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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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屠維作噩七月,盡上章閹茂六月,凡一年。
o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熙寧二年(遼鹹雍五年)秋,七月,乙丑朔,有食之。
戊辰,夏主遣使詣遼謝封冊。
初,知同州趙尚寬,知唐州高賦,知齊州王廣淵,皆條奏置義倉事。知陳留縣蘇涓,亦言“臣勸諭百姓立義倉以備水旱”因條上措置事。義倉自慶曆中罷,帝善其法,將復之;會王安石主青苗,己巳,言於帝曰:“民有餘粟,乃使之輸官,非良法也。”乃止。
庚午,詔御史中丞舉可為御史者,不限官高卑;趙抃爭之弗得。於是侍御史知雜事劉述言:“舊制,舉御史,官須中行員外郎至太常博士,資任須實歷通判,又必翰林諸學士與本台丞、雜互舉。蓋眾議僉同,則各務盡心,不容有偏蔽私愛之患。今專委中丞,則愛憎在於一己,苟非其人,將受權臣屬託,自立黨援,不附己者得以媒櫱中傷,其弊不一。夫變更法度,重事也。今止參知二人同書答刂子,且宰相富弼暫謁告,曾公亮已入朝,台官今不闕人,何至急疾如此!願收還前旨,俟弼出,與公亮同議,然後行之。”弗聽。
甲戌,太保、鳳翔、雄武軍節度使東平郡王允弼卒,帝臨哭之慟。允弼,元亻屋之子也,端重謹言,領宗正三十年,與濮安懿王共事,相友愛,為宗屬推敬。
辛巳,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條例司言:“天下財用無餘,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諸路上供,歲有常數,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能贏;年儉物貴,難於供億而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今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税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凡糴買、税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詔本司具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準事,賜內藏錢五百萬緡,上供米三百萬石。議者多言不便,帝弗聽。向既董其事,乃請設置官屬,從之。
壬午,賑恤被水州軍,仍蠲竹木税及酒課。
癸未,帝謂輔臣曰:“人君不可怠於政,朕非好勞苦,蓋思少壯神,乘時有為以濟生靈。至於兵,乃聖人之大權,所以安天下,但不可輕用,非獨殺人,心所弗忍,亦恐天道不祐也。”詔:“自今文臣換右職,須實有謀勇,曾著績效,即得取旨。”遼皇族恃勢侵漁細民。
甲申,帝御資政殿,因語及選任知州未得善法,曰:“朕每思祖宗百戰得天下,今以一州生靈付之庸人,常痛心疾首。卿等謂如何則可?”文彥博奏,以為責在監司,宜得至公之人,可任案察。呂公弼曰:“朝廷能擇諸司長官及十八路監司,則無不濟矣。”己丑,韓琦等上《仁宗實錄》,曾公亮等上《英宗實錄》。
八月,侍御史劉琦、監察御史裏行錢顗等言:“薛向小人,假以貨泉,任其變易,縱有所入,不免奪商賈之利。”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昔漢武外事四夷,內興宮室,財用匱竭,力不能支,用賈人桑弘羊之説,買賤賣貴,謂之均輸,雖曰民不加富而國用饒足。然法術不正,吏緣為,掊克深,民受其病。今此論復興,眾口紛然,皆謂其患必甚於漢。何者?方今聚斂之臣,財智方略未見有桑弘羊比;而朝廷破壞規矩,解縱繩墨,使得馳騁自由,唯利是嗜,其害必有不可勝言者矣。”權開封府推官蘇軾亦言:“均輸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然廣置官屬,多出緡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以為雖不明言販賣,既已許之變易,而不與商賈爭利,未之聞也。”帝方惑於王安石言,皆不行,乃進向天章閣待制,以手詔賜向。然均輸法訖亦不能成。
