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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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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野正一上述的理由是违反《宪法》和事实认定有误。

辩护人的理由书提出证据能力无效。

审判的证据能力主要集中于两点,其中之一是自供的任意

《宪法》(第38条)规定,强制、刑讯、胁迫下的非任意自供和长期非法拘留、拘后的自供也不能作为证据。(该条第2款)有非任意嫌疑的自供也不能作为证据。可以将自供作为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时,也不得将自供作为推一证据,必须具有其它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有物证和人证。物证是足以证明某人犯罪的物质,如凶器、指纹、脚印。衣服等。人证系指证人的当庭供述,其中,在严格限制下,听人传说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

除直接证据之外,还有间接证据。间接证据通过证明其它事实,来证明犯罪事实。

这些证据能否证明犯罪事实,即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由法官判定。判定要听凭法官的自由心情,这叫做“自由心证主义”为此,作为法官判断材料的证据必须真实可信。所以,只有在法庭上进行合法调查后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材料。

—以上简要叙述了证明犯罪的审理过程,现在从后者来说冈野。在实施犯罪的当时,他穿的运动衫袖口上附上了被害人枝村幸子的鼻血和嘴里出的呕吐物,此外还从被害人尸体所在房间里采集到冈野的新指纹。这些是物证。

冈野对此也不否认。但他声称是在发现尸体,抱起被害人上半身时,衬衫袖口上沾上了血迹和污物。

证人有冈野的子和子、他的公寓管理人、佐山道夫、福地藤子、被害人公寓的住客、香烟店主妇等。

然而,他们的证言都没目击冈野的犯罪,或没直接证明他犯罪。冈野的子和子供述了丈夫在案发的5月四晚7时35分离开公寓,9时返回的前后情形和丈夫平素的格及生活情况,这是间接证据;只是,由于子作伪证也不能起诉(可以否决证言),因而没有证据能力,只能作为某种程度的参考。

佐山道夫的证言是关于同冈野的关系、同幸子的关系,以及冈野同幸子的关系,还有29晚8时25分打到他房间里的电话。从前者的材料可以推断冈野是“因嫉妒而犯罪”揭示了冈野杀害幸子的动机,但并没证明犯罪,因此不是直接证据,只能作为了解冈野格的材料。

福地藤子的证言是接到上述电话,同冈野的陈述内容大致相同,只有细微差别。

公寓管理人、香烟店主妇等人的证言也是间接证据;而且由于冈野对那些与犯罪不直接相关的行为并不否认,没有什么问题。

剩下的就是冈野在警察署供述后又自己翻悔的自供,这一证据有无证据能力要看自供的任意

审讯冈野的司法警察(刑事警察)在一审曾经出庭作证。警察作证说,没作过冈野在法庭上陈述的那种审讯。

冈野在法庭上供述:“警察对我说,要想早回家作画,现在就自首吧,那样会给检察官造成好的心证,我们也提出请愿书,要求缓期执行;而且,如果你真没犯罪,法官调查后就会清楚的。警察训斥我说,要想早回家工作,就在自首书上盖印!那时我正惦记着工作,觉得没有事实法庭上也能调查清楚,就按照警察说的自首了。对作案中不清楚的地方,都是按警察教的说的。”对此,有关的警察矢口否认,并作证说,曾经告诉过嫌疑人,在自首之前,可以不说对自己不利的事;而且,从没作过迫、导、或以利益引的审讯,因此,自首完全出于嫌疑人的任意

警察在法庭上还说,嫌疑人移送检察厅后,向检察官翻悔在警察署作的自供,是被告想逃避刑罚的心理(这种先例不足为奇),被告在警察署作的自供具有真实

被告冈野的辩护人辩护说:被告的自供是在警察的迫下作出的,警察将冈野在发现被害人枝村幸子尸体时偶然沾上的血迹和污物同他与幸子的际联系在一起推断,并将推断作为自供强加给冈野。因而,在警察署作的自供以及自供构成的物证都是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

