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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隱三年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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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三年,,王二月,已巳,有食之。(無傳。行遲,一歲一周天。月行疾,一月一周天。一歲凡十二會。然月動物,雖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縮,故有雖會而不食者,或有頻而食者。唯正陽之月,君子忌之,故有伐鼓用幣之事。今《釋例》以《長曆》推經、傳,明此食是二月朔也。不書朔,史失之。書朔例在桓十七年。o已巳,上音紀,下音祀,後仿此。食如字,本或作蝕,音同。量音亮。縮,所六反。)[疏]注“行”至“七年”o正義曰:古今之言歷者,大率皆以周天為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行比月為遲,每行一度,故一歲乃行一周天。月行比為疾,每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故一月內則行一周天又行二十九度過半,乃逐及。言一月一周天者,略言之耳,其實及之時,不啻一周天也。月雖共行於天,而各有道,每積二十九過半,行道錯而相與會集,以其一會,謂之一月。每一歲之間凡有十二會,故一歲為十二月。食者,月掩之也。月之道互相出入,或月在表,從外而入內;或月在裡,從內而出外。道有錯,故食也。二十九過半,月及者,以歷家一度分為九百四十分則四百七十分為半今月來及凡二十九又四百九十九分是過半校二十九分也。

有食之”言有物來食之也。月同處,則被月映而形魄不見,聖人不言被月食,而云“有食之”者,以其月不可見,作不知之辭。《穀梁傳》曰:“其不言食之者何也?知其不可知,知也。”是言慎疑,故不言月也。朔則會,故食必在朔。然而每朔皆會,應每月常食,故解之。言“月動物,雖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縮,故有雖會而不食者,或有頻而食者”自隱之元年,盡哀二十七年,積二百五十五年,凡三千一百五十四月,唯三十七食,是“雖而不食”也。襄二十二年九月、十月頻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頻食,是“頻而食”也。食無常月,唯正陽之月,君子忌之,以食者陰侵陽也。當陽盛之月,不宜為弱陰所侵,故有伐鼓用幣之事。餘月則否。其食例皆書“朔”

“已巳”之下經無“朔”字。《長曆》推此已巳實是朔,而不書朔,史失之也。此注作大判言耳。戰國及秦,曆紀全差,漢來漸候天時,始造其術。劉歆《三統》以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一食,空得食而不得加時。漢末會稽都尉劉洪作《乾象曆》,始推月行遲疾,求食加時。後代脩之漸益詳密。今為歷者,推步食,莫不符合,但無頻月食法。故漢朝以來,殆將千歲,為歷者,皆一百七十三有餘而始一會,未有頻月食者。今頻月而食,乃是正經,不可謂之錯誤。世考之歷術,事無不驗,不可謂之疏失。由是注不能定,故未言之也。又《漢書·高祖本紀》:高祖即位三年十月、十一月晦,頻食。則自有頻食之理。其解在襄二十四年。《穀梁傳》曰:“言不言朔,食晦也。”朔並不言,食晦夜也。朔並言,食正朔也。言朔不言,食既朔也。

三月,庚戌,天王崩。周平王也。實以壬戌崩,諸侯之速至,故遠以赴。《秋》不書實崩而書遠者,即傳其偽以懲臣子之過也。襄二十九年傳曰:“鄭上卿有事”

“使印段如周”會葬。今不書葬,魯不會。o即傳,直專反。印,因刃反。

[疏]“天王崩”o正義曰:《曲禮》下曰:“天子死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庶人曰死。”鄭玄雲:“異死名者,為人褻其無知,若猶不同然也。自上顛壞曰崩。薨,顛壞之聲。卒,終也。不祿,不終其祿。死之言澌也,神澌盡也。”是由天子尊,若山崩然;諸侯卑,取崩之聲,以為尊卑之差也。不書天王名者,以海內之王主,至尊之極,故敬而不敢名也。《穀梁傳》雲:“高曰崩,厚曰崩。尊曰崩。天子之崩,以尊也。其崩之何也?以其在民上,故崩之。其不名何也?大上,故不名也。”蘇氏雲:“王后崩,大子卒,不書者,赴不及魯也。今以為略之例,所不書也。”告喪,《禮》雲:“告王喪,曰天王登假。”此言崩者,魯史裁約為文,不道當時赴,不言登假也。

