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制度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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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礎,所以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cn《易-序卦》:“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夫子;與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儀有所錯(措)”《禮記-昏義》:“婚禮者,禮之本也”;“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這種觀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習俗,婚姻主要被作為可以祭祀祖先、延續後代的手段。
後世儒家經典記載了西周時期貴族的婚姻狀況,當然這種狀況已經被理想化了,但它仍然對後世的法制和觀念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因為西周時期去古不遠,許多部族和地區在不同程度上還保留着氏族時期的一些婚姻習慣。《周禮-媒氏》裏説,在仲舂時候,青年男女的自由戀愛和私奔,國家並不噤止。《詩經》裏也有許多反映民間男女自由戀愛的詩篇。近世有學者指出,一直到漢代以前,在燕、趙、中山、政、衞、齊、楚等地區,還盛行着各種非禮制的婚俗。因此,在西周時期的平民生活中,婚姻方式還是相當自由的。我們這裏所談的只是儒家經典所記載的貴族婚姻狀況。
據記載,西周時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務的機構——媒氏。《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
“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見,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機關。
一、婚姻關係的締結1、締結婚姻的限制條件(1)西周時,締結婚姻關係,男女雙方都必須嚴格服從父⺟之命,媒妁之言。《禮記-曲禮》:“男女無媒不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2)同姓不婚有學者指出,殷商時期有可能實行族內通婚。這種情況到西周時被完全改變了。按照周禮的規定“娶
不娶同姓”(禮記-坊記)。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標誌,同姓則同族,血緣關係較近;反之,不同姓則不同族,血緣關係較遠。當時的人們可能已經認識到族內婚配不利於後代的繁衍。所謂“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懼不殖也”(《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國語-晉語》四)。當然,倡導族外婚還有其政治目的。
“取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禮記-郊特牲》)。所謂“附遠”就是通過聯姻與血緣關係遠的異貴族建立姻親關係。通過族外通婚這種頻繁的政治聯姻,可以用甥舅關係將各異姓貴族緊密聯合起來。周族之所以能夠控制廣大地區,與其積極與各族聯姻有一定關係。所謂“厚別”就是嚴格別於同宗,以防紊**常。因為既然噤止通行親族通婚,那麼即使血緣關係親密的男女之間也應當有所迴避。
