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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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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洪武元年置兵部。六年,增尚書一人,侍郎一人。置總部、駕部並職方三部,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如吏部之數。十三年,升部秩,設尚書、侍郎各一人,又增置庫部為四屬部,部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十四年,增試侍郎一人。二十二年改總部為司馬部。二十九年,定改四部為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清吏司。(惟職方仍舊名。)景泰中,增設尚書一人,協理部事,天順初罷。隆慶四年添注侍郎二人,尋罷。萬曆末年復置。

協理京營戎政一人,(或尚書,或侍郎,或右都御史。)掌京營練之事。永樂初,設三大營,總於武將。景泰元年始設提督團營,命兵部尚書于謙兼領之,後罷。成化三年復設,率以本部尚書或都御史兼之。嘉靖二十年,始命尚書劉天和輟部務,另給關防,專理戎政。二十九年,以“總督京營戎政”之印畀仇鸞,而改設本部侍郎協理戎政,不給關防。萬曆九年裁革,十一年復設。天啟初,增設協理一人,尋革。崇禎二年復增一人,以庶吉士劉之綸為兵部侍郎充之。

刑部。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浙江、江西、湖廣、陝西、廣東、山東、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廣西、貴州、雲南十三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員外郎一人,(從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正統六年,十三司俱增設主事一人。成化元年增設四川、廣西二司主事各一人,後革。萬曆中,又革湖廣、陝西、山東、福建四司主事各一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檢校,(正九品)各一人。司獄司,司獄六人,(從九品。)尚書,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之政令。侍郎佐之。

