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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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若弼、韓擒虎爭功於帝前。弼曰:“臣在蔣山死戰,破其鋭卒,擒其驍將,震揚威武,遂平陳國;韓擒虎略不陳,豈臣之比!”擒虎曰:“本奉明旨,令臣與弼同時合勢以取偽都,弼乃敢先期,逢賊遂戰,致令將士傷死甚多。臣以輕騎五百,兵不血刃,直取金陵,降任蠻奴,執陳叔寶,據其府庫,傾其巢。弼至夕方扣北掖門,臣啓關而納之。斯乃救罪不暇,安得與臣相比!”帝曰:“二將俱為上勳。”於是進擒虎位上柱國,賜物八千段。有司劾擒虎放縱士卒,污陳宮;坐此不加爵邑。
加高熲上柱國,進爵齊公,賜物九千段。帝勞之曰:“公伐陳後,人言公反,朕已斬之。君臣道合,非青蠅所能間也。”帝從容命熲與賀若弼論平陳事,熲曰:“賀若弼先獻十策,後於蔣山苦戰破賊。臣文吏耳,焉敢與大將論功!”帝大笑,嘉其有讓。
帝之伐陳也,使高熲問方略於上儀同三司李德林,以授晉王廣;至是,帝賞其功,授柱國,封郡公,賞物三千段。已宣敕訖,或説高熲曰:“今歸功於李德林,諸將必當憤惋,且後世觀公有若虛行。”熲入言之,乃止。
以秦王俊為揚州總管四十四州諸軍事,鎮廣陵。晉王廣還幷州。
晉王廣之戮陳五佞也,未知都官尚書孔範、散騎常侍王瑳、王儀、御史中丞沈瓘之罪,故得免;及至長安,事並,乙未,帝暴其過惡,投之邊裔,以謝吳、越之人。瑳刻薄貪鄙,忌害才能;儀頌巧側媚,獻二女以求親暱;瓘險慘苛酷,發言諂,故同罪焉。
帝給賜陳叔寶甚厚,數得引見,班同三品;每預宴,恐致傷心,為不奏吳音。後監守者奏言:“叔寶雲,‘既無秩位,每預朝集,願得一官號。’”帝曰:“叔寶全無心肝!”監者又言:“叔寶常醉,罕有醒時。”帝問:“飲酒幾何?”對曰:“與其子弟飲一石。”帝大驚,使節其酒,既而曰:“任其;不爾,何以過!”帝以陳氏子弟既多,恐其在京城為非,乃分置邊州,給田業使為生,歲時賜衣服以安全之。
詔以陳尚書令江總為上開府儀同三司,僕袁憲、驃騎蕭摩訶、領軍任忠皆為開府儀同三司,吏部尚書吳興姚察為秘書丞。上嘉袁憲雅,下詔,以為江表稱首,授昌州刺史。聞陳散騎常侍袁元友數直言於陳叔寶,擢拜主爵侍郎。謂羣臣曰:“平陳之初,我悔不殺任蠻奴。受人榮祿,兼當重寄,不能橫屍徇國,乃雲無所用力,與弘演納肝何其遠也!”帝見周羅睺,諭之,許以富貴。羅睺垂泣對曰:“臣荷陳氏厚遇,本朝淪亡,無節可紀。得免於死,陛下之賜也,何富貴之敢望!”賀若弼謂羅睺曰:“聞公郢、漢捉兵,即知揚州可得。王師利涉,果如所量。”羅睺曰:“若得與公周旋,勝負未可知也。”頃之,拜上儀同三司。先是,陳將羊翔來降,伐陳之役,使為嚮導,位至上開府儀同三司,班在羅睺上。韓擒虎於朝堂戲之曰:“不知機變,乃立在羊翔之下,能無愧乎!”羅睺曰:“昔在江南,久承令問,謂公天下節士;今所言,殊非所望。”擒虎有愧。
帝之責陳君臣也,陳叔文獨欣然有得。既而覆上表自陳:“昔在巴州,已先送款,乞知此情,望異常例!”帝雖嫌其不忠,而懷柔江表,乃授叔文開府儀同三司,拜宜州刺史。
初,陳散騎常侍韋鼎聘於周,遇帝而異之,謂帝曰:“公當貴,貴則天下一家,歲一周天,老夫當委質於公。”及至德之初,鼎為大府卿,盡賣田宅,大匠卿彪問其故,鼎曰:“江東王氣,盡於此矣!吾與爾當葬長安。”及陳平,上召鼎為上儀同三司。鼎,睿之孫也。
壬戌,詔曰:“今率土大同,含生遂;太平之法,方可免費。凡我臣民,澡身浴德,家家自修,人人克念。兵可立威,不可不戢,刑可助化,不可專行。衞九重之餘,鎮守四方之外,戎旅軍器,皆宜停罷。世路既夷,羣方無事,武力之子,俱可學經;民間甲仗,悉皆除毀。頒告天下,鹹悉此意。”賀若弼撰其所畫策上之,謂為《御授平陳七策》。帝弗省,曰:“公發揚我名,我不求名;公宜自載家傳。”弼位望隆重,兄弟並封郡公,為刺史、列將,家之珍玩,不可勝計,婢妾曳羅綺者數百,時人榮之。其後突厥來朝,上謂之曰:“汝聞江南有陳國天子乎?”對曰:“聞之。”上命左右引突厥詣韓擒虎前曰:“此是執得陳國天子者。”擒虎厲顧之,突厥惶恐,不敢仰視。