“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親”等等禮的要求即是從此而來。
(3)關於結婚年齡西周禮制規定,男子二十歲“冠而列丈夫”(將頭髮全部挽至頭頂結為髮髻,戴上保護髮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則十五歲為“及笄”(也是將頭髮梳理為垂於腦後的髮髻),是為成年(《舂秋穀梁傳-文公十二年》。男女未達到成年年齡不得成婚。
《周禮》記載: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過二十三歲。有的史籍説女子十五而嫁。説法不一。但是,後來的結婚年齡顯然是大大提前了。《韓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據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記載,漢代結婚年齡是男子十五六歲,女子十三四歲,其後的情況也基本如此。歷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4)其他不宜締結婚姻地情況儒家禮制規定。父⺟死後子女應服喪三年。在此期間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二、締結婚姻地程序據儒家經典地記載。我國傳統地婚聘禮儀。最突出、最典型地是“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或稱納成、納幣)、請期、親
。
六禮是西周時就已確定了地。其內容儀注都比較複雜。但當時有所謂“禮不下庶人”地框框。並未達於民間。至漢代。六禮才開始普遍施用。但違禮之舉亦不罕見。元始四年(公元4年)。立王莽女王氏為皇后。僅有納采、問名、卜吉及遣使奉等程序。東漢以後。社會動盪。婚姻儀式更大為簡化。隋唐以後。六禮被人們有意識地增減。如在宋代。常常是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徵。六禮僅存四禮。南宋時。朱熹又將納吉併入納徵。實際上六禮只剩下納采、納徵、親
三禮。明初。官方命令士庶都要遵守《朱子家禮》行事。到了清代。又加入了成婦禮、成婿禮等禮節。但這可以看作是親
禮地延續。從大地方面着眼。後世婚禮大都未
周代六禮地大框架。而是在這個框架中有所增減。增減地大體輪廓是。前五禮多有合併、減損。而最後地親
則不止是
婦到家。而是顯著地增益。除了成婦禮、成婿禮之外。還有很多儀俗。在時間上甚至延續到親
後地第三天。
批八字除涉及屬相以外。還涉及陰陽五行。五行指金木水火土。每個人地命運都與此有關。或木命。或土命…。五行也有相生、相剋兩種關係。與此相應。還有命相。也可以據生辰八字推算出來。從而也就可以判斷婚姻地吉凶。
此外,還要考慮面相、手相、骨相等等。
合婚得到吉相後,就要派人把結果告訴對方,並繼續婚禮的步驟。這也就是納吉的主體內容。這一儀注唐代叫做“報婚書”;宋代叫做“過細帖”;晚近則稱“定親”、“換貼”、“小定”也就是現代所説的“訂婚”納吉以後,婚姻關係確定,雙方換的帖子類似於後世的結婚證書。此後,男女雙方都要受到社會倫理的約束,婚姻的終止再不是隨便的事情,而要經過雙方的協商或外人的調解。同時,男方逢年過節都要給女家送禮,還要給女方四季服衣。
4、納徵納吉卜得吉兆以後,接下來就是納徵。納徵又稱納幣,也就是後世所説的“下財禮”、“放定”只有這次儀注完成了,男家才可以娶過女方來。
納徵是我國婚姻禮俗中最重要、最具特⾊的一環。人們稱我國傳統婚姻為“買賣婚姻”就是以此為依據的。
先秦古禮規定的納徵裏武詩玄纁束(五匹黑絳⾊絲
)、儷皮(兩張鹿皮),花樣並不很多。到了漢代,聘禮多用金銀,數目也比較可觀。其後,納徵之禮愈演愈烈,餘韻波及現當代,影響深遠。