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領所分京府、直隸之刑名。(浙江司帶管崇府、中軍都督府、刑科、內官、御用、司設等監,在京金吾前、騰驤左、瀋陽右、留守中、神策、和陽、武功右、廣洋八衛,蕃牧千戶所,及兩浙鹽運司,直隸和州,涿鹿左、涿鹿中二衛。江西司帶管淮、益、弋陽、建安、樂安五府,前軍都督府,御馬監,火藥、酒醋、面觔等局,在京府軍前、燕山左、留守前、龍驤、寬河、忠義前、忠義後、永清右、龍江左、龍江右十衛,及直隸廬州府,廬州、六安、九江、武清、宣府前、龍門各衛。湖廣司帶管楚、岷、吉、榮、遼五府,右軍都督府,司禮、尚賓、尚膳、神宮等監,天財庫,在京留守右、虎賁右、忠義右、武功左、茂陵、永陵、江淮、濟川、水軍右九衛,及興都留守司,直隸寧國、池州二府,宣州、神武中、定州、茂山、保安左、保安右各衛,渤海千戶所。福建司帶管戶部、太僕寺、戶科、寶鈔提舉司、印綬、都知等監,甲字第十庫,在京金吾後、應天、會州、武成中、武功中、孝陵、獻陵、景陵、裕陵、泰陵十衛,牧馬千戶所,及福建鹽運司,直隸常州府、廣德州,中都留守左、留守中、定邊、開平中屯各衛,美峪千戶所。山東司帶管魯、德、衡、涇四府,左軍都督府,宗人府,兵部,尚寶司,兵科,典牧所,會同館,供用庫,戈戟司,司苑局,在京羽林右、瀋陽左、長陵三衛,奠靖千戶所,及山東鹽運司,中都留守司,遼東都司,遼東行太僕寺,直隸鳳陽府,滁州、鳳陽、皇陵、長淮、泗州、壽州、滁州、沂州、德州、德州左、保定後各衛,安東中護衛,河、龍門、寧靖各千戶所。山西司帶管晉、代、沈、懷仁、慶成五府,翰林院,欽天監,上林苑監,南、北二城兵馬司,混堂司,甜食房,在京旗手、金吾右、驍騎右、龍虎、大寧中、義勇前、義勇後、英武八衛,及直隸鎮江府、徐州,鎮江、徐州、瀋陽中屯各衛,瀋陽中護衛,倒馬關、平定各千戶所。河南司帶管周、唐、趙、鄭、徽、伊、汝七府,禮部,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詹事府,國子監,禮科,中書舍人,神樂觀,犧牲所,兵仗局,靈臺、鐘鼓等司,東城兵馬司,教坊司,在京羽林左、府軍右、武德、留守後、神武左、彭城六衛,及兩淮鹽運司,直隸淮安、揚州二府,淮安、大河、邳州、揚州、高郵、儀真、宿州、武平、歸德、寧山、神武右各衛,海州、鹽城、通州、汝寧各千戶所。陝西司帶管秦、韓、慶、肅四府,後軍都督府,大理寺,行人司,尚衣監,針工局,西城兵馬司,在京府軍後、騰驤右、豹韜、鷹揚、興武、義勇右、康陵、昭陵、龍虎左、橫海、江陰十一衛,及河東鹽運司,陝西行太僕寺,甘肅行太僕寺,直隸太平府,建陽、保定左、保定右、保定中、保定前各衛,平涼中護衛。四川司帶管蜀府,工部,工科,巾帽、織染二局,僧道錄司,在京府軍、金吾左、濟川、武驤右、大寧前、蔚州左、永清左、廣武八衛,及直隸松江、大名二府,金山、懷安、懷來各衛,神木千戶所。廣東司帶管應天府,在京錦衣、府軍左、虎賁左、濟陽、留守左、水軍左、飛熊七衛,及直隸延慶州,懷來千戶所。廣西司帶管靖江府,通政司,五軍斷事司,中城兵馬司,寶鈔、銀作二局,在京羽林前、燕山右、燕山前、大興左、通州、武驤左、鎮南、富峪八衛,及直隸安慶、徽州二府,安慶、新安、通州左、通州右、延慶、延慶左、延慶右各衛。雲南司帶管順天府,太醫院,儀衛、惜薪等司,承運庫,及直隸永平、廣平二府,鎮海、真定、永平、山海、盧龍、東勝左、東勝右、撫寧、密雲中、密雲後、大同中屯、潼關、營州五屯、萬全左、萬全右各衛,寬河、武定、蒲州各千戶所。貴州司帶管吏部,吏科,司菜局,及長蘆鹽運司,大寧都司,萬全都司,直隸蘇州、保定、河間、真定、順德五府,蘇州、太倉、薊州、遵化、鎮朔、興州五屯,忠義中、涿鹿、河間、天津、天津左、天津右、德州、宣府左、宣府右、開平、保安、蔚州、永寧各衛,梁城、興和、廣昌各千戶所。)照磨、檢校,照刷文卷,計錄贓贖。司獄,率獄吏,典囚徒。凡軍民、官吏及宗室、勳戚麗於法者,詰其辭,察其情偽,傅律例而比議其罪之輕重以請。詔獄必據爰書,不得逢上意。凡有殊旨、別敕、詔例、榜例,非經請議著為令甲者,不得引比。凡死刑,即決及秋後決,並三覆奏。兩京、十三布政司,死罪囚歲讞平之。五歲請敕遣官,審錄冤滯。霜降錄重囚,會五府、九卿、科道官共錄之。矜疑者戍邊,有詞者調所司再問,比律者監候。夏月熱審,免笞刑,減徒、,出輕系。遇歲旱,特旨錄囚亦如之。凡大祭止刑。凡贖罪,視罪輕重,斬、絞、雜犯、徒末減者,聽收贖。詞訴必自下而上,有事重而迫者,許擊登聞鼓。四方有大獄,則受命往鞫之。四方決囚,遣司官二人往蒞。凡斷獄,歲疏其名數以聞,曰歲報;月上其拘釋存亡之數,曰月報。獄成,移大理寺覆審,必期平允。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修葺囹圄,嚴固扃鑰,省其酷濫,給其衣糧。囚病,許家人入視,脫械鎖醫藥之。簿錄俘囚,配沒官私奴婢,鹹籍知之。官吏有過,並紀錄之。歲終請湔滌之。以名例攝科條,以八字括辭議,(以、準、皆、各、其、及、即、若,)以五服參情法,以墨涅識盜賊。籍產不入瑩墓,籍財不入度支,宗人不即市,宮人不即獄,悼耄疲癃不即訊。(詳《刑法志》。)洪武元年置刑部。六年,增尚書、侍郎各一人。設總部、比部、都官部、司門部,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總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門主事各四人。八年,以部事浩繁,增設四科,科設尚書、侍郎、郎中各一人,員外郎二人,主事五人。十三年,升部秩,設尚書一人,侍郎一人,仍分四屬部,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總部、比部主事各四人,都官、司門主事各二人,尋增侍郎一人。(始分左、右侍郎。)二十二年,改總部為憲部。二十三年,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領雲南。)部各設官,如戶部之制。二十九年,改為十二清吏司。永樂元年以北平為北京。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雲南、貴州、阯三司。宣德十年,革阯司,遂定為十三清吏司。