癸卯,侍御史劉琦,貶監處州鹽酒務,監察御史裏行錢顗,貶監衢州鹽税。
先是王安石爭謀殺自首之律,逾年不決,詔臨時奏聽敕裁。安石又言:“律意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若已殺從故殺法,則為首者必死,不須奏裁;為從者自有編敕奏裁之文,不須復立新制。”時文彥博以下皆主司馬光議。唐介與安石爭論於帝前,介曰:“此法天下皆以為不可首,獨曾公亮、王安石以為可首。”安石曰:“以為不可首者,皆朋黨也。”至是帝卒用安石言,敕自今並以去年七月詔書從事。侍御史知雜事兼判刑部劉述率同列丁諷、王師元封敕還中書者再。安石白帝,令開封府推官王克臣劾述罪。於是述率琦、顗共上疏曰:“安石執政以來,專肆臆,輕易憲度。陛下致治如唐、虞,而安石管、商權詐之術,規以取媚,遂與陳昇之合謀,侵三司利柄,取為己功,開局設官,用八人分行天下,驚駭物聽,動搖人心。去年因許遵妄議案問自首之法,安石任一偏之見,改立新議以害天下。先朝所立制度,自宜世守勿失,乃事事更張,廢而不用。安石自應舉、歷官,士心歸向,陛下聞而知之,遂正位公府。遭時得君如此之專,乃首建財利之議,務為容悦。言行乖戾,一至於此,願早罷逐,以安天下。曾公亮陰自結援。久妨賢路,亦宜斥免。趙抃則括囊拱手,但務依違,大臣事君,豈當如是!”疏上,安石奏貶琦、顗,司馬光言珂、顗所坐,不過疏直,乞還其本資,不報。
殿中侍御史孫昌齡,素附安石,顗將出台,於眾中責昌齡曰:“君昔官金陵,奴事王安石,宛轉薦君,得為御史,亦當少思報國,奈何專附會以求美官?我視君犬彘之不若也!”即拂衣上馬去。昌齡不得已,亦言王克臣阿奉當權,欺蔽聰明。乙巳,貶昌齡通判蘄州。顗後自衢徙秀,家貧母老,至丐貸親舊以給朝晡,怡然無謫宦之。
丙午,同知諫院範純仁罷。純仁自陝西轉運副使召還,帝問:“陝西城郭、甲兵、糧儲如何?”對曰:“城郭全,甲兵修,糧儲備。”帝愕然曰:“卿之才,朕所倚信,何為皆言?”對曰:“者,未之辭,如是足矣。願陛下且無留意邊功,若邊臣觀望,將為它意外之患。”拜起居舍人、同知諫院,奏言:“王安石變祖宗法度,掊克財利,民心不寧。《書》曰:‘怨豈在明,不見是圖。’願陛下圖不見之怨。”帝問:“何謂不見之怨?”對曰:“杜牧所謂‘天下之人不敢言而敢怨’是也。”加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
帝切於求治,多延見疏逖小臣,諮訪闕失,純仁言:“小人之言,聽之若可採,行之必有累,蓋知小忘大,貪近昧遠。願加深察!”富弼在相位,稱疾家居,純仁言:“弼受三朝眷倚,當自任天下之重,而恤己深於恤物,憂疾過於憂邦,致主處身,二者均失。弼與先臣素厚,臣在諫院,不敢私謁以致忠告,願示以此章,使之自省。”又論呂誨不當罷御史中丞,李師中不可守邊。及薛向行均輸法於六路,又言:“臣嘗親奉德音,修先王補助之政,今乃效桑弘羊均輸之法,而使小人為之掊克生靈,斂怨基禍。王安石求近功,忘其舊學,尚法令則稱商鞅,言財利則背孟軻,鄙老成為因循,斥公論為俗,合意者為賢,異己者為不肖。劉琦、錢顗等,一言便蒙降黜,在廷之人,方大半趨附,陛下又從而驅之,其將何所不至!宜速還言者而退安石,以答中外之望。”又言曾公亮年老不退,惟務雷同;趙抃心知其非,凡事不能力救,退有後言。
帝皆弗聽,遂求罷諫職;改判國子監,去意愈確。政府使諭之曰:“毋輕去,已議除知制誥矣。”純仁曰:“此言何為至於我哉?言不用,萬鍾非所顧也!”戊申,河徙東行,張鞏等因閉斷北,帝意向之。司馬光言:“鞏等二股河北,臣恐勞費未易。幸而可,則東淺狹,堤防未全,必致決溢,是移恩、冀、深、瀛之患於滄、德等州也。不若俟三二年,東益深闊,堤防稍固,北漸淺,薪芻有備之便。”帝命光與張茂則往視,王安石曰:“光議事屢不合,今令視河,後必不從其議,是重使不安職也。”乃獨遣茂則。茂則奏二股河東傾已及八分,北止二分;鞏等亦奏大河東徙,北已閉,詔獎諭之。已而河自許家港東決,氾濫大名、恩、德、滄、永靜五州軍境,果如光言。
夏國請從舊蕃儀,詔許之。