左衞將軍龐晃等短高熲於上,上怒,皆黜之,親禮逾密。因謂熲曰:“獨孤公,猶鏡也,每被磨瑩,皎然益明。”初,熲父賓為獨孤信僚佐,賜姓獨孤氏,故上常呼為獨孤而不名。
樂安公元諧,豪俠,有氣調。少與上同學,甚相愛,及即位,累歷顯仕。諧好排詆,不能取媚左右。與上柱國王誼善,誼誅,上稍疏忌之。或告諧與從父弟上開府儀同三司滂、臨澤侯田鸞、上儀同三司祁緒等謀反,下有司案驗,奏:“諧謀令祁緒勒項兵斷巴、蜀。又,諧嘗與滂同謁上,諧私謂滂曰:‘我是主人,殿上者賊也。’因令滂望氣,滂曰:‘彼雲似蹲狗走鹿,不如我輩有福德雲。’”上大怒,諧、滂、鸞、緒並伏誅。
閏月,己卯,以吏部尚書蘇威為右僕。六月,乙丑,以荊州總管楊素為納言。
朝野皆請封禪,秋,七月,丙午,詔曰:“豈可命一將軍除一小國,遐邇注意,便謂太平。以薄德而封名山,用虛言而幹上帝,非朕攸聞。而今以後,言及封禪,宜即絕。”左衞大將軍廣平王雄,貴寵特盛,與高熲、虞慶則、蘇威稱為四貴。雄寬容下士,朝野傾屬,上惡其得眾,陰忌之,不其典兵馬;八月,壬戌,以雄為司空,實奪之權。雄既無職務,乃杜門不通賓客。
帝踐祚之初,柱國沛公鄭譯請修正雅樂,詔太常卿牛弘、國子祭酒辛彥之、博士何妥等議之,積年不決。譯言:“古樂十二律,旋相為宮,各用七聲,世莫能通。”譯因龜茲人蘇祗婆善琵琶,始得其法,推演為十二均、八十四調,以校太樂所奏,例皆乖越。譯又於七音之外更立一聲,謂之應聲,作書宣示朝廷。與邳公世子蘇夔議累黍定律。
時人以音律久無通者,非譯、夔一朝可定。帝素不悦學,而牛弘不音律,何妥自恥宿儒反不逮譯等,常沮壞其事,乃立議,非十二律旋相為宮及七調,競為異議,各立朋黨;或令各造樂,待成,擇其善者而從之。妥恐樂成善惡易見,乃請帝張樂試之,先白帝去:“黃鐘象人君之德。”及奏黃鐘之調,帝曰:“滔滔和雅,甚與我心會。”妥因奏止用黃鐘一宮,不假餘律。帝悦,從之。
時又有樂工萬寶常,妙達鐘律。譯等為黃鐘調成,奏之,帝召問寶常,寶常曰:“此亡國之音也。”帝不悦。寶常請以水尺為律,以調樂器,上從之。寶常造諸樂器,其聲率下鄭譯調二律,損益樂器,不可勝紀。其聲雅淡,不為時人所好,太常善聲者多排毀之。蘇夔尤忌寶常,夔父威方用事,凡言樂者皆附之而短寶常,寶常樂竟為威所抑,寢不行。
及平陳,獲宋、齊舊樂器,並江左樂工,帝令廷奏之,嘆曰:“此華夏正聲也。”乃調五音為五夏、二舞、登歌、房內等十四調,賓祭用之。仍詔太常置清商署以掌之。
時天下既壹,異代器物,皆集樂府。牛弘奏:“中國舊音多在江左。前克荊州得梁樂,今平蔣州又得陳樂。史傳相承以為合古,請加修緝以備雅樂。其後魏之樂及後周所用,雜有邊裔之聲,皆不可用,請悉停之。”冬,十二月,詔弘與許善心、姚察及通直郎虞世基參定雅樂。世基,荔之子也。
己巳,以黃州總管周法尚為永州總管,安集嶺南,給黃州兵三千五百人為帳內,陳桂州刺史錢季卿等皆詣法尚降。定州刺史呂子廓,據山,不受命,法尚擊斬之。
以駕部侍郎狄道辛公義為岷州刺史。岷州俗畏疫,一人病疫,闔家避之,病者多死。公義命皆輿置己之聽事,暑月,病人或至數百,廳廓皆滿。公義設榻,晝夜處其間,以秩祿具醫藥,身自省問。病者既愈,乃召其親戚諭之曰:“死生有命,豈能相染!若相染者,吾死久矣。”皆慚謝而去。其後人有病者,爭就使君,其家親戚固留養之,始相慈愛,風俗遂變。後遷幷州刺史,下車,先至獄中坐,親自驗問。十餘間,決遣鹹盡,方還聽事受領新訟。事皆立決;若有未盡,必須者,公義即宿聽事,終不還邠。或諫曰:“公事有程,使君何自苦!”公義曰:“刺史無德,不能使民無訟,豈可人在獄而安寢於家乎!”罪人聞之,鹹自款服。後有訟者,鄉閭父老遽曉之曰:“此小事,何忍勤勞使君!”訟者多兩讓而止。
◎開皇十年庚戌,公元五九零年,正月,乙未,以皇孫昭為河南王,楷為華陽王。昭,廣之子也。
