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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秦國軍隊與刑徒一日的口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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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國是戰國七雄之一。自秦孝公任用商鞅變法,國力益強盛,最終於公元前221年實現統一六國的夙願。這時的秦國“有帶甲百萬,車千乘,騎萬匹”的龐大軍隊。同時,還有因嚴酷刑法造成的大量刑徒。那麼,秦國軍隊和刑徒每天是如何分配口糧的呢?文獻記載語焉不詳。我們現在據考古發現的戰國有銘銅鍪量和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的新資料,來談談這個問題。

銅鍪的形體別緻,頸肩部有耳,便於隨身攜帶,戰國中期由巴蜀地區傳入秦國後,即作為軍隊的行軍鍋使用。目前發現的銅鍪腹部均有煙炱痕跡,說明炊器正是其主要用途。銅鍪使用起來非常方便,它既可作為軍隊行軍時的飲水器具,如同現代軍隊中的行軍壺,又可在軍隊駐紮時作為鍋,供士卒架鍋做飯。

近年新出土了兩件刻有自身容量的銅鍪。一件發現於洛陽市宜陽縣,年代約當秦武王(前310—前307年在位)、秦昭王(前306—前251年在位)之際(圖一)。銅鍪為撇口、束頸、圓腹、圜底,頸肩接處有一繩索紋的豎環耳,耳下有一圈凸稜。口徑9。4、腹徑13。5、通高12。2釐米。在上腹部刻有“府,二斤十一兩,(半)鬥”的銘文,標明瞭自身的重量和容量。經過實測,這件銅鍪容水1000毫升,恰合當時的五升,可容小米920毫升,米重750克。戰國時期每斤約合今250克,所容的小米正好摺合當時的三斤。另一件發現于山西解州,器型與前相似,高9。4、口徑6。9、腹圍28。3、腹深9。2釐米。器上有銘文“彘,一升(大)半升”前一“升”字後面的字應當為“大”

“一升大半升”約為1。67升,相當於333毫升。其年代約為秦昭王晚期,實測容量339毫升,與所刻容量基本符合。兩件銅鍪腹下均有煙炱痕跡。這兩件銅鍪形體較小,而且標明瞭自身容量,說明它們除作為炊器外,還應該是一種特殊的容量器具。

那麼,秦國軍隊和刑徒每的糧食給養數量如何?文獻記錄為我們探討這一問題提供了重要信息。據《墨子·雜守》記載,戰國秦漢時期的士卒每天吃兩餐,每餐的食量分為五等:鬥[半]食,食五升。參食,食參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再食。

這裡的“斗食”應是“半食”的誤寫,是說每頓吃半鬥,即5升糧食。

“參食”是三分之一斗,約3。33升。

“四食”是四分之一斗,即2。5升。

“五食”是五分之一斗,即2升。

“六食”是六分之一斗,約1。67升。

再食”是說每天吃兩頓飯。

1975年,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倉律》記載: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為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土攻(功),參食之;不土攻(功),以律食之。

這裡的“城旦”、“城旦舂”、“舂司寇”、“白粲”都是刑徒的名稱,男的稱為“城旦”女的稱為“舂”這段簡文是說:男刑徒修築城牆或從事其他相同強度的重體力勞動時,每早飯吃半鬥,晚飯吃三分之一斗糧食。他們在站崗或從事其他輕體力勞動時,早晚各吃三分之一斗糧食,生病時由主管官吏酌情給予口糧。女刑徒在作重體力勞動時,早晚飯各給予三分之一斗糧食;不作重體力勞動時按法律規定給予口糧。這說明秦國刑徒每天從事各種不同強度的勞動時,按法律規定分配給不同量的口糧。當時的一斗為十升,半鬥即五升,三分之一斗約3。33升。由此可見,《墨子》所載戰國秦漢之際士卒每天兩餐糧食供應的不同數量與《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載各種刑徒每兩餐的供應數量大體上是相符合的。

《倉律》篇還規定:達到免老年齡的男刑徒(隸臣)和女刑徒(隸妾)以及男女刑徒(隸臣、隸妾)等從事築牆或相同勞動強度的工作時,男子給予早飯半鬥、晚飯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飯各三分之一斗糧食;給那些受飢餓懲罰的囚犯,每天三分之一斗口糧。這些記載為我們探究秦國軍隊和刑徒每天口糧的分發情況,提供了極為珍貴的信息。

洛陽發現的秦府鍪量容水5升,正合“半鬥”;可容小米750克,合當時的3斤。因此,《墨子》記載士卒的第一等食量“半食”和《睡虎地秦墓竹簡?倉律》所載刑徒的口糧“旦半”應摺合當時小米3斤,合今0。75公斤;“參食”和“夕參”應折當時小米2斤,合今0。5公斤;“四食”應折當時小米1。5斤,合今0。375公斤;“五食”應折當時小米1。2斤,合今0。3公斤;而“六食”恰好應折當時小米1斤,合今0。25公斤。因此,洛陽發現的秦府銅鍪就是刑徒的早餐“旦半”和士卒第一等食量“半食,食五升”的標準量器,而山西的秦彘銅鍪量正是士卒第五等食量“六食,食一升大半”的標準器具。也就是說,這兩件容量特殊的銅鍪既是秦國軍隊使用的行軍鍋,也可作為軍隊及刑徒每天發放口糧的標準器。而這兩件銅鍪量的攜帶者則應為秦國軍隊的中下級官吏。他們這兩件銅鍪既可自己架鍋做飯,也可給士卒分發糧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