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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紀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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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巳,命遼賀乾元節使、保靜軍節度使耶律谷等進書奠梓宮,見帝於東階,令閤門以書幣入。始,遼使至德清,廷臣有卻之者,有俟其至國門諭使之還者,議未決。太常丞、集賢校理邵亢,請許其使者奉國書置柩前,俾得見帝,以安遠人,詔從其言。時龍圖閣直學士周沆館伴遼使者,初未許見,先詔取書置柩前。使者固請見,曰:“取書,非故事也。”帝以方衰絰,辭焉。使者執書不肯授閤門,沆曰:“昔北朝有喪,吾使至柳河而還。今朝廷重鄰好,聽北使至京師,達命於几筵,恩禮厚矣,奈何更以取書為嫌乎!”使者立授書,然帝亦卒見谷等。朝廷未知遼主之年,沆乘間雜它語以問,使者出不意,遽對以實。既而悔之,相顧曰:“今復應兄事南朝矣。”壬午,輔臣入對於柔儀殿西閤,皇太后御內東門小殿,垂簾聽政。初議帝與太后同御東殿垂簾,輔臣合班以次奏事。及是帝方服藥,權居柔儀殿東閤之西室,太后居其東室。輔臣既入西室,候問聖體,因奏軍國事,太后及獨御東殿,輔臣以政事復奏於簾前雲。

癸未,內出遺留物賜兩府、宗室、近臣、主兵官有差。富弼、文彥博時居喪,皆遣使就賜之。知諫院司馬光言:“國家用度素窘,復遭大喪,累世所藏,幾乎掃地。傳聞外州、軍官庫無錢之處,或借貸民錢以供賞給,一朝取辦,以棰楚。當此之際,羣臣何心以當厚賜!”因固辭,卒不許。光乃以所得珠為諫院公使錢,以金遺其舅氏焉。

甲申,宰相韓琦加門下侍郎兼兵部尚書,進封衞國公,曾公亮加中書侍郎兼禮部尚書,樞密使張昪、參知政事歐陽修、趙概並加户部侍郎,樞密副使胡宿、吳奎並加給事中。

知諫院司馬光上皇太后疏曰:“殿下初攝大政,四方之人,莫不觀聽以佔盛德。臣以為凡名物禮數所以自奏者,皆當深自抑損,不可盡依章憲明肅皇后故事,以成謙順之美。大臣忠厚如王曾,清純如張知白,剛正如魯宗道,質直如薛奎者,當信之用之,與共謀天下之事。鄙猥如馬季良,讒諂如羅崇勳者,當疏之遠之,不可寵以祿位,聽採其言也。臣聞婦人內夫家而外父母家,況后妃與國同體,休慼如一,若趙氏安則百姓皆安,況於曹氏,必世世長享富貴明矣。為政之道,莫若至公。願殿下察羣臣中有賢才則舉之,有功則賞之,職事不修則廢之,有罪則刑之。俟皇帝聖體平寧,授以治安之業,自居長樂之宮,坐享天下之養,則聖善之德冠絕前古,雖周之文母,漢之明德,不足比也。”乙酉,作受命寶,命歐陽修篆其文曰:“皇帝恭膺天命之寶”發諸路卒四萬六千餘人修奉山陵。

丙戌,以國子監所印《九經》及《正義》、《孟子》、醫書賜夏國從所乞也。

丁亥,以皇子右千牛衞將軍仲針為安州觀察使、光國公,右內率府副率仲糾為和州防禦使、樂安郡公,仲恪為博州防禦使、大寧郡公。

翰林學士王珪上言:“聖體已安,皇太后乞罷權同聽政。”即命珪草還政書。既而不行。

熒惑自去年八月庚辰夕伏,積二百四十九。命輔臣祈禳於集英殿;己丑晨,見東方。

癸巳,權三司使蔡襄奏大行山陵一用永定製度,於是右司諫王陶上言:“民力方困,山陵不當以永定為準。”其後京西轉運使吳充、楚建中、知濟州田棐相繼上言:“請遵先帝遺詔,山陵務從儉約,皇堂、上宮除明器之外,金玉珍寶一切屏去。”建中,須城人也。禮院編纂蘇洵亦貽韓琦書切諫,至引華元不臣以責之,琦為變。乃詔禮院與少府監議,唯省乾興中所增明器而已,其它猶一用定陵制度。

