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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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历十o观天历元祐《观天历》演纪上元甲子,距元祐七年壬申,岁积五百九十四万四千八百八算。(上考往古,每年减一;下验将来,每年加二。)步气朔统法:一万二千三十。
岁周:四百三十九万三千八百八十。
岁余:六万三千八十。
气策:一十五、余二千六百二十八、秒一十一。
朔实:三十五万五千二百五十三。
朔策:二十九、余六千三百八十三。
望策:一十四、余九千二百六、秒一十八。
弦策:七、余四千六百三、秒九。
岁闰:一十三万八百四十四。
中盈分:五千二百五十六、秒二十四。
朔虚分:五千六百四十七。
没限分:九千四百二。
闰限:三十四万四千三百四十九、秒一十二。
旬周:七十二万一千八百。
纪法:六十。
以上秒母同三十六。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积年,以岁周乘之,为气积分;旬周去之,不尽,以统法约之为大余,不
为小余。其大余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
辰及余。
求次气: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气策及余秒累加之,(秒盈秒法从小余一,小余盈统法从大余一,大余盈纪法去之。)命甲子,算外,即各得次气辰及余秒。
推天正经朔:置天正冬至气积分,以朔实去之,不尽为闰余;以减天正冬至气积分,余为天正十一月经朔加时积分;旬周去之,不尽,以统法约之为大余,不
为小余。其大余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经朔
辰及余。
求弦望及次朔经:置天正十一月经朔大、小余,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经
及余秒。
求没:置有没之气小余,以三百六十乘之,其秒进一位,从之,用减岁周,余
岁余除之为
,不
为余。其
,命其气初
辰,算外,即为其气没
辰。(凡气小余在没限以上者,为有没之气。)求灭
:置有灭之朔小余,以三十乘之,
朔虚分除之为
,不
为余。其
命其月经朔初
辰,算外,即为其月灭
辰。(凡经朔小余不
朔虚分者,为有灭之朔。)步发敛候策:五、余八百七十六、秒四。
卦策:六、余一千五十一、秒一十二。
土王策:三、余五百二十五、秒二十四。
月闰:一万九百三、秒二十四。
辰法:二千五。
半辰法:一千二半。
刻法:一千三百三。
秒母:三十六。
推七十二候:各因中节大、小余命之,为初候;以候策加之,为次候;又加之,为末候。
求六十四卦:各因中气大、小余命之,为初卦用事;以卦策加之,为中卦用事
;又加之,得终卦用事
。以土王策加诸侯内卦,得十有二节之初外卦用事
;又加之,得大夫卦用事
;复以卦策加之,得卿卦用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