範純仁前後章疏,語多切,帝悉不付外。純仁盡錄申中書,於是在位大臣俱列名章求罷,帝優詔答之。富弼自此不復出視事。安石乞重貶純仁,帝曰:“彼無罪,姑與一善地。”己酉,命知河中府。尋徙成都路轉運使,以新法不便,戒州縣無得遽行,安石怒其沮格,以事左遷知和州;未至,徙慶州。
庚戌,條例司本詳文字蘇轍罷。轍與呂惠卿論事,動皆不合。會遣八使於四方,訪求遺利,中外知其必合生事,皆莫敢言。轍往見陳昇之曰:“昔嘉祐末,遣使寬恤諸路,各務生各,還奏,多不可行,為天下笑。今何以異此!”又以書抵王安石,力陳其不可。安石怒,將加以罪,升之止之。至是乞別除一差遣,帝閲轍狀,問:“轍與軾如何?觀其學問頗相類。”安石曰:“軾兄弟大抵以悦箝捭闔為事。”帝曰:“如此,則宜合時事,何以反為異論?”詔依所乞,除河南府推官。
甲寅,朝神御殿。
辛酉,以秘書省著作佐郎河南程顥、太原王子韶併為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裏行。
顥自晉城令改著作佐郎,至是呂公著薦為御史。帝素知其名,數召見。每將退,必曰:“頻求對,常常見卿。”一,從容諮訪,報正午,始趨出庭中。中官曰:“御史不知上未食乎?”顥前後進説甚多,大要以正心窒慾、求賢育材為先,不飾辭辯,務以誠意悟主上。帝嘗使推擇人材,顥所薦數十人,以父表弟張載及弟頤為首。又勸帝防未萌之慾,及勿輕天下士,帝俯躬曰:“當為卿戒之。”帝嘗召顥,問所以為御史,對曰:“使臣拾遺補闕、裨贊朝廷則可,使臣掇拾羣下短長以沽直名則不能。”帝以為得御史體。居職數月,章疏屢上。又論時務十事,大略以為:“聖人創法,皆本諸人情,極乎理物。聖人之所必為者,行之有先後,用之有緩急,在講求設施如何耳。”帝嘉納之。
開封獄具,同判刑部丁諷、審刑院詳議官王師元皆誣伏。侍御史知雜事兼判刑部劉述獨謂朝廷不當劾言事官,三問,不承。王安石置之獄,司馬光與範純仁爭之,乃止。壬戌,貶述知江州,諷通判復州,師元監安州税。
是月,遼主謁慶陵。
九月,甲子朔,州來貢。
丁卿,立常平給斂法。
戊辰,初開經筵。
出內庫緡錢百萬,糴河北常平粟。
初,陝西轉運使李參,以部內糧儲不足,令民自隱度粟麥之贏,先貸以錢,俟谷還官,號“青苗錢”;行之數年,廩有餘糧。至是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穀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以見在鬥斛,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可通融轉運司苗税,及前錢斛就使轉易者,亦許兑換。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令隨税輸納鬥斛,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內有願請本,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納。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併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信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兇物貴,然後出糶,所及不過城市遊手之人。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得以趨時赴事,兼併者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焉,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量諸路錢穀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幹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其廣惠倉儲,量留給老疾貧窮人外,餘並用常平轉移法。”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