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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四定元年盡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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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o陸曰:“定公名宋,襄公之子,昭公之弟。諡法:‘安民大慮曰定。’”[疏]“正義曰:《魯世家》:“定公名宋,襄公之子,昭公之弟。”史傳不言其母,不知誰所生也。以敬王十一年即位。諡法:“安民大慮曰定。”【經】元年,,王。(公之始年,而不書正月,公即位在六月故。)[疏]注“公之”至“月故”正義曰:凡新君初立,必於歲首元朝正於廟,因即改元正位,百官以序,國史因書於策雲:“元年,,王正月,公即位也。”其或國有事,故不得行即位之禮,國史亦書:“元年,,王正月。”見此月公應即位,而有故不得。隱、莊、閔、僖四公,元年無事,而空書“,王正月”是其義也。此年不書“正月”者,公即位在六月故也。傳稱昭公喪及壞隤,公子宋先入。則正月之時,定公猶從昭公之喪在於乾侯,未入魯竟,國內無君,不是即位闕禮,故不須書“正月”也。《釋例》曰:“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喪在外,逾年乃入,故因五曰改殯之節,國史用元年即位之禮,因以元年為此年也。然則正月之時,未有公矣。公未即位,元必不改。而於、夏即稱‘元年’者,公未即位,必未改元,未改之,必乘前君之年,於時、夏當名此年為昭公三十三年,及六月既改之後,方以元年紀事。及史官定策,須有一統,不可半年從前,半年從後,雖則年初,亦統此歲。故入年即稱元年也。漢、魏以來,雖於秋、冬改元,史於、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於古也。

三月,晉人執宋仲幾於京師。晉執人於天子之側,而不以歸京師,故但書其執,不書所歸。o幾音機。

[疏]注“晉執”至“所歸”o正義曰:晉執仲幾,傳無月。據經所書,是三月始執,案傳則不然也。傳稱辛巳合諸侯之大夫於狄泉,《長曆》辛巳是正月七也。既會而魏舒始卒。庚寅,栽。是正月十六也。宋仲幾不受功,當於栽時不肯役耳。士彌牟雲“晉之從政者新”是士鞅已伐魏舒矣,乃執仲幾以歸。三月,歸諸京師,必是既栽之後,三月以前,執以歸晉,至三月乃歸於京師耳。經書三月始執者,晉人初執不告,後知以歸不可,至三月復歸於京師,諱其以歸乃歸王,故以三月初執告也。縱晉執人,諸侯不得相治事,當使歸決於天子。況在天子之側,不以歸於京師,晉人自知不可,不以歸晉告魯,故經但書其執,不書所歸,既不言歸王,亦不言歸晉,是不以所歸告也。

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告於廟,故書至。

戊辰,公即位。定公不得以正月即位,失其時,故詳而之,記事之宜,無義例。

[疏]注“定公”至“義例”o正義曰:《公羊傳》曰:“即位不,此何以?錄乎內也。”《穀梁》以為公喪在外逾年,六月乃得即位,危,故之。《左氏》無此義,故杜顯而異之。正月即位,正也。定公不得以正月即位,為失其時,故詳而之,直記事之宜,書無義例。

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公在外薨,故八月乃葬。

九月,大雩。無傳,過也。o雩音於。

立煬宮。煬公,伯禽子也。其廟巳毀,季氏禱之而立其宮,書以譏之。o煬,羊讓反。禱,丁老反。

[疏]注“煬公”至“譏之”o正義曰:諡法:“好內怠政曰煬。”煬公,伯禽子,《世本》、《世家》文。諸侯之禮,親廟有四,計煬公玄孫,既薨,其廟即已毀矣。季氏禱於煬公,以求昭公不入,公死於外,謂禱有益,而更立其宮賽之。於禮不合更立,惡其改變國典,故書以譏之。《公羊》、《穀梁》皆雲:立者,不宜立。立煬宮,非禮也。

