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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蓬萊島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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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政客)的“政治利益”一般的情形是從服務選民中得來。平時的服務非常累,為一個人服務,頂多增加幾張選票;為一個社區服務,增加幾百張選票;獲得大的政治利益,需要靠大規模的服務——大規模的服務,可用另一個詞語代替,就是“有功於國家”除了服務之外,選民也非常重視政治家(政客)的品格。醜聞常常毀滅政治家的前途,美國人民把他們的總統尼克松趕下台是最有名的例子。選民為什麼重視政治家(政客)的品格呢?因為大家認為不誠實的人不可能他有誠實的服務。

在台灣,除了國民黨之外,別人不可能對人民有大規模的服務,但是國民黨為什麼得不到人民真誠而堅定的支持呢?主要的,國民黨的品格不好——它的統治沒有獲得人民的同意——因此它一直統治得很辛苦。

“蓬萊島案”剛好給人民新的證據,這個醜聞説明了國民黨的法治也是不可靠的。

陳水扁如果不上訴,而從容坐牢,犧牲律師招牌,犧牲市議員地位,很自然將起人民的正義;英雄形象將使得陳水扁從此從地方的政治人物,一變而成為國際上知名人士,黨外政治領袖於焉誕生。

現在,陳水扁等人顯然面臨了政治生涯上的危機,我們應該怎樣幫助他們?

今天我在《民眾報》讀到陳水扁在美國發表的談話。顯然,陳水扁在美國也遭受到和在台灣同樣的壓力——要求他坐牢而不是上訴。他説,在上訴的法庭上他將以沉默表示抗議。無論如何,我很高興知道他已經明白他做錯了事情。他還年輕,不到四十歲,希望他經過這件事情後更加成,而不是從此放棄政治生涯。我對他充滿了信心。我希望大家仍然全力、熱情地支持他,幫助他渡過這難關。(二月六)三、給國民黨再一次政治迫害的機會(陳錫福)“蓬萊島案”再度暴了黨外的脆弱。

“美麗島事件”黨外折將損兵,但是國民黨得對人民以及歷史負責。這一次“蓬萊島案”卻是黨外要面對人民以及歷史,雖然國民黨仍然是罪魁禍首。

三位被告陳水扁、黃天福以及李逸洋的配偶提出獨立上訴,事實上一點都不獨立,不必在法律形式上自欺欺人。

為了抗議政治迫害而拒絕上訴,不管任何自由,都不應該自取其辱地給國民黨再一次機會,這是最起碼的政治智慧!

更何況還有整體黨外公信力的問題!

黨外有人高叫支持三位被告去上訴,但是事實上,三位被告上訴後,整個黨外已像了氣的皮球。

有人退出支持三位被告的後援會,有人收回義助民事賠償的捐款,更有人對黨外徹底的失望!

黨外的反應會這麼烈,最主要的是因為一向最被看好是黨外明之星、一向最具抗議神的陳水扁竟然也軟弱了。

要站在第一線和國民黨鬥爭,就真的要有揹負十字架的能力,就要能擺自私、害怕坐牢,以及親情糾纏的能力,否則就應該退出第一線!

黨外有人主張現在不要批判三位被告,以後再説;有人則表示不忍心批。

為什麼要等到以後再説?不管將來官司結果如何,國民黨早已是大贏家,黨外出現一次政治大走調已是事實、已是結果,有被強烈指責的必要。

為什麼不忍心批?政治人物做錯事本來就是應該被批判,更何況有時候政治人物不容犯第二次錯。

再不痛定思痛,黨外的前途在哪裏?黨外還會有讓人民以及國民黨尊敬及害怕的起碼政治格調嗎?

(二月七)四、我對鄧維楨、陳錫福文章的讀後(李敖)“蓬萊島案”判決後,當事人黃天福、李逸洋、陳水扁都先後到我家,我站在道義與大義立場上維護,已經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事後演變,令我想起黃遵憲的那首《台灣行》。我為王榮文“遠出版公司”編《中國名著華全集》,第三十冊中收有黃遵憲的“人境廬詩草”特別選入《台灣行》這首詩,是有深意的。《台灣行》中寫台灣人爭取自由,總是虎頭蛇尾,到頭來得灰頭土臉。《台灣行》最後一段是:噫籲!悲乎哉!汝全台,昨何忠勇今何怯,萬事反覆隨轉睫。平時戰守無豫備,曰忠曰義何所恃?

台灣人在轉眼之間反覆、轉眼之間使你不可捉摸,的確是他們平時的問題、“預備”不足的問題。

的問題與“預備”不足的問題,在這次“蓬萊島案”的表現中,已經暴無遺。

“刑事訴訟法”第三四五條固然明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但在法理上,這種上訴,是當事人身陷不自由情況下(包括喪失行為能力等),才有餘地。但陳水扁他們的人身都好好的,這樣子的由配偶上訴,就説不通了。

“刑事訴訟法”第三四六條明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為什麼“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這一規定,只規定在律師之類的身上,而不規定在配偶之類的身上呢?因為律師之類不是親人,難免為了其他原因上下其手,所以特為規定;但配偶之類是親人,理應不會“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所以不在話下,不特為規定。如今親人卻爆出冷門,公開“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這不是荒唐嗎?

一月二十八“蓬萊島三位被告家屬獨立上訴敬告各界聲明”中説:雖然,我們的丈夫在一審宣判之後,堅持拒絕上訴,宣佈當初我們並不知情,事後我們也深知他們的做法自有其政治上的崇高意義,因此吾等內心之憂慮與不平,也就一直隱忍未發。但他們可曾體會到,這種犧牲,對我們三位與他們分憂分勞的女來説,痛苦是何等的深、代價是何等的大!