工部。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後增設都水司郎中四人。)員外郎一人,(從五品,後增設營膳司員外郎二人,虞衡司員外郎一人。)主事二人。(正六品,後增設都水司主事五人,營膳司主事三人,虞衡司主事二人,屯田司主事一人。)所轄,營繕所,所正一人,(正七品)所副二人,(正八品)所丞二人。(正九品)文思院,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從九品)皮作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從九品,後革。)鞍轡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從九品。隆慶元年,大使、副使俱革。)寶源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從九品,嘉靖間革。)顏料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後革。)軍器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後革一人。)節慎庫,大使一人,(從九品。嘉靖八年設。)織染所、雜造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從九品)廣積、通積、盧溝橋、通州、白河各分竹木局,大使各一人,副使各一人。大通關提舉司,提舉一人,(正八品,萬曆二年革。)副提舉二人,(正九品)典史一人。(後副提舉、典史俱革。)柴炭司,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

尚書,掌天下百官、山澤之政令。侍郎佐之。

營繕,典經營興作之事。凡宮殿、陵寢、城郭、壇場、祠廟、倉庫、廨宇、營房、王府邸第之役,鳩工會材,以時程督之。凡鹵簿、儀仗、樂器,移內府及所司,各以其職治之,而以時省其堅潔,而董其窳濫。凡置獄具,必如律。凡工匠二等:曰輪班,三歲一役,役不過三月,皆復其家;曰住坐,月役一旬,有稍食。工役二等,以處罪人輸作者,曰正工,曰雜工。雜工三當正工一,皆視役大小而撥節之。凡物料儲偫,曰神木廠,曰大木廠,以蓄材木,曰黑窯廠,曰琉璃廠,以陶瓦器,曰臺基廠,以貯薪葦,皆籍其數以供修作之用。

虞衡,典山澤採捕、陶冶之事。凡鳥獸之、皮革、骨角、羽,可以供祭祀、賓客、膳羞之需,禮器、軍實之用,歲下諸司採捕。水課禽十八、獸十二,陸課獸十八、禽十二,皆以其時。冬,罝罛不施川澤;夏之,毒藥不施原野。苗盛蹂躪,谷登焚燎。若害獸,聽為陷阱獲之,賞有差。凡諸陵山麓,不得入斧斤、開窯冶、置墓墳。凡帝王、聖賢、忠義、名山、嶽鎮、陵墓、祠廟有功德於民者,樵牧。凡山場、園林之利,聽民取而薄徵之。凡軍裝、兵械,下所司造,同兵部省之,必程其堅緻。凡陶甄之事,有歲供,有暫供,有停減,籍其數,會其入,毋輕毀以費民。凡諸冶,飭其材,審其模範,付有司。錢必準銖兩,進於內府而頒之。牌符、火器,鑄於內府,其以法式洩於外。凡顏料,非其土產不以徵。

都水,典川澤、陂池、橋道、舟車、織造、券契、量衡之事。水利曰轉漕,曰灌田。歲儲其金石、竹木、卷埽,以時修其閘壩、洪淺、堰圩、堤防,謹蓄洩以備旱潦,無使壞田廬、墳隧、禾稼。舟楫、磑碾者不得與灌田爭利,灌田者不得與轉漕爭利。凡諸水要會,遣京朝官專理,以督有司。役民必以農隙,不能至農隙,則僝功成之。凡道路、津樑,時其葺治。有巡幸及大喪、大禮,則修除而較比之。凡舟車之制,曰黃船,以供御用,曰遮洋船,以轉漕於海,曰淺船,以轉漕於河,曰馬船、曰風快船,以供送官物,曰備倭船、曰戰船,以禦寇賊,曰大車,曰獨轅車,曰戰車,皆會其財用,酌其多寡、久近、勞逸而均劑之。凡織造冕服、誥敕、制、祭服、淨衣諸幣布,移內府、南京、浙江諸處,周知其數而慎節之。凡公、侯、伯鐵券,差其高廣。(制式詳《禮志》。)凡祭器、冊寶、乘輿、符牌、雜器皆會則於內府。凡度量、權衡,謹其校勘而頒之,懸式於市,而罪其不中度者。

