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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的烈士和號稱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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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烈士?我不要翻書,在心中就可以羅列出這樣一些光輝形象,那是一個羣體,一些願意以自己的生命去換取他人幸福的人組成的羣體。少年時代讀書,且不論是否是宣傳,單從宣傳的教材上看,我們得到了對烈士的印象,這些印象來自於劉胡蘭、董存瑞、黃繼光、張志新等等一大批英雄人物,在他們的身上,都可以看到一種共同的特殊的質,那就是自願犧牲自己,換取他人幸福。用**的話來講,就是那些毫不利己、專門利人的人。

不幸的是,今天,我在網絡上看到了這樣一篇文章《北京城管被殺案判決在即學界呼籲應慎用死刑》http://news。qq。com/a/20070201/001420。htm。講述的是23歲的被告人崔英傑在城管人員沒收其三輪車時下跪哀求無望的情況下,衝動誤殺副隊長李志強的案件,以及專家們的看法。

律師夏霖在給崔英傑做辯護有如下陳述:“販夫走卒、引車賣漿,是古已有之的正當職業。我的當事人來到城市,被生活所迫,從事這樣一份卑微貧賤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終善良純樸,沒有偷盜沒有搶劫,沒有以傷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莊嚴地向各位發問,當一個人賴以謀生的飯碗被打碎,被上走投無路的絕境,將心比心,你們會不會比我的當事人更加冷靜和忍耐?我們的法律、我們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們的公民更幸福還是要使他們更困苦?我們作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這個社會更和諧還是要使它更慘烈?我們已經失去了李志強是否還要失去崔英傑?”——我同情崔英傑。我們看到得崔英傑:為國家服過役,轉業沒工作,這麼英俊的男人,沒有去偷、沒有去搶,自願從事着踩三輪車這樣卑微的工作,過着貧賤的生活,卻仍然要受到“城管”如此野蠻的戲與糟蹋。我為他而淚,一方面是對他境遇的同情,另一方面是為他最終表現出來的本能的強者神而動、而震撼!是的,從法律上講,他可能被宣判死刑,但是,他的神不會死去。如同他無愧於作為一個軍人的榮譽。假如他在抗爭時不下跪,他甚至可以成為我心中的英雄。

——對於他殺死的城管,我不認為他是烈士,至少在我心中不會這樣認為。因為烈士的榮譽只能授予那些為人民利益而死去的人們。不應該是那些不合法的、無法無天、沒有同情心、工作態度糙惡劣的城管。真的,現實中看多那些爪子,他們是一羣普遍缺乏同情心的人,所以,我們的眼睛看到的總是他們在使用暴力、在説髒話和假話,在欺壓那些已經不堪生活負重的底層人民,就為了個人的邀功取寵。有的網友説,授予他這樣的人“烈士”稱號,是對真正烈士的羞辱。我不做評價,但我深刻認為不妥,畢竟,他沒有堪配號稱烈士的三大要件:一、自願(他是失手被殺,自己也沒有意識到的事情);二、利它神——為人民生活的更好(他是在搶底層百姓賴以謀生的三輪車過程中被誤殺);三、社會的普遍認可(看看網絡,即使輿論遭受審查,仍是大部分對崔英傑厚寄同情,而對李某不屑)。

自然,我們目睹過許多我們深不以為然的榮譽,他們可以自以為是地認為,榮譽只要上司給予就是榮譽。我想説,那是大錯特錯了。假如榮譽可以僅僅由上司給予,那麼,這世界會可能呈現出和諧麼。和諧是心的覺,是人們自發的善與美的結果。而榮譽,恰恰是人們普遍的對善與美行為的認可。假如沒有認可,那些榮譽還有價值麼?這就是今天我要描述的主題“心中的烈士”和“號稱烈士”的區別。

——崔英傑!我無力去挽救這個本質善良的年輕的生命,但是我會向上帝祈禱,他即使死去,也應當升入天堂,我相信天堂的門不會拒絕這位善良的轉業軍人,也不會拒絕他最終表現出的勇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