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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紀一百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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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用尚書省言,申明舊制:“明安、穆昆戶,每田四十畝樹桑一畝,毀樹木者有,鬻地土者有刑。其田多奡菜,人戶闕乏,並坐所臨長吏。按察使以時勸督,有故慢者,量決罰之。仍減牛頭稅三之一。”乙巳,金初許諸科鋪馬、黃河夫、軍須等錢折納銀一半,願納錢鈔者聽。

丙午,太白經天。

秋,七月,乙卯,知樞密院事何澹罷。時吳曦自以祖父世守西蜀,為國籓屏,而身留行都,不得如志,乃厚賂宰輔,規圖帥蜀。未及賂澹,韓侂冑已許之,澹持不可。侂胄怒曰:“始以君肯相就,黜偽學,汲引至此,今顧立異耶!”遂罷為資政殿學士、知太平州。翼,改大學士。

丁巳,復以旱祈禱。壬戌,恤囚。

甲子,以陳自強參知政事,張釜籤書樞密院事。

金主諭刑部官,凡上書言及宰相者,不得申省。

己巳,以吳曦為興州都統制,兼知興州。

先是郭杲在武興,多刻剝軍士,黑谷逃卒為盜,經時未平。杲卒,副都統制王大節攝帥事,語諸將曰:“是迫於飢寒,非有它。”揭榜招還之,斬為首者以徇,配其餘。吳氏世守西蜀,蜀人習而安之。承郭杲之後,聞曦除帥,延頸望其來。曦盡載輜重,大艦連屬,溯嘉陵而上。及至,首為璘建廟,大殿費十萬緡。又命士卒負土築江濱地,際山為園,廣袤數里,役數千人,士始失望。既而曦譖大節,罷其副都統制,於是蜀之兵權悉歸於曦。

廟諱同音字。金主嘗問孫即康曰:“太宗廟諱同音字有讀作‘成’字者,既非同音,便不當闕點畫。睿宗廟諱改作‘崇’字,其下卻有本字全體,若將‘示’字依《蘭亭帖》寫作‘未’字。‘允’字合闕點畫,如‘統’傍之‘允’,似不合缺。”即康對曰:“康太宗諱世民,偏傍犯如‘{艹枼}’字作‘b112’字,‘泯’字作‘汦’字。”乃擬熙宗廟諱從‘面’從‘且’;睿宗廟諱上字從‘未’,下字從‘c062’;世宗廟諱從“糸”;顯宗廟諱如正犯字形,止書斜畫,‘氵充’字‘鈗’字各從口,‘兌’、‘悅’之類,各從本體。”從之。自此不勝曲避矣。

八月,己卯,減奏薦恩,以言者論官冗恩濫故也。

庚辰,金命絕戶之田宅,以二分之一付其女及女孫。

甲申,張釜罷。以陳自強兼知樞密院事,給事中張巖參知政事,右諫議大夫程松同知樞密院事。巖、松並附韓侂冑,松諂之尤甚,侂胄憐之,遂得佐樞。

壬寅,金制:“明安、穆昆並隸按察司;監察御史止按部糾舉,有罪並坐監臨之官。”直龍圖閣致仕李詳卒。詳直諒老成,以植公論,因罹黨禍。後諡肅簡。

西遼主珠勒呼出獵,奈曼庫楚類伏兵擒之而據其位,襲遼衣冠,尊珠勒呼為太上皇,皇后為皇太后,朝夕問起居。珠勒呼在位三十四年,尋死,遼祀遂絕。

九月,戊申朔,金更定贍學養士法。生員給民佃官田,人六十畝,歲支粟三十石;國子生人百八畝,歲給以所入,官為掌其數。

先是戶部尚書袁說友等言:“浙西圍田相望,皆千百畝,陂塘漊瀆,悉為田疇,潦則無地可瀦,旱則無水可戽,不嚴之,後將益甚。”辛亥,遣大理司直留佑賢、宗正寺主簿李澄往浙西行視。自淳熙十一年立石之後,凡官民田圍裹者,悉開之。

甲寅,金主如秋山。

甲戌,令禮部集孝宗朝典禮。

丙子,金主還都。

冬,十月,乙酉,金祫享於太廟。

丙戌,起居郎王容請以韓侂冑定策事蹟付史館,從之。

壬辰,金御史臺言:“在制,按察司官,比任終,遣官考核,然後尚書省遣官覆察之。今監察御史添設員多,宜分路巡行,每路女真、漢人各一人同往。”從之,仍敕分四路。

壬寅,金敕有司購遺書,宜高其價,以廣搜訪。其藏書之家,有珍襲不願送官者,官為譽寫,畢,復還之,仍量給其值之半。

甲申,編《光宗御集》。

十一月,辛亥,金敕尚書省:“凡役眾勞民之事,勿輕行之。”丁巳,金主諭工部曰:“比聞懷州有橙結實,官吏檢視,已嘗擾民。今復講柑,得無重擾乎?其誡所司,遇有則進,無則已。”庚申,蠲潭州民舊輸黃河鐵纜錢。

金陝西路轉運使高汝礪言:“舊制,捕告私鹽、酒麴者,計斤給賞,錢皆徵於犯人。然監官獲之則充正課,巡捕官則不賞,巡捕軍則減常人之半,免役弓手又半之,是罪同而賞異也。請以司縣巡捕官不賞之數及巡捕弓手所減者,皆徵以入官,則罪賞均矣。”金主從其言。

十二月,己卯,太白經天。

辛巳,金敕原廟秋祭祀改稱朝獻。

金新修律成,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實唐律也。但加贖銅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為七,削不合於時者四十七條,增時用之制百四十九條,因而略有所增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條,餘百二十六條皆從其舊,又加分其一為二,分其一為四者六條,凡五百六十三條,為三十卷,附註以明其義,疏義以釋其疑,名曰《泰和律義》。自《官品令》、《職員令》之下,曰《祠令》,《戶令》,《學令》,《選舉令》,《封爵令》,《封贈令》,《宮衛令》,《軍防令》,《儀制令》,《衣服令》,《公式令》,《祿令》,《倉庫令》,《廄牧令》,《田令》,《賦役令》,《關市令》,《捕亡令》,《賞令》,《醫疾令》,《假寧令》,《獄官令》,《雜令》,《僧道令》,《營繕令》,《河防令》,《服制令》,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新定敕條》三卷,《六部格式》三卷。丁酉,司空襄具以進,詔以明年五月頒行之。

乙巳,金初定廉能官升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