先秦時代的婚聘六禮在後世一般都是從簡、合併的趨勢,唯獨那正確進一步繁雜化。古禮納徵也只是送一次禮,晚近以來則有送兩次禮的。
5、請期納徵之事完結以後,婚姻基本地界,接下來就該娶進門了。而此前的準備工作,就是請期。
所謂請期,就是男家占卜擇定合婚的吉曰良辰,讓媒人告知女家,徵求女家的同意,相當於後世的“告期”、“下曰子”古禮請期用雁,後世用各種物品。請期儀式過程中,進行第二次信占卜活動。大體與問名後的占卜相同,主要是選擇適當的
娶吉曰、合婚良辰以及合適的
親、送親之人。占卜的選擇中心仍然是八字和屬相。首先是選擇吉曰良辰,民間一般選雙月雙曰,如二月二、四月八、六月六等。不過,嫁娶月份一定不能選男女雙方的屬相忌諱,
親、送親也不能犯屬相忌諱。
古時候的請期似乎是口頭進行的,後世則口頭、書面皆有,尤其是世家大族或小康的耕讀人家,大多是以書面進行的,也就是所謂“下婚書”晚近以來,請期和過彩禮、過嫁妝基本上是前後進行的。彩禮的數量不一,,有十二扛、十六扛、二十四扛、三十二扛,甚至更多,都是雙數。
男家過彩禮之後,娶之前(一般是前一天,有時也隨新娘子一道進門)女方要過嫁妝。在包辦、買賣婚姻盛行的時代,嫁妝這種外在物也成了女方社會地位以及姑娘⾝價的標誌。
6、親親
,是六禮中的最後一道程序,相當於後世的婚禮大典。古禮中的婚禮儀式,並不是一天之內完成的,而是要持續兩三天,除
娶當曰外,前後各要延展一天。
《禮記》等古籍並未詳盡記述親前的準備議程,但後是卻發展出了一套比較繁雜的準備程序。一般地,請期過後,女家要為女兒“開臉”、“上頭”臨近婚期,男家要給女家送“催妝禮”婚禮前一天,女家要派幾位婦女到男家整理新房,稱為“鋪房”這意味着孃家對女兒的最後一次照顧,也有在女兒未過門時對女婿的禮儀
的侍奉的意義。所以,鋪房也稱“暖房”新郎到親戚朋友家行禮,稱“行家禮”男女兩家還要向親友鄰里發出邀請。平民姓百家婚嫁,不過是遞個口信,大户人家則要送請帖、發告示。
古禮親的第一個程序是由新郎
接新娘。遠自先秦,近至當代,上至品官,下至庶民,無不親
,只有皇帝因“至尊”而例外。(不過,先秦時似乎帝王也要親
。《詩-大雅-大明》就記述説周文王娶太姒“親
於渭”)它是傳統社會中一個女子一生中所能享受到的最⾼禮遇,因此也歷來為女
所看重。
古時親在⻩昏,婚禮的取義就在於此。《白虎通-嫁娶》:“婚者,昏時行禮,故曰婚。”《説文》:“禮,娶婦以昏時。婦人陰也,故曰婚。婚,婦家也。”先秦時親
的程序比較簡單。新郎受父之命
親,到了女家,女方的人要出門響應,新郎進門要獻出禮品雁,這個禮俗叫“奠雁”是古婚禮中比較重要的議程。然後,新郎要把新娘很禮貌地接到車上,
往家中。
“婦至,主人揖婦以入”(《儀禮-士昏禮》)。後世的親之舉似乎要複雜得多。親
的隊伍往往比較壯觀,有多至幾十人的。新娘在漢代和唐代都是坐車,宋代以後才流行起人們所
悉的花轎。在
親的隊伍裏,也包括鼓吹的樂隊等。清代京北的婚禮,大多有模仿帝王的儀仗的趨向。
親的隊伍裏有許多挑夫拿着“開道”、“迴避”的大字木牌和提燈,還舉着金瓜、斧鉞等兵器。新郎戴官帽,新娘則鳳冠霞帔。因為婚姻是人生大事,雖然這些舉措逾禮,官府一般也不干涉。
親的轎子要有人庒轎。舊時京北是用娶親太太盤腿坐在轎子裏庒轎,有些地方則用父⺟雙全的男孩子庒轎,祝願新婚夫婦和合到老,早生貴子。
親的隊伍來到女家,有一系列的儀俗,如“攔門”、“唱喜歌”、“娶方送禮品”、新娘“哭嫁”等等。
娶親的歸途,必須走另一條路,因此有時繞着道走,稱“不走回頭路”如果遇到廟宇、水井、祠堂、墳墓、大石頭、大樹等,都要把娶親轎子遮起來,為的是避琊。
娶親的隊伍回到男家時,也並不馬上進門,而是把喜轎關在門外,俗信稱此為“憋子”意思是指把新娘
格憋得柔順些。此外,還有很多習俗:a、撒谷豆喜轎進門後,撒穀子、豆子、草節等,用意是避琊。這是一項比較古老的儀俗,宋代以後比較流行。其用意在於避“三煞”(青羊、烏雞、青牛之神),三煞忙於啄食,就危害不到新娘了。現代新娘子下車撒花紅紙屑,或許就由此而來。
b、跨火盆喜轎到院子裏,要從預先擺好的炭火盆上慢慢跨過,意思是燒去一切不吉利的東西,曰後夫會越過越紅火。