右司諫、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鄭獬上言:“今國用空乏,財賦不給,近者賞軍,已見橫斂,富室嗟怨,聞京師。竊惟先帝節儉愛民,出於天,無珠玉奇麗之好,無犬馬遊觀之樂,服御至於浣濯,器玩極於樸陋,此天下所共知也。今山陵制度,乃取乾興最盛之時為準,獨不傷先帝節儉之德乎?臣以為宜敕有司條具名數,再議減節。”帝自不豫以來,喪皆禮官執事,羣臣奉,則垂簾不坐。乙未,大祥,始親行禮,又捲簾坐受,人心少安。

丁酉,起復文顏博,固辭;表三上,乃聽終喪。尋有詔給俸賜比宰臣之半,顏博又辭,許之。

戊戌,司馬光上疏曰:“竊惟大行皇帝秋未甚高,以宗廟社稷之重,超然遠覽,確然獨斷,知陛下仁孝可守大業,擢於宗室之中,建為嗣子,授以天下,其恩德隆厚,固非微臣所能稱述。今不幸奄棄萬國,陛下哀慕過禮,以至成疾,中外聞者,莫不泣,知大行皇帝能為天下得人,治平之期,企踵可待。

“今者聖體痊平,初臨大政,舉措云為,不可不審。為政之要,在於用人,賞善罰惡而已。願陛下難之重之,心審慮,如之有的,必萬全取中,然後可發也。

“陛下思念先朝,報之德,奉事皇太后孝謹,撫諸公主慈愛,此誠仁孝之至,過人遠甚。臣願陛下雖天得之,復加聖心,夙夜匪懈,謹終如始,以結億兆之心,形四方之化,則福祚於子孫,令聞垂於無窮矣。

“古者人君嗣位,必逾年然後改元。願陛下一循典禮,勿有變更於中年也。

“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於庶人一也。自漢氏以來,始從權制,以易月。臣願陛下雖仰遵遺詔,俯徇羣情,二十七而釋服,至於宮之中,音樂、遊燕、吉慶之事,皆俟三年然後復常,以盡送終追遠之義焉。

“禮,為人後者為之子,故為所後服斬衰三年,而為其父母齊衰期,為所後者之親皆如子,而為己之親皆降一等,蓋以持重於大宗,則宜降其小宗,所以專志於所奉而不敢顧私親也。漢宣帝自以為昭帝后,終不敢加尊號於衞太子、史皇孫。光武起於布衣,親冒矢石以得天下,自以為元帝后,亦不敢加尊號於鉅鹿都尉、南頓君。此皆循大義,明至公,當時歸美,後世頌聖。至於哀、安、桓、靈,鹹自旁親入繼大統,皆追尊其祖父,此不足為孝,而適足犯義侵禮,取譏當時,見非後世。願陛下深以為鑑,杜絕此議,勿復聽也。”己亥,羣臣上表請臨朝聽政。表三上,乃許之。

庚子,立京兆郡君高氏為皇后,北作坊使遵甫之女。遵甫,繼勳子也。母曹氏,皇太后親姊。後四歲,與帝同育于中,仁宗常謂太后,它必以相配,太后許諾。既長,出宮;慶曆七年,歸於濮邸,封京兆郡君,於是正位。

五月,癸卯,以太常少卿李受為左司郎中,屯田員外郎王獵為刑部員外郎,並充天章閣待制,受兼侍讀,獵兼侍講。昭宣使、端州刺史、右班副都知石全育領原州團練使,充入內副都知。故事,都知四人,至是並全育而五,詔後有闕勿外。

遼尼嚕古、蕭呼敦謀逆甚。呼敦速發,尼嚕古説其父重元可詐稱疾,俟遼主臨問,即圖弒逆;既而忌耶律仁先在朝,謀不果發。尼嚕古、呼敦合言於遼主曰:“仁先可任西北路招討使。”遼主將從之,北院樞密使耶律伊遜諫曰:“仁先,先帝舊臣,德冠一時,不可遽離朝廷。”遼主悟,丙午,以仁先為南院樞密使,徒封許王。

庚戌,封長女為德寧公主,第二女為寶安公主,第三女為壽康公主。

詔:“山陵所用錢物,並從官給,毋以擾民。”詔雖下,然調役未嘗損也。三司計山陵當用錢糧五十萬貫石而不能備,或請移陝西緣邊入中鹽於永安縣。轉運副使薛向陳五不可,且乞如其數以獻,許之。