猶記得方素女士在林義雄先生被捕之後,寫了一首題名《盼望》的詩,起頭就説:“人家説你是好漢,我就哭了,我寧願你,只是孩子的父親!”詩的結尾還是説:“人家説你是好漢,我就哭了,我寧願你,只是孩子的父親!”素姊當年的心境,如今我們更加受得到。

何況,我們今天以配偶的身份“依法”提起“獨立上訴”雖然與我們丈夫的意思相反,但與他們追求民主、人權的立場與原則,並不相悖;我們今天的決定,不過是在行使我們家庭內部的民主原則,以及“刑事訴訟法”所賦予被告配偶的基本人權而已。相信,我們的丈夫自會尊重我們的抉擇,同時也期盼社會各界,繼續給予密切的關注與支持。

三位被告家屬説她們“深知”她們的丈夫不上訴“做法自有其政治上的崇高意義”我的看法正好相反,我認為她們本就不“深知”因為她們如果“深知”她們怎麼可以在丈夫們走上前去的崇高時刻,不緊追上前,走在丈夫身邊,反倒停下來扯後腿?這種荒唐的“獨立上訴”是十足扯後腿的行為,怎麼巧辯都沒用、怎麼美化也沒用,神智清明的人,是絕不相信的(當然神智清明的人,也絕不相信這種行為她們丈夫事先不知情、也絕不相信事先不能控制,因為這些丈夫都是有能力左右“家庭內部的民主原則”的)!

三位被告家屬還引出方素的“好漢”與“只是孩子的父親”對立論,更十足顯出她們的婦人之見,她們真是不識大體也不明大義的!她們這種“心境”十足會給有“崇高意義”的丈夫一種背腹受敵的覺——前有老k,後有“哭哭啼啼的子”這種困境下,再要陳水扁他們不三心兩意,又豈可得乎?

當然,從的問題與“預備”不足的問題觀點看,我們不會全怪三位被告家屬,她們還需要再教育。鄧維楨説“甘地很幸運沒有哭哭啼啼的子”這話是錯誤的。因為在甘地拋棄律師職位、義無反顧的參與獨立革命的時候,他的子實在也哭哭啼啼過,要他“只是孩子的父親”而不做他媽的“好漢”但甘地深識大體也深明大義,他的堅決,化了子,最後他的子且死在獄中,成了最偉大的印度女。這樣看來,三位被告家屬的錯誤,其實與三位被告本身的不夠堅決有關,需要再教育的,顯然不止三位家屬了。

最不可原諒的,是“蓬萊島案”上訴不上訴的糾纏中,一些黨外人士的一些混蛋話。什麼“尊重家屬的意願”啦、什麼“尊重家屬本身的選擇”啦、什麼“家屬們上訴,實際是開闢第二戰場”啦、什麼“見仁見智”啦、什麼“拒絕固然是抗議,上訴卻也未見得是妥協,端看今後如何走法”啦…真是混蛋得別有居心、混蛋得氣人!鄧維楨説這是“短視和無知”是最客氣的説法。因為希望上訴這一事實出現,本是完全符合國民黨利益的。二月二國民黨同路人《雷聲》週刊透:正當家屬們猶豫不決的時候,有關情治單位也到事態的嚴重,除了海外輿論的重大壓力外,陳水扁“人權行軍”的計劃一旦付諸實施,盛況可期,難免不發生或多或少的社會秩序問題。於是,許多情治機構紛紛派出人馬,通過各種管道,進行“溝通協調”的疏導工作,希望勸説家屬們獨立提出上訴。

這一報道,十足説明了上訴究竟符合了誰的利益。

“刑事訴訟法”明定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但上訴、上訴,上訴到頭來,得為的利益卻是國民黨的,這一上訴的不識大體與不明大義,還不清楚嗎?一些黨外人士説的那些話,豈不全是混蛋話嗎?

寫到這裏,我要重新引喻“曾子易簀”的故事。曾子臨死的時候,他的學生樂正子、兒子曾元、曾申,都環繞在牀邊,一個童子在牆角舉着蠟燭,忽然説:“華而!大夫之簀與!”(“好漂亮啊!是大夫用的席子嘛!”)樂正子申訴他,説:“止!”(“你不要多嘴!”)可是曾子吃了一驚,問説什麼,童子又説:“華而!大夫之簀與!”曾子聽清楚了,説:“然!斯季孫之賜也。我未之能易也。元!起易簀!”(“是大夫的席子!是魯國大夫季孫送給我的,我沒來得及換〔我不是大夫,依禮不得用大夫的席子〕。曾元!扶起我來換席子!”)曾元説:“爸爸現在病成這樣子,不可以移動,明天再説吧。”可是曾子不肯,曾子説:“爾之愛我也,不如彼!君子之愛人也,以德;細人之愛人也,以姑息。吾何求哉!吾得正而斃焉,斯已矣!”(“你們愛我,實在比不上這小孩子!君子是用大義愛人;小人卻不講大義,只會用姑息手段愛得人去做錯事。我現在還求什麼呢?我只求守原則而死,就好了!”)曾子説過以後,就來換席子,剛換過去,還沒躺好,就死了!

這個偉大的“曾子易簀”的故事,告訴了我們:“君子之愛”與“細人之愛”的分際何在。

“蓬萊島案”的前前後後,都牽涉到“君子之愛”與“細人之愛”的分際(“細人之愛”中包含“婦人之愛”),在這種分際中,大家一不小心就會從“崇高意義”上滑落,這是很令人痛心的。唯一檢定的標準沒有別的,只有時時把握這一分際,而繼續走上前去。在前進的過程中,人難免失、難免動搖、難免犯錯,但是知過能改,也就可以成為後事之師。強辯、曲解與遮蓋,都是不好的、要不得的。黨外人士勉乎哉!(一九八五年二月九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