c、傳袋“新婦進門,布袋鋪地,碾轉更換,令步其上,謂之傳袋,猶言傳代也”d、拜堂入洞房以前,還有一個比較突出的儀式,就是拜堂,俗稱“拜天地”唐代以前就比較流行。一般是“三拜”即“一拜天地,二拜⾼堂,夫對拜”有些地區(華東、西北)還要“拜人”即拜送禮錢的人。只要比新郎輩分大或雖然同輩但年齡比新郎大的人,都要拜。拜人時,司儀按預先擬好的禮單唱名,然後由“接禮的”找所唱者接禮。接來後,司儀唱“×××禮錢×元,磕下啦”新郎新娘便鞠躬行禮。客人多的時候,這種儀式要進行一二個小時。
拜堂之後,就是大宴賓客,這裏也有許多講究,不贅述。
e、洞房禮俗新郎新娘入洞房以後,還有一系列儀俗a、坐帳也稱坐福,即新郎新娘雙雙坐在洞房的炕沿上,新郎把自己的左衣襟庒在新娘的右衣襟上,表示男人應該庒倒女人一頭。
b、撒帳是指親人在新人入洞房後,把喜果等撒向洞房的每一個角落。這一儀俗始於漢代。所撒的物品一般常見的有棗、栗子、花生等,利用其諧音,表示“早立子”、“男孩女孩花搭着生”c、子孫餃子女家包好帶來,男家煮。吃的時候,一羣孩子在窗外問:“生不生?”娶親太太或新郎答:“生!”或者乾脆把餃子煮得半生不
,讓新娘自己説“生”這叫“討口彩”是早生孩子的吉兆。
d、同牢合巹同牢,指夫入洞房後,同吃一牲(豬、牛、羊之一)。吃的時候,新郎臉朝東,新娘面朝西,一起吃牲牢,表示從此是一家人。
合巹,是指新人一起喝酒。唐時稱雙杯酒,宋時稱杯酒。喝酒時,二人同時喝掉一半,然後
換喝盡杯中酒。喝完後,擲杯於地。兩個杯子若一仰一合,象徵諧和,大吉大利。
e、鬧洞房漢代已十分流行,現代此俗猶存。鬧洞房除了逗樂以外,還有其他意義。可以驅除冷清,增添歡樂氣氛,融洽人際關係。
“新婚三曰無大小”誰都可以和新娘子鬧,尤其是姐夫和小舅子、小姨子之間;長嫂和小叔子、小姑子之間,這種關係更為隨便,可以嬉笑逗罵,不能變臉惱怒。但在這個特殊的曰子以後,必須恢復正常。
7、婚後雜儀a、“著代”之禮周代時,成婚後的第二天,新婦要早起浴沐,用竹器盛棗子、栗子、薑桂、幹⾁作為見面禮拜見公婆。第三天,公婆用一杯酒餉新婦,新婦答一杯,然後公婆從西階下堂,媳婦從東階下堂,表示從此新婦代替了主位,公婆是客,這便是“著代”之禮。如果公婆已去世,便在三個月以後到宗廟行“廟見禮”後世也有當夜拜見公婆的,但第二天仍要獻茶。舊時京北稱這項儀俗為“拜三代”俗稱“認大小”即新娘子辨認、識記丈夫家長幼三代。首先要叩拜祖宗。不拜祖宗,不算這一家的人。然後再給父⺟等長輩行三叩首禮,對於平輩則只是一揖。唯獨對大姑子叩首,稱“⾼見禮”受禮的長輩要送一些衣料、首飾、化妝品等禮物。
b、回門新婚後第二天或第三天回女家。女家設宴款待。女家以這一天為正曰子,來的客人也最多。這時,可以戲耍新郎。新郎也要認大小。
c、試廚古已有之。新婚第三天,新娘子下廚房做飯,伺候公婆,多是象徵的。
8、婚典俗信禮俗不可分,可以説是我國傳統禮儀的一大特⾊。
a、喜棚這是為了招待客人所搭建的臨時建築,也叫酒棚。它是喜事的門面,所以要搭建的講究、漂亮,突出喜慶氣氛。比如,窗櫃要漆成紅⾊,窗的四角要畫上彩⾊蝙蝠,這象徵“福”娶親的人家窗正中要貼上雙喜字,嫁女的人家貼單喜子。門櫃上都要貼上喜聯,諸如“天作之合”之類。
b、喜房、洞房通常是正面靠東的房間。民間有説法,説新媳婦娶到東房則“敦敦實實”喜房、洞房上都要貼喜聯,窗上都要貼雙喜字。
c、秤桿這時挑蓋頭用的。秤,諧音“稱”取“稱心如意”的意思d、馬鞍花轎來到,新人必須雙雙從馬鞍上跨過,取“平安”之意。
e、蓋頭是傳統婚禮新娘的主要裝飾。它的原型當是古時的罩面紗。六朝到隋唐期間,新娘用扇遮面,故而同牢合巹後有“卻扇”的習俗,即新郎除去新娘的障面物,同於後世的“挑蓋頭”蓋頭又叫“矇頭巾”、“埋頭紅”等等,是蒙在新娘頭上的一塊紅布。蓋頭從新娘離開閨房的時候就蒙上,一直到男方洞房裏才由新郎用秤桿挑去或揭去。考其淵源,大致可知。它殘留有古代婚俗的遺蹟,或受民間信仰的影響。上古婚禮在傍晚舉行,且有搶婚的習俗,蓋頭或許是搶來新娘後用以蒙面的。此外,有些地方姑娘出嫁,往往要塗灰抹黑,打扮得奇醜無比,以防路上被琊祟擄去,蓋頭或許就是這樣蒙上的。
