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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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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野正一上述的理由是違反《憲法》和事實認定有誤。

辯護人的理由書提出證據能力無效。

審判的證據能力主要集中於兩點,其中之一是自供的任意

《憲法》(第38條)規定,強制、刑訊、脅迫下的非任意自供和長期非法拘留、拘後的自供也不能作為證據。(該條第2款)有非任意嫌疑的自供也不能作為證據。可以將自供作為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時,也不得將自供作為推一證據,必須具有其它補充證據。

補充證據有物證和人證。物證是足以證明某人犯罪的物質,如兇器、指紋、腳印。衣服等。人證係指證人的當庭供述,其中,在嚴格限制下,聽人傳說的證言也可以作為證據。

除直接證據之外,還有間接證據。間接證據通過證明其它事實,來證明犯罪事實。

這些證據能否證明犯罪事實,即證據是否具有證明能力,由法官判定。判定要聽憑法官的自由心情,這叫做“自由心證主義”為此,作為法官判斷材料的證據必須真實可信。所以,只有在法庭上進行合法調查後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材料。

—以上簡要敘述了證明犯罪的審理過程,現在從後者來說岡野。在實施犯罪的當時,他穿的運動衫袖口上附上了被害人枝村幸子的鼻血和嘴裡出的嘔吐物,此外還從被害人屍體所在房間裡採集到岡野的新指紋。這些是物證。

岡野對此也不否認。但他聲稱是在發現屍體,抱起被害人上半身時,襯衫袖口上沾上了血跡和汙物。

證人有岡野的子和子、他的公寓管理人、佐山道夫、福地藤子、被害人公寓的住客、香菸店主婦等。

然而,他們的證言都沒目擊岡野的犯罪,或沒直接證明他犯罪。岡野的子和子供述了丈夫在案發的5月四晚7時35分離開公寓,9時返回的前後情形和丈夫平素的格及生活情況,這是間接證據;只是,由於子作偽證也不能起訴(可以否決證言),因而沒有證據能力,只能作為某種程度的參考。

佐山道夫的證言是關於同岡野的關係、同幸子的關係,以及岡野同幸子的關係,還有29晚8時25分打到他房間裡的電話。從前者的材料可以推斷岡野是“因嫉妒而犯罪”揭示了岡野殺害幸子的動機,但並沒證明犯罪,因此不是直接證據,只能作為了解岡野格的材料。

福地藤子的證言是接到上述電話,同岡野的陳述內容大致相同,只有細微差別。

公寓管理人、香菸店主婦等人的證言也是間接證據;而且由於岡野對那些與犯罪不直接相關的行為並不否認,沒有什麼問題。

剩下的就是岡野在警察署供述後又自己翻悔的自供,這一證據有無證據能力要看自供的任意

審訊岡野的司法警察(刑事警察)在一審曾經出庭作證。警察作證說,沒作過岡野在法庭上陳述的那種審訊。

岡野在法庭上供述:“警察對我說,要想早回家作畫,現在就自首吧,那樣會給檢察官造成好的心證,我們也提出請願書,要求緩期執行;而且,如果你真沒犯罪,法官調查後就會清楚的。警察訓斥我說,要想早回家工作,就在自首書上蓋印!那時我正惦記著工作,覺得沒有事實法庭上也能調查清楚,就按照警察說的自首了。對作案中不清楚的地方,都是按警察教的說的。”對此,有關的警察矢口否認,並作證說,曾經告訴過嫌疑人,在自首之前,可以不說對自己不利的事;而且,從沒作過迫、誘導、或以利益引誘的審訊,因此,自首完全出於嫌疑人的任意

警察在法庭上還說,嫌疑人移送檢察廳後,向檢察官翻悔在警察署作的自供,是被告想逃避刑罰的心理(這種先例不足為奇),被告在警察署作的自供具有真實

被告岡野的辯護人辯護說:被告的自供是在警察的迫下作出的,警察將岡野在發現被害人枝村幸子屍體時偶然沾上的血跡和汙物同他與幸子的際聯繫在一起推斷,並將推斷作為自供強加給岡野。因而,在警察署作的自供以及自供構成的物證都是不切實際的空中樓閣。

