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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紀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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隕石於關東二。

薦谷永,徵入,為大司農。永前後所上四十餘事,略相反覆,專攻上身與後宮而已;黨於王氏,上亦知之,不甚親信也。為大司農歲餘,病;滿三月,上不賜告,即時免。數月,卒。

◎綏和元年癸丑,公元前八年,正月,大赦天下。

上召丞相翟方進、御史大夫孔光、右將軍廉褒、後將軍硃博入中,議“中山、定陶王誰宜為嗣者”方進、、褒、博皆以為:“定陶王,帝弟之子,《禮》曰:‘昆弟之子,猶子也。為其後者,為之子也,’定陶王宜為嗣。”光獨以為:“禮,立嗣以親。以《尚書·盤庚》殷之及王為比,兄終弟及。中山王,先帝之子,帝親弟,宜為嗣。”上以“中山王不材;又禮,兄弟不得相入廟,”不從光議。二月,癸丑,詔立定陶王欣為皇太子,封中山王舅諫大夫馮參為宜鄉侯,益中山國三萬戶,以其意;使執金吾任宏守大鴻臚,持節徵定陶王。定陶王謝曰:“臣材質不足以假充太子之宮;臣願且得留國邸,旦夕奉問起居,俟有聖嗣,歸國守籓。”書奏,天子報聞。戊午,孔光以議不合意,左遷廷尉;何武為御史大夫。

初,詔求殷後,分散為十餘姓,推求其嫡,不能得。匡衡、梅福皆以為宜封孔子世為湯後,上從之,封孔吉為殷紹嘉侯。三月,與周承休侯皆進爵為公,地各百里。

上行幸雍,祠五畤。

初,何武之為廷尉也,建言:“末俗之敝,政事煩多,宰相之材不能及古,而丞相獨兼三公之事,所以久廢而不治也。宜建三公官。”上從之。夏,四月,賜曲陽侯大司馬印綬,置官屬,罷票騎將軍官;以御史大夫何武為大司空,封汜鄉侯。皆增奉如丞相,以備三公焉。

秋,八月,庚戌,中山孝王興薨。

匈奴車牙單于死;弟囊知牙斯立,為烏珠留若鞮單于。烏珠留單于立,以弟樂為左賢王,輿為右賢王,漢遣中郎將夏侯籓、副校尉韓容使匈奴。

或說王曰:“匈奴有鬥入漢地,直張掖郡,生奇材木箭竿,鷲羽;如得之,於邊甚饒,國家有廣地之實,將軍顯功垂於無窮!”為上言其利,上直從單于求之,為有不得,傷命損威。即但以上指曉籓,令從籓所說而求之。籓至匈奴,以語次說單于曰:“竊見匈奴鬥入漢地,直張掖郡,漢三都尉居上,士卒數百人,寒苦,候望久勞,單于宜上書獻此地,直斷割之,省兩都尉士卒數百人,以復天子厚恩,其報必大。”單于曰:“此天子詔語,將從使者所求也?”籓曰:“詔指也;然籓亦為單于畫善計耳。”單于曰:“此溫偶駼王所居地也,未曉其形狀、所生,請遣使問之。”籓、容歸漢;後復使匈奴,至則求地。單于曰:“父兄傳五世,漢不求此地,至知獨求,何也?已問溫偶駼王,匈奴西邊諸侯作穹廬及車,皆仰此山材木,且先父地,不敢失也。”籓還,遷為太原太守。單于遣使上書,以籓求地狀聞。詔報單于曰:“籓擅稱詔,從單于求地,法當死;更大赦二,令徙籓為濟南太守,不令當匈奴。”冬,十月,甲寅,王病免。

上以太子既奉大宗後,不得顧私親,十一月,立楚孝王孫景為定陶王,以奉恭王后。太子議謝;少傅閻崇以為為人後之禮,不得顧私親,不當謝;太傅趙玄以為當謝,太子從之。詔問所以謝狀,尚書劾奏玄,左遷少府;以光祿勳師丹為太傅。初,太子之幼也,王祖母傅太后躬自養視;及為太子,詔傅太后與太子母丁姬自居定陶國邸,不得相見。頃之,王太后令傅太后、丁姬十一至太子家,帝曰:“太子承正統,當共養陛下,不得復顧私親。”王太后曰:“太子小而傅太后抱養之;今至太子家,以母恩耳,不足有所妨。”於是令傅太后得至太子家;丁姬以不養太子,獨不得。