冬,十月,隕霜殺菽。無傳。周十月,今八月。隕霜殺菽,非常之災。o隕,于反。菽,本又作叔,音同。

[疏]注“周十”至“之災”o正義曰:《月令》:九月,霜始降。八月,未應霜殺菽。菽者,大豆之苗,又是耐霜之穀,今以八月隕霜,霜能殺菽,是非常之災,故書之。僖三十三年“隕霜不殺草”此雲“殺菽”彼言“不殺草”者,《穀梁傳》曰:“未可以殺而殺,舉重可殺而不殺,舉輕。其曰菽,舉重也”【傳】元年,,王正月,辛巳,晉魏舒合諸侯之大夫於狄泉,將以城成周。魏子蒞政。(蒞,臨也。代天子大夫為政。o蒞音利,又音類。)衛彪傒(衛大夫。)曰:“將建天子,(立天子之居。)而易位以令,非義也。大事義,必有大咎,晉不失諸侯,魏子其不免乎?”是行也,魏獻子屬役於韓簡子及原壽過,(簡子,韓起孫不信也。原壽過,周大夫。o音幹。咎,其九反。屬,之慾反。過,古禾反。)[疏]“易位以令”o正義曰:往年傳“魏子南面”彪傒雲“幹位以令”;此雲“魏子蒞政”彪傒雲“易位以令”文不同者,《郊特牲》雲:“君之南鄉,答陽之義也;臣之北面,答君也。”然則禮國君乃南面,往年魏子亦南面,是幹君之位,故云“幹位”此時諸國為天子築城,但當為君各致徒役而已,宜使天子之臣自號令之,而魏子蒞政,代天子大夫,改易上下,故為“易位”所譏別,故其文異。

而田於大陸,焚焉。《禹貢》,大陸在鉅鹿北。嫌絕遠,疑此田在汲郡吳澤荒蕪之地。火田,並見燒也。《爾雅》,廣平曰陸。o蕪音無。

[疏]注“禹貢”至“曰陸”o正義曰:《禹貢》雲:“導河積石,至於大伾,北過降水,至於大陸。”孔安國雲:“大陸,澤名。”《釋地》十藪雲:“晉有大陸。”郭璞曰:“今鉅鹿北廣河澤。”孫炎曰:“廣河猶大陸,以地名言之近為是也。”計鉅鹿之城,與周相去千有餘裡,魏子不應往彼田獵。故嫌絕遠,疑此田當在汲郡吳澤。吳澤在脩武縣北。還,卒於寧,寧即脩武城是也。當是荒蕪之地,故亦以大陸名焉。引《爾雅》,以證平地皆名陸也。案《爾雅》:“高平曰陸”杜言“廣平”者,以吳澤之地地,下寬平,故以“廣平”言之,非是不見《爾雅》。劉君以《爾雅》“高平曰陸”而規杜氏,非。

還,卒於寧。寧,今脩武縣,近吳澤。o近,附近之近。範獻子去其柏槨,以其未覆命而田也。範獻子代魏子為政,去其柏槨,示貶之。o去,起呂反,注同。槨音郭。

[疏]“去其柏槨”正義曰:《喪大記》雲:“君松槨,大夫柏槨,士雜木槨。”是卿葬於禮用柏槨也。以其未復君命而為田獵,故獻子去其柏槨,不使用也。

孟懿子會城成周。不書,公未即位。

[疏]注“不書公未即位”o正義曰:懿子往年唯受號令,知所得丈尺人功而已。今復將徒役城之,計當更書之於策。以公未即位,無君可告,故不書。

庚寅,栽。栽,設板築。o栽,才代反,又音再,注同。宋仲幾不受功,曰:“滕、薛、郳,吾役也。”使三國代宋受功役也。o郳,五兮反,小邾國。薛宰曰:“宋為無道,絕我小國於周,以我適楚,故我常從宋。晉文公為踐土之盟,在僖二十八年。曰:‘凡我同盟,各復舊職。’若從踐土,若從宋,亦唯命。”仲幾曰:“踐土固然。”固曰從舊,薛舊為宋役。薛宰曰:“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為夏車正。皇,大也。奚仲為夏禹掌車服大夫。o夏,戶雅反,注同。奚仲遷於邳,邳,下邳縣。o邳,皮悲反。仲虺居薛,以為湯左相。仲虺,奚仲之後。o虺,許鬼反。相,息亮反。若復舊職,將承王官,何故以役諸侯?”承,奉也。仲幾曰:“三代各異物,薛焉得有舊?言居周世,不得以夏、殷為舊。o焉,於虔反。為宋役,亦其職也。”士彌牟曰:“晉之從政者新,言範獻子新為政,未習故事。

[疏]注“言範”至“故事”o正義曰:魏舒以辛巳會諸國,至庚寅相去唯十耳。魏舒始卒,已得範鞅代者,範鞅本是中軍之佐,於次當代魏舒。蓋晉人聞舒卒,而馳使代之。

子姑受功。歸,吾視諸故府。”求故事。仲幾曰:“縱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諸乎?”山川鬼神,盟所告。士伯怒,謂韓簡子曰:“薛徵於人,典藉故事,人所知也。宋徵於鬼,取證於鬼神。宋罪大矣。且已無辭而抑我以神,誣我也。啟寵納侮,其此之謂矣。開寵過分,則納受侵侮。o侮,亡甫反。分,扶問反。

