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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十六志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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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職官三外官順天府奉天府總督巡撫學政布政使按察使鹽運使道府州縣儒學巡檢驛丞庫倉稅課河泊各大使徬官醫學陰陽學僧綱司道紀司順天府兼管府尹事大臣,漢大學士、尚書、侍郎內特簡。尹,正三品。丞,正四品。俱各一人。其屬:治中,正五品。通判,正六品。經歷司經歷,從七品。照磨所照磨,司獄司司獄,並從九品。俱各一人,並漢員。儒學教授,正七品。訓導,從八品。滿、漢各一人。所轄四路?,正五品。二十州、縣,正七品。各一人。在京者大興、宛平二縣知縣各一人,正六品。縣丞正七品。四人,大興一人,宛平三人。巡檢從九品。七人,大興三人,宛平四人。典史,閘官,崇文門副使,俱未入。副使後隸監督。各一人。

尹掌清肅邦畿,布治四路,帥京縣頒政令條教。歲立東郊。天子耕耤,具耒耜絲鞭,奉青箱播種,禮畢,率庶人終畝。田賦出納,以時勾稽,上其要於戶部。治鄉飲典禮。鄉試充監臨官。丞掌學校政令,鄉試充提調官。治中掌貳府事,紀綱眾務,兼鄉會試場務。通判掌主牙稅,平爭偽。經歷、照磨掌出納文書。司獄掌罪囚籍錄。儒學掌京畿黌序,文武生月課其藝,不帥教者戒飭之,三歲報優劣於學政。大興、宛平二縣各掌其縣之政令,與五城兵馬司分壤而治,品秩服章視外縣加一等。

初,世祖奠鼎燕京,建順天府,置尹一人,丞一人,兼提督學政銜。乾隆五十八年停。別置學政。丞止申送童生。治中三人,通判三人,順治六年留管糧一人。省馬政、軍匠各一人。經歷、照磨、司獄,各一人,推官、知事、並從六品,檢校、從九品。以上三員俱康熙六年省。遞運所大使、康熙三十八年省。庫大使、康熙三十九年省。張家灣宣課司大使,康熙四十年省。以上三員俱未入。各一人。儒學漢教授一人,訓導六人。順治二年省四人。康熙四年俱省,五年復置一人。京衛武學漢教授一人,訓導二人。順治二年省。康熙十五年復置一人。轄大興、宛平二縣,知縣各一人,縣丞各一人,雍正四年增宛平管河一人。嘉慶十三年復增宛平管河一人。巡檢七人,主簿、順治三年省。典史、閘官,詳內務府。各一人。順治六年,省治中二人。康熙十五年,始以昌平等十九州、縣來隸。二十七年,置東、西、南、北四路同知。雍正元年,特簡大臣領府事,號兼尹。三年,改京衛武學為府武學。明年,省武學教授、訓導官;增府儒學教授、訓導,滿洲各一人。乾隆八年,定為二十四州、縣隸府。嘉慶十八年,定所屬官吏歸尹考察。光緒元年,省治中。別設驛巡道。宣統二年,罷兼尹。

奉天府兼管府事大臣一人。盛京五部侍郎內特簡,後歸將軍兼管。尹,滿洲一人;丞,漢一人。其屬:治中,圍場通判,庫大使,經歷,司獄,巡檢兼司獄,府學教授,各一人。所轄海防同知,軍糧同知,各一人。承德縣知縣,典史,各一人。

尹掌留都治化與其令,小事決之,大事以聞。丞掌主學校,兼稽宗室、覺羅官學、義學。治中以次各官所掌視順天府。

初建盛京,順治十年,設遼陽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置尹一人,經歷、教授、訓導,康熙三年省。各一人。康熙二年,置丞一人;治中、通判、推官,六年省。各一人。設承德縣附郭,置知縣、典史,各一人。巨河巡檢一人。乾隆四十二年省。七年,增府司獄一人。二十八年,定府丞主奉天‮試考‬事。乾隆二十七年,詔府尹受將軍節度。明年,增興京理事?通判一人。光緒二年省。三十年,始以侍郎為兼尹,著為令。光緒二年,省治中,別設驛巡道。改命將軍兼管;加兼尹總督銜,府尹二品銜,以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行巡撫事。三十一年,改行省,罷尹丞,置知府。宣統元年,省教佐各官。越明年,省承德縣。