o注“周平”至“不會”正義曰:今檢杜注,無葬者皆顯言其諡。此為無葬,故言周平王也。仲尼脩經,當改正真偽以為褒貶。周人赴不以實,孔子從偽而書者,周人令諸侯速至,故遠其崩以赴也。不書其實而從其偽,言人知其偽則過足章矣,故即傳其偽以懲創臣子之過。《釋例》曰:“天王偽赴,遂用其虛,明月闕否,亦從赴辭。”

“君子不變其文,以慎其疑。且虛實相生,隨而長之,真偽之情,可以兩見。承赴而書之,亦所以示將來也”夏,四月,辛卯,君氏卒。隱不敢從正君之禮,故亦不敢備禮於其母。

[疏]“君氏卒”o正義曰:君氏者,隱公之母聲子也。謂之君氏者,言是君之母氏也。母之與子,氏族必異,故經典通呼母、舅為母氏、舅氏,言其與已異氏也。

秋,武氏子來求賻。武氏子,天子大夫之嗣也。平王喪在殯,新王未得行其爵命,聽於冢宰。故傳曰:“王未葬”釋其所以稱父族,又不稱使也。魯不共奉王喪,致令有求。經直文以示不敬,故傳不復具釋也。o賻音附。殯,必刃反。共音恭,本又作供,音同。令,力呈反。復,扶又反。

[疏]注“武氏”至“釋也”o正義曰:武氏者,天子大夫之姓。直雲“武氏子”不書其字,則其人未成為大夫也。若是上士例當書名,又不應系之父族。謂之為“子”明其是大夫之子也。又王使至魯,皆言天王使矣。此後不言王使,明其不稱王命也。以此知此人父喪已終,宜嗣父位。但平王未命而崩,新王居喪,未得行其爵命,政事聽於冢宰。冢宰使之適魯,冢宰不得專命,故作自來之文。傳言“王未葬”者,意兼兩事:王喪在殯,新王不得加臣爵位,故此人仍系父族;王又不得命臣出行,故此人不稱王使。以未葬之故,闕此二事,故傳以未葬解之。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稱卒者,略外以別內也。元年大夫盟於宿,故來赴以名。例在七年。o別,彼列反。

冬,十有二月,齊侯、鄭伯盟於石門。來告,故書。石門,齊地;或曰,濟北盧縣故城西南濟水之門。

癸未,葬宋穆公。無傳。魯使大夫會葬,故書。始死書卒,史在國承赴,為君故,惡其薨名,改赴書也。書葬則舉諡稱公者,會葬者在外,據彼國之辭也。書葬例在昭六年。o為,於偽反。惡,烏路反。