辩护人在上诉理由书中说;“审讯中,如果允诺说,你自首就宽恕作,给你从轻判处,那么被审的人便以为得到了只要自首就能立刻得到自由或将来受到宽大处理的保证,从而产生能够从现实的痛苦中逃的希望。这样,就存在作假供的危险。在本案中,被告早就有回家恢复工作的强烈愿望,警察知道这一点,审讯中便以利益导被告供述。据遗有严重恶习的警察现状,这种事是十分可能的。因而,本案中在警察署作的自供缺乏任意,认定这种自供具有犯罪证据能力的一审判决违反了《宪法》第38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这一缺乏任意的自供引发的其它物证h间接证据都是虚构的。”辩护人始终坚持主张冈野的自供无效。此外,将冈野在案发时言行的不自然归结于“当时通过佐山道夫揽到手的a航空公司的工作不能如意地完成,心情焦躁,处于神错状态;由于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打击,神极度紊。”看过一审笔录的副本,桑山信尔想,如今,辩护人只作这样的辩护,对佐山道夫的证言却丝毫没加追究。

冈野发现枝村幸子的尸体,于8点25分左右给佐山道夫挂了电话,而佐山是否一直在屋里?证明这一点的是福地藤子的证言,她说从6点半左右就一直同他在一起。

据樱田事务官私下调查,佐山同福地最近虽不同居一室,但两人有姘居关系。在案件发生约一年之前,他们没有这种关系,好像有这种征候。可以推测,佐山为了使自己不在现场的证明成立,便勾引福地藤子,那种关系渐渐深入,以至发展成现在的姘居关系。

因而,福地藤子所谓“从6点半到9点一直同他一起在佐山的屋里”这一证言便有伪证嫌疑。但是在审判中佐山不是嫌疑对象,所以辩护人不能加以非难。对佐山持有怀疑的只有不负责本案的桑山检察官。

据樱田查访,佐山在案发的5月四夜的行迹有可疑之处。佐山同福地9点多从附近叫了一辆出租汽车去a饭店,司机说两人之间虽不显得特别亲密,但好像是故意做作,想给人留下那样的印象。

a饭店开电梯的诗者和餐厅侍者都清楚地记得佐山和蔼地。那是因为,他故意做出一些行动,以给人留下佐山到饭店来过的印象。比如,在餐厅里,他学里沙咦地向侍者询问菜谱上的菜;故意走到正在那时来到餐厅的一位电视演员的座位上,对她说一些没有意义的话;经常向侍者问时间,等等。

冈野发现枝村幸子的尸体是晚上8时左右,那可能是刚死不久,所以,佐山晚上9点以后的外出不成问题。佐山执拗地要给a饭店的侍者留下时间上的印象,反而是“罪犯心理”的表现。

桑人注意到冈野正一上诉书的如下部分:“前年的6月10,位山君约好要去枝村幸子处,结果没去,受村技之托,我调查了佐山那天的行动。于是了解到,11,往山君到自由之丘站前的加油站加油,当时在加油站没了车,轮胎上沾了红土,还有杂草。往山君对加油站雇员说,昨天(10)到多摩川岸边游玩去了。

“我把这些告诉了技村,她非常高兴,叫我今后也向着她,意思是说,往山同女人私通,要我帮她阻止他。”前年的6月10,就是后来发现在青梅西御岳山林中自杀的波多野雅子离家出走的子。佐山那天约好去枝村幸子处而没去;他驾驶的家用车那天消耗了大量汽油;轮胎上沾有红土和杂草,这些使人推测到佐山和波多野雅子在10那天一起乘车到御岳去了。

技村幸于可能也从冈野的报告中得出了同样的推测。她是个聪明的女人,而且追踪意识强。如果是那样,枝树幸子就很有可能在听过冈野报告那些情况之后,奔赴御员的现场进行“调查”因为她可能也认为波多野雅子的缢死不是自杀,而是佐山道夫的伪装杀人。

从附在轮胎上的那些红土和杂草来看,好像不是去多摩川岸边游玩,而是到御岳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