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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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堰度舟,歲多壞,而監真州排岸潯陽陶鑑、監楚州税元城王乙,並謂置水閘堰旁,以時啓閉。及成,漕舟果便,歲省堰卒十餘萬。乃詔發運司,它可為閘處,令規畫以聞。鑑、乙並優遷。
先是孫奭、馮元共薦大理寺丞安丘楊安國為國子監直講,於是並召安國父袞州州學講書光輔入見。帝令説《尚書》,光輔曰:“堯、舜之事,遠而未易行,臣願講《天逸》一篇。”時年七十餘矣,而論説明暢。帝留為學官,光輔固辭。十一月,乙卯,以光輔為國子監丞,遣還。
遼蕭惠為招討使累年,屢遭侵掠,士馬疲睏。十一月,有小校訴其三罪,遼主命案之,旋降惠為南京侍衞馬步軍都指揮使。
十二月,丁丑,恤畿內飢。
辛巳,遼主詔北面諸部廉察州縣之官,不治者罷之。又詔:“大小職官,有貪暴殘民者立罷,終身不錄;其不能廉直,雖處重任,亦代之;清勤者,雖卑位,亦當薦拔。”遼自蕭哈綽、蕭樸相繼為樞密使,專尚吏才,好自聽訟,時人轉相效習,風俗衰。遼主下詔曰:“朕以國家以南、北二院分治契丹、漢人,蓋去貪枉,除煩擾也。若貴賤異等,則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動有司以達於朝,惟內族、貴戚,各恃恩行賄以圖苟免,如是則法廢矣。自今貴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並令所在官吏案問,具申北、南院覆問,得實以聞;其不按輒申及受請託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丁亥,帝白太后,元先上太后壽乃受朝,太后不可。王曾奏曰:“陛下以孝奉母儀,太后以謙全國體,請如太后令。”因再拜稱賀。帝固先上太后壽,既退,出墨詔付中書。
o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天聖五年(遼太平七年),正月,壬寅朔,初率百官上皇太后壽於會慶殿,遂御天安殿受朝。
己未,樞密副使晏殊罷。殊上疏論張耆不可為樞密使,忤太后旨。會從幸玉清昭應宮,從者持笏後至,殊怒,以笏撞之折齒,御史彈奏,遂出知宣州。之州數月,改應天府,延范仲淹以教生徒。自五代以來,天下學校廢,興學自殊始。
戊辰,以夏竦為樞密副使。
是月,遼主如混同江。
二月,癸酉,命呂夷簡、夏竦修先朝國史,王曾為提舉,翰林學士宋綬、樞密直學士劉筠、陳堯佐同修。初,內出札子,以先朝正史久而未修,慮年祀浸遠,事或淪墜,宜令王曾修纂之。故事,宰臣自領監修國史;至是以曾提舉,乃別降敕焉。
丙子,詔賑京東民。
三月,辛酉,御崇政殿,試禮部奏名進士,仍命翰林學士宋綬以下二十六人為殿後彌封、謄錄、考覆、詳定、編排官,如先朝舊制。乙丑,賜進士王堯臣等一百九十七人及第,八十二人同出身,七十一人同學究出身,二十八人試銜;丙寅,賜諸科及第並出身者又六百九十八人。堯臣,虞城人也。
夏,四月,癸酉,試特奏名進士及諸科;甲戌,賜同出身及試銜者凡三百四十二人。尋下詔戒諭諸道舉人,宜奮勵詞學,毋坐視歲月,冀望恩澤。
辛巳,遼杜防、蕭藴等來賀乾元節,知制誥程琳為館伴使。藴出位圖,指曰:“中國使者至北朝坐殿上,位高;今北朝使至中國,位下,請升之。”琳曰:“此真宗皇帝所定,不可易。”防又曰:“大國之卿當小國之卿,可乎?”琳曰:“南、北朝安有大小之異!”防不能對。詔與宰相議,或曰:“此細事,不足爭。”將許之。琳曰:“許其小,必啓其大。”固爭不可,乃止。
乙未,遼主獵於黑嶺。
帝嘗謂輔臣曰:“世無良醫,故夭橫者眾。”張知白對曰:“古方書雖存,率多舛繆;又,天下學醫者不得盡見。”乃命醫官院校定醫書。至是詔國子監摹印頒行,並詔翰林學士宋綬撰《病源序》。
五月,庚子朔,詔:“武臣子孫習文藝者,聽奏文資。”丙午,閲諸班騎。
辛亥,錄繫囚。
癸亥,楚王元佐薨,追封齊王,諡恭憲;後改封潞王。
是月,遼主清暑永安山。西南詔討司奏陰山中產金銀,請置冶,從之;復遣使循遼河北求產金銀之所。由是興冶採煉,人賴其利。
六月,甲戌,以京畿旱,禱雨於玉清昭應宮、開寶寺。
丙子,詔決畿內繫囚。
丁丑,雨。
癸未,罷諸營造之不急者。先是太后大出金,重修景德寺,遣內侍羅崇勳主之。宰臣張知白因言:“按《五行志》,宮室盛則有火災。近者真、壽寧觀相繼火,此皆土木太盛之證。”帝納其言。
詔:“翰林學士依大中祥符五年故事,雙鎖院,隻降麻。”遼諸屯田不得擅貨官粟。
癸巳,遼復使蕭惠討準布。
秋,七月,己亥朔,賑泰州水災。
遼主諭中外大臣曰:“制條中有遺闕及輕重失中者,其條上之,議增改焉。
乙巳,遼詔:“輦路所經,旁三十步內不得耕種者,不在所訟之限。”丙辰,發丁夫三萬八千,卒二萬一千,緡錢五十萬,滑州決河。
詔察京東被災縣吏不職者以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