辯護人在上訴理由書中說;“審訊中,如果允諾說,你自首就寬恕作,給你從輕判處,那麼被審的人便以為得到了只要自首就能立刻得到自由或將來受到寬大處理的保證,從而產生能夠從現實的痛苦中逃脫的希望。這樣,就存在作假供的危險。在本案中,被告早就有回家恢復工作的強烈願望,警察知道這一點,審訊中便以利益誘導被告供述。據遺有嚴重惡習的警察現狀,這種事是十分可能的。因而,本案中在警察署作的自供缺乏任意,認定這種自供具有犯罪證據能力的一審判決違反了《憲法》第38條第1款、第2款、第3款,這一缺乏任意的自供引發的其它物證h間接證據都是虛構的。”辯護人始終堅持主張岡野的自供無效。此外,將岡野在案發時言行的不自然歸結於“當時通過佐山道夫攬到手的a航空公司的工作不能如意地完成,心情焦躁,處於神錯亂狀態;由於發現被害人屍體的打擊,神極度紊亂。”看過一審筆錄的副本,桑山信爾想,如今,辯護人只作這樣的辯護,對佐山道夫的證言卻絲毫沒加追究。

岡野發現枝村幸子的屍體,於8點25分左右給佐山道夫掛了電話,而佐山是否一直在屋裡?證明這一點的是福地藤子的證言,她說從6點半左右就一直同他在一起。

據櫻田事務官私下調查,佐山同福地最近雖不同居一室,但兩人有姘居關係。在案件發生約一年之前,他們沒有這種關係,好像有這種徵候。可以推測,佐山為了使自己不在現場的證明成立,便勾引福地藤子,那種關係漸漸深入,以至發展成現在的姘居關係。

因而,福地藤子所謂“從6點半到9點一直同他一起在佐山的屋裡”這一證言便有偽證嫌疑。但是在審判中佐山不是嫌疑對象,所以辯護人不能加以非難。對佐山持有懷疑的只有不負責本案的桑山檢察官。

據櫻田查訪,佐山在案發的5月四夜的行跡有可疑之處。佐山同福地9點多從附近叫了一輛出租汽車去a飯店,司機說兩人之間雖不顯得特別親密,但好像是故意做作,想給人留下那樣的印象。

a飯店開電梯的詩者和餐廳侍者都清楚地記得佐山和藹地。那是因為,他故意做出一些行動,以給人留下佐山到飯店來過的印象。比如,在餐廳裡,他學裡沙咦地向侍者詢問菜譜上的菜;故意走到正在那時來到餐廳的一位電視演員的座位上,對她說一些沒有意義的話;經常向侍者問時間,等等。

岡野發現枝村幸子的屍體是晚上8時左右,那可能是剛死不久,所以,佐山晚上9點以後的外出不成問題。佐山執拗地要給a飯店的侍者留下時間上的印象,反而是“罪犯心理”的表現。

桑人注意到岡野正一上訴書的如下部分:“前年的6月10,位山君約好要去枝村幸子處,結果沒去,受村技之託,我調查了佐山那天的行動。於是瞭解到,11,往山君到自由之丘站前的加油站加油,當時在加油站沒了車,輪胎上沾滿了紅土,還有雜草。往山君對加油站僱員說,昨天(10)到多摩川岸邊遊玩去了。

“我把這些告訴了技村,她非常高興,叫我今後也向著她,意思是說,往山同女人私通,要我幫她阻止他。”前年的6月10,就是後來發現在青梅西御嶽山林中自殺的波多野雅子離家出走的子。佐山那天約好去枝村幸子處而沒去;他駕駛的家用車那天消耗了大量汽油;輪胎上沾有紅土和雜草,這些使人推測到佐山和波多野雅子在10那天一起乘車到御嶽去了。

技村幸於可能也從岡野的報告中得出了同樣的推測。她是個聰明的女人,而且追蹤意識強。如果是那樣,枝樹幸子就很有可能在聽過岡野報告那些情況之後,奔赴御員的現場進行“調查”因為她可能也認為波多野雅子的縊死不是自殺,而是佐山道夫的偽裝殺人。

從附在輪胎上的那些紅土和雜草來看,好像不是去多摩川岸邊遊玩,而是到御嶽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