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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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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六o庚午元歷下步會術終分,一十四萬二千三百一十九,秒九千三百六,微二十。

,二十七,餘一千一百九,秒九千三百六,微二十。

,一十三,餘三千一百六十九,秒四千六百五十三,微一十。

,二,餘一千六百六十五,秒六百九十三,微八十。

,一十四,餘四千二,秒五千。

秒母,一萬。

微母,一百。

終度,三百六十三,分七十九,秒三十六。

中度,一百八十一,分八十九,秒六十八。

象度,九十,分九十四,秒八十四。

象度,四十五,分四十七,秒四十二。

食既前限,二千四百。定法,二百四十八。

食既後限,三千一百。定法,三百二十。

月食限,五千一百。

月食既限,一千七百。定法,三百四十。

分秒母,皆一百。

求朔望入(先置裡差,半之,如九而一,所得依其加減天正朔積分,然後求之。)置天正朔積分,以終分去之,不盡,如法而一,為,不滿為餘,即得天正十一月中朔入及餘秒。(便為中朔加時入及餘。)朔加之,得次朔;望加之,得望;再加望,亦得次朔;各為朔望入及餘秒。(凡稱餘秒者,微亦從之,餘仿此。)【求定朔及每夜半入】各置入及餘秒,減去中朔望小余,即為定朔望夜半入及餘秒。若定朔望有進退者,亦進退,否則因中為定,大月加二,小月加一,餘皆加四千一百二十,秒六百九十三,微八十,即次朔夜半入;累加一,滿及餘秒,去之,即每夜半入及餘秒。

【求定朔望加時入】置中朔望加時入及餘秒,以入氣入轉朓朒定數朓減朒加之,即得定朔望加時入及餘秒。

【求定朔望加時入積度及陰陽曆】置定朔望加時入,以法通之,內餘進二位,如三萬九千一百二十一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即得定朔望加時月行入積度;以定朔望加時入轉遲疾度遲減疾加之,即為月行入定積度;如中度以下,為入陽曆積度,以上,去之,為入陰曆積度。(每夜半准此求之。)【求月去黃道度】視月入陰陽曆積度及分,象以下,為少象;以上,覆減中,餘為老象。置所入老少象度於上位,列象度於下,相減,相乘,倍之,退位為分,分滿百為度,用減所入老少象度及分;餘,又與中度相減、相乘,八因之,以一百一十除之,為分,分滿百為度,即得月去黃道度及分。

【求朔望加時入及定】置朔望入,以入氣朓朒定數朓減朒加,為入。又置入轉朓朒定數,進一位,以一百二十七而一,所得,朓減朒加,為入及餘秒。

【求入陰陽曆前後分】視入,如中以下,為陽曆;以上,去之,為陰曆。如一上下,以法通內分,內餘為後分;十三上下,覆減,餘為前分。

【求月食甚定餘】置朔望入氣入轉朓朒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定朔望加時入轉算外轉定分除之,所得,以朓減朒加中朔望小余,為泛餘。食,視泛餘,如半法以下,為中前,半法以上,去之,為中後。置中前後分,與半法相減、相乘,倍之,萬約為分,曰時差。中前以時差減泛餘,為定餘;覆減半法,餘為午前分;中後以時差加泛餘,為定餘;減去半法,餘為午後分。月食,視泛餘,在入後夜半前,如法四分之三以下,減去半法,為酉前分;四分之三以上,覆減法,餘為酉後分。又視泛餘,在夜半後出前者,如法四分之一以下,為卯前分;四分之一以上,覆減半法,餘為卯後分。其卯酉前後分,自相乘,四因,退位,萬約為分,以加泛餘,為定餘。各置定餘,以發斂加時法求之,即得月食甚辰刻及分秒。

【求月食甚行積度】置定朔望食甚大小余,與中朔望大小余相減之,餘以加減中朔望入氣餘,(以中朔望少加多減。)即為食甚入氣;以加其氣中積,為食甚中積。又置食甚入氣餘,以所入氣損益率(盈縮之損益。)乘之,如法而一,以損益其盈縮積,盈加縮減食甚中積,即為食甚行積度及分。先以食甚中積經分為約分,然後加減之,餘類此者,依而求之。