[疏]注“魯使”至“六年”o正義曰:文九年“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昭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如此之類,遣卿行者,皆書其使名。此不書使名,知是大夫往也。大夫奉命出使,位賤不合書名,故直書其所為之事而己。盟則雲及某盟,會則雲會某人,葬則雲葬某公,舉其所為之事,明有使往可知也。《釋例》曰:“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吊,大夫送葬。及其失也,禮過於重。文、襄之伯,因而抑之。諸侯之喪,大夫吊,卿共葬事。夫人之喪,士吊,大夫送葬。猶過古制。故‘公子遂如晉葬襄公’,傳不言禮。‘葬秦景公’,傳曰:‘大夫如秦葬景公’,特稱‘禮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書他國之葬必須魯會,三以示奉使非卿,則不書於經,此丘明之微文也。”是言大夫得正而卿過禮也。諸侯曰薨,禮之正名。魯史自書君死曰薨。若鄰國亦同書薨,則與已君無別。國史自在已國,承他國赴告,為與已君同,故惡其薨名。雖赴稱薨,皆改赴書卒,略外以別內也。至於書葬,則五等之爵皆舉諡稱公者,會葬者在於國外,據彼國之辭。彼國臣子稱君曰公,書使之行,不得不稱公也。又云“惡其薨名,改赴書”者,《釋例》曰:“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古之制也。《秋》所稱,曲存魯史之義,內稱公而書薨,所以自尊其君,則不得不略外,諸侯書卒以自異也。”至於既葬,雖邾、許子男之君皆稱諡而言公,各順臣子之辭,兩通其義,是其說也。案《禮·雜記》赴告之辭雲:“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事。”然則赴辭本無薨語而云:“惡其薨名者,以夫人薨例雲:“不赴於諸侯則不曰:“薨明其以薨告人,故書薨也。是知王侯喪者,其通國命,皆以崩、薨相告。記之所稱,謂答主人之問,飾其文辭耳。若以記文無“薨”即疑不以薨告,記稱大夫、士赴人之辭,皆雲“不祿”豈大夫無“卒”名也?以此知相赴,策書必以薨為文。但擯者口傳赴辭,義在謙退,從士之“不祿”故禮記言之赴則必以薨,但改赴書卒耳。史之書事莫不在國,會葬者自可在外,書策者國內書之而云“據彼國之辭”者,書使行之事,言使為此事行,故文從彼稱,不謂書不在國也。卿為君逆,謂之逆女,亦是書已之使,據彼稱女,與此同也。

【傳】三年,,王三月,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

夏,君氏卒。聲子也。不赴於諸侯,不反哭於寢,不祔於姑,故不曰薨。不稱夫人,故不言葬。夫人喪禮有三:薨則赴於同盟之國,一也;既葬中自墓反,虞於正寢,所謂反哭於寢,二也;卒哭而祔於祖姑,三也。若此則書曰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氏。此備禮之文也。其或不赴、不祔,則為不成喪,故死不稱夫人薨,葬不言葬我小君某氏。反哭則書葬,不反哭則不書葬。今聲子三禮皆闕。《釋例》論之詳矣。o祔音附。

[疏]注“夫人”至“詳矣”正義曰:僖八年“致夫人”傳曰:“不赴於同”

“則弗致”故知赴者,赴於同盟之國也。《禮·檀弓》記葬禮雲:“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中而虞。”《士喪禮》:“既葬,乃反哭於廟,遂適殯宮而虞。”是既葬,中自墓反,虞於正寢。正寢即殯宮也。僖三十三年傳與《檀弓》記皆雲:“卒哭而祔。”《喪服小記》曰:“婦祔於祖姑”《雜記》曰:“妾祔於妾祖姑。”是祔於姑者,祔於祖姑也。此三者,皆夫人之喪禮。夫人喪禮有三,史策所書有二,唯卒、葬兩事而已。其卒之異者,或雲夫人某氏薨,仲子、文姜之類是也;或雲某氏卒,定姒、孟子是也。葬之異者,或雲葬我小君某氏,文姜、敬嬴之類是也;或雲葬某氏,葬定姒是也;或則不書葬也。今聲子三禮皆闕。經異常辭,必是闕一事則變一文。但傳既並釋,注不顯配,雖言《釋例》詳之,例亦未甚分明。此傳“故”上三事“故”下三事。若以次相配,則不赴於諸侯,故不曰薨;不反哭於寢,故不稱夫人;不祔於姑,故不言葬。文次相屬,事乃似然。但顧下傳,義則不爾。定十五年“姒氏卒”傳曰:“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哀十二年“孟子卒”傳曰:“死不赴,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彼二傳皆以“不赴”解“不稱夫人”以“不反哭”解“不書葬”然則由不赴,故不曰薨;由不反哭,故不書葬也。二事既然,則由不祔,故不稱夫人,斷可知矣。傳文不以次相配者,初死乃赴,葬乃反哭,反哭之後始祔。三者依事之先後為文也。至書於經,則夫人與薨共文,故先言不稱夫人,後言不書葬,順經之先後為文也。《禮》之本意,必赴乃稱薨,祔乃稱夫人,反哭乃書葬者,夫人與君同體,死必赴於鄰國。若不以赴告於鄰國,則夫人之禮不成。尊成以否,義由赴告。成尊之狀,在於書薨,故赴則稱薨,不赴則不稱薨也。《禮》:適祔於適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亦既不祔於姑,便是適、妾莫辯。故祔則稱夫人,不祔則不稱夫人也。既葬於墓,反哭於寢,哀之尤極,情之最切。既葬而不反哭,全是不念其親,葬與不葬,殆無以異。故不反哭,則不書葬也,皆所以懲臣子,責其不行禮也。人之行禮,有勤有惰,未必廢則俱廢,行則皆行。此聲子自三禮皆闕,其餘或可一行一否。《釋例》曰:“夫人子氏赴而不反哭,故不書葬;定姒則反哭而不赴,故書葬而不言小君。”以此二者據傳則然,理在不惑,但不知赴而不祔,祔而不赴者,辭當云何耳。薨者,夫人之死號。不稱夫人,必不得稱薨也。小君者,夫人之別號。不稱夫人,必不得稱小君也。

