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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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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歷十二o紀元歷崇寧《紀元歷》演紀上元上章執徐之歲,距元符三年庚辰,歲積二千八百六十一萬三千四百六十算;至崇寧五年丙戌,歲積二千八百六十一萬三千四百六十六算。

步氣朔第一法:七千二百九十。

期實: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二十六。

朔實:二十一萬五千二百七十八。

歲周:三百六十五、餘一千七百七十六。

氣策:一十五、餘一千五百九十二太。

朔策:二十九、餘三千八百六十八。

望策:一十四、餘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餘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中盈分:三千一百八十五半。

朔虛分:三千四百二十二。

沒限:五千六百九十七少。

旬周:四十三萬七千四百。

紀法:六十。

求天正冬至:置上元距所求積年,以期實乘之,為天正冬至氣積分;滿旬周去之,不滿,如法而一為大餘,不盡為小余。其大餘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辰及餘。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氣策加之,(四分之一為少,之二為半,之三為太。如滿秒母,收從小余,小余滿法從大餘,大餘盈紀法乃去之。)去命如前,即次氣辰及餘。

求天正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以朔實去之,不盡,為天正閏餘;用減氣積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滿旬周去之,不滿,如法而一為大餘,不盡為小余。其大餘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辰及餘。

求弦望及次朔經:置天正經朔大、小余,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經辰及餘。

求沒:置有沒常氣小余,(凡常氣小余在沒限已上者,為有沒之氣。)六十乘之,用減四十四萬三千七百七十一,餘滿六千三百七十一而一為,不滿為餘。命起其氣初辰,算外,即為氣內沒辰。

求滅:置有滅經朔小余,(凡經朔小余不滿朔虛分者,為有滅之朔。)三十乘之,滿朔虛分而一為,不滿為餘。命起其月經朔辰,算外,即為月內滅辰。

步發斂候策:五、餘五百三十、秒五十五。

卦策:六、餘六百三十七、秒六。

土王策:三、餘三百一十八、秒三十三。

歲閏:七萬九千二百九十。

月閏:六千六百七半。

閏限:二十萬八千六百七十半。

辰法:一千二百一十五。

半辰法:六百七半。

刻法:七百二十九。

秒法: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