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雍也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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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o正義曰:此篇亦論賢人、君子及仁、知、中庸之德,大抵與前相類,故以次之。
子曰:“雍也,可使南面。”包曰:“可使南面者,言任諸侯治。”[疏]“子曰:雍也,可使南面。”o正義曰:此章稱弟子冉雍之德行。南面,謂諸侯也。言冉雍有德行,堪任為諸侯治理一國者也。
仲弓問子桑伯子。王曰:“伯子,書傳無見焉。”子曰:“可也簡。”孔曰:“以其能簡,故曰可也。”仲弓曰:“居敬而行簡,以臨其民,不亦可乎?孔曰:“居身敬肅,臨下寬略,則可。”居簡而行簡,無乃大簡乎?”包曰:“伯子之簡太簡。”子曰:“雍之言然。”[疏]“仲弓”至“言然”o正義曰:此章明行簡之法。
“仲弓問子桑伯子”者,仲弓,冉雍字也。問子桑伯子其人德行何如。
“子曰:可也簡”者,孔子為仲弓述子桑伯子之德行也。簡,略也。言其人可也,以其行能寬略故也。
“仲弓曰:居敬而行簡,以臨其民,不亦可乎”者,仲弓因辨簡之可否,言若居身敬肅,而行寬略以臨其下民,不亦可乎?言其可也。
“居簡而行簡,無乃太簡乎”者,言居身寬略,而行又寬略,乃大簡也。則子桑伯子之簡是太簡也。
“子曰:雍之言然”者,然,猶是也。夫子許仲弓之言,是故曰然。
o注“王曰:伯子,書傳無見焉。
o正義曰:書傳無見,不知何人也。子桑伯子當是一人,故此注及下包氏皆唯言伯子而已。鄭以《左傳》秦有公孫枝字子桑,則以此為秦大夫,恐非。
哀公問:“弟子孰為好學?”孔子對曰:“有顏回者好學,不遷怒,不貳過。不幸短命死矣。今也則亡,未聞好學者也。”凡人任情,喜怒違理。顏回任道,怒不過分。遷者,移也。怒當其理,不移易也。不貳過者,有不善,未嘗復行。
[疏]“哀公”至“者也”o正義曰:此章稱顏回之德。
“哀公問:弟子孰為好學”者,魯君哀公問於孔子曰:“弟子之中,誰為樂於好學者?”
“孔子對曰:有顏回者好學,不遷怒,不貳過。不幸短命死矣。今也則亡,未聞好學者也”者,孔子對哀公曰:“有弟子顏回者,其人好學。”遷,移也。凡人任情,喜怒違理。顏回任道,怒不過分而當其理,不移易,不遷怒也。人皆有過憚改。顏回有不善,未嘗不知;知之,未嘗復行,不貳過也。凡事應失而得曰幸,應得而失曰不幸,惡人橫夭則惟其常。顏回以德行著名,應得壽考,而反二十九發盡白,三十二而卒,故曰不幸短命死矣。亡,無也。言命則無好學者矣,未聞更有好學者也。
o注“凡人”至“復行”o正義曰:雲“凡人任情,喜怒違理”者,言凡常之人,信任情,恣其喜怒,違於分理也。雲“顏回任道,怒不過分”者,言顏回好學既深,信用至道,故怒不過其分理也。雲“有不善,未嘗復行”者,《周易·下繫辭》文。彼雲:“子曰:顏氏之子,其殆庶幾乎!有不善未嘗不知,知之未嘗復行也。”韓康伯注云:“在理則昧,造形而悟,顏子之分也。失之於幾,故有不善;得之於貳,不遠而復,故知之未嘗復行也。”引之以證不貳過也。此稱其好學,而言不遷怒、貳過者,以不遷怒、貳過,由於學問既篤,任道而行,故舉以言焉,以明好學之深也。一曰:以哀公遷怒、貳過,而孔子因以諷諫。
子華使於齊,冉子為其母請粟。子曰:“與之釜。”馬曰:“子華,弟子公西華赤之字。六鬥四升曰釜。”請益。曰:“與之庾。”包曰:“十六鬥曰庾。”冉子與之粟五秉。馬曰:“十六斛曰秉,五秉合為八十斛。”子曰:“赤之適齊也,乘肥馬,衣輕裘。吾聞之也:君子周急,不繼富。”鄭曰:“非冉有與之太多。”[疏]“子華”至“繼富”o正義曰:此章論君子當賑窮周急。
“子華使於齊”者,弟子公西赤字子華,時仕魯,為魯使適於齊也。
“冉子為其母請粟”者,冉子,即冉有也,為其子華之母請粟於夫子,言其子出使而家貧也。
“子曰:與之釜”者,夫子令與粟六鬥四升也。
“請益”者,冉有嫌其粟少,故更請益之。
“曰:與之庾”者,夫子令益與十六鬥也。
“冉子與之粟五秉”者,冉有終以為少,故自與粟八十斛也。
“子曰:赤之適齊也,乘肥馬,衣輕裘。吾聞之也:君子周急,不繼富”者,此孔子非冉有與之太多也。赤,子華名。適,往也。言子華使往齊國,乘駕肥馬,衣著輕裘,則是富也,富則母不闕粟。吾嘗聞之,君子當週救人之窮急,不繼接於富有。今子華家富,而多與之粟,則是繼富,故非之也。
o注“馬曰”至“曰釜”o正義曰:《史記·弟子傳》雲:“公西赤字子華。”鄭玄曰:“魯人,少孔子四十二歲。”雲“六鬥四升曰釜”者,昭三年《左傳》:“晏子曰: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為豆,各自其四,以登幹釜。”杜注云:“四豆為區,區斗六升。四區為釜,釜六鬥四升。”是也。
o注“包曰:十六鬥曰庾”
“馬曰:十六斛曰秉”o正義曰:案《聘禮記》雲:“十鬥曰斛。十六鬥曰籔。十籔曰秉。”鄭注云:“秉十六斛,今江淮之間量名有為籔者,今文籔為逾。”是庾、逾、籔其數同,故知然也。
原思為之宰,包曰:“弟子原憲。思,字也。孔子為魯司寇,以原憲為家邑宰。”與之粟九百,辭。孔曰:“九百,九百鬥。辭,辭讓不受。
“子曰:“毋!孔曰:“祿法所得,當受無讓。”以與爾鄰里鄉黨乎!鄭曰:“五家為鄰,五鄰為裏,萬二千五百家為鄉,五百家為黨。”[疏]“原思”至“黨乎”o正義曰:此章明為受祿之法。原思,弟子原憲也。孔子為魯司寇,以原憲為家邑宰也。
“與之粟九百,辭”者,孔子與之粟九百鬥,原思辭讓不受。
“子曰:毋”者,毋,辭也。孔子
止其讓,言祿法所得,當受無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