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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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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化五年,南大理評事張鈕說:“南京的法司多用嚴刑,強迫囚徒自誣服罪,那些被糾察的案例也不過祇是改正,宣佈無罪,這與法律旨意很不相合。”皇帝因此下詔大理寺參驗複審刑部制度。

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鎏說:“刑部罪犯送到大理寺,寺官祇應當駁正錯案,不應當用刑。”大理卿楊守隨回答:“刑具是永樂年間設置的,不可廢棄。”皇帝認為他說得對。

會同諸官審訊之例,定於洪武三十年。

當初制度,有大案一定由皇帝親審。

十四年,又命令法司判罪,按照法律進行,然後上奏,由翰林院、給事中和坊正字、司直郎會同複議,認為公允,再批覆奏議判決。

至此設置政平和訟理兩面旗施,審訊罪囚宣佈罪行。

皇帝詔諭刑部說:“從現在起,判決罪囚只有武臣和死罪由朕親自審問,其餘罪犯都將其所犯之罪奏上,然後將犯人引到承天門外,叫行人官拿著訟理施,向罪囚傳達聖旨;對無罪應予釋放的,則舉著政平施,宣佈皇帝的恩德而釋放。”接下去又命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和詹事府,偶爾還有駙馬到場聽訟,把受冤枉的記下來,將實情上奏。

沒有冤屈的犯死罪以下都按律論罪,各種雜犯准許贖罪。

永樂七年,命令大理寺官員領著法司所判的囚犯赴承天門外,行人拿著符節傳達聖旨,會同府、部、通政司和六科等官員審核記錄案情,就像洪武時的制度一樣。

十七年,皇帝下令,把京城以外的死囚重罪犯,一律帶到京城審核記錄案情。

仁宗時特別下令內閣學士會審重罪犯,案情可疑的再審一次。

宣德三年上奏重罪犯,皇帝下令多方官員複審,說:“古代斷案,一定要諮詢三公九卿,以便符合最公道,重視小民命。

你們前去共同復謇,不要讓人枉死。”英國公張輔等返回上奏,申訴冤情的囚徒有五十六人,皇帝命令法司重新調查核實,並引以為深戒。

天順三年,皇帝下令每年霜降之後,三法司會同公、侯、伯會審重罪犯,叫做朝審。

後來歷朝都奉行此制。

成化十七年,命令司禮太監一名,會同三法司堂上官員,在大理寺複審罪案,叫做大審。

南京便命令內守備實行。

從此定下制度,每五年便舉行-次大審。

起初,成祖制定熱審制度,英宗特令實行朝審,到現在又有大審,大審後定為可憐憫、可懷疑的便釋放,曾一度比熱審時翻倍。

內閣參與審案一事,從憲宗時廢除,到隆慶元年,高拱又推行。

按舊例,朝審時由吏部尚書執筆,是高拱當時正好兼任吏部尚書的緣故。

到萬曆二十六年朝審時,吏部尚書空缺,讓戶部尚書楊俊民主持。

三十二年又缺,讓戶部尚書趟世卿主持。

崇禎十五年,命令首輔周延儒和三法司清理拖延久的案子,說是出於皇上特旨。

大審,從萬曆二十九年曠廢不再舉行,四十四年才恢復實行。

熱審開始於永樂二年,祇判決遣發輕罪犯,命令罪人出獄聽候審理而已。

不久就擴大到判處苦役和放以下的罪。

宣德二年五、六、七月,皇帝接連訓諭三法司抄錄在押囚徒的罪狀呈上,共判決遣發二千八百餘人。

七年二月,皇帝親自審閱法司所上奏的囚犯罪狀,判決遣發一千餘人。

納錢財贖罪,鹼等處理罪犯,審從此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