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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雍也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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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o正义曰:此篇亦论贤人、君子及仁、知、中庸之德,大抵与前相类,故以次之。

子曰:“雍也,可使南面。”包曰:“可使南面者,言任诸侯治。”[疏]“子曰:雍也,可使南面。”o正义曰:此章称弟子冉雍之德行。南面,谓诸侯也。言冉雍有德行,堪任为诸侯治理一国者也。

仲弓问子桑伯子。王曰:“伯子,书传无见焉。”子曰:“可也简。”孔曰:“以其能简,故曰可也。”仲弓曰:“居敬而行简,以临其民,不亦可乎?孔曰:“居身敬肃,临下宽略,则可。”居简而行简,无乃大简乎?”包曰:“伯子之简太简。”子曰:“雍之言然。”[疏]“仲弓”至“言然”o正义曰:此章明行简之法。

“仲弓问子桑伯子”者,仲弓,冉雍字也。问子桑伯子其人德行何如。

“子曰:可也简”者,孔子为仲弓述子桑伯子之德行也。简,略也。言其人可也,以其行能宽略故也。

“仲弓曰:居敬而行简,以临其民,不亦可乎”者,仲弓因辨简之可否,言若居身敬肃,而行宽略以临其下民,不亦可乎?言其可也。

“居简而行简,无乃太简乎”者,言居身宽略,而行又宽略,乃大简也。则子桑伯子之简是太简也。

“子曰:雍之言然”者,然,犹是也。夫子许仲弓之言,是故曰然。

o注“王曰:伯子,书传无见焉。

o正义曰:书传无见,不知何人也。子桑伯子当是一人,故此注及下包氏皆唯言伯子而已。郑以《左传》秦有公孙枝字子桑,则以此为秦大夫,恐非。

哀公问:“弟子孰为好学?”孔子对曰:“有颜回者好学,不迁怒,不贰过。不幸短命死矣。今也则亡,未闻好学者也。”凡人任情,喜怒违理。颜回任道,怒不过分。迁者,移也。怒当其理,不移易也。不贰过者,有不善,未尝复行。

[疏]“哀公”至“者也”o正义曰:此章称颜回之德。

“哀公问:弟子孰为好学”者,鲁君哀公问于孔子曰:“弟子之中,谁为乐于好学者?”

“孔子对曰:有颜回者好学,不迁怒,不贰过。不幸短命死矣。今也则亡,未闻好学者也”者,孔子对哀公曰:“有弟子颜回者,其人好学。”迁,移也。凡人任情,喜怒违理。颜回任道,怒不过分而当其理,不移易,不迁怒也。人皆有过惮改。颜回有不善,未尝不知;知之,未尝复行,不贰过也。凡事应失而得曰幸,应得而失曰不幸,恶人横夭则惟其常。颜回以德行著名,应得寿考,而反二十九发尽白,三十二而卒,故曰不幸短命死矣。亡,无也。言命则无好学者矣,未闻更有好学者也。

o注“凡人”至“复行”o正义曰:云“凡人任情,喜怒违理”者,言凡常之人,信任情,恣其喜怒,违于分理也。云“颜回任道,怒不过分”者,言颜回好学既深,信用至道,故怒不过其分理也。云“有不善,未尝复行”者,《周易·下系辞》文。彼云:“子曰:颜氏之子,其殆庶几乎!有不善未尝不知,知之未尝复行也。”韩康伯注云:“在理则昧,造形而悟,颜子之分也。失之于几,故有不善;得之于贰,不远而复,故知之未尝复行也。”引之以证不贰过也。此称其好学,而言不迁怒、贰过者,以不迁怒、贰过,由于学问既笃,任道而行,故举以言焉,以明好学之深也。一曰:以哀公迁怒、贰过,而孔子因以讽谏。

子华使于齐,冉子为其母请粟。子曰:“与之釜。”马曰:“子华,弟子公西华赤之字。六斗四升曰釜。”请益。曰:“与之庾。”包曰:“十六斗曰庾。”冉子与之粟五秉。马曰:“十六斛曰秉,五秉合为八十斛。”子曰:“赤之适齐也,乘肥马,衣轻裘。吾闻之也:君子周急,不继富。”郑曰:“非冉有与之太多。”[疏]“子华”至“继富”o正义曰:此章论君子当赈穷周急。

“子华使于齐”者,弟子公西赤字子华,时仕鲁,为鲁使适于齐也。

“冉子为其母请粟”者,冉子,即冉有也,为其子华之母请粟于夫子,言其子出使而家贫也。

“子曰:与之釜”者,夫子令与粟六斗四升也。

“请益”者,冉有嫌其粟少,故更请益之。

“曰:与之庾”者,夫子令益与十六斗也。

“冉子与之粟五秉”者,冉有终以为少,故自与粟八十斛也。

“子曰:赤之适齐也,乘肥马,衣轻裘。吾闻之也:君子周急,不继富”者,此孔子非冉有与之太多也。赤,子华名。适,往也。言子华使往齐国,乘驾肥马,衣著轻裘,则是富也,富则母不阙粟。吾尝闻之,君子当周救人之穷急,不继接于富有。今子华家富,而多与之粟,则是继富,故非之也。

o注“马曰”至“曰釜”o正义曰:《史记·弟子传》云:“公西赤字子华。”郑玄曰:“鲁人,少孔子四十二岁。”云“六斗四升曰釜”者,昭三年《左传》:“晏子曰:齐旧四量,豆、区、釜、锺。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干釜。”杜注云:“四豆为区,区斗六升。四区为釜,釜六斗四升。”是也。

o注“包曰:十六斗曰庾”

“马曰:十六斛曰秉”o正义曰:案《聘礼记》云:“十斗曰斛。十六斗曰籔。十籔曰秉。”郑注云:“秉十六斛,今江淮之间量名有为籔者,今文籔为逾。”是庾、逾、籔其数同,故知然也。

原思为之宰,包曰:“弟子原宪。思,字也。孔子为鲁司寇,以原宪为家邑宰。”与之粟九百,辞。孔曰:“九百,九百斗。辞,辞让不受。

“子曰:“毋!孔曰:“禄法所得,当受无让。”以与尔邻里乡乎!郑曰:“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五百家为。”[疏]“原思”至“乎”o正义曰:此章明为受禄之法。原思,弟子原宪也。孔子为鲁司寇,以原宪为家邑宰也。

“与之粟九百,辞”者,孔子与之粟九百斗,原思辞让不受。

“子曰:毋”者,毋,辞也。孔子止其让,言禄法所得,当受无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