屯田,典屯種、分、薪炭、伕役、墳塋之事。凡軍馬守鎮之處,其有轉運不給,則設屯以益軍儲。其規辦營造、木植、城磚、軍營、官屋及戰衣、器械、耕牛、農具之屬。凡分徵諸商,視其財物各有差。凡薪炭,南取洲汀,北取山麓,或徵諸民,有本、折,酌其多寡而撙節之。伕役伐薪、轉薪,皆僱役。凡墳塋及堂碑、碣獸之制,第宗室、勳戚、文武官之等而定其差。(墳塋制度,詳《禮志》。)洪武初,置工部及官屬,以將作司隸焉。(吳元年置將作司,卿,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左、右提舉司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六品,司程、典簿、副提舉,正七品。軍需庫大使,從八品,副使,正九品。洪武元年,以將作司隸工部。)六年,增尚書、侍郎各一人,設總部、虞部、水部並屯田為四屬部。總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二人,餘各一人。總部主事八人,餘各四人。又置營造提舉司。(洪武六年,改將作司為正六品,所屬提舉司,改正七品。尋更置營造提舉司及營造提舉分司,每司設正提舉一人,副提舉二人,隸將作司。)八年,增立四科,科設尚書、侍郎、郎中各一人,員外郎二人,主事五人,照磨二人。十年,罷將作司。十三年定官制,設尚書一人,侍郎一人,四屬部,(以屯田部為屯部,)各郎中、員外郎一人,主事二人。十五年增侍郎一人。二十二年,改總部為營部。二十五年,置營繕所。(改將作司為營繕所,秩正七品,設所正、所副、所丞各二人,以諸匠之藝者為之。)二十九年,又改四屬部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嘉靖後添設尚書一人,專督大工。

提督易州山廠一人,掌督御用柴炭之事。明初,於沿江蘆洲並龍江、瓦屑二場,取用柴炭。永樂間,遷都於北,則於白羊口、黃花鎮、紅螺山等處採辦。宣德四年始設易州山廠,專官總理。景泰間,移於平山,又移於滿城,相繼以本部尚書或侍郎督廠事。天順元年仍移於易州。嘉靖八年罷革,改設主事管理。

譯文明朝官制,沿襲漠、唐的舊有制度而有所修改。

從洪武十三年起撤銷丞相一職不再設立,分中書省的政務歸於六部,用尚書承擔國家大事,侍郎輔助他。

而殿閣大學土只用作顧問,皇帝這才親自掌握了權柄,學士很少參與決策。

糾察彈劾則由都察院負責,奏章則送連通政司,平反錯案則由大理寺參議,這也是漢九卿之制的遺意。

分大都督府為五,但徵調軍隊屬於兵部。

另外設立都、布、按三司,分別隸屬兵、刑、戶部,他們的考核則聽從府部。

這時吏、戶、兵三部的權力最大。

到仁、宣朝,大學士因為做太子經師獲得恩寵,屢次加授到少師、少傅、少保三孤之職,威望更加尊顯。

而宣宗內權無論大小,都下放給大學士楊士奇等參議可否。

即使吏部蹇義、戶部夏原吉不時被召見,得以參預各部政事,但疏遠比不上楊士奇等親近。

從此,內閣的權力一天天加重,就算有一兩個吏部、兵部的尚書與他們爭執是非,也往往失敗。

到世宗中葉,夏言、嚴嵩替當權,於是儼然成為真正的宰相,壓制六卿。

然而內閣起草文件,不敢不取決於內監的批示,因此相槽轉而歸於太監。

於是朝廷的綱紀,賢人士大夫的提拔斥退,都玩於太監的手中。

無所作為的官員奉承他們的意旨惟恐不及,間或有賢能的宰輔,最終祇能蒿目時艱而不能匡救。

起初,總領五個都督府的人,都是元勳宿將,軍制嚴肅整飭。

永樂年間,設立內監督察軍隊的事務,還不敢放縱。

沿習幾代之後,元勳外戚的魷絝子弟掌管軍紀,漸因為怠惰而毀壞。

隨後內監越添置越多,邊都有這些人巡梘,各地大的征伐都設有監軍,所以邊防的事就這樣導致嚴重敗壞,明朝的基業不能支持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