【求氣差】置食食甚行積度及分,滿中限去之,餘在象限以下,為初限;以上,覆減中限,為末限;皆自相乘,進二位,以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用減一千七百四十四,餘為氣差恆數;以午前後分乘之,半晝分除之,所得,以減恆數,為定數。(如不及減者,覆減為定數,應加者減之,應減者加之。)分後,陽曆減陰曆加;秋分後,陽曆加陰曆減。(分前秋分後,各二二千一百分為定氣,於此宜加減之。)【求刻差】置食食甚行積度及分,滿中限去之,餘與中限相減、相乘,進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為刻差恆數;以午前後分乘之,法四分之一除,所得,為定數。(若在恆數以上者,倍恆數,以所得之數減之,為定數,依其加減。)冬至後,午前陽加陰減,午後陽減陰加;夏至後,午前陽減陰加,午後陽加陰減。

【求食去前後定分】置氣刻二差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為食差;依其加減去前後分,為去前後定分。視其前後定分,如在陽曆,即不食;如在陰曆,即有食之。如前陰曆不及減,反減之,(反減食差。)為後陽曆;後陰曆不及減,反減之,為前陽曆;即不食。前陽曆不及減,反減之,為後陰曆;後陽曆不及減,反減之,為前陰曆;即有食之。

【求食分】視去前後定分,如二千四百以下,為既前分;以二百四十八除,為大分;二千四百以上,覆減五千五百,(不足減者不食。)為既後分;以三百二十除,為大分,不盡,退除為秒。(其一分以下者,涉太淺,太陽光盛,或不見食。)【求月食分】視去前後分,(不用氣刻差者。)一千七百以下者,食既;以上,覆減五千一百,(不足減者不食。)餘以三百四十除之,為大分;不盡,退除為秒,即月食之分秒。去分在既限以下,覆減既限,亦以三百四十除之,為既內之大分。

【求食定用分】置食之大分,與二十分相減、相乘,又以二千四百五十乘之,如定朔入轉算外轉定分而一,所得,為定用分;減定餘,為初虧分;加定餘,為復圓分;各以發斂加時法求之,即得食三限辰刻也。

【求月食定用分】置月食之大分,與三十五分相減、相乘,又以二千一百乘之,如定望入轉算外轉定分而一,所得,為定用分;加減定餘,為初虧復圓分。各如發斂加時法求之,即得月食三限辰刻。

月食既者,以既內大分,以一十五分相減相乘,又以四千二百乘之,如定望入轉算外轉定分而一,所得為既內分;用減定用分,為既外分。置月食定餘,減定用分,為初虧分;因加既外分,為食既分;又加既內分,為食甚分;(即定餘分是也。)再加既內分,為生光分;復加既外分,為復圓分。各以發斂加時法求之,即得月食五限辰刻及分。(如月食既者,以十分並既內大分,如其法而求其定用分也。)【求月食所入更點】置食甚所入晨分,倍之,五約之,為更法;又五約之,為點法。乃置月食初末諸分,昏分以上者,減昏分;晨分以下者,加晨分;如不滿更法,為初更;不滿點法,為一點。依法以次求之,即得更點之數。

【求食所起】食在既前,初起西南,甚於正南,復於東南。食在既後,初起西北,甚於正北,復於東北。其食八分以上者,皆起正西,復正東。(此據正午地而論之。)【求月食所起】月在陽曆,初起東北,甚於正北,復於西北。月在陰曆,初起東南,甚於正南,復於西南。其食八分以上,皆起正東,復正西。(此亦據正午地而論之。)求月出入帶食所見分數各以食甚小余,與出入分相減,餘為帶食差;以乘所食之分,滿定用分而一,(月食既者,以既內分減帶食差,餘乘所食分,如既外分而一,不及減者,為帶食既出入。)以減所食分,即月出入帶食所見之分。(其食甚在晝,晨為漸進,昏為已退;食甚在夜,晨為已退,昏為漸進也。)【求月食甚宿次】置月食甚行積度,(望即更加望度。)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度加而命之,依黃道宿次去之,即各得月食甚宿度及分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