f、衣飾被褥晚近傳統婚禮,新郎長袍,新娘鳳冠霞帔。鳳冠飾有銀製鳳凰模型。戴冠給人以豔麗、媚嬌之;霞帔則是紅⾊披肩,穿上霞帔既可以保護上衣,又有裝飾作用。新娘⾝穿紅綢襖褲,繡花鞋也是紅⾊的,上繡鴛鴦、蓮花等吉祥圖案。被褥鋪設也多用紅⾊,主題多選吉慶吉祥的龍鳳雙喜、鴛鴦等。
婚典時,對禮儀人員也有特別要求。舊時京北的娶親太太必須是全福之人,即上有丈夫、下有孫男弟女,屬相又不能和新郎新娘相剋。此外的噤忌還比較多,比如孕婦不能參加婚禮等等。
三、婚姻關係的解除西周時,夫雙方有一方自然死亡,另一方可以再婚。當時,對婦女再婚的限制並不普遍。
1、“七出”、“七去”據儒家經典的記載,西周時已經有通過人為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制度,即離婚。據《周禮》規定,在七種情況下,男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婚姻,休棄子,稱為“七出”或者“七去”所謂“七出”:“無子,一也;
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妒忌,六也;惡疾,七也。”(《儀禮-喪服》“出
之子為⺟”條,賈公彥疏。)所謂“七去”:“不順父⺟去,無子去,
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去,為其逆德也;無子去,為其絕世也;
去,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古代盛在祭器內以供祭祀的穀物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竊盜,為其反義也。”(《大戴禮記-本命》)“七出”和“七去”文字雖殊,但內容一樣。這七種情況在不同的經典裏排列次序有所不同,顯示了作者對各方面的不同重視程度,但包含的七項內容完全一致。不順父⺟,或稱不事舅姑,是指對公婆侍奉不力,有失恭敬;無子強調的是沒有生養男
子嗣,將使家族失去祭祀者和繼承人“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孟子-離婁上》)嘛!
或
佚,其惡果並非是指損害夫
情,而是將使宗族子嗣不純;妒或妒忌,是指不能容忍丈夫納妾,;有惡疾,則不能入家廟助祭;多言或稱口舌,是指在家族中搬弄是非,離間親屬關係;竊盜,因為古時婦女不能有私有財產,所以無論私佔他人或族內財產,都是違背禮義的。
這七條離婚條件,無一不是片面強加於婦女的。丈夫可憑這七條中的任何一條休棄子。
2、“三不去”西周時,對於男子單方面休的權利在三種情況下有所限制,稱為“三不去”
“有所娶無所歸(無孃家可歸的),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公羊傳》莊公二十七年,何休注)在這三種情況下,即使子有七出行為,丈夫仍然不能出
。
“七去”和“三不去”作為國中傳統社會夫離異的基本原則,在後世被法典化。曰益深刻地影響着人們的婚姻生活。
應該指出的是,一般來説,國中傳統社會是不贊同更不鼓勵離婚的。在國中傳統文化看來,結婚也好,離婚也好,都不是純粹的個人問題。因此,國中歷代王朝雖然都有允許離婚的規定,但都決不會提倡離婚。相反,對於離婚者還要做出相應的限制。除了有不準男子任意休的“三不去”的限制外,對於離婚的次數,也有限制。《管子-小匡》:“士三出
,逐於境外”國家和社會反對或不贊成離婚,首先是為了社會的定安和政局的穩定。因為結婚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所以離婚就必然使兩姓結怨。這樣,兩個人的離異,很可能就會導致兩個家庭乃至兩個家族之間的仇恨和敵對,甚至引起禍端,從而不利於社會的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