“孟子卒”下注雲:“不稱夫人,故不言薨。”是夫人與薨,文相將也。

“葬定姒”傳曰:“不稱小君,不成喪也。”注云:“不赴不祔,故不稱小君。”傳以“不赴不祔”解“不稱夫人”注以“不赴不祔”解“不稱小君”是夫人、小君,文相將也。夫人也,薨也,小君也,三者相將之物,不可致詰。蓋赴、祔二禮,課行一事,則具此三文。二事並廢,則三文皆去耳。何則?檢此傳相配,不赴則不曰薨,不祔則不稱夫人。是稱夫人由祔不由赴也。孟子之傳乃雲:“不赴,故不稱夫人。”是稱夫人由於赴,不由於祔也。定姒之傳雲:“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又以二事並解不稱夫人。注云:“赴同祔姑,夫人之禮,二者皆闕,故不曰夫人。”明是二者俱闕,乃去夫人,課行一事,則稱夫人,稱夫人則必書薨,書薨則必稱小君。所異者,不反哭則不書葬,若不書葬則小君之文無所施耳。即仲子是也。赴同祔姑皆是夫人之禮,故赴而不祔,祔而不赴,則皆曰夫人某氏薨。惠公自有元妃,別為仲子立廟,則仲子未必祔姑,蓋以赴同之,故得稱夫人薨也。

不書姓,為公故,曰君氏。不書姓,闢正夫人也。隱見為君,故特書於經,稱“曰君氏”以別凡妾媵。o為公,音於偽反。見,賢遍反。別,彼別反。

[疏]注“不書””至“妾媵”o正義曰:闢正夫人,謂闢仲子耳。何則?妾子為君,則其母得為夫人,不須闢仲子也。但公以讓位之故,不從正君之禮,故亦不備禮於其母,使之闢仲子也。《釋例》曰:“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其適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外內之禮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成風之喪,王使會葬,傳曰‘禮也’。隱以讓桓攝位,故不成禮於聲子,假稱君氏,以別凡妾媵。蓋是一時之宜,隱之至義也。”是其闢仲子之意也。

鄭武公、莊公為平王卿士。卿士,王卿之執政者。言父子秉周之政。王貳於虢。虢,西虢公,亦仕王朝。王分政於虢,不復專任鄭伯。o朝,直遙反。復,扶又反。任,而鴆反,後不音者皆同。鄭伯怨王,王曰:“無之。”故周、鄭質。王子狐為質於鄭,鄭公子忽為質於周。王子狐,平王子。o質音致,下同。狐音胡。王崩,周人將畀虢公政。周人遂成平王本意。o畀,必二反,與也。四月,鄭祭足帥師取溫之麥。秋,又取成周之禾。四月,今二月也。秋,今之夏也。麥、禾皆未,言取者蓋芟踐之。溫,今河內溫縣。成周,洛陽縣也。o祭,側界反。芟,所銜反。

