷陽,則以宋、齊為文,各從彼此所遷之實,記注之常辭,亦非例也。”郱在東莞言郡,郚在朱虛不言郡者,《釋例·土地名》“朱虛亦屬東莞”使之蒙上郡。

【傳】“元年,”不稱即位,(文姜出故也。文姜與桓俱行,而桓為齊所殺,故不敢還。莊公父弒母出,故不忍行即位之禮。據文姜未還,故傳稱文姜出也。姜於是公意而還,不書,不告廟。o父殺,音試,一音如字。)[疏]注“文姜”至“告廟”o正義曰:不稱即位為文,姜出故也。則即位之,文姜未還,故知莊公以父弒母出不忍行其即位之禮也。經書“三月,夫人孫於齊”則是夫人來而復去,故知文姜於是公意而還也。三月以來,經、傳皆無夫人還事,故解之“還,不書,不告廟”《釋例》曰:“文姜之身,終始七如齊,再如莒,皆以行,書行而不書反,則元年之還,亦不告廟,推此可知也。”《公羊傳》曰:“夫人固在齊矣,其言孫於齊何?念母也。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穀梁傳》曰:“接練時,錄母之變,始人之也。”其意言文姜往年如齊,至此年三月猶尚不反,三月練祭念及其母,乃書其出奔,非三月始從魯去也。左氏先儒皆用此説。杜不然者,史之所書,據實而錄,未有虛書其事者也。夫人若遂不還,則孫巳久矣,何故至是三月始言孫於齊乎!公若念及於母,自可使來歸,何以反書其孫?豈莊公召命史官使書其母孫乎!又《禮》三年之喪,期月而練。桓公以往年四月薨,至今年三月未得一期,何故巳得為練,而云接練錄變存君念母也。若以經無還文,即言留齊不反,則自是以後亦無還。文二年“夫人會齊侯於禚”豈復自齊會之哉?以此知三月始從魯去也。

“三月,夫人孫於齊”不稱姜氏,絕,不為親,禮也。姜氏,齊姓。於文姜之義,宜與齊絕,而復奔齊,故於其奔,去姜氏以示義。o復,扶又反。去,起呂反。

[疏]注“姜氏”至“示義”o正義曰:文姜終始皆稱姜氏,唯此一文獨異,故傳解其意雲“不稱姜氏,絕,不為親”言於夫人之義,宜與齊絕,不復為親也。姜氏者,齊之姓也。《禮》“婦人在家則天父,出嫁則天夫。為夫斬衰三年,為兄大功九月”今兄殺已夫,於文姜之義宜與齊絕,姜意不與齊絕而復奔之,故於其奔也特去姜氏。去姜氏者,若言夫人不是齊女,不姓姜氏,以示應絕之義。應絕不絕,所以刺文姜也。傳言“禮”者,為夫絕兄禮之意也。《公羊傳》曰:“夫人何以不稱姜氏?貶。曷為貶?與弒公也。其與弒公奈何?夫人譖公於齊侯:公曰,同非吾子,齊侯之子也。齊侯怒,使公子彭生脅幹而殺之。”《穀梁傳》亦云:“不言氏姓,貶之也。”《左氏》先儒取二傳為説,言傳稱“絕,不為親,禮也”謂莊公絕母,不復以之為親。為父絕母,得禮,尊父之義,故曰“禮也”杜不然者,《釋例》曰:“文姜與公如齊,以見謫,懼而歸訴於襄公。襄公殺公,而委罪於彭生。弒公之謀,姜所不與,疑懼而自留於齊。莊公其不反,以闕即位之禮。故姜氏自齊而還魯,魯人探情以責之,故復出奔。夫子以為姜氏罪不與弒,於莊公之義,當以母於齊而絕其齊親,內全母子之道,故經不稱姜氏。傳曰‘絕,不為親,禮也’,明絕之於齊也。文姜稱夫人,明母義存也。哀姜外,故孫稱姜氏,明義異也。”觀此解之意,夫宜與齊絕。《釋例》之文,言莊公宜與齊絕者,夫人猶尚宜絕,莊公固宜絕矣。先儒謂莊公宜與母絕,杜意莊公宜與齊絕,故偏據莊公為文,所以排舊説耳。其實夫人及公俱當與齊絕也。