總督從一品。掌釐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標下有副將、參將等官。巡撫從二品。掌宣佈德意,撫安齊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核群吏,會總督以詔廢置。標下有參將、遊擊等官。其三年大比充監臨官,武科充主試官,督、撫同。

初沿明制,督、撫系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銜,無定員。順治十年,諭會推督、撫,不拘品秩,擇賢能者具題。康熙元年,停巡撫提督軍務加工部銜。不置總督省分,兼轄副將以下等官。十二年復故,並設撫標左、右二營。三十一年,定總督加銜制。由各部左、右侍郎授者,改兵部左、右侍郎;由巡撫授者,升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乾隆十三年,定大學士兼管總督者仍帶原銜。明年,改授右都御史銜,其兵部尚書銜由吏部疏請定奪。嘉慶十四年,定以二品頂戴授者兼兵部侍郎銜,俟升品秩再加尚書銜。光緒三十二年,更名陸軍部尚書銜。宣統二年停。七年,定山陝督、撫專用滿員。雍正元年,定巡撫加銜制。由侍郎授者,改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銜;由學士、副都御史及卿員、布政使等官授者,俱為右副都御史;由左僉都御史或四品京堂、按察使等官授者,俱為右僉都御史。乾隆十四年,定巡撫不由侍郎授者,俱兼右副都御史;其兵部侍郎銜,疏請如總督。光緒三十二年,更名陸軍部侍郎銜。宣統二年停。時西安有同署巡撫者,山東、山西並有協辦巡撫之目,非制也。是歲,諭山陝督、撫參用蒙古、漢軍、漢人,纂為令甲。乾隆十八年,以漕運、河道總督無地方責,授銜視巡撫。嘉慶十二年,定由尚書授者,應否兼兵部尚書銜,疏請如總督。光緒二十四年,加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銜,尋罷。三十二年,定闢除掾屬、分曹治事制。條為十科:曰涉、曰吏、曰民、曰度支、曰禮、曰學、曰軍政、曰法、曰農工商、曰郵傳,各置參事、秘書,是為幕職。宣統二年,充會辦鹽政大臣兼職,尋亦罷。

初,河南、山東、山西等省專置巡撫,無統轄營伍權,以提督為兼銜。直隸、四川、甘肅等省專置總督,吏治歸其考核,以巡撫為兼銜。而巡撫例受總督節度,浸至同城巡撫僅守虛名。即分省者,軍政民事亦聽總督主裁。文宗蒞政,命浙江、安徽、江西、陝西、湖南、廣西、貴州各巡撫節制鎮、協武職;總督兼轄省分,由巡撫署考會題,校閱防剿,定為專責,職權漸崇。光緒季年,裁同城巡撫,其分省者,權幾與總督埒,所謂兼轄,奉行文書已耳。宣統間,軍政、鹽政厚集中央,督、撫權削矣。

總督東三省等處地方兼管三省將軍、奉天巡撫事一人。康熙元年置將軍。詳武職。光緒二年,兼管兵、刑二部及府尹,以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銜行總督事。三十二年,建行省,改將軍曰總督,授為欽差大臣,隨時分駐三省行臺。宣統二年,兼奉天巡撫事。初建行省,置巡撫一人,至是省。

總督直隸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饟、管理河道兼巡撫事一人。順治五年,置直隸山東河南三省總督,駐大名。十五年,改為直隸巡撫。十七年,徙真定。明年,復置總督於大名。康熙三年,仍為三省總督。八年省,移巡撫還駐保定。五十四年,加巡撫以總督銜,不為例。雍正元年,詔嘉李維鈞勤慎,特授總督,自是為永制。四年,以禮部右侍郎協理總督,不為常目。乾隆十四年,令兼河道。二十八年,詔依四川例,兼管巡撫事。咸豐三年,兼管長蘆鹽政。同治九年,加三口通商事務,授為北洋通商大臣,駐天津。冬令封河,還駐保定。初置有宣大總督,順天、保定、宣府三巡撫。順治八年省宣府巡撫,以宣大總督兼其事。十三年省宣大總督,令順天巡撫兼之。十八年省順天巡撫,歸保定巡撫兼管。後亦省。