[疏]注“四月”至“陽縣也”o正義曰:此直言秋,秋有三月。若是季秋,則今之七月。杜必知“秋,今之夏”者,以此傳在武氏之上。案經,武氏之下有“八月,宋公和卒”則知此是七月,故為今之夏,謂今之五月也。麥在夏,而云麥、禾皆未者,謂四月之時麥未,七月之時禾未,二者異時,故言皆也。

周、鄭惡。兩相疾惡。君子曰:“信不由中,質無益也。明恕而行,要之以禮,雖無有質,誰能間之?苟有明信,澗谿沼沚之,谿亦澗也。沼,池也。沚,小渚也。,草也。o要,於遙反。間,間廁之間。谿,苦兮反。《爾雅》雲:“山夾水曰澗”

“山瀆無所通曰谿。”沼,之紹反。沚音止,亦音市,本又作畤。蘋蘩薀藻之菜,蘋,大蓱也。蘩,皤蒿。薀藻,聚藻也。o蘋音頻。蘩音煩。薀,紆紛反。藻音早。蓱,蒲丁反。皤,蒲多反,白蒿也。

[疏]“澗谿”至“之菜”o正義曰:即菜也。而重其文者,谿沼言地之陋,蘋藻言菜之薄,故文重也。

o注“谿亦”至“草”o正義曰:《爾雅·釋山》雲:“山夾水,澗。”李巡曰:“山間有水。”《釋名》曰:“言水在兩山間也。”《釋水》曰:“水注川曰谿。”李巡曰:“水出於山,入於川。”《釋山》又云:“山豄無所通,谿。”李巡曰:“山中水瀆,雖無所通,與水注川同名。”宋均曰:“無水曰谷,有水曰谿。”然則谿亦山間有水之名,是澗之類,故云“谿亦澗也”沼者,池之別名。張揖《廣雅》亦云:“沼,池也。”應劭《風俗通》雲:“池者,陂池,從水,也聲。”沚與畤音義同。《釋水》曰:“小渚曰沚。”《釋名》曰:“沚,止也,小水可止息其上。”草是地之。《周禮》“宅不”謂宅內無草木也,故杜以為草。草即下句蘋蘩薀藻是也。蘩,陸菜,而云沼沚之者,或採之水旁,非皆水內也。

o注“蘋大”至“聚藻也”o正義曰:《釋草》雲:“蘋,蓱,其大者蘋。”舍人曰:“蘋,一名蓱,大者名蘋。”郭璞曰:“水中浮蓱,江東謂之薸。”陸機《詩義疏》雲:“今水上浮蓱是也。其大者謂之蘋,小者曰蓱。季始生。可糝蒸為茹,又可苦酒淹以就酒。”《釋草》又云:“蘩,皤蒿。”孫炎曰:“白蒿也。”陸機《疏》曰:“凡艾白為皤蒿。今白蒿,始生,及秋香美。可生食,又可烝。一名遊胡,北海人謂之旁。故《大戴禮·夏小正》傳曰:‘蘩,遊胡。’遊胡,旁也。”許慎《說文》雲:“藻,水草,從月,從水,巢聲。或作藻,從澡。”《詩傳》曰:“藻,聚藻也。”然則此草好聚生。薀訓聚也,故云“薀藻,聚藻也”陸機《疏》雲:“生水底,有二種:其一種葉如雞蘇,莖大如著,長四五尺。其一種莖大如釵股,葉如蓬,謂之聚藻。”又云:“扶風人謂之藻,聚為發聲也。此二藻皆可食,煮捼去腥氣,米麵糝蒸為茹,嘉美,楊州人饑荒可以當穀食。”筐筥錡釜之器,方曰筐,員曰筥,無足曰釜,有足曰錡。o筐,丘方反。筥,九呂反。錡,其綺反。筐、筥皆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