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太平天國行營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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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營規矩一令各內外將兵凡自十五歲以外各要佩帶軍裝糧食及碗鍋油鹽,不得二令內外強健將兵不得僭分幹名、坐轎騎馬及亂拿外小。
三令內外官兵各回道傍,呼萬歲、萬福、千歲,不得雜入卸與宮妃馬四令號角喧傳急趕前地聽令殺妖,不得躲避偷安。
五令軍兵男婦不得入鄉造取食,毀壞民房,擄掠財物及搜藥材鋪戶幷州府縣司衙門。
六令不許亂捉賣茶水賣粥飯外小為挑夫,及瞞味騙軍中兄弟行李。
七令不許在途中鋪戶堆煷困睡,耽阻行程,務要前後聯絡,不得脫徒。
八令不得焚燒民房及出恭在路並民房。
九令不得枉殺老弱無力挑夫。
十令各遵主將有司號令分發,毋得任自便,推前越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