“秋,築王姬之館於外”為外,禮也。齊彊魯弱,又委罪於彭生,魯不能讎齊,然喪制未闋,故異其禮,得禮之變。o未闋,苦反。

[疏]注“齊彊”至“之變”o正義曰:傳不直言禮,而云:“為外,禮”者,築之是常,未足褒美,正為築之於外,是應變之禮,故解其意。齊彊魯弱,又委罪彭生,魯既不能讎齊,雖內實深讎,外若無怨。既不敢辭王命,又不見齊侯。因其喪制未闋,故異其禮,為之於外,是其得禮之變也。樂息為闋,則“闋”訓為“息”也。未闋,言其未止息也。王姬之館,必築之者,《公羊傳》曰:“主王姬者,必為之改築,於路寢則不可,小寢則嫌,羣公子之舍則以卑矣,其道必為之改築者也。”《穀梁傳》曰:“於廟則巳尊,於寢則巳卑,為之築,節矣。”鄭《箴膏肓》雲:“宮廟朝廷各有定處,無所館天子之女,故宜築於宮外。”是言須築之意也。但杜意若其內不恨齊,非有喪制,不須築於城之外耳。此言外者,謂城之外説《公羊》、《穀梁》者,亦以為城外。然王姬來嫁,必須築館,所以十一年王姬不築館者,或因其舊館,或築而不書也。

【經】二年,,王二月,葬陳莊公。(無傳。魯往會之,故書。例在昭六年。)夏,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無傳。於餘丘,國名也。莊公時年十五,則慶父,莊公庶兄。

[疏]二年注“於餘”至“庶兄”o正義曰:《公羊》、《穀梁》皆以於餘丘為邾之別邑,左氏無傳,正以秋上下,未有伐人之邑而不繫國者,此無所繫,故知是國。《釋例》注闕,不知其處,蓋近魯小國也。莊公時年十五者,以桓六年生,至此二年為十五。莊二十七年《公羊傳》曰:“公子慶父、公子牙、公子友,皆莊公之母弟也。”《左氏》先儒用此為説,杜以不然,故明之。《釋例》曰:“經書‘公子慶父伐於餘丘’。而《公羊》以為莊公母弟,計其年歲,既未能統軍,又無晉悼、王孫滿幼知之文,此蓋《公羊》之妄,而先儒曾不覺悟,取以為《左氏》義。”今推案傳之上下,羽父之弒隱公,皆諮謀於桓公,則桓公巳成人也。傳曰:“生桓公,而惠公薨。”指明仲子唯有此男,非謂生在薨年也。桓以成人而弒隱即位,乃娶於齊,自應有長庶,故氏曰孟,此明證也。公疾,問後於叔牙,牙稱慶父材,疑同母也。傳稱季友,文姜之愛子,與公同生,故以死奉般,情義相推,考之左氏,有若符契,是杜明其異母之意也。氏曰孟氏,傳文實然,而經稱仲孫,杜無明釋。八年傳稱仲慶父,其舉諡稱之,則謂之共仲,蓋慶父雖為庶長,而以仲為字,其後子孫以字為氏,是以經書仲孫。時人以其庶長稱孟,故傳稱孟孫,其以諡配字而謂之共仲,猶臧僖伯、管敬仲之類也。劉炫雲,蓋慶父自稱仲,同於正適,言巳少次莊公,為三家之長,故以莊公為伯,而自稱仲。《秋》之例,皆傳言實而經順其意,經稱當時之事,書其自稱之辭,其人自稱仲孫,不得不書為仲。傳序巳適之事,舉其時人之語,時人呼為孟氏,不得不以孟錄。《論語》雲“孟孫問孝於我”是時人呼雲孟氏也。楚公子棄疾弒君取國,改名為居,經書楚子居卒,是從其自稱也。

秋,七月,齊王姬卒。無傳。魯為之主,比之內女。

[疏]注“魯為”至“內女”o正義曰:他國夫人之卒,例皆不書,唯魯女為諸侯之書其卒耳。王姬非是內女,亦書其卒,為比之內女故也。《檀弓》曰:“齊告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或曰由魯嫁,故為之服姊妹之服。”是其比內女也。

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夫人行不以禮,故還皆不書,不告廟也。禚,齊地。o禚,諸若反。

乙酉,宋公馮卒。無傳。再與桓同盟。o馮,皮冰反。

[疏]注“再與桓同盟也”o正義曰:桓十一年盟於折十二年於穀丘,是再也。

【傳】二年,冬“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書,也。文姜前與公俱如齊,後懼而出奔,至此始與齊好會。會非夫人之事,顯然書之。傳曰“書,在夫人。文姜比年出會,其義皆同。)【經】三年,,王正月,溺會齊師伐衞。(溺,魯大夫。疾其專命而行,故去氏。o溺,乃狄反。去,起呂反。)[疏]三年注“溺魯”至“去氏”o正義曰:隱四年翬會宋公、陳侯、蔡人、衞人伐鄭。傳曰:“羽父請以師會之,公弗許,固請而行。故書曰‘翬帥師’,疾之也。”彼不稱公子,傳言疾之。今溺亦不稱公子,傳亦言疾之,知其事與翬同,疾其專命而行,故去氏也。公子非氏,貶與氏同,故言氏也。

夏,四月,葬宋莊公。無傳。

五月,葬桓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