[疏]“啟寵”至“謂矣”o正義曰:《尚書·說命》:傅說進戒於王雲:“無啟寵納侮。”古有此言,故云“其此之謂矣”開彼寵人,過其本分,其人不知止足,乃至侵侮在上,據在上受之,故云“納侮”必以仲幾為戮。”乃執仲幾以歸。三月,歸諸京師。知以歸不可,故復歸之京師。o復,扶又反。城三旬而畢,乃歸諸侯之戍。齊高張後,不從諸侯。後則不及諸侯之役。晉女叔寬曰:“周萇弘、齊高張,皆將不免。叔寬,女寬也。o萇,直良反。萇叔違天,高子違人。天既厭周德,萇弘遷都以延其祚,故曰違天。諸侯相帥以崇天子,而高子後期,故曰違人。o厭,於豔反。祚,才故反。天之所壞,不可支也;眾之所為,不可也。”為哀三年周人殺萇弘、六年高張來奔起。

夏,叔孫成子逆公之喪於乾侯。成子,叔孫婼之子。季孫曰:“子家子亟言於我,未嘗不中吾志也。吾與之從政,子必止之,且聽命焉。”眾士皆諮問子家子。o亟,起冀反。中,丁仲反。

[疏]“季孫”至“命焉”o正義曰:言子家子數於公處致言於我,雲“意如事君,不敢不改”又言“君以一乘入於魯師,季孫必與居歸”季孫之意實然,故云“未嘗不中吾志”

“吾與之從政”用為大夫也。公喪歸,則從者散,故令止之。

“且聽命”者,一聽子家之所為,子家將歸者,即與之歸。

子家子不見叔孫,易幾而哭。幾,哭會也。不見叔孫,故朝夕哭不同會。o朝如字。叔孫請見子家子,子家子辭曰:“羈未得見,而從君以出。出時成子未為卿。o羈,居宜反,子家子名。見,賢遍反,下同。從,才用反,注“義從”同;又如字,下“從君”、“從公”放此。君不命而薨,羈不敢見。”言未受昭公之命,託辭以距叔孫。叔孫使告之曰:“公衍、公為實使群臣不得事君。二子始謀逐季氏。

[疏]注“二子”至“季氏”o正義曰:謀逐季氏,公為為之,傳文不言公衍謀也。但以公衍見覆為大子,季氏俱廢之,故言此也。

若公子宋主社稷,則群臣之原也。宋,昭公弟定公。凡從君出而可以入者,將唯子是聽。子家氏未有後,季孫原與子從政。此皆季孫之原也,使不敢以告。”不敢,叔孫成子名。對曰:“若立君,則有卿士大夫與守龜在,羈弗敢知。若從君者,則貌而出者,入可也;貌出,謂以義從公,與季氏無實怨。o守,手又反。寇而出者,行可也。與季氏為寇讎者,自可去。若羈也,則君知其出也,君,昭公。而未知其入也,羈將逃也。”喪及壞隤,公子宋先入,從公者皆自壞隤反。出奔。o壞,徐音懷,又戶怪反。隤,徒回反。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諸侯薨,五而殯,殯則嗣子即位。癸亥,昭公喪至,五殯於宮,定公乃即位。

[疏]“諸侯”至“即位”o正義曰:《王制》雲:“天子七而殯,諸侯五而殯。”自癸亥至戊辰五,殯訖則嗣子即位,故定公以此即位也。《公羊》、《穀梁》皆雲:正棺於兩楹之間,然後即位。案正棺兩楹之間,即《禮》所謂“夷於堂”者也。《喪大記》君薨之禮雲:“既小斂,男女奉月夷於堂。”鄭玄雲:“諸侯之小斂,於死者俱三。”此戊辰去癸亥五,非正棺之,不得為正棺即位也。《雜記》雲:“諸侯行而死,歸,至於廟門,遂入,適所殯。”鄭玄雲:“‘適所殯’,謂兩楹之間。自外來者,正棺於兩楹之間,屍亦夷之於此,因殯焉。殯必於兩楹之間者,以其死不於室,而自外來,留之於中,不忍遠也。”鄭取二傳之說,言死從外來者,殯在兩楹之間。若謂殯為正棺,則與杜言合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