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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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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壬申,罷太原、平陽路釀進葡萄酒,其葡萄園,民恃為業者,皆還之。

癸酉,實都言晉王噶瑪拉,多爾岱言伊囉勒,皆有異圖,詔樞密院鞫之,無驗。帝命言晉王者死,言伊囉勒者謫從軍自效。

丙子,帝如上都。

丁丑,以完顏邦義、尼雅斯拉鼎、劉委安妄言朝政,杖之,徒二年,籍其家財之半。

夏,四月,絳州、黃岩飢,杭州火,並賑之。

五月,戊辰朔,免兩都徭役。

辛未,安西王遣使來告貧乏,帝語之曰:“世祖以分齎之難,嘗有聖訓,阿南達亦知之矣。若言貧乏,豈獨汝耶!去歲賜鈔二十萬錠,又給以糧。今與,則諸王以為不均;不與,則汝言人多飢死。其給糧萬石,擇貧者賑之。”甲戌,詔:“民間馬牛羊,百取其一,羊不滿百者亦取之;惟目人及數乃取。”庚辰,土番叛,殺掠階州軍民,遣托克托會諸於特穆爾不花等合兵討之。

甲申,諸王、駙馬招户。

庚寅,罷四川馬湖進獨本葱。

丁酉,詔:“諸行省非奉旨,毋擅調軍。”是月,太原平晉、獻州河、莫州、醴陵皆水,莫亭、任丘、湖南濟州螟。

六月,己亥,御史台言:“官吏受賂,初既辭伏,繼以審核,而有司徇情,致令異辭者,宜加等論罪。”從之。

詔:“晉王所部衣糧,糧以歲給,衣則三年賜之。”丙午,安南遣人招誘叛賊黃勝許,勝許遁入其國。

甲寅,降《官吏受贓條格》,凡十有三等。南台御史大夫阿喇卜丹言:“立法貴輕重得宜,使民不至易犯。今所降條格,除枉法外,其不枉法者,自二十兩以下,罪與受一分者同科,似輕重少偏。”不聽。

丙寅,詔行省、行台:“凡硃清、張宣有所陳列,毋輒止之。”是月,大都、真定等路蝗,海南民飢,發粟賑之。

秋,七月,癸酉,詔:“雲南、福建官吏滿任者,給驛以歸。”壬午,巴延、阿珠、阿爾哈雅等所據江南田及權豪匿隱者,令輸租。

增江西、湖南省參政一員,以硃清、張宣為之。

以虎賁三百人戍應昌。

廣西賊陳飛等寇昭、梧、藤、容等州,湖廣左丞巴特瑪琳沁擊平之。

是月,賑平陽等路飢。

八月,丁酉朔,舶商毋以金銀過海,諸使海外國者不得為商。

壬寅,命江浙行省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私鹽。

乙巳,立捕盜賞格:“諸人能告捕者,強盜一名賞鈔五十貫,竊盜半之,應捕者又半之,皆徵諸犯人;無可徵者,官給之。”山東西道廉訪使陳天祥上疏曰:“盜賊之起,各有所因,除歲凶諉之天時,宜且勿論,它如軍旅不息,工役洊興,原斂煩刑,皆足致盜,中間保護滋長之者,赦令是也。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彼強梁之徒,執兵殺人,有司盡力以擒之,朝廷加恩以釋之,旦繫累,暮即行劫,既不恩,又不畏法。夫兇殘悖逆,已預定,誠非善化所能移,惟嚴刑以制之可也。”天祥既上疏,乃嚴督有司追捕,自其所部,南至漢江兩千餘裏,多就擒者。

九月,辛未,聖誕節,帝駐蹕安同泊,受諸王、百官賀。

甲戌,徵浙東、福建、湖廣夏税,罷民間鹽、鐵爐灶及淮西諸巡打捕人員。

戊寅,元江賊舍資掠邊境,梁王命集賽坦討平之。

甲申,雲南省臣額森布哈徵奇蘭。拔瓦農、開陽兩寨,其黨達喇率諸蠻來降,奇蘭悉平,以其地為雲遠路軍民總管府。

辛卯,諸王楚布言“汪總帥等部眾貧乏”帝以其久戍,命留五千駐冬,餘悉遣還,至明年四月赴軍。

李呼喇齊入覲,授陝西行中書省右丞、議本省公事。尋卒,後諡襄

冬,十月,丁酉,有事於太廟。

壬子,帝至自上都。