衛尉、侍中淳于長有寵於上,大見信用,貴傾公卿,外諸侯、牧、守,賂遺、賞賜累鉅萬,於聲。許後姊孊為龍雒思侯夫人,寡居;長與孊私通,因取為小。許後時居長定宮,因孊賂遺長,求復為婕妤。長受許後金錢、乘輿、服御物前後千餘萬,詐許為白上,立以為左皇后。孊每入長定宮,輒與孊書,戲侮許後,嫚易無不言;通書記,賂遺連年。時曲陽侯輔政,久病,數乞骸骨。長以外親居九卿位,次第當代。侍中、騎都尉、光祿大夫王莽心害長寵,私聞其事。莽侍曲陽侯病,因言:“長見將軍久病意喜,自以當代輔政,至對及冠議語署置。”具言其罪過。怒曰:“即如是,何不白也”?莽曰:“未知將軍意,故未敢言!”曰:“趣白東宮!”莽求見太后,具言長驕佚,代曲陽侯;私與長定貴人姊通,受取其衣物。太后亦怒曰:“兒至如此!往,白之帝!”莽白上;上以太后故,免長官,勿治罪,遣就國。

初,紅陽侯立不得輔政,疑為長毀譖,常怨毒長;上知之。及長當就國,立嗣子融從長請車騎,長以珍寶因融重遺立。立因上封事,為長求留,曰:“陛下既託文以皇太后故,誠不可更有它計。”於是天子疑焉,下有司按驗。吏捕融,立令融自殺以滅口。上愈疑其有大,遂逮長系洛陽詔獄,窮治。長具服戲侮長定宮,謀立左皇后,罪至大逆,死獄中。子當坐者徙合浦;母若歸故郡。上使廷尉孔光持節賜廢后藥,自殺。丞相方進復劾奏“紅陽侯立,狡猾不閫,請下獄。”上曰:“紅陽侯,朕之舅,不忍致法;遣就國。”於是方進復奏立黨友後將軍硃博、鉅鹿太守孫閎,皆免官,與故光祿大夫陳鹹皆歸故郡。鹹自知廢錮,以憂死。

方進智能有餘,兼通文法吏事,以儒雅緣飾法律,號為通明相,天子器重之;又善求人主微指,奏事無不當意。方淳于長用事,方進獨與長,稱薦之;及長坐大逆誅,上以方進大臣,為之隱諱,方進內慚,上疏謝罪乞骸骨。上報曰:“定陵侯長已伏其辜,君雖通,《傳》不云乎:‘朝過夕改,君子與之。’君何疑焉!其專心壹意,毋怠醫藥,以自持。”方進起視事,復條奏長所厚善京光尹孫寶、右扶風蕭育,刺史二千石以上,免二十餘人。函谷都尉、建平侯杜業,素與方進不平,方進奏“業受紅陽侯書聽請,不敬,”免,就國。

上以王莽首發大,稱其忠直;王因薦莽自代。丙寅,以莽為大司馬,時年三十八。莽既拔出同列,繼四父而輔政,令名譽過前人,遂克己不倦。聘諸賢良以為掾、史,賞賜、邑錢悉以享士,愈為儉約,母病,公卿列侯遣夫人問疾,莽之,衣不曳地,布蔽膝,見之者以為僮使,問知其夫人,皆驚。其飾名如此。

丞相方進、大司空武奏言:“《秋》之義,用貴治賤,不以卑臨尊。刺史位下大夫而臨二千石,輕重不相準。臣請罷刺史,更置州牧以應古制!”十二月,罷刺史,更置州牧,秩二千石。

犍為郡於水濱得古磬十六枚,議者以為善祥。劉向因是說上:“宜興辟雍,設庠序,陳禮樂,隆雅頌之聲,盛揖讓之容,以風化天下。如此而不治者,未之有也。或曰:不能具禮。禮以養人為本,如有過差,是過而養人也。刑罰之過或至死傷,今之刑非皋陶之法也,而有司請定法,削則削,筆則筆,救時務也。至於禮樂,則曰不敢,是敢於殺人、不敢於養人也。為其俎豆、管絃之間小不備,因是絕而不為,是去小不備而就大不備,惑莫甚焉!夫教化之比於刑法,刑法輕,是舍所重而急所輕也。教化,所恃以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今廢所恃而獨立其所助,非所以致太平也。自京師有悖逆不順之子孫,至於陷大辟、受刑戮者不絕,由不習五常之道也。夫承千歲之衰周,繼暴秦之餘敝,民漸漬惡俗,貪饕險詖,不閒義理,不示以大化而獨歐以刑罰,終已不改!”帝以向言下公卿議,丞相、大司空奏請立辟雍,按行長安城南營表;未作而罷。時又有言“孔子布衣,養徒三千人,今天子太學弟子少。”於是增弟子員三千人,歲餘,復如故。

