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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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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历十二o纪元历崇宁《纪元历》演纪上元上章执徐之岁,距元符三年庚辰,岁积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算;至崇宁五年丙戌,岁积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六算。

步气朔第一法:七千二百九十。

期实:二百六十六万二千六百二十六。

朔实:二十一万五千二百七十八。

岁周:三百六十五、余一千七百七十六。

气策:一十五、余一千五百九十二太。

朔策:二十九、余三千八百六十八。

望策:一十四、余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余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中盈分:三千一百八十五半。

朔虚分:三千四百二十二。

没限:五千六百九十七少。

旬周:四十三万七千四百。

纪法:六十。

求天正冬至:置上元距所求积年,以期实乘之,为天正冬至气积分;旬周去之,不,如法而一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辰及余。

求次气: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气策加之,(四分之一为少,之二为半,之三为太。如秒母,收从小余,小余法从大余,大余盈纪法乃去之。)去命如前,即次气辰及余。

求天正经朔:置天正冬至气积分,以朔实去之,不尽,为天正闰余;用减气积分,余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旬周去之,不,如法而一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其大余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经:置天正经朔大、小余,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经辰及余。

求没:置有没常气小余,(凡常气小余在没限已上者,为有没之气。)六十乘之,用减四十四万三千七百七十一,余六千三百七十一而一为,不为余。命起其气初辰,算外,即为气内没辰。

求灭:置有灭经朔小余,(凡经朔小余不朔虚分者,为有灭之朔。)三十乘之,朔虚分而一为,不为余。命起其月经朔辰,算外,即为月内灭辰。

步发敛候策:五、余五百三十、秒五十五。

卦策:六、余六百三十七、秒六。

土王策:三、余三百一十八、秒三十三。

岁闰:七万九千二百九十。

月闰:六千六百七半。

闰限:二十万八千六百七十半。

辰法:一千二百一十五。

半辰法:六百七半。

刻法:七百二十九。

秒法: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