總督兩江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饟、江、統轄南河事務一人。順治二年,以內閣大學士洪承疇總督軍務,招撫江南各省。尋改應天府為江寧,罷南直隸省府尹。四年,置江南江西河南三省總督,駐江寧。九年,徙南昌,時號江西總督;已,復駐江寧。十八年,江南、江西分置總督。康熙元年,加江南總督江事務。初置鳳廬巡撫,駐淮安,以江管巡撫事領之。六年省歸漕督。至是始來隸。四年,復併為一。十三年,復分置。二十一年仍合。尋定名兩江總督。雍正元年,以綜治江蘇、安徽、江西三省,加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道光十一年,兼兩淮鹽政。同治五年,加五口通商事務,授為南洋通商大臣,與北洋遙峙焉。

總督陝甘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饟、管理茶馬兼巡撫事一人。順治元年,置陝西總督,駐固原,兼轄四川。十四年,徙漢中。康熙三年,更名山陝總督,兼轄山西,還駐西安。十四年,改為陝甘總督。時山西別置總督。十九年,仍改陝甘為山陝,省山西總督入之。轄四川如故。雍正元年,以綜治陝西、甘肅、四川三省,加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三年,授兵部尚書嶽鍾琪為總督。先是定為滿缺,參用漢人自此始。九年,諭仍專轄陝、甘。十四年,復轄四川,更名川陝甘總督。乾隆十三年,西陲用兵,仍置陝西總督。十九年,省甘肅巡撫,移陝甘總督駐蘭州,兼甘肅巡撫事。二十四年,別置甘肅總督,兼轄陝西,駐肅州;移川陝總督駐四川。尋復定名陝甘總督,還駐蘭州,仍兼巡撫事。光緒八年,新疆建行省,復兼轄之。

總督閩浙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饟兼巡撫事一人。順治二年,置福建總督,駐福州,兼轄浙江。五年,更名浙閩總督,徙衢州,兼轄福建。十五年,兩省分置總督,福建總督駐漳州,浙江總督駐溫州。康熙十一年,移福建總督駐福州。明年,省浙江總督。二十六年,改福建總督為福建浙江總督。雍正五年,特授李衛總督浙江,整飭軍政吏治,併兼巡撫事;郝玉麟以浙閩總督專轄福建。十二年,復省浙江總督,仍合為一。乾隆元年,詔依李衛例,特授嵇曾筠為浙江總督,郝玉麟仍專轄福建。三年,嵇曾筠入閣,郝玉麟仍總督閩、浙如故。閩、浙或分或合,至是始為永制。光緒十一年,省福建巡撫,併兼巡撫事。

總督湖北湖南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饟兼巡撫事一人。順治元年,置湖廣總督,駐武昌。康熙七年省,九年復置。十九年,改川湖總督復為湖廣總督,還駐武昌。二十六年,更名湖北湖南總督。光緒三十年,兼湖北巡撫事。

總督四川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饟兼巡撫事一人。順治元年,置四川巡撫,駐成都,不置總督。十年,以川省兵馬錢糧皆從陝西調發,詔陝西總督孟喬芳兼督四川。十四年,停陝督兼轄,專置四川總督,駐重慶。康熙七年,更名川湖總督,徙荊州。九年,還駐重慶。十三年,四川省會別置總督一人。十九年,省隸陝甘總督,其川湖總督省歸湖廣總督兼理。雍正九年復置,駐成都。十三年又省。乾隆十三年,以金川用兵,始定為專缺,兼管巡撫事。二十四年,兼轄陝西,尋停兼轄。宣統元年,以將軍所轄松潘、建昌二鎮,和協所屬各營,建昌、松茂二道府、?、州、縣、改隸之。

總督兩廣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饟兼巡撫事一人。順治元年,置廣東總督,駐廣州,兼轄廣西。十二年,徙梧州。康熙二年,別置廣西總督,移廣東總督駐廉州。三年,復併為一,駐肇慶。雍正元年,復分置。明年仍合。七年,以苗患,令雲貴總督兼轄廣西。十二年,仍隸廣東。光緒三十一年,兼廣東巡撫事。

總督雲貴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饟兼巡撫事一人。順治十六年,置經略,尋改總督,兩省互駐。康熙元年,分置雲南總督,駐曲靖;貴州總督,駐安順。三年,復併為一,徙貴陽。十二年,仍分置,尋復故。二十六年,徙雲南府。雍正十年,上嘉鄂爾泰才,以雲貴總督兼制廣西,給三省總督印。十二年,仍轄兩省,以經略苗疆,授張廣泗為貴州總督兼巡撫事,尹繼善為雲南總督,專轄雲南。十二年復故。光緒三十一年,兼雲南巡撫事。

