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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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我剛剛畢業,在一個舉目無親的大都市裏,我迫切需要一份工作來養活自己。當我從報紙上看到一家超級市場的招聘信息的時候,錄取工作已經結束了,沒有辦法,我只好心打點了一下,決定直接到公司人力資源部去碰碰運氣。
接待我的是一位胖胖的女主任,她問清了我來的目的,然後告訴我説招聘工作已經結束了,她也沒有辦法。但如果人員有變動的話,她會考慮通知我,只是這種情況的可能很小,讓我回去靜靜等待。
大概過了一個星期,我接到了參加崗前培訓的通知,得到這個消息,我動地跳起來,畢竟,這是我人生之中第一次自己找到的一份工作,我可以自力更生了。
經過了一個月的崗位培訓,我上班了,在潔淨寬闊的超級市場裏,每天面對的是來來往往的顧客,還有同事們年輕可愛的笑臉,一切彷彿都是那麼的美好,我幾乎都有些陶醉,儘管每個月的工資僅能用來支付生活費和房租。
轉眼,兩個月過去了,漸漸地,我發現,有許多同事辭了職,原因是工資越來越少,服裝費、培訓費、體檢費,各種各樣的罰款也接踵而來,好不容易才掙到手的工資大部分都變成了押金條和罰款單,原來規定的試用期也由三個月變成了六個月。
為了穩定大家的情緒,人力資源部放出話來,不準辭職,否則扣除所押金,工資不發,還要賠償公司的培訓費用。於是,重壓下,大家都保持了沉默。
有一次,我由於不小心,把卡忘在了住處,主管竟然給我開了一張50元的罰款單,我決定不幹了,我想到了辭職,剛好這個時候我拿到了自學試考法律專科文憑,我準備用法律捍衞自己的權益。但許多同事告訴我,千萬別辭職,否則,不擔要不到工資還要賠償單位經濟損失,還説即使去辭職,經理也本不會批准。
我管不了那麼多,毅然決定離開。辭職報告的時候,經理問我為什麼辭職,我説這種工作不適合自己,我辭職是我的權利。經理又問我誰給你的權利,你現在不能辭職。我回答説,是法律,勞動法第32條明確規定了在試用期內我可以隨時提出辭職。經理又説,我們要扣除你的押金和工資,我説不可以,勞動法規定辭職的時候不得無故剋扣、託欠職工工資,勞動部也有文件規定,不準向勞動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否則我有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的權利,我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再不成我就向人民法院起訴。經理瞪大眼睛望着我,沒有再説什麼。三分鐘後,他快地在辭職報告上籤了字,並通知財務部門結算我的工資。現在想起來,我都為自己當時的表現到驚訝,我也不知道我從哪兒得到了那麼大的勇氣!
記得離開公司的那天,同事們為我送行,我告訴大家,要勇敢面對一切,打工者雖然是弱者,但弱者也有弱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