二月,上幸晉陽,命高熲居守。夏,四月,辛酉,至自晉陽。
成安文子李德林,恃其才望,論議好勝,同列多疾之;由是以佐命無功,十年不徙級。德林數與蘇威異議,高熲常助威,奏德林狠戾,上多從威議。上賜德林莊店,使自擇之,德林請逆人高阿那肱衞國縣市店,上許之。及幸晉陽,店人訴稱高氏強奪民田,於內造店賃之。蘇威因奏德林誣罔。妄奏自入,司農卿李圓通等復助之曰:“此店收利如食千户,請計追贓。”上自是益惡之。虞慶則等奉使關東巡省,還,皆奏稱“鄉正專理辭訟,黨與愛憎,公行貨賄,不便於民。”上令廢之。德林曰:“茲事臣本以為不可,然置來始爾,復即停廢,政令不一,朝成暮毀,深非帝王設法之義。臣望陛下自今羣臣於律令輒改張,即以軍法從事;不然者,紛紜未已。”上遂發怒,大詬雲:“爾以我為王莽!”先是,德林稱父為太尉諮議以取贈官,給事黃門侍郎猗氏陳茂等密奏:“德林父終於校書,妄稱諮議。”上甚銜之。至是,上因數之曰:“公為內史,典朕機密,比不可豫計議者,以公不弘耳,寧自知乎!又罔冒取店,妄加父官,朕實忿之,而未能發,今當以一州相遣耳。”因出為湖州刺史。德林拜謝曰:“臣不敢復望內史令,請但預散參。”上不許,遷懷州刺史而卒。
李圓通,本上微時家奴,有器幹;及為隋公,以圓通及陳茂為參佐,由是信任之。梁國之廢也,上以梁太府卿柳莊為給事黃門侍郎。莊有識度,博學,善辭令,明習典故,雅達政事,上及高熲、蘇威皆重之。與陳茂同僚,不能降意,茂譖之於上,上稍疏之,出為饒州刺史。
上猜忌,不悦學,既任智以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恆令左右覘視內外,有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贓污,私使人以錢遺之,得犯立斬。每於殿庭棰人,一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斬之。尚書左僕高熲、治書侍御史柳彧等諫,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廷非決罰之地。”上不納。熲等乃盡詣朝堂請罪,上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問其狀,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死。”上不懌,乃令殿內去杖,有決罰,各付所由。後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言:“上寵高熲過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內無杖,遂以馬鞭捶殺之,自是殿內復置杖。未幾,怒甚,又於殿廷殺人;兵部侍郎馮基固諫,上不從,竟於殿廷殺之。上亦尋悔,宣馮基,而怒羣臣之不諫者。
五月,乙未,詔曰:“魏末喪亂,軍人權置坊府,南征北伐,居處無定,家無完堵,地罕包桑,朕甚愍之。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罷山東、河南及北方緣邊之地新置軍府。”六月,辛酉,制民年五十免役收庸。
秋,七月,癸卯,以納言楊素為內史令。
冬,十一月,辛丑,上祀南郊。
江表自東晉已來,刑法疏緩,世族陵駕寒門;平陳之後,牧民者盡更變之。蘇威復作《五教》,使民無長幼悉誦之,士民嗟怨。民間復訛言隋徙之入關,遠近驚駭。於是婺州汪文進、越州高智慧、蘇州沈玄懀皆舉兵反,自稱天子。署置百官。樂安蔡道人、蔣山李凌、饒州吳世華、温州沈孝徹、泉州王國慶、杭州楊寶英、州李等皆自稱大都督,攻陷州縣。陳之故境,大抵皆反。大者有眾數萬,小者數千,共相影響。執縣令,或其腸,或臠其食之,曰:“更能使儂誦《五教》!”詔以楊素為行軍總管以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