總督漕運一人。掌治漕輓,以時稽核催趲,綜其政令。標下官同總督。順治元年,遣御史巡漕,尋置總督,駐淮安。四年,以滿洲侍郎一人襄治漕務。八年省。十三年復置,十八年又省。六年,兼鳳廬巡撫事。十六年,停兼職。康熙二十一年,定糧艘過淮,總漕隨運述職。咸豐十年,令節制江北鎮、道各官。光緒三十年,以淮、徐盜警,改置巡撫。明年省。

河道總督,江南一人,山東河南一人。直隸河道以總督兼理。掌治河渠,以時疏濬堤防,綜其政令。營制視漕督。順治元年,置總河,駐濟寧。康熙十六年,移駐清江浦。二十七年,還駐濟寧,令協理侍郎開音布等駐其地。三十一年,總河並駐之。三十九年,省協理。四十四年,兼理山東河道。雍正二年,置副總河,駐武陟,專理北河。七年,改總河為總督江南河道,駐清江浦,副總河為總督河南山東河道,駐濟寧,分管南北兩河。八年,增置直隸正、副總河,為河道水利總督,駐天津。自是北河、南河、東河為三督。九年,置北河副總河,駐固安,並置東河副總河,移南河副總河駐徐州。十二年,移東河總督駐兗州。乾隆二年,省副總河。厥後省置無恆。十四年,省直隸河道總督。咸豐八年,省南河河道總督。光緒二十四年,省東河河道總督,尋復置。二十八年又省,河務無專官矣。

巡撫江蘇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饟一人。順治元年,置江南巡撫,駐蘇州,轄江寧、蘇州、松江、常州、鎮江五府。十八年,江南分省,更名江蘇巡撫。

巡撫安徽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節制各鎮兼理糧饟一人。順治元年,置江兼巡撫安徽徽、寧、池、太、廣,駐安慶。康熙元年,省江,所部十二營改隸總督,始置安徽巡撫。嘉慶八年,以距壽鎮窵遠,加提督銜。

巡撫山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饟兼理營田一人。順治元年置,駐濟寧。時海防巡撫駐登州,九年省。康熙四十四年,管理山東河道。五十三年,兼臨清關務。乾隆八年,依山西、河南例,加提督銜。

巡撫山西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饟一人。順治元年置巡撫,駐太原,提督雁門等關。雍正十二年,管理提督事務,通省武弁受節度。

巡撫河南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饟兼理河道、屯田一人。順治元年置,駐開封。康熙十七年,定管理河南歲修工程。雍正四年,加總督銜,不為例。尋省。十三年復置。乾隆五年,以盜警,加提督銜。

巡撫陝西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節制各鎮兼理糧饟一人。順治元年置,駐西安,定為滿缺。雍正九年,以兵部尚書史貽直署巡撫,參用漢人自此始。

巡撫新疆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饟一人。順治元年,置甘肅巡撫,駐甘州衛。雍正二年改衛為府。五年,徙蘭州。康熙元年,移駐涼州衛。後亦改府。五年,還駐蘭州,尋改駐鞏昌。十九年,仍回蘭州。四十四年,兼管茶馬事。乾隆十九年省,移陝甘總督來駐,兼巡撫事。光緒十年,新疆建行省,置甘肅新疆巡撫,駐烏魯木齊。初置有延綏巡撫、寧夏巡撫各一人,康熙間俱省。

巡撫浙江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節制水陸各鎮兼理糧饟一人。順治元年置,駐杭州。雍正五年,改總督。十三年,仍為巡撫,兼總督銜。乾隆元年,復置總督。三年復故。

巡撫江西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節制各鎮兼理糧饟一人。順治元年置,駐南昌,轄十一府。康熙三年,兼轄南安、贛州。初置南贛巡撫,至是省入。乾隆十四年,加提督銜。

巡撫湖南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節制各鎮兼理糧饟一人。順治元年,置偏沅巡撫,駐偏橋鎮。同時置撫治鄖陽都御史,駐沅州,以控湘、蜀、豫、晉之,十八年省。康熙十五年,以盜警復置。十九年又省。康熙三年,湖南分省,移駐長沙。雍正二年,更名湖南巡撫,令節制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