以右司諫王陶為户部員外郎、直史館,充皇子位伴讀,屯田員外郎周孟陽、秘書丞孫思恭充皇子位説書。孟陽自以王官教授,與帝有潛龍之舊,而李受、王獵皆非帝故識,顧先得待制,由是觖望,固辭説書不拜。

丁巳,賜鄭州公使錢五百貫,以靈駕所過故也。富弼既除喪,戊午,授樞密使、禮部尚書、同平章事。

庚申,翰林學士王珪奏:“謹按《曾子問》曰:‘賤不誄貴,幼不誄長,禮也。惟天子稱天以誄之。’《秋公羊》説:‘讀誄,制諡於南郊,若雲受之於天。’然乾興元年夏既定真宗皇帝諡,其秋始告天於圓丘。史臣以為天子之諡,當集中書、門下、御史台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下、諸司三品以上於南郊告天,議定,然後連奏以聞。近制唯詞臣擢議,即降詔命,庶僚不得參聞,頗違稱天之義。臣奉命撰上先帝尊諡,慾望明詔有司稽詳舊典,先之南郊而後下臣之議,庶先帝之茂德休烈,有以信萬世之傳。”詔兩制詳議。翰林學士賈黯等議如珪奏,從之。

戊辰,皇子仲針、仲糾始就東宮聽讀。是,初御延和殿。帝疾猶未平,命輔臣祈福於天地、宗廟、社稷及景靈宮、寺觀,又遣使禱嶽、瀆、名山。

六月,癸酉,帝復以疾不出。是時唯兩府得入對柔儀,退,詣內東門小殿簾帷之外,復奏政事於皇太后如初。

先是禮院言大行祔廟,而太廟七室皆滿,請增置一室,詔兩制及待制以上與禮官考議。觀文殿學士孫抃等議曰:“謹按《禮》曰:‘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書》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曰世為昭穆雲者,據父子之正而言也。若兄弟則昭穆同,不得以世數數之矣。商祖丁之子曰陽甲,曰盤庚,曰小辛,曰小乙,四人皆有天下,而商之廟有始祖,有太祖,有太宗,有中宗。若以一君為一世,則小乙之祭不及其父祖丁,是古之兄弟相及,昭穆同而不以世數數之明矣。故晉之廟十一室而六世,唐之廟十一室而九世。中宗、睿宗之於高宗,恭宗、文宗之於穆宗,同居穆位。國朝太祖為受命之祖,太宗為功德之宗,此萬世不遷者也。故太祖之室,太宗稱孝弟,真宗稱孝子,太行皇帝稱孝孫。而《禘祫圖》,太祖、太宗同居昭位,南向,真宗居穆位,北向。蓋先朝稽用古禮而著之於祀典矣。大行皇帝神主祔廟,請增一室為八室,以備天子事七世之禮。”詔從之。

於是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講盧士宗、天章閣待制兼侍讀司馬光議曰:“臣等謹按《禮》,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太祖之廟,百世不毀。其餘昭穆,親盡則毀,示有終也。自漢以來,天子或起於布衣,以受命之初。太祖尚在三昭三穆之數,故或祀四世,或祀六世,其太祖以上之主,雖屬尊於太祖,親盡則遷。故漢元帝之世,太上廟王瘞於寢園。魏明帝之世,處士廟主遷於園邑。晉武帝祔廟,遷徵西府君;惠帝祔廟,遷豫州府君。自是以下,大抵過六世則遷其神主。蓋以太祖未正東向之位,故止祀一昭一穆;若太祖已正東向之位,則並三昭三穆為七世矣。唐高祖初祀四世,太宗增祀六世;及太宗祔廟,則遷洪農府君;高宗祔廟,又遷宣帝;皆祀六世,此前世之成法也。惟明皇立九室,祀八世,事不經見,難可依據。今若以太祖、太宗為一世,則大行皇帝祔廟之,僖祖親盡,當遷於西夾室。祀三昭三穆,於先王典禮及近世之制,無不符合,太廟更不須添展一室。”詔抃等再議。

於是覆上議曰:“自唐至周,廟制不同,而皆七世。自周以上,所謂太祖,非始受命之主,特始封之君而已。今僖祖雖非始封之君,要為立廟之始祖。方廟數未過七世之時,遂毀其廟,遷其主,考三代之禮,未嘗有此。漢、魏及唐一時之議,恐未合先王制禮之意。臣等竊以為存僖祖之室,以備七世之數,合於經傳事七世之明文,而亦不失先王之禮意。”詔恭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