劉向自見得信於上,故常顯訟宗室,譏刺王氏及在位大臣,其言多痛切,發於至誠。上數用向為九卿,輒不為王氏居位者及丞相、御史所持,故終不遷,居列大夫官前後三十餘年而卒。後十三歲而王氏代漢。

段譯孝成皇帝中永始四年(戊申、前13)漢紀二十四漢成帝永始四年(戊申,公元前13年)[1],正月,上行幸甘泉,郊泰;大赦天下。三月,行幸河東,祠后土。

[1]季,正月,成帝前往甘泉,在泰祭天。大赦天下。三月,又前往河東,祭祀后土神。

[2]夏,大旱。

[2]夏季,大旱。

[3]四月,癸未,長樂臨華殿、未央宮東司馬門皆災。六月,甲午,霸陵園門闕災。

[3]四月,癸未(十一月),長樂宮臨華殿和未央宮東司馬門都發生火災。六月,甲午(二十三),霸陵墓園門闕發生火災。

[4]秋,七月,辛未晦,有食之。

[4]秋季,七月,辛未晦(三十),出現食。

[5]冬,十一月,庚申,衛將軍王商病免。

[5]冬季,十一月,庚申(二十一),衛將軍王商因病免職。

[6]梁王立驕恣無度,至一十一犯法。相禹奏“立對外家怨望,有惡言。”有司按驗,因發其與姑園子事,奏“立禽獸行,請誅。”太中大夫谷永上書曰:“臣聞禮,天子外屏,不見外也;是以帝王之意,不窺人閨門之私,聽聞中之言。《秋》為親者諱。今梁王年少,頗有狂病,始以惡言按驗,既無事實,而發閨門之私,非本章所指。王辭又不服,猥強劾立,傅致難明之事,獨以偏辭成罪斷獄,無益於治道;汙衊宗室以內亂之惡,披布宣揚於天下,非所以為公族隱諱,增朝廷之榮華,昭聖德之風化也。臣愚以為王少而父同產長,年齒不倫;梁國之富足以厚聘美女,招致妖麗;父同產亦有恥辱之心;按事者乃驗問惡言,何故猥自發舒!以三者揆之,殆非人情,疑有所迫切,過誤失言,文吏躡尋,不得轉移。萌牙之時,加恩勿治,上也。既已按驗舉憲,宜及王辭不服,詔廷尉選上德通理之吏更審考清問,著不然之效,定失誤之法,而反命於下吏,以廣公族附疏之德,為宗室刷汙亂之恥,甚得治親之誼。”天子由是寢而不治。

[6]梁王劉立驕橫放縱,沒有節制,甚至一天之內犯法十一次。梁相禹奏報說:“劉立對外戚抱有怨恨,惡言相加。”主管機關追查驗證,由此揭出劉立與姑媽劉園子通姦luàn倫的醜事。奏報說:“劉立有禽獸行為,請求處以死刑。”太中大夫谷永上書說:“臣聽說,依照禮儀,天子要在門外修建屏障之牆,是不想直接看見外面的情景。帝王的本意,是不願窺視別人的閨門隱私,竊聽人家在內室的談話。《秋》為親者諱言過失。而今梁王年少,瘋癲病頗厲害,最初追查驗證的是對外戚惡言相加的事,既然無事實證據,卻又轉而揭閨門隱私,已不屬原本指控的內容了。梁王的訴辭又不承認,用鄙陋的手段勉強彈劾劉立,附會羅織一些難以查明的事,僅僅以片面之辭定罪,對國家的治理是無益的。玷汙宗室,把內部yín亂的惡行,披宣揚於天下,這不是為皇族掩飾過失,為朝廷增加光彩,彰明聖德之風化的作法。我愚昧地認為,梁王年少,而姑母年長,兩人年齡不相當;以梁國的富裕,足可以用金錢厚聘美女,羅致妖豔;姑母也有恥辱之心,追查者本來是追問詬罵外戚的事,她為什麼胡亂揭發起自己的luàn倫之事呢?從這三點揣測,通姦之事,恐怕不合人情。我懷疑供詞是在迫的情況下,講錯了話,文吏抓住不放,順此窮追,使供詞沒有迴轉的餘地。在事情還處於萌芽之時,請陛下開恩,不要處治,這才是上策。既然已對此事進行了追查驗證,打算依法處理,那就應以梁王對罪狀不服為理由,下詔命令廷尉挑選道德高尚、通情達理的官員,重新審理,詳加訊問,公佈查不屬實的結論,確定當初審理的失誤,反過來將梁王清白的情況給有關官員處理,以推廣使疏遠的皇族親附的美德,洗刷宗室被誣衊的恥辱,從而符合處理親屬關係的原